吉林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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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管理,特制定了《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2024来华留学生春季招生简章
![2024来华留学生春季招生简章](https://img.taocdn.com/s3/m/9749e14a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f2.png)
2024来华留学生春季招生简章2024年春季,我们诚邀全球各地的学子前来中国留学,开启一段令人难忘的学习之旅。
无论你擅长何种学科,都能在中国寻找到适合的学习机会。
本文将为各位申请者详细介绍2024年春季来华留学的招生简章,以帮助你顺利了解与完成申请流程。
一、申请条件我们欢迎世界各国优秀的学子申请来华留学。
以下是申请的基本条件:1. 学术要求:申请者应具备一定的学术背景,并能提供高中毕业证明或同等学历证明。
不同专业对学术背景有所要求,具体要求可在各个学校的官方网站上获得。
2. 年龄限制:申请者须年满18周岁,无年龄上限。
3. 语言要求:根据不同的课程语言要求不同,一般来说,英语授课项目需要提供有效的英语水平证明,如雅思、托福成绩单;中文授课项目需要提供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
4. 健康要求:申请者应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无影响学习的严重疾病。
二、申请流程以下是2024年春季来华留学的申请流程概述:1. 确定留学计划:选择合适的学校和专业,详细了解该校的招生要求和申请排期。
2. 准备申请材料:根据学校要求准备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习成绩单、推荐信、语言成绩单等。
3. 在线申请:前往申请学校的官方网站或指定的申请平台,填写并提交在线申请表格。
4. 缴纳申请费:按照学校规定缴纳相应的申请费。
5. 等待录取:根据学校的录取流程,耐心等待录取通知。
6. 接收录取通知:收到录取通知后,按照学校要求完成注册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
7. 办理签证:根据留学国家的规定,办理相应的签证手续。
8. 订购机票:确定入学日期后,及时订购往返机票。
9. 抵达学校:按照学校要求,抵达学校并参加入学指导和新生培训。
三、奖学金和资助为了支持优秀的留学生,中国政府和各个高校提供了丰富的奖学金和资助项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奖学金项目:1. 全额奖学金:提供学费全免、生活费补助和医疗保险等资助。
2. 部分奖学金:提供学费减免或学费补助。
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
![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c3f34524763231126edb116c.png)
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目录前言 (1)第一部分人才培养目标 (2)学科专业水平 (2)对中国的认识和理解 (2)语言能力 (2)跨文化和全球胜任力 (3)第二部分招生、录取和预科 (4)1 入学标准 (4)1.1 最低学历要求 (4)1.2 语言能力要求 (4)2 招生和录取 (5)2.1 招生信息和咨询 (5)2.2 入学考试和考核 (6)2.3 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则 (6)2.4 招生录取中的奖学金评定 (6)2.5 身份资格审查 (6)2.6 经济保证审核 (7)2.7 外部服务 (7)3 预科教育 (8)第三部分教育教学 (9)4 专业设置和学位授予 (9)5 学校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 (9)6 培养方案 (9)6.1 培养方案基本要求 (9)6.2 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 (10)6.3 实践教学 (10)6.4 学位论文 (10)6.5 培养方案的复审和修订 (10)6.6 课程资源开发 (10)7 师资队伍 (11)7.1 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11)7.2 师资队伍建设 (11)7.3 教学研究 (11)8 教学设施和资源 (11)9 学生指导和课外教育 (12)9.1 入学教育中的学生指导 (12)9.2 教学辅导和学习支持 (12)9.3 中国国情和文化体验 (12)9.4 学生组织和课外活动 (12)10 教学管理 (13)10.1 学籍学历管理 (13)10.2 考勤制度 (13)10.3 考试考核 (13)10.4 学生参与教学评价 (13)10.5 转学管理 (13)10.6 课程修习类非学历教育的教学管理 (14)11 质量保障 (14)第四部分管理和服务支持 (15)12 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15)12.1 目标定位 (15)12.2 机构设置 (15)12.3 工作队伍建设 (15)12.4 制度建设 (16)12.5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6)12.6 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 (16)12.7 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和服务支持 (16)13 办学资源和条件支持 (17)13.1 经费管理和保障 (17)13.2 生活设施 (17)13.3 住宿管理 (17)13.4 医疗和心理咨询 (18)14 档案和信息管理 (18)14.1 档案管理 (18)14.2 信息管理 (18)15 安全教育和保障 (18)15.1 法律、制度和安全教育 (18)15.2 风险监测评估 (19)15.3 应急管理 (19)15.4 保险 (19)15.5 紧急救援 (19)16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管理和服务 (19)16.1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相关机构设置 (20)16.2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管理制度 (20)16.3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指导和咨询 (20)17 学生权益保护 (20)17.1 信息公开 (21)17.2 监督权 (21)17.3 申诉权 (21)17.4 信息安全和隐私 (21)17.5 教育项目的取消和中止 (21)17.6 未成年人 (21)18 校友工作 (22)18.1 校友信息和联络 (22)18.2 校友组织和活动 (22)前言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制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90a61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27.png)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140所高校来华留学生管理体制浅析-精选教育文档
![140所高校来华留学生管理体制浅析-精选教育文档](https://img.taocdn.com/s3/m/8cc79ad10740be1e640e9a9f.png)
140 所高校来华留学生管理体制浅析、研究目的发展留学生教育是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开放,参与教育国际竞争,实现高等教育国际化过程的重要内容。
高等院校发展留学生教育有很多的内在要求和外部条件,其中留学生管理体制对留学生教育发展的推进或制约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对高校留学生管理体制的研究和分析,无疑会对我们认识和把握高校留学生管理体制的共性,提供理论和实证方面的依据。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留学生教育在高校中的发展历史因校而异。
大多数院校的留学生教育始于改革开放后的20世纪80年代。
进入21世纪以来,来华留学生教育驶入快速发展轨道,留学生管理体制作为高校管理体制的一部分,随着留学生教育实践的丰富而发展变化。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根据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编纂的《2011 年来华留学生简明统计》,2011年全国共有660 所高校接受来华留学生,其中接受留学生达到或超过500名的院校有140所。
这140所院校接受的留学生占当年来华留学生总数的79.5%。
[1] 分析和研究这140 所高校留学生管理体制,“管中窥豹”,基本可反映全国接受留学生院校的留学生管理体制的现状。
二)我国高校留学生管理体制现状分析由于历史和各高校留学生教育所处的发展阶段的不同,当前我国高校承担留学生教育管理的机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是高校较常见的开展留学生教育的组织机构。
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国际教育学院除了承担留学生的汉语教学和语言生的管理外,还作为学校留学生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留学生招生和日常管理工作;二是国际教育学院仅作为汉语教学和语言生管理的教学单位。
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处是高校中开展国际教育交流的归口管理部门,留学生教育作为国际教育交流的重要内容,直接归国际处管理。
国际处管理留学生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国际处设有相对独立的或挂靠在国际处的处级(副处级)留学生管理机构,并由其行使招生、日常管理和对外职能;二是国际处内设留学生管理部门,以国际处名义行使留学生招生和日常管理职能。
吉林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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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时间:2007—05—11 点击: 4(校发〔2005〕177号)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人才培养和各项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学生信息管理,实施学费等的收取与注册工作直接挂钩,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
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入学注册是进入学校取得学生资格即学籍的必要程序,学期注册既是学籍的延续,又是学期学习的再认可。
第三条对学生实施注册管理,是实现依法治校、大学管理法制化的重要内容。
注册管理的工作原则为:“坚持学生本位,践行服务理念,依法实施注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新生和在籍学生的注册,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和来华留学生,对于校际交换学生和来我校进修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注册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是校长领导下的学生注册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有关学生注册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解决部门间、校区间、校院间的协调配合及学生注册过程中具有全局性、典型性个案的处理。
第六条注册中心是全面负责在校学生注册工作的办事机构,在吉林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工作,负责注册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学生注册管理委员会、注册中心、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构成对学生实施注册的管理系统,注册大厅是注册中心的工作场所,分别负责全校、各校区的学生注册事务.常规注册在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注册大厅办理,特殊事务由学校注册中心负责办理。
第八条学生必须经过学校注册方能取得学籍,通过注册获得吉林大学的在学资格认定.在注册之前,学生必须向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学费、宿费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结清与学校的阶段性经济关系.第九条学生必须如实向学校填报个人自然状况信息,在籍学生注册基本信息变化时,可随时填写“更新注册信息申请表",按规定到注册中心进行信息更改。
来华学生管理制度
![来华学生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298799b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5d8061b.png)
来华学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来华留学生的管理,提高留学生的素质,保障留学生在中国的学习和生活,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交流学习等项目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宗教、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文明礼仪。
第四条留学生应当自觉维护祖国的形象,树立良好的国际视野,弘扬友好文化传统,传播友好信息。
第五条政府部门和有关院校、机构应当落实留学生教育管理的主体责任,保障留学生在华学习和生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具体的留学生管理工作由中国教育部门和接受留学生的院校、机构及其部门负责。
留学生须遵守这些机构的学习、生活规章制度,接受相应的管理。
第七条留学生管理应当以科学、合理、公平和人性化为原则,尊重留学生的个人尊严和隐私权。
第八条留学生在中国期间,应当遵守中国境内的疫情防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防控工作。
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住、学习地点,不得随意参与聚集性活动。
第二章申请和录取第九条留学生申请来华留学,应当按照中国政府和接收院校、机构的规定,向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证件,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一条接收院校、机构应当按照招生计划和录取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留学生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国际留学生入学考试是确定其学业水平的有效途径。
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得作弊,否则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留学生被录取后,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到注册手续,缴清学费并领取相关证件。
第三章学业和研究第十四条留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学习纪律和规定,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
第十五条留学生要求可适当调整所学专业和学习计划,必须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留学生在完成学业任务和取得毕业学分后,应当按规定申请毕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留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个人事务需要处理,学校应当提供帮助指引。
吉林省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草案)
![吉林省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草案)](https://img.taocdn.com/s3/m/27b6b426f61fb7360a4c6540.png)
吉林省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吉林省留学人员联谊会”,简称留联会。
英文译名:JILIN OVERSEAS SCHOLARS UNION,缩写:JOSU。
第二条留联会是由在(来)吉工作的留学归国人员、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并关心吉林发展的留学人员和热心留学事业的吉林省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留联会是省委、省政府联系广大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是留学人员之家,是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的地方分会。
第三条留联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认真落实党的人才政策,积极有效地调动各类留学人员的创新创业精神,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兴业战略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留联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人事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领导和监督,业务上受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的指导。
第五条留联会秘书处办公地点暂时设在吉林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址:长春市建设街265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留联会的业务范围:(一)向省委、省政府反映留学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省委、省政府做好留学人员服务工作,不断改善留学人员的工作、生活环境,维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留学人员业绩和成果的宣传工作,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加强国内外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社会团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学术技术交流,促进不同领域留学人员之间的了解与沟通。
(三)推动留学人员科技与专利成果的转化,研究成果转化的途径和方式,开辟科技成果向现实社会生产力转化的“绿色通道”,有效地开展资金、技术和人才的引进工作。
(四)发挥留学人员的智囊作用,将留学人员的潜能转化为现实生产、管理能力。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留学人员投入生产、管理第一线,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展综合性管理和单项技术的咨询论证工作。
2024来华留学生春季招生简章
![2024来华留学生春季招生简章](https://img.taocdn.com/s3/m/b6a7b682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de.png)
2024年来华留学生春季招生简章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升,越来越多的留学生选择来华学习。
2024年春季,各大高校将陆续开展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
以下是2024年来华留学生春季招生的简章,供各位留学生参考。
一、申请条件1.持有效护照的外国公民;2.品学兼优,身心健康;3.申请硕士研究生须持有本科学位,申请博士研究生须持有硕士学位;4.中文授课专业的申请者,需要具备相应的汉语水平证书(如HSK证书)。
二、申请流程1.选择目标院校和专业,详细了解招生信息;2.上线填写并提交申请,上传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3.等待学校审核,如有需要,学校可能会进行面试或测试;4.获得录取通知书后,办理签证手续并就读。
三、申请时间具体申请时间以各院校冠方公布的招生通知为准,一般在每年的1月至3月份。
四、奖学金政策我国政府设立了多种奖学金,包括我国政府奖学金、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奖学金、我国高校自设奖学金等。
申请奖学金的留学生需要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请,享受免学费、免宿舍费和生活费补助。
五、注意事项1.申请时要认真了解和遵守各院校的招生规定,了解申请所需材料;2.办理签证前,留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体检,并购物符合留学要求的保险;3.入学后,留学生需要严格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中文水平;4.在我国留学期间,留学生要尊重我国的风俗习惯,积极融入当地生活,增进对我国文化的了解。
六、通联方式具体招生信息和政策以各院校冠方全球信息站为准,可通过电流信箱、通联方式等方式通联院校国际教育学院或招生办公室,获取详细信息。
以上是2024年来华留学生春季招生简章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留学生们能够根据自身情况,认真选择适合自己的院校和专业,顺利完成留学申请,来华学习、探索我国文化,为中外友好交流作出积极贡献。
祝愿各位留学生在我国学习生活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家和民族的进步发展做出贡献。
在2024年的春季,我国各大高校将继续向世界各国优秀学子敞开大门,为他们提供丰富多彩的学习和生活体验。
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a35b69a1ed9ad51f11df205.png)
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学籍治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来华留学生教育,增强对来华留学生学籍工作的标准治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留学生治理规定?〔外交部、公安部令2000年第9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 〔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和?学院学生学籍治理实施细那么〔发〔2021〕35号〕?等规定,结合来华留学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所指来华留学生,特指学历留学生,分中文授课与英文授课两类.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具有高中毕业学历,英语水平或汉语水平达到湖州师范学院入学标准的来华留学生〔获HSK四级证书〕, 均可申请就读湖州师范学院本科专业.学校根据申请人的汉语水平、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四条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资助生〕,按国家留学基金治理委员会下达的分配方案, 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安排汉语补习.每学年开学前,国际学院负责将完成汉语补习任务的资助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第五条自费来华留学生申请材料由国际学院负责初审, 提交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入学的自费来华留学生,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进入专业学习的来华留学生由相关二级学院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教学与治理.第六条其他国内外本科院校在读的来华留学生,和与我校签有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院校的专科毕业生,可申请转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经审核合格后录取为插班生.插班生在原就读院校获得的课程学分,假设符合我校学分认定要求, 可予以确认.第七条来华留学生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在规定日期内来校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实向国际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第九条来华留学生新生如经入学体检被发现患有我国规定不能在校学习的疾病,原那么上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短期内可到达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存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存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 应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实,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那么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条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春2个学期. 已取得学籍的来华留学生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 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前方予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一条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最常年限,为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延长2年,逾期者不予注册.来华留学生因回国服兵役而保存学籍的,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第三章考勤与纪律第十二条来华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第十三条对来华留学生的上课、实习、社会调查等, 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来华留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十四条来华留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实.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并报所在学院教学办和国际学院备案;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负责人审批,并报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备案;请假1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事后按上述程序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为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保证来华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每一学年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少于30 学分.学校对学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分阶段审核.学满2年, 学生至少应获得本专业教学方案毕业要求的1/3学分,学满 3年至少获得1/2的学分.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在4年以上的,每学年的学分要求可适当减少.第十六条来华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每学期所选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 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 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学生可在测试前1周申请放弃1门课程测试,经教务处批准, 该课程成绩记录为“放弃测试〞,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在一个学期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的;2.实验、实习缺课累计超过总时数1/3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第十七条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采用绝对记分法和相对记分法.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和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o课程成绩评定应兼顾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应占一定的比例.学生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十八条来华留学生参加中文课程测试,在规定的测试时间上可延迟半小时交卷,允许携带汉语词典.第五章自修、重修、缓考与免修第十九条中国〔文化〕概况、汉语〔作为第一外国语〕为来华留学生必修课程.来华留学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到国际学院选择相应的汉语课程学习,也可以自修,但必须参加测试并合格后才能获得学分.来华留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两课〞、军事理论〔军训〕、体育类课程.学业成绩优良、自学水平强或修读课程与其它课程时间冲突的来华留学生, 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允许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局部.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一局部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交作业,但应参加实验和课程考核.第二十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它课程.对于毕业当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1次毕业前重修测试.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的,也可以重修, 但不得超过2次.重修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取其中分数最高1次作为有效成绩.重修课程的成绩,按第十七条的方法评定,重修成绩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第二十一条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的来华留学生, 可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实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原那么上须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测试,如时间冲突那么顺延.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测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它环节成绩,那么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成绩.第二十二条来华留学生因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引起的培养方案更改、学分认定等问题,按学校本科生有关课程免修规定执行.第六章转专业第二十三条除汉语言专业外,其它专业来华留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1.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实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2.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不利于个人开展的;3.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4.有其它特殊原因的.第二十四条汉语言专业来华留学生原那么上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但可在退学后重新申请其它专业学习.学校根据相关入学标准重新审核其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录取.第二十五条符合学历留学生入学条件的汉语进修生, 可转入本科专业学习,已修读且取得学分的专业课程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学分认定.第二十六条来华留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1.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2.应作退学处理的;3.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七条来华留学生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实材料,经相关部门批准前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其中,未完成主修专业确认,尚在学科大类内学习的来华留学生,转专业由国际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已完成主修专业确认的来华留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所在院系、接收院系、国际学院和教务处审批.资助生转专业还应经国家留学基金治理委员会和学生本国驻华大使馆同意.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原那么上只允许转一次专业.来华留学生转专业申请一般在春、秋学期第一周办理.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来华留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应休学;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的须办理休学;来华留学生女生因生育,可休学;有其它特殊原因的,经学校认可,可休学.第二十九条来华留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休学时间一般以1 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第三十条经批准休学的来华留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的治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负责.第三十一条来华留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实,并经校医院确认后方可复学;患有传染病的,须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康复后,方可复学.核准复学的学生,由教务处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对在休学期间发生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的来华留学生,取消其复学资格.第八章退学第三十二条来华留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1.连续3次或累计4次出现在两个学期中〔一个计算单位,分别为秋学期和春学期,下同〕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缺乏12学分的〔毕业班除外〕;2.本科留学生连续2次或累计3次出现在两个学期〔一个计算单位〕中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缺乏10学分的〔毕业班除外〕的;3.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4.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5.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6.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7.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2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8.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的.第三十三条对来华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来华留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第三十四条来华留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因患有某种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退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实,学满1年及以上的,可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3.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第九章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第三十五条来华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到达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第三十六条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的来华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应由本人提出,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可申请在春季或秋季毕业.第三十七条来华留学生提前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第三十八条毕业审核时,来华留学生所获总学分比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少15学分以内〔含15学分〕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九条结业来华留学生可在结业后3个月至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补考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 重修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逾期不申请补考或到规定年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具有重修补考的资格.第四十条到达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方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准予毕业的来华留学生, 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一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来华留学生申请学位, 应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可向学校申请相应证实.经核实后,学校为其出具相应的证实书.证实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附那么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那么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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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正文:---------------------------------------------------------------------------------------------------------------------------------------------------- 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1986年1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接受、培养工作。
为促进中国和各国间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特别是青年之间的友谊,本委热烈欢迎外国留学生来中国学习。
本委主要接受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的留学生,也接受一部分外国友好团体派遣的留学生,并鼓励中国的高等院校同外国的高等院校建立校际联系,交换留学生。
目前,中国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院校近70所,分布在全国20多个城市。
开放的专业包括文、理、工、农、医、艺术、体育等学科。
为了使派遣留学生国家的有关部门与我委进行良好的合作,使外国留学生在中国顺利完成留学任务,并生活得愉快,现将有关规定作如下介绍。
一、接受外国留学生的类别和条件1.本科大学生: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下,可入大学本科学习。
学习年限4~6年。
2.硕士研究生:经中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者,或在中国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成绩优秀,经本校推荐免试获准者,年龄在35岁以下,可成为硕士研究生。
学习年限2~3年。
3.博士研究生:经两名副教授以上的导师推荐和中国有关高等院校考核合格者,年龄在40岁以下,可成为博士研究生。
学习年限2~3年。
4.普通进修生:具有大学2年以上学历,来华进修原所学专业,年龄在35岁以下,可作普通进修生安排。
进修年限1~2年。
5.高级进修生:大学毕业并已获得相当于中国硕士学位的学历,或已取得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来华后在中国导师指导下,就某一专题进修提高,年龄在45岁以下,进修年限一般为一年。
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在校本科生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细则
![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在校本科生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7e0418bf524ccbff0218420.png)
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在校本科生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细则外院教()号外国语学院申请公派出国留学的在校本科生应遵守本细则。
一、申请公派出国留学的条件1、所有科目成绩均在合格以上,无不及格记录;2、无任何违纪情节,无任何纪律处分;3、符合学校、学院及各系相关要求。
二、申请与批准1、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公布在校本科生公派出国留学信息后,各专业学生可根据学校、学院的通知,自愿申请公派出国留学,申请人须填写《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在校本科生公派出国留学申请表》、《吉林大学学生赴外留学申请表》各一份,并呈报所在系审查。
2、各系根据学校、学院关于选拔公派出国留学学生的相关规定,对申请出国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各系审查合格后,申请者本人应将出国留学申请表上交学院,经学院审查合格后上交学校有关部门。
4、学生的出国留学申请得到学校相关部门的批准后,申请者本人须持批准文件原件到各系及院教科研办公室备案,办理公派出国留学手续。
5、获得公派出国留学资格的学生须按照学校、学院的规定,与学校、学院签订公派出国留学协议。
6、履行上述手续后,申请人将获得公派出国留学资格。
7、获得公派出国留学资格的学生,在出境前若出现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现象,学院将取消其公派出国留学资格。
三、公派出国留学学生的成绩管理1、学生在留学期间必须修完所在学校要求修完的全部课程,并获得我校、我院以及所在系规定的学分。
2、学生须按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回校报到,并在回国后一周内将出国期间的成绩单原件以及相关的成绩合格证明原件提交学院教科研办备案。
对于未及时上交出国期间成绩单原件以及相关成绩合格证明原件的学生,将视其为出国期间成绩不合格,不予核算学分。
四、公派出国留学学生的管理1、外国语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学院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与学校、学院签订的协议。
2、学生在国外期间应定期与学院、所在系联系,汇报学习、生活情况,随时了解学校、学院的信息,查看有关文件和通知,并仔细执行。
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
![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1963cf5758fafab069dc02b3.png)
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目 录前 言 (1)第一部分 人才培养目标 (2)学科专业水平 (2)对中国的认识和理解 (2)语言能力 (2)跨文化和全球胜任力 (3)第二部分 招生、录取和预科 (4)1 入学标准 (4)1.1 最低学历要求 (4)1.2 语言能力要求 (4)2 招生和录取 (5)2.1 招生信息和咨询 (5)2.2 入学考试和考核 (6)2.3 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则 (6)2.4 招生录取中的奖学金评定 (6)2.5 身份资格审查 (6)2.6 经济保证审核 (7)2.7 外部服务 (7)3 预科教育 (8)第三部分 教育教学 (9)4 专业设置和学位授予 (9)5 学校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 (9)6 培养方案 (9)6.1 培养方案基本要求 (9)6.2 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 (10)6.3 实践教学 (10)6.4 学位论文 (10)6.5 培养方案的复审和修订 (10)6.6 课程资源开发 (10)7 师资队伍 (11)7.1 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11)7.2 师资队伍建设 (11)7.3 教学研究 (11)8 教学设施和资源 (11)9 学生指导和课外教育 (12)9.1 入学教育中的学生指导 (12)9.2 教学辅导和学习支持 (12)9.3 中国国情和文化体验 (12)9.4 学生组织和课外活动 (12)10 教学管理 (13)10.1 学籍学历管理 (13)10.2 考勤制度 (13)10.3 考试考核 (13)10.4 学生参与教学评价 (13)10.5 转学管理 (14)10.6 课程修习类非学历教育的教学管理 (14)11 质量保障 (14)第四部分 管理和服务支持 (15)12 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15)12.1 目标定位 (15)12.2 机构设置 (15)12.3 工作队伍建设 (15)12.4 制度建设 (16)12.5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6)12.6 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 (16)12.7 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和服务支持 (16)13 办学资源和条件支持 (17)13.1 经费管理和保障 (17)13.2 生活设施 (17)13.3 住宿管理 (17)13.4 医疗和心理咨询 (18)14 档案和信息管理 (18)14.1 档案管理 (18)14.2 信息管理 (18)15 安全教育和保障 (18)15.1 法律、制度和安全教育 (18)15.2 风险监测评估 (19)15.3 应急管理 (19)15.4 保险 (19)15.5 紧急救援 (19)16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管理和服务 (19)16.1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相关机构设置 (20)16.2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管理制度 (20)16.3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指导和咨询 (20)17 学生权益保护 (20)17.1 信息公开 (21)17.2 监督权 (21)17.3 申诉权 (21)17.4 信息安全和隐私 (21)17.5 教育项目的取消和中止 (21)17.6 未成年人 (21)18 校友工作 (22)18.1 校友信息和联络 (22)18.2 校友组织和活动 (22)前 言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制定。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1dea999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46.png)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来华留学生的入学条件:来华留学生需要具备合法身份、满足中国高等教育入学条件等。
2. 学籍管理:来华留学生需要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参加学校规定的考试和评价等,同时还需要遵守学校的行为准则和纪律。
3. 课程选修规定:来华留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安排进行选课,同时需要按照学校要求完成相应的学分要求。
4. 学费和奖学金管理:来华留学生需要按时缴纳学费,并且可以根据个人的情况申请奖学金。
5. 住宿和生活管理:学校会提供相应的住宿条件,来华留学生需要按规定在校园内或指定地点居住,并要遵守学校的住宿管理规定。
6. 保险和签证管理:学校会要求来华留学生购买保险,并且需要能够合法持有有效的留学生签证。
7. 行为规范和纪律管理:学校会规定来华留学生在校园内的行为准则,如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等。
此外,根据不同学校和具体情况,可能还会有其他相关的管理规定,具体以各个学校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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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来华留学本科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中国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相关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及学校奖学金;(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有关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吉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学校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到校留学生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二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中国政府相关规定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对健康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对不健康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国家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复查或确认,符合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无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本人在开学二周内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留学生办公室说明情况。
未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合格已经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若学生希望获得更好的成绩,可以申请重修,成绩按最高分数记入成绩册,不另外计算学分,评奖、评优按第一次成绩计算。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或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当在考前以适当的方式申请缓考,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后,缓考该课程。
缓考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须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如与所修课程期末考试冲突则顺延。
缓考成绩按正常期末考试成绩记载,平时成绩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记入总成绩。
学生无故旷考,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按照有关规定,另行付费。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经学校同意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实行考勤制度,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吉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的,由学院直接审批;请假时间超过两周的,由学院审批后,报留学生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一)经学院认定确有某些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二)经学院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三)参加转专业考试,符合相关条件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一)不符合拟转入专业的有关条件或者拟转入专业不同意接收的。
第二十条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学院同意,报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申请转出我校,经学院审核,报留学生办公室审批并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出:(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应予退学的;(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按要求应当休学者,由学院和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续休,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提倡学生学习期间结婚。
学生结婚后妊娠、生育不宜在校学习、生活的可予休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入伍,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学校保留其学籍最长年限为三年。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未按学分制要求完成学年最低学分的;(二)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三)休学期满二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二周或一学期内累计三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每学期开学二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已退学的学生,应当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规定的期限内离境。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条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在最长年限内可以重修有关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颁发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七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传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
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集会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四条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中国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五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中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六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校园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七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将负责向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有违法的学生,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有违纪的学生,根据《吉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按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为:(一)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经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院长会议讨论,主管院领导批准,报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二)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学院提出初步意见,留学生办公室核准,主管领导批准。
(三)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学院提出处理建议,留学生办公室核准,主管领导批准。
(四)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校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三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学生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