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2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 (1)
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 (2)
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 (9)
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 (12)
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 (15)
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18)
第八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21)
第九章附则 (23)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
附录三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
附录四建筑间距示意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
根据“以现代工业文明为特征的生态宜居城市”的城市定位,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
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
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
第五条(兼容性控制)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照附录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强度控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确需突破本规定要求的,应结合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建设地块管理)
(一)新建建设项目用地应成片实施,以规划道路为界限。
(二)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且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按原核定建筑规模建设,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益性设施配置、影响城市空间形态。
(三)因开发建设需要,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确需调整合并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地块合并后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2、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应保证地块合并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四)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工业仓储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
第八条(建筑退线)
(一)建筑缓冲带距离控制
建筑缓冲带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规划绿化景观带边线之间的控制区,其中包括绿化缓冲带和间距缓冲带。
绿化缓冲带用于植树、造景和铺设草地,可建设指示牌、灯柱等小型构筑物和设施。间距缓冲带中可建设停车位、车道、人行道、路肩和篷盖,以及建筑面积不超过 9 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点、警务室、小型变配电设施、雨水提升泵站、自来水增压泵站等设施。
建筑缓冲带控制距离应符合表3.1的要求。
表 3.1 建筑缓冲带控制距离
(二)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控制
1、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于5米。
(2)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上款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上款规定的,且相邻地块既有建筑离界距离大于本规定时,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
(3)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建筑离界距离。
(4)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按两者之间最小间距计算建筑离界距离,且不小于5米。
(5)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米。
(三)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
第九条(建筑高度)
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景观、航空、通讯、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二)在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三)在保密等特殊功能建筑周边新建、改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严格控制并符合有关规定。
(四)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
(五)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 值。
第十条(建筑面宽)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及临重要景观地段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