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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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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类型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不在户口簿上填写、打印和加盖带有区分“农业”和“非农业”的标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为农业人口,“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居民委员会的为城镇人口。

记者从会上获悉,继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放宽除昆明主城区以外的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等几个新规定后,公安部门对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跨国婚姻所生子女户口登记以及安置移民、自发移民的落户等3项内容作出最新规定。

10类群体落户细则如下:1、建制镇和小城市除昆明市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证件: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2、中等城市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证件: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3、昆明市主城区●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

证件:本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2015年09月24日9月21日,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国务院的意见出台以后,现在全国已经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地区包括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吉林、江苏、福建、广西、青海、甘肃、广东、重庆、云南、辽宁、湖北、内蒙古等。

观察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多数地区以2020年为时间表,明确提出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的具体目标。

以新近出台方案的几个省份为例,广东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城镇落户”;湖北提出“努力实现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内蒙古则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400万左右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此外,少数省份还提出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目标。

其中,重庆提出“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河北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青海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江苏则提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

”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中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远远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在这种“半城镇化”的现象下,多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无法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平等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因此,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为重要。

建立居住证制度成标配在明确主要目标的同时,各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还提出,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此外,各地方案也均提到了建立居住证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选多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选多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选多篇)第一篇: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查看鲁政办发[2022]67号2022-08-122022-08-12有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单位:云南省**市人民政府号:昆政发(2022)1号发布日期:2022-1-11执行日期:2022-1-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根据公安部关于调整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要求,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22)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现代新**建设。

(二)基本原则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为公民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

本着有利于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公民亲情团聚、有利于吸引人才、有利于吸引投资的原则,实现人口科学管理、促进人口有序流动,营造**优良的民生环境。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个人取得**市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五华区、**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及呈贡县围内,银行贷款未结清的按揭房除外〕;单位具有合法产权,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但尚未出售产权给居住人的住宅。

本实施意见所称稳定生活来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取消户籍“二元”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在全市取消农业户与非农业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城乡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2014户籍制度改革

2014户籍制度改革

2014户籍制度改革2014户籍准则变革2014户籍准则变革,新的一年,新的准则,究竟新的2014户籍准则变革好仍是欠好?关于老大众而言,改变了什么,又改善了什么,咱们一起来探求一下。

首要看下2014户籍准则变革的五大亮点,再来看下大众的反响。

以下是小编搜集的材料,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7月30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户籍准则变革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发动我国新式户籍准则的全体构建。

8月6日,记者从山西省公安厅得悉,结合山西省的实践情况,全省户籍准则变革相关细则正在制定中。

1.户籍方针全体调整“实属空前”回忆数十年来我国推广的屡次户籍准则变革,此次的“晋级”能够彻底可用“实属空前”来描述。

本次户籍准则变革有三个比较明显的特色:一是对户籍方针的一次全体调整。

与以往比较,曩昔的每次变革一般都是部分的、部分的、条文的调整,某一个方面的调整。

这次是在中心对新式乡镇化建造作出全面的规划后,决议在全国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方针,这对合理布局大中小城市和小乡镇、合理引导人口的散布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效果。

二是依照中心全面深化变革的一致布置进行的一次归纳配套的变革。

户籍准则的变革不仅是户籍准则自身单项的变革,而是各有关部门统筹配套推动的变革。

三是对新式户籍准则的一次全体构建。

这次户籍准则变革不仅是落户方针的调整,还包含要树立城乡一致的户口挂号准则,全面实施寓居证准则,健全人口信息处理准则等多个方面。

2.再无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区别《定见》中有关“城乡户口一致”的规则,无疑是此次户籍准则变革的最大亮点。

《定见》指出,树立城乡一致的户口挂号准则。

撤销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别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一致挂号为居民户口,表现户籍准则的人口挂号处理功用。

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别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准则将成为前史,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也将作古。

往后,每一位我国公民的户口均一致挂号为居民户口,将不再以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区别乡村人与城里人,改为依据寓居地的不同来区别乡镇人口和乡村人口,依据从事的作业区别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丽政办函〔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引导农村有序建房,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避免房屋建成后闲置浪费和违法占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云南省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规划管控,保障住宅用地(一)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足够空间,并充分吸纳农民意见,确保村庄规划科学合理,符合群众意愿,编制成果可操作、可落地、可执行。

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严格按照村庄规划选址建设;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集中建设。

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各地详细规划或管控要求进行审批。

(二)严格实施规划许可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和自然湿地;要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危险区,以及陡坡、冲沟、泛洪区等灾害易发地段;禁止高陡切坡建房及无防护措施切坡建房,不得违反铁路、公路、河道等退让要求,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住宅。

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前言我们的国家历史悠久,人口众多,但是却存在着不少社会问题,其中最为严峻的便是户籍制度问题。

户籍制度问题符合了“资产阶级法权”这一理论,导致了不少不正常的事情的发生。

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旨在继续深化户籍制度的改革,而本文将着重探讨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什么是户籍制度?简单来说,户籍是用于管理居民人口信息的制度。

通常我们所说的户籍制度其实是指我国的“户口制度”,即由政府规定的人口管理制度。

我们国家将居民根据其出生地、祖籍、居住地等信息划分为农业户口和城市户口,而这种划分会导致许多问题的出现。

户籍制度引出的社会问题1.城乡二元化问题:这是我国存在最久的问题之一。

农业户口和城市户口的不同使得人们接受的教育、就业机会、社会福利各有不同,城市的各种资源优势被优先对待,导致贫富差距加剧。

尽管现在农业户口可以落户城市,但是户籍迁移制度不健全,让很多人受益有限。

2.少数民族问题: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他们的文化、语言、宗教等因素与汉族有所不同,而户籍制度没有合理地针对其差异性进行处理,导致少数民族面临着更多的人口流动问题和歧视。

3.健康服务不足:由于户籍制度波及到公共事务,如医学保健、福利等,人口集中的大城市的各种健康保障和服务体系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展,而个体户口无法享受到同样的服务,这导致了不健康的现象。

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现如今,我国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户籍制度问题的解决成为推进这一问题解决的必要手段。

以下我们来具体聊聊户籍制度改革后会出现的一些意义:1. 促进人口流动当前,户籍制度对人口流动形成重大制约,而户籍制度改革就意味着打破城乡二元化,让农民工、外来人口等能够更加有序地流动起来,进而提供劳动力和工作机会的公平性。

2. 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户籍制度改革需要政府落实精准服务,为农村地区和靠近城市的边缘地带提供更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同时,也需要支持经济转型和生态文明的建设。

户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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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涉及对象有哪些?
主要以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兼顾其他常住人口。从 具体人群来看,解决好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 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口落户 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 业生、留学回国人口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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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关注社会公平正义。长期以来,户口将我们民众 分为不同人群,有城里人和农村人,有外地人和本地 人。不同人,因户口关系不同,享受着不同的社会待 遇和福利。
据有关统计,城市户口在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等 方面的待遇差别高达30多项。
虽然这些是历史形成的,受到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制 约,但从根本上看,与社会公平原则相悖。
以居民身份证为管理手段的配套管理制度。十一届 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渐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 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符合条件的农民可 以在小城镇办理常住户口。
1998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 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四项新的户 籍管理政策: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放宽夫妻两 地分居的户口迁移条件,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 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企业或购买商品房的公 民及其同居直系亲属,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落户。户 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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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并于同年10月起以两万 个小城镇为重点推行户籍制度改革。
2013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按照户籍 人口只有36%左右,有超过17%的人因户籍限制处于 “半市民化”的尴尬境地,不仅他们自身合法权益难以 保障,也严重影响着社会阶层的和谐与城镇化的质量。 现行户籍制度负面效应不断显现,人们期盼户籍制度 改革呼声日益强烈,对改革的发展、动向十分关注。

云南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云南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doc

云南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云南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doc

云南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2019年云南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云南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云南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更新:2018-12-12 00:47:10云南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云南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云南进一步放宽户籍迁移:农转非后可迁回农村原籍记者24日从云南省公安厅获悉,该厅就日前公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将于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这意味着新一轮的云南户籍改革将正式落到实处。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5月29日正式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这份实施意见在户籍改革方面实现很多突破,如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满足条件的三代内直系亲属可投靠落户;农转非后不适应城镇生活的,可以将户籍迁回农村原籍;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实际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等。

《实施意见》还明确,自1月1日起,全面施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底前全面清理区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有关政策。

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基础处处长冒锡昆介绍称,云南省公安厅根据这一实施意见制定了实施细则,将于7月1日起全省实施。

为有序推进这一工作,还将于26日在云南省公安机关召开动员会。

冒锡昆透露,新的实施细则明确进一步放宽户籍迁移政策,还将切实解决边境通婚所生子女落户、非婚生育子女落户、既成收养事实落户等遗留问题。

2015最新云南户籍政策改革:超生子女可正常落户云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传来好消息,为进一步放宽户籍迁移政策,切实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云南省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动新一轮户籍改革,目前已完成信息系统测试工作,6月26日将召开云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动员会,云南户籍制度将从整体构架和落户政策方面实现“六大突破”。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3.30•【文号】国发[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3.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部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近年来,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的精神,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有关精神的具体步骤,也是解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为此,现就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通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

同时,为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同时,要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长官意志”、不搞“一刀切”。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6.10•【文号】国发[1997]20号•【施行日期】1997.06.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1997年6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公安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关于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精神,应当适时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许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继续严格控制大中城市特别是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大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为了保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改革的范围限制在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历史瞬间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历史瞬间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历史瞬间作者:来源:《华声文萃》2020年第01期第一阶段:1949至1958年自由迁徙期外地人进城很容易,3天内到有关部门登记暂住户口,居住期超3个月,就可申报常住户口。

1951年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公布。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第二阶段:1958至1978年; 严格控制期确立了专门的户籍管理制度,对人口流动进行严格控制,还在新颁布的宪法里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户籍制度开始成为限制人口流动的一大枷锁。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户籍管理制度确立,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

1963年依据是否拥有计划供应商品粮,中国将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这标志着二元化社会经济体制影响下的户籍管理二元制的正式确立。

1975年该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7年11月规定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

第三阶段:1978年后逐步开放期一些地区宣布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模式,统称为居民户。

户籍改革也开始由最初试点的小城镇向全国范围扩展。

1984年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颁布,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长期居留。

1992年8月小城镇、经济特区、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

1993年12月上海市施行“蓝印户口制”。

1994年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三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并逐步实现证件化管理。

1997年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等户籍政策进一步松动。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城区开展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城区开展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城区开展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丽政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城区开展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21〕7号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古城区开展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26日古城区开展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任务清单〉的通知》(云办通﹝2020﹞15号)精神,按照省委编办、省委改革办、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部分改革任务试点的通知》(云编办﹝2020﹞103号)要求,结合古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按照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要求,重点围绕优化审批服务体制机制,理顺执法体制机制、推进权限下沉、理顺基层权责关系等任务,通过试点探索完善管理体制和建立健全运行机制,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

力争改革试点期内,在“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一支队伍管执法”方面探索出符合基层实际的改革方法和实现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为统筹推进改革提供有益借鉴和实践基础。

二、试点范围和方式(一)试点范围。

丽江市古城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部分改革任务试点实施范围为:古城区七河镇人民政府、大东乡人民政府。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报告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报告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报告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报告财政学09-2班小组成员:雷磊 5894曾宇帆 5857沈骞 5869李伟 5877邵立志 5863孙翔 5882李文鑫 58徐徵 58一、中国户籍制度的现状分析中国的户籍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

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

广义的户籍制度还要加上定量商品粮油供给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助性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又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

它们构成了一个利益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

(一)中国户籍制度的变迁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于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至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全国城市统一户口管理制度开始形成的标志。

1953年4月3日,政务院决定进行全国人口普查,并发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在全国城乡分别实行了两种目的不尽相同的户籍管理制度,城市户籍制度偏重于维护社会治安,农村户籍制度主要在于掌握人口数量状况。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明确提出全国户口登记由内务部和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民政部门主管。

1956年2月,国务院发出指示,要求把内务部和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工作移交给各级公安机关,至此,全国城乡户籍管理机构得到了统一。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

该条例是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

1977年11月8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对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

浅析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

浅析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

浅析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摘要:现行户籍制度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特定情境下的产物,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的巨大发展,人口流动加强,对户籍改革提出了挑战,本文就户籍制度改革结合自己在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对户籍制度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户籍制度;户籍改革;现状;改革措施一、户籍制度简介及其发展历史户籍管理制度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区域居民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包括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更正登记等)并进行管理的一项行政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户口登记制度。

规定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等7项内容的户口登记制度。

二是户口迁移制度。

我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

三是居民身份证制度。

为16周岁以上的公民颁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公民可自愿申领身份证。

这套制度直接肇始于1958年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户籍制度改革在各地方不断有序推进。

中央和地方的政策进行一系列调整,由限制逐渐变得宽松。

到2001年,全国许多省市都宣布城乡居民粮油关系与户口脱钩。

在中央,全面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

在地方,各地的改革也颇具开创性且富有成效。

很多地方实行“绿卡户籍制”,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还普遍实行了“蓝印户口”,以吸引人才和资金。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 2003年,全国各地区相继出台了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为“居民户口”的改革措施。

南关派出所现有常住人口22368人(明确登记的),而且近几年来一直徘徊这一数字左右,上下幅度不大,迁入人口略低于迁出人口和死亡注销人口,总体呈减少趋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1.20施行日期2003.01.20文号川办发[2003]4号主题类别户籍、身份证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已经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四川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加强领导,按照统一规定,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省公安厅二00二年十一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现就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严格按照户籍管理各项法律规定,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为原则,在城乡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7项户口登记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各种限制条件。

对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要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及时予以落户。

门(楼)牌的编制管理在国家没有新的统一的管理规定出台前,仍维持管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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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丽江新生儿户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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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新生婴儿落户,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落户申请表;
3、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注意事项:对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派出所可为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鉴定后可凭亲权关系鉴定书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流程
1、1周岁以内(含跨年度)出生婴儿落户由派出所户口员直接办理(须携带出生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
2、1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含6周岁)出生落户,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

云南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式推行,目前,实施已过一周。

前往派出所办理落户的人数有所增加,新的户籍制度将一些落户手续也简化了,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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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丽江户籍制度改革
2018年丽江户籍制度改革
日前,从丽江市公安局获悉,1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省公安厅的部署,丽江市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改革,解决户口遗留问题,健全人口信息管理服务制度,同时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审批程序将更加简易、快捷,审批时限也将缩短。

从六个方面进行城镇户口迁移政策改革。

——全面放开丽江市城区、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丽江市城区、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等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放宽城区、建制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一是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可申请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其他直系亲属落户时,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二是同一产权房屋,以分租或合租形式同时出租给多个家庭或个人的,不能办理租赁房屋落户;三是租赁人在租房合同到期,搬离租赁地时,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不得将户口滞留在租赁房屋内。

——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户籍地落户政策。

申请的情形:一是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的;二是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三是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实际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

对户籍地未发生变动,且实际居住在农村地区,已就地办理了农业人口转为城镇人口的,现群众申请将城镇户口转移为农业户口,经户籍地派出所调查属实,所长审批后及时办理;户籍地发生了变动,现群众申请将城镇户口迁回农村原居住地的,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申报户口。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仍在办理中,应凭县级以上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社区民警调查属实,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办理;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申请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的农村地区,凭申请人和落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配偶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经社区民警调查属实,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办理。

——放宽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实际居住地申报户口,不受年龄限制。

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

——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

一是在丽江市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

需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凭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未办理户籍
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本人可根据需要,申领居住证;二是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已实际就业,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单位接收证明将户口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单位无集体户的,经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确认出具调查材料后,将户口迁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或派出所公共直管户。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开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或实际工作地,不得将户口滞留在原单位集体户内;三是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返回原籍实际居住生活的,凭本人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就业登记证、毕业证等材料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四是服务基层“四个项目”(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和相关聘用、协议等材料可将户口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或派出所公共直管户;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

一是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二是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请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落户;三是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凭现役军人同意落户申请
书、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报户口。

问:对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弃婴等户口遗留问题将如何解决?史丽华: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弃婴等难以落户导致的户口遗留问题,有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基层相关单位不落实规定要求的原因,还有部分家长不重视户籍登记的原因。

在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明确,把户口遗留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具体措施是:
——解决出生人口的户口登记。

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应在出生后30日内,申报出生登记。

超过时限也应允许申报登记。

3周岁以内的,凭婴儿父亲和母亲的申请书、户口簿、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亲或母亲户口不在一地,落户地派出所核实新生婴儿未登记过户口信息后,及时办理落户;超过3周岁的,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后补登户口;超过16周岁的,经县(区)公安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后补登户口。

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原则上随母落户。

凭婴儿母亲的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要随父落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登记要完整、准确、全面,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但申请随父落户的,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亲应提供书面说明,由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

父亲和母亲离异的新生婴儿落
户,凭婴儿的法定抚养人的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法定抚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无出生医学证明或不能完整提供新生婴儿落户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社区(驻村)民警综合调查意见登记户口;对仍不能确定亲子关系的,则需提供有DNA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解决抚养弃婴户口登记。

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超过14周岁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落户地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并采集生物检材送交刑事技术部门检测,确认不系被拐卖儿童,同时通过人像系统比对未发现有常住人口信息的,可由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落户地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形成事实抚养的相关调查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办理。

户口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解决跨国婚姻所生子女户口登记。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由中国公民一方提出申请,落户地派出所确定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后,方可接受落户申请。

凭申请人提供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DNA亲子鉴定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内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到父母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对确实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国籍证明材料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的人员,由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查实出生、国籍、亲子关系情况的,可办理户口登记相
关手续;对少数通过落户地派出所调查后,仍不能核实出生、亲子关系的,由其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母)亲提供有DNA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后,可办理户口登记相关手续。

对年满14周岁以上的人员,由派出所开展专题调查,组织相关调查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办理。

——解决安置移民、自发移民的落户。

对水库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等安置移民,移入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组织移民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取得移民名单和安置情况。

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居住在移入地的移民及所生子女办理户口。

对不愿迁移户口的,应当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并为其办理居住证,同时将名单抄送移民户籍地公安机关。

自发移民在农村移入地未取得合法生产生活资料(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动员其返回原籍地。

历史原因形成的自发移民难以迁返原籍地的,应纳入流动人口管理。

对自发移民及其所生育子女无户口人员,由移入地公安机关配合原籍地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后,对符合落户条件的按照出生户口登记给予办理户口。

——解决迁移证变动或丢失人员的户口登记。

持迁移证未落户人员因迁入地情形发生变化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属实的,可以由迁出地公安机关收回迁移证,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情况为其重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迁移证丢失的,迁出地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后,应及时补开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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