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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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要求医疗机构疼痛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一)医疗机构要求开展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可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疼痛科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为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在医院属独立临床科室。

(二)疼痛科内涵及业务范围疼痛科是运用临床、影像、检验、神经电生理和神经生化学等方法诊断,并运用药物、微创介入、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疼痛性疾病进行治疗的临床科室。

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与治疗,为患者提供专业疼痛诊疗服务。

(三)科室机构设置1.门诊:疼痛科诊疗区域应相对集中,设独立的诊室和治疗室及疼痛治疗准备区域。

疼痛科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50-80平方米(含诊室、治疗室、治疗准备室);有创疼痛治疗操作应在符合相应标准的治疗室内进行;医师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门诊护士不少于2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2.病房:病房必须独立管理,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6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治疗室、办公室、值班室等。

设置疼痛科病房,一般6-20张床以上。

人员配备比例,床位:医师:护士为1:0.4:0.4。

至少有2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2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高级职称医师的比例应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查房和值班的需求。

(四)人员资质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

独立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具有疼痛科、麻醉科、神经科、骨科、风湿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临床工作经历2年以上,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疼痛学专业中级考试),成绩合格。

已取得相应专业主治医师资格者,应在在具有疼痛诊疗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培训至少1年,考核合格。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之欧阳索引创编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之欧阳索引创编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一、医疗机构疼痛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一)医疗机构要求开展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可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疼痛科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为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在医院属独立临床科室。

(二)疼痛科内涵及业务范围疼痛科是运用临床、影像、检验、神经电生理和神经生化学等方法诊断,并运用药物、微创介入、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疼痛性疾病进行治疗的临床科室。

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与治疗,为患者提供专业疼痛诊疗服务。

(三)科室机构设置1.门诊:疼痛科诊疗区域应相对集中,设独立的诊室和治疗室及疼痛治疗准备区域。

疼痛科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5080平方米(含诊室、治疗室、治疗准备室);有创疼痛治疗操作应在符合相应标准的治疗室内进行;医师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门诊护士不少于2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2.病房:病房必须独立管理,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6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治疗室、办公室、值班室等。

设置疼痛科病房,一般620张床以上。

人员配备比例,床位:医师:护士为1:0.4:0.4。

至少有2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2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高级职称医师的比例应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查房和值班的需求。

(四)人员资质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

独立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具有疼痛科、麻醉科、神经科、骨科、风湿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临床工作经历2年以上,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疼痛学专业中级考试),成绩合格。

已取得相应专业主治医师资格者,应在在具有疼痛诊疗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培训至少1年,考核合格。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疼痛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一)医疗机构要求开展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可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疼痛科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为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在医院属独立临床科室。

(二)疼痛科内涵及业务范围疼痛科是运用临床、影像、检验、神经电生理和神经生化学等方法诊断,并运用药物、微创介入、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疼痛性疾病进行治疗的临床科室。

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与治疗,为患者提供专业疼痛诊疗服务。

(三)科室机构设置1.门诊:疼痛科诊疗区域应相对集中,设独立的诊室和治疗室及疼痛治疗准备区域。

疼痛科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50-80平方米(含诊室、治疗室、治疗准备室);有创疼痛治疗操作应在符合相应标准的治疗室内进行;医师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门诊护士不少于2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2.病房:病房必须独立管理,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6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治疗室、办公室、值班室等。

设置疼痛科病房,一般6-20张床以上。

人员配备比例,床位:医师:护士为1:0.4:0.4。

至少有2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2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高级职称医师的比例应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查房和值班的需求。

(四)人员资质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

独立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具有疼痛科、麻醉科、神经科、骨科、风湿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临床工作经历2年以上,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疼痛学专业中级考试),成绩合格。

已取得相应专业主治医师资格者,应在在具有疼痛诊疗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培训至少1年,考核合格。

2021年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

2021年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一、医疗机构疼痛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一)医疗机构要求开展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可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疼痛科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为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在医院属独立临床科室。

(二)疼痛科内涵及业务范围疼痛科是运用临床、影像、检验、神经电生理和神经生化学等方法诊断,并运用药物、微创介入、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疼痛性疾病进行治疗的临床科室。

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与治疗,为患者提供专业疼痛诊疗服务。

(三)科室机构设置1.门诊:疼痛科诊疗区域应相对集中,设独立的诊室和治疗室及疼痛治疗准备区域。

疼痛科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5080平方米(含诊室、治疗室、治疗准备室);有创疼痛治疗操作应在符合相应标准的治疗室内进行;医师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门诊护士不少于2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2.病房:病房必须独立管理,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6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治疗室、办公室、值班室等。

设置疼痛科病房,一般620张床以上。

人员配备比例,床位:医师:护士为1:0.4:0.4。

至少有2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2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高级职称医师的比例应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查房和值班的需求。

(四)人员资质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

独立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具有疼痛科、麻醉科、神经科、骨科、风湿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临床工作经历2年以上,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疼痛学专业中级考试),成绩合格。

已取得相应专业主治医师资格者,应在在具有疼痛诊疗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培训至少1年,考核合格。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疼痛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一)医疗机构要求开展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可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疼痛科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为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在医院属独立临床科室。

(二)疼痛科内涵及业务范围疼痛科是运用临床、影像、检验、神经电生理和神经生化学等方法诊断,并运用药物、微创介入、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疼痛性疾病进行治疗的临床科室。

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与治疗,为患者提供专业疼痛诊疗服务。

(三)科室机构设置1.门诊:疼痛科诊疗区域应相对集中,设独立的诊室和治疗室及疼痛治疗准备区域。

疼痛科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50-80平方米(含诊室、治疗室、治疗准备室);有创疼痛治疗操作应在符合相应标准的治疗室内进行;医师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门诊护士不少于2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2.病房:病房必须独立管理,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6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治疗室、办公室、值班室等。

设置疼痛科病房,一般6-20张床以上。

人员配备比例,床位:医师:护士为1:0.4:0.4。

至少有2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2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高级职称医师的比例应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查房和值班的需求。

(四)人员资质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

独立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具有疼痛科、麻醉科、神经科、骨科、风湿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临床工作经历2年以上,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疼痛学专业中级考试),成绩合格。

已取得相应专业主治医师资格者,应在在具有疼痛诊疗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培训至少1年,考核合格。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加强对疼痛医学相关科室的管理,确保疼痛诊疗工作的规范进行和病患的健康安全。

本制度旨在明确疼痛科准入的要求、程序和标准,推动医疗机构疼痛科的持续发展和提高。

一、背景介绍疼痛是常见的症状之一,对病患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有效减轻患者的疼痛,疼痛科应运而生。

然而,由于疼痛科涉及到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护理等方面,对医护人员的要求较高,因此需要建立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二、疼痛科准入的要求1. 专业技术要求:(1) 医师须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 疼痛科医师需要接受相关的疼痛学培训,并通过国家或地方认可的疼痛学考试。

(3) 护士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护理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疼痛护理培训。

2. 人员编制要求:(1) 医院应根据疼痛科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合理配置医师和护士人员。

(2) 医院应根据规模和特点,确定疼痛科的人员编制标准。

三、疼痛科准入的程序1. 申请阶段:(1) 医院疼痛科向所在地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准入申请。

(2) 准入申请材料包括医院的情况介绍、疼痛科的组织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等。

2. 审核阶段:(1) 卫生主管部门对疼痛科准入申请进行审核。

(2) 审核内容包括疼痛科人员的资质、设备设施的配备情况等。

3. 审批阶段:(1) 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疼痛科的准入。

(2) 如需要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考察,申请医院需配合配套工作。

四、疼痛科规范化管理制度1. 疼痛科的职责:(1)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疼痛诊疗和康复工作。

(2) 规范疼痛科医师和护士的日常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病患安全。

2. 疼痛科的管理机构:(1)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疼痛科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2) 疼痛科管理机构应负责疼痛科的组织管理、质量监控等工作。

3. 疼痛诊疗规范:(1) 疼痛科医师和护士应遵循相关的疼痛诊疗规范,包括临床诊断、药物选择和使用、病患宣教等方面。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疼痛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一)医疗机构要求开展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可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疼痛科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为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在医院属独立临床科室。

(二)疼痛科内涵及业务范围疼痛科是运用临床、影像、检验、神经电生理和神经生化学等方法诊断,并运用药物、微创介入、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疼痛性疾病进行治疗的临床科室。

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与治疗,为患者提供专业疼痛诊疗服务。

(三)科室机构设置1.门诊:疼痛科诊疗区域应相对集中,设独立的诊室和治疗室及疼痛治疗准备区域。

疼痛科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50-80平方米(含诊室、治疗室、治疗准备室);有创疼痛治疗操作应在符合相应标准的治疗室内进行;医师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门诊护士不少于2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2.病房:病房必须独立管理,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6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治疗室、办公室、值班室等。

设置疼痛科病房,一般6-20张床以上。

人员配备比例,床位:医师:护士为1:0.4:0.4。

至少有2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2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高级职称医师的比例应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查房和值班的需求。

(四)人员资质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

独立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具有疼痛科、麻醉科、神经科、骨科、风湿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临床工作经历2年以上,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疼痛学专业中级考试),成绩合格。

已取得相应专业主治医师资格者,应在在具有疼痛诊疗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培训至少1年,考核合格。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疼痛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一)医疗机构要求开展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可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疼痛科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为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在医院属独立临床科室。

(二)疼痛科内涵及业务范围疼痛科是运用临床影象、检验、神经电生理和神经生化学等方法诊断并运用药物、微&介入、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疼痛性疾病进行治疗的临床科室。

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与治疗,为患者提供专业疼痛诊疗服务。

(三)科室机构设置1.门诊:疼痛科诊疗区域应相对集中,设独立的诊室和治疗室及疼痛治疗准备区域。

疼痛科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50-80平方米(含诊室、治疗室、治疗准备室);有创疼痛治疗操作应在符合相应标准的治疗室内进行;医师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门诊护士不少于2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2.病房:病房必须独立管理,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6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治疗室、办公室、值班室等。

设置疼痛科病房,一般6-20张床以上。

人员配备比例,床位:医师:护士为1:040.4 。

至少有2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2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高级职称医师的比例应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查房和值班的需求。

(四)人员资质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

独立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具有疼痛科、麻醉科、神经科、骨科、风湿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临床工作经历2年以上,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疼痛学专业中级考试),成绩合格。

已取得相应专业主治医师资格者,应在在具有疼痛诊疗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培训至少1年,考核合格。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疼痛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一)医疗机构要求开展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可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疼痛科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为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在医院属独立临床科室。

(二)疼痛科内涵及业务范围疼痛科是运用临床、影像、检验、神经电生理和神经生化学等方法诊断,并运用药物、微创介入、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疼痛性疾病进行治疗的临床科室。

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与治疗,为患者提供专业疼痛诊疗服务。

(三)科室机构设置1.门诊:疼痛科诊疗区域应相对集中,设独立的诊室和治疗室及疼痛治疗准备区域。

疼痛科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50-80平方米(含诊室、治疗室、治疗准备室);有创疼痛治疗操作应在符合相应标准的治疗室内进行;医师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门诊护士不少于2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2.病房:病房必须独立管理,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6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治疗室、办公室、值班室等。

设置疼痛科病房,一般6-20张床以上。

人员配备比例,床位:医师:护士为1:0.4:0.4。

至少有2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2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高级职称医师的比例应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查房和值班的需求。

(四)人员资质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

独立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具有疼痛科、麻醉科、神经科、骨科、风湿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临床工作经历2年以上,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疼痛学专业中级考试),成绩合格。

已取得相应专业主治医师资格者,应在在具有疼痛诊疗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培训至少1年,考核合格。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记 方 介入科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疼痛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一)医疗机构要求开展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可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登“疼痛科”诊疗科目后, 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疼痛科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为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在医院属独立临床科室。

(二)疼痛科内涵及业务范围疼痛科是运用临床、影像、检验、神经电生理和神经生化学等方法诊断,并运用药物、微创 、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疼痛性疾病进行治疗的临床科室。

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与治疗,为患者提供专业疼痛诊疗服务。

(三)科室机构设置1.门诊:疼痛科诊疗区域应相对集中,设独立的诊室和治疗室及疼痛治疗准备区域。

疼痛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50-80平方米(含诊室、治疗室、治疗准备室);有创疼痛治疗操作应在符合相应标准的治疗室内进行;医师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门诊护士不少于2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4-6 公:医 :2医学( 2.病房:病房必须独立管理,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治疗室、办 室、值班室等。

设置疼痛科病房,一般6-20张床以上。

人员配备比例,床位 师 护士为1:0.4:0.4。

至少有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2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住院医师、主治 师和高级职称医师的比例应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查房和值班的需求。

(四)人员资质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

独立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具有疼痛科、麻醉科、神经科、骨科、风湿科、肿瘤科或康复科等临床工作经历2年以上,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疼痛学专业中级考试),成绩合格。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疼痛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一)医疗机构要求开展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可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疼痛科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为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在医院属独立临床科室。

(二)疼痛科内涵及业务范围疼痛科是运用临床、影像、检验、神经电生理和神经生化学等方法诊断,并运用药物、微创介入、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疼痛性疾病进行治疗的临床科室。

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与治疗,为患者提供专业疼痛诊疗服务。

(三)科室机构设置1.门诊:疼痛科诊疗区域应相对集中,设独立的诊室和治疗室及疼痛治疗准备区域。

疼痛科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50-80平方米(含诊室、治疗室、治疗准备室);有创疼痛治疗操作应在符合相应标准的治疗室内进行;医师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门诊护士不少于2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2.病房:病房必须独立管理,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6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治疗室、办公室、值班室等。

设置疼痛科病房,一般6-20张床以上。

人员配备比例,床位:医师:护士为1:0.4:0.4。

至少有2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2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高级职称医师的比例应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查房和值班的需求。

(四)人员资质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

独立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具有疼痛科、麻醉科、神经科、骨科、风湿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临床工作经历2年以上,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疼痛学专业中级考试),成绩合格。

已取得相应专业主治医师资格者,应在在具有疼痛诊疗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培训至少1年,考核合格。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一、医疗机构疼痛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一)医疗机构要求开展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可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疼痛科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为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在医院属独立临床科室。

(二)疼痛科内涵及业务范围疼痛科是运用临床、影像、检验、神经电生理和神经生化学等方法诊断,并运用药物、微创介入、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疼痛性疾病进行治疗的临床科室。

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与治疗,为患者提供专业疼痛诊疗服务。

(三)科室机构设置1. 门诊:疼痛科诊疗区域应相对集中,设独立的诊室和治疗室及疼痛治疗准备区域。

疼痛科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50-80 平方米(含诊室、治疗室、治疗准备室);有创疼痛治疗操作应在符合相应标准的治疗室内进行;医师不少于 2 人,其中至少有 1 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门诊护士不少于 2 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2. 病房:病房必须独立管理,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6 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治疗室、办公室、值班室等。

设置疼痛科病房,一般6-20 张床以上。

人员配备比例,床位:医师:护士为1:0.4:0.4。

至少有2 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2 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高级职称医师的比例应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查房和值班的需求。

(四)人员资质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

独立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具有疼痛科、麻醉科、神经科、骨科、风湿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临床工作经历 2 年以上,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疼痛学专业中级考试),成绩合格。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疼痛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一)医疗机构要求开展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可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疼痛科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为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在医院属独立临床科室。

(二)疼痛科内涵及业务范围疼痛科是运用临床、影像、检验、神经电生理和神经生化学等方法诊断,并运用药物、微创介入、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疼痛性疾病进行治疗的临床科室。

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与治疗,为患者提供专业疼痛诊疗服务。

(三)科室机构设置1.门诊:疼痛科诊疗区域应相对集中,设独立的诊室和治疗室及疼痛治疗准备区域。

疼痛科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50-80平方米(含诊室、治疗室、治疗准备室);有创疼痛治疗操作应在符合相应标准的治疗室内进行;医师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门诊护士不少于2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2.病房:病房必须独立管理,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6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治疗室、办公室、值班室等。

设置疼痛科病房,一般6-20张床以上。

人员配备比例,床位:医师:护士为1:0.4:0.4。

至少有2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2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高级职称医师的比例应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查房和值班的需求。

(四)人员资质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

独立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具有疼痛科、麻醉科、神经科、骨科、风湿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临床工作经历2年以上,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疼痛学专业中级考试),成绩合格。

已取得相应专业主治医师资格者,应在在具有疼痛诊疗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培训至少1年,考核合格。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疼痛科作为医疗学中的一门专业,对于疼痛病症的诊断和治疗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疼痛科的管理,规范疼痛科门诊的准入标准以及日常的管理流程,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准入申报1.1 准入条件疼痛科门诊准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疼痛科资质:具备相关的医疗资质,包括正规执业医师执照和相关科室医师资格证书;(2)门诊条件:拥有符合疼痛科门诊运作所需的设施和设备,如诊室、治疗室、疼痛评估工具等;(3)医疗队伍:拥有一支疼痛科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医疗团队,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1.2 申报流程(1)申报材料准备:申报单位需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院设施设备材料等;(2)申报材料审核:疼痛科准入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条件符合要求;(3)现场考察:对通过初步审核的门诊进行现场考察,以确保门诊设施和医疗队伍符合规定;(4)发布准入证书:对通过审核的门诊颁发疼痛科准入证书,标志着门诊获得了疼痛科的资质。

二、规范化管理2.1 门诊管理为了保证疼痛科门诊的正常运作,需要建立一套规范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内容:(1)预约挂号:门诊的患者需提前预约挂号,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2)初诊评估:对于首次到疼痛科门诊的患者,医生需进行详细的初诊评估,了解病情及病史;(3)医疗记录:医生需详细记录患者的相关信息,包括病史、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4)治疗方案制定: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评估结果,医生需综合考虑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5)随访管理:对于治疗中的患者,医生需进行定期的随访,了解治疗效果及患者的状况。

2.2 疼痛科医生管理疼痛科医生的管理是疼痛科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以下内容:(1)医师资质要求:疼痛科医生需具备相关的医师资质,包括执业医师执照和疼痛科医师资格证书;(2)持续教育培训:医院应定期组织疼痛科医生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医师的专业水平;(3)学术交流:鼓励疼痛科医生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水平和经验分享;(4)绩效考核: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对疼痛科医生的工作进行评估。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化管理一、医疗机构疼痛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一)医疗机构要求开展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可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疼痛科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为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在医院属独立临床科室。

(二)疼痛科涵及业务围疼痛科是运用临床、影像、检验、神经电生理和神经生化学等方法诊断,并运用药物、微创介入、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疼痛性疾病进行治疗的临床科室。

主要业务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与治疗,为患者提供专业疼痛诊疗服务。

(三)科室机构设置1.门诊:疼痛科诊疗区域应相对集中,设独立的诊室和治疗室及疼痛治疗准备区域。

疼痛科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50-80平方米(含诊室、治疗室、治疗准备室);有创疼痛治疗操作应在符合相应标准的治疗室进行;医师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门诊护士不少于2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2.病房:病房必须独立管理,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6平方米,病区应设有治疗室、办公室、值班室等。

设置疼痛科病房,一般6-20床以上。

人员配备比例,床位:医师:护士为1:0.4:0.4。

至少有2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2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高级职称医师的比例应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查房和值班的需求。

(四)人员资质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取得《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

独立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具有疼痛科、麻醉科、神经科、骨科、风湿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临床工作经历2年以上,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疼痛学专业中级考试),成绩合格。

已取得相应专业主治医师资格者,应在在具有疼痛诊疗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培训至少1年,考核合格。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疼痛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一)医疗机构要求开展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可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疼痛科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为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在医院属独立临床科室。

(二)疼痛科内涵及业务范围疼痛科是运用临床、影像、检验、神经电生理和神经生化学等方法诊断,并运用药物、微创介入、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疼痛性疾病进行治疗的临床科室。

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与治疗,为患者提供专业疼痛诊疗服务。

(三)科室机构设置1.门诊:疼痛科诊疗区域应相对集中,设独立的诊室和治疗室及疼痛治疗准备区域。

疼痛科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50-80平方米(含诊室、治疗室、治疗准备室);有创疼痛治疗操作应在符合相应标准的治疗室内进行;医师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门诊护士不少于2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2.病房:病房必须独立管理,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6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治疗室、办公室、值班室等。

设置疼痛科病房,一般6-20张床以上。

人员配备比例,床位:医师:护士为1:0.4:0.4。

至少有2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2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高级职称医师的比例应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查房和值班的需求。

(四)人员资质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

独立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具有疼痛科、麻醉科、神经科、骨科、风湿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临床工作经历2年以上,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疼痛学专业中级考试),成绩合格。

已取得相应专业主治医师资格者,应在在具有疼痛诊疗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培训至少1年,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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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一、医疗机构疼痛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一)医疗机构要求开展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可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疼痛科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为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在医院属独立临床科室。

(二)疼痛科内涵及业务范围疼痛科是运用临床、影像、检验、神经电生理和神经生化学等方法诊断,并运用药物、微创介入、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疼痛性疾病进行治疗的临床科室。

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与治疗,为患者提供专业疼痛诊疗服务。

(三)科室机构设置1.门诊:疼痛科诊疗区域应相对集中,设独立的诊室和治疗室及疼痛治疗准备区域。

疼痛科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50-80平方米(含诊室、治疗室、治疗准备室);有创疼痛治疗操作应在符合相应标准的治疗室内进行;医师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门诊护士不少于2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2.病房:病房必须独立管理,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6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治疗室、办公室、值班室等。

设置疼痛科病房,一般6-20张床以上。

人员配备比例,床位:医师:护士为1:0.4:0.4。

至少有2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2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高级职称医师的比例应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查房和值班的需求。

(四)人员资质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

独立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具有疼痛科、麻醉科、神经科、骨科、风湿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临床工作经历2年以上,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疼痛学专业中级考试),成绩合格。

已取得相应专业主治医师资格者,应在在具有疼痛诊疗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培训至少1年,考核合格。

疼痛诊疗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培训方案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另行制订(纳入专科医师培训)。

科主任一般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临床疼痛工作5-8年以上。

(五)设备配置1.疼痛治疗室必备的基本设备、器材和急救药品:(1)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心率、无创血压、脉搏氧饱和度监测。

(2)麻醉机或呼吸机或简易呼吸器。

(3)吸氧装置。

(4)机械或电动吸引器。

(5)气管插管器具。

(6)急救药品。

(7)应急照明设施。

2.具有与开展疼痛诊疗项目相应的设备:射频治疗系统、激光治疗系统、臭氧治疗系统、经皮电刺激系统以及其它疼痛治疗设备。

(六)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制度、医师职责、诊疗常规、查房制度、技术或治疗分级制度、介入治疗制度、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应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疼痛学分册)》、《临床诊疗指南(疼痛学分册)》等为指导,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核心制度1.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及岗位责任制,首诊接诊医生必须认真检查和处理,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诊断明确。

由于许多疾病以疼痛为首诊症状,对其它专科疾病的患者,可转他科诊治。

诊断有疑问者,可请有关科室会诊,不得借故不给检查或处置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住院医师查房:主要任务: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在诊疗计划原则下对病情作对症处理,遇疑难复杂问题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决定。

每日至少查房二次:病情变化情况随时查房。

特殊情况应在病程记录中记载,并向上级医师报告。

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和报告单:分析检验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

加强与病人的沟通:做好病人的思想工作,督促病人配合执行医嘱,如按时服药,卧床休息,适宜活动、饮食要求等。

做好上级医师查房前的准备:备好病历、影像检查片子、检验报告和所需检查器材,上级医师查房时要报告病情,提出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做好查房记录。

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上午带领住院医师对所管病人进行系统查房一次,接到下级医师或护士报告应随时到场重点查房。

对新入院、重危、诊断未明及疗效不好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和讨论,必要时报告主任(副主任)医师或提交病例讨论。

检查病历并纠正错误记录,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提出治疗及手术方案,决定出、转院问题。

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耐心解释病人提出的问题,做好病人的思想工作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查房至少2次。

查房前下级医师应作好有关准备,查房时经管医师简要报告病情后作必要的补充。

主任医师应认真听取下级医师的报告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严格要求下级医师。

内容:审查入院、重危病员的诊断、治疗计划,解决疑难病例诊疗问题,决定重大手术新及特殊检查治疗,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审查和决定会诊、讨论病例。

科主任查房目的意义:实施业务技术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住院诊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解决业务技术疑难问题,及时发现、纠正质量偏差,检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考核科内医护人员的诊疗技术水平,进行临床教学。

要求:科主任查房由科主任组织进行,参加人员应有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

科主任每周至少查房一次。

查房前应准备好需提交科主任查房解决的疑难病例和问题,并提前一天向科主任报告。

科室应建立专用科主任查房记录本,详细记录科主任查房情况。

科主任查房应对查房结果进行小结和讲评。

查房内容:重点审查重危、疑难复杂病例的诊断、治疗计划。

解决疑难复杂病例的诊疗问题,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治疗。

解决各诊疗小组提出的其他诊疗问题检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和各项诊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并予考核讲评。

发现和纠正质量偏差,分析质量偏差因素,采取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认真听取医护人员意见,协调相关人员工作。

注意抓住典型病例分析,进行临床教学,提高科内医护人员技术水平。

3.会诊制度(1)科内会诊一般由诊疗组长(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提出,科主任决定并召集有关人员参加。

会诊前应完善有关检查和特殊检查,并形成初步分析意见,明确会诊目的,以便利有计划的组织会诊。

会诊时,由经管医师报告病历,分析诊断、治疗情况,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会诊意见可将最后取得的意见归纳,及时在病程记录中记载。

(2)科际会诊住院病人病情伴有他科情况,需要他科协助诊治时,应及时申请科间会诊。

科际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

会诊单由经治医师填写,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床号、初步诊断,会诊科室、应邀医师、会诊时间和病情摘要及会诊目的。

普通会诊应在48小时内完成会诊任务,急会诊15分钟内到达被邀科室并作会诊记录。

邀请科室原则上应执行应邀会诊医师的诊疗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由科主任决定是否再会诊或讨论等事宜。

(3)院内会诊对于复杂疑难需要多科协同诊治的病例,应及时组织院内会诊。

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同意。

会诊前科主任应向医务处报告会诊情况,提出院内会诊的理由和目的,计划邀请人员名单和会诊时间。

申请科室应整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在会诊前送应邀有关人员,以便会诊人员作好准备。

院内会诊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主持,院领导职能处室领导酌情参加,医务处参加。

院内会诊应由主治医师报告病历,会诊意见不统一时,由主持人做出诊疗决策。

申请科室有专人负责院内会诊记录,记录归入病历存档,包括参加人员名单、时间、地点、主持人及会诊人员发表的意和会诊意见结论。

(4)院外会诊对于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或特殊病人应及时进行院外会诊。

由科主任申请,经医务处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应指派主任(副主任)医师称职医师前往会诊会诊申请前应完善检查、明确会诊目的。

应在科内会诊和院内会诊的基础上考虑申请院外会诊。

会诊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主治医师简要报告病历,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应邀医师应详细对会诊病例进行检诊,提出会诊意见,并在病历中记录。

会诊医师意见如无特殊理由应予执行,科主任应综合分析作出诊疗决策。

(5)紧急会诊急诊会诊是指病情发生紧急变化时的会诊。

由经管医师直接申请,特别紧急时可电话邀请。

院内急会诊须在15分钟内到达。

急诊会诊记录应及时在病程记录中记载。

抢救情况下,可待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及时整理记。

录并予以注明,会诊医师应签名以示负责。

4.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目的:疑难病例明确诊断;讨论不同意见的诊疗计划;提出合理治疗方案;讨论内容: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提交科内病例讨论,由主任(副主任)医师提出,科主任决定,确定讨论时间;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专家参加;可能作重大诊疗决策的疑难病例讨论,应报告医务处派员参加;疑难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经管医师报告病情,主治医师或主任(副主任)医师分析病例遇到的难点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讨论的意见由科主任小结并决策讨论的意见应全部归入病历存档。

5.术前病例讨论制度目的:完善术前检查,把握手术适应症,做好术前准备,保证手术质量,防范手术风险,增强责任意识。

内容: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

手术医师应报告病例的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术式及准备情况。

术前讨论应认真研究手术医师提出的手术方案,严格掌握手术指征,充分估计手术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

讨论记录存入病历。

所有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

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尤不可缺。

6.出院病例、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目的: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诊疗效果,提升业务水平。

内容:科室应在病例归档期限内按照病案管理要求对出院病历进行最后审查。

出院病例讨论一般以诊疗小组为单位进行。

死亡病例讨论以科室为单位进行。

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办法。

7.交接班制度值班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新入院及当天手术病人的病情和处理事项及需要连续观察病人的注意事项记入交班本,做好交班工作。

接班医师应认真阅读交班记录,认真查阅病历,了解病人的基本病情、诊疗过程及检查报告等,并到床头巡视,必要时应做相应的检诊。

危重病人应床头交接班。

交接班必须完成阶段诊疗工作后进行,检查值班装备情况及通信联络是否畅通,发现情况应作记录,及时解决。

交接班医师均应在交接班本上签名。

8.查对制度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

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

9.新技术准入制度鼓励不断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必须具备相应条件要求,必须遵照技术准入制度,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开展新技术、新疗法申请表”,经科室论证、同意,由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

先申报审核,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10.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抢救病人时,在班医务人员要及时到场,措施得当。

在班最高职称医务人员要承担抢救指挥责任并立即向上级医师和科主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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