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
(三)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监督检查的组织与职责(一)成立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小组(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2、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3、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4、跟踪检查内部审计整改落实情况;5、向单位领导报告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一)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1、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
2、内部审计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工作需要,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内部审计人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制度建设1、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包括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档案管理等制度。
2、内部审计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三)内部审计项目实施1、审计项目的立项是否符合单位的工作重点和管理需求。
2、审计方案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审计证据的收集是否充分、适当,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是否规范。
4、审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审计意见和建议是否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
5、审计整改情况是否得到有效跟踪和落实。
(四)内部审计质量控制1、是否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对审计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2、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是否对审计项目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和复核。
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办法
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办法一、考核目的与意义绩效考核是组织对员工绩效进行评价的一种管理工具。
通过绩效考核,可以全面了解员工的工作表现,帮助员工改进工作能力,提高组织绩效。
然而,为确保绩效考核的公平性和准确性,需要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办法。
二、责任部门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工作由组织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他们将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绩效考核的实施过程,并确保绩效考核的结果准确和公平。
三、考核标准的确定绩效考核标准应该与岗位职责和组织目标相一致。
为了确保绩效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绩效考核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1.明确性:绩效考核标准应该明确具体,便于员工理解和遵循。
2.可衡量性:绩效考核标准应该能够量化,以确保评估的准确性。
3.客观性:绩效考核标准应该基于具体的工作表现和结果,而不是基于员工个人特质或偏见。
4.具体性:绩效考核标准应该与员工的工作职责相匹配,以确保公平评价。
四、绩效考核过程绩效考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目标进行评价。
绩效考核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制定绩效目标:员工和上级应共同制定明确的绩效目标,并确保目标的可衡量性和可实现性。
2.数据收集:通过观察、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员工的工作表现数据。
3.评估员工绩效:根据绩效标准,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达成的绩效目标。
4.反馈和改进:向员工提供绩效评估结果的反馈,并和员工讨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方法。
五、绩效考核监督检查为确保绩效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需要进行绩效考核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检查绩效考核实施的流程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绩效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3.检查员工绩效目标的制定是否合理和具体。
4.检查绩效考核标准是否公正、明确和可衡量。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基于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的结果,组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绩效考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
2.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重新评估或修正,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3.向绩效考核责任部门提出改进建议,以提高绩效考核的质量和效果。
企业青安岗监督检查工作活动管理办法 (2)
企业青安岗监督检查工作活动管理办法
企业青安岗监督检查工作活动管理办法是指对企业青年安全岗位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办法。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办法的概述:
一、总则
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企业青年安全岗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企业青年安全岗位的正常运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二、监督检查组成
监督检查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人员组成,包括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会代表、劳动监察人员等。
三、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应包括企业青年安全岗位的人员配备情况、岗位运行情况、安全设施使用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四、监督检查程序
1. 提前通知:监督检查组应提前通知企业,约定检查时间和地点。
2. 检查准备:检查组应进行相关资料的搜集和整理,了解企业青年安全岗位的基本情况。
3. 检查过程:检查组按照事先确定的检查内容,对企业青年安全岗位进行实地检查和询问。
4. 检查记录:检查组应及时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并制作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1. 发现问题: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监督检查组应及时向企业提出建议和整改要求。
2. 整改要求:企业应按照监督检查组的建议和要求,及时整改问题,确保企业青年安全岗位的正常运行。
六、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周期
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周期应根据企业青年岗位的特点和安全风险的情况进行确定。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企业制定实施细则。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以上是一个可能的企业青安岗监督检查工作活动管理办法的概述,具体办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范本)
****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监事会的职责,为做好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事会监督检查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监事会职责的规定,监督公司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督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履责行为等方面,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形式,以监事会组织监事进行检查的形式为主。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检查,也可以要求本公司有关部门协助检查。
第四条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监事牵头组织和领导。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第五条监事会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财务活动;(二)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三)董事会确立稳健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的发展战略的情况;(四)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五)本公司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六)董事的选聘程序;(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八)全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九)本公司经营管理过程的专项检查,如资产质量、利润的真实性、大额投资审批、呆坏帐核销、重大案件、关联交易等;(十)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委托的专项调查或检查活动。
其中,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本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是中国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维护国有企业的财务安全和稳健运营。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简单概述。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该办法主要针对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对象包括国有企业及其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联营企业等经济实体。
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财务决策、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
二、检查的内容1. 财务会计制度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检查国有企业的会计制度是否完备、合理、有效,是否与国家有关会计法规、政策和标准相符合。
2. 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检查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反映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核实企业是否依据会计法规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财务报表。
3. 财务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检查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策是否合理、科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和制度的要求,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4. 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完善性。
检查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要求,是否有利于企业的财务安全和稳健运营。
三、检查程序检查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1. 建立检查小组,制定检查工作计划和安排。
2. 对所检查企业的资料进行逐一核查,采取抽查、比对、核算等方法,检查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
3. 与所检查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访谈,核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表编制方法等情况。
4. 根据检查结果,制定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将检查报告呈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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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制度运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是指对组织机构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规章制度有效实施的工作。
第三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按照责任主体分为组织机构内部监督检查和外部监督检查。
第四条组织机构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组织机构自行开展的对自身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外部监督检查是指由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和社会公众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依法、独立、客观的原则,加强风险管控,提升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承担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的主体责任,指导和支持下属单位加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水平。
第二章监督检查机构第九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机构是承担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部门或单位,是组织机构内部监督检查的主体。
第十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机构在执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任务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公平、公正,不得违法违纪。
第十二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重点。
第十四条外部监督检查机构是指由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和社会公众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外部监督检查机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监督检查意见和建议。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各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降低事故的发生率,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为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检查、整改、复查的力度,建立日常安全检查秩序,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检查制度如下:第一条成立安全检查小组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检查,明确检查内容和方法,促进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落实。
第二条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条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对安全生产重点部位、重点车辆、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条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监督各生产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从源头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防范于未然。
第六条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第七条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改装载危险品。
第八条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九条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第十条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工作督查管理办法
工作督查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工作督查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高效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督查管理是指对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反馈,以促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条工作督查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高效、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领导应当加强对工作督查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督查部门和职责,为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二、督查部门及职责第五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督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督查管理工作。
第六条督查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工作督查计划和方案,报单位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对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整改意见;(四)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五)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督查工作情况,提供决策依据;(六)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督查内容和方法第七条督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二)工作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三)工作效率是否高效;(四)工作纪律是否遵守;(五)其他需要督查的内容。
第八条督查方法主要包括:(一)查阅资料,了解工作情况;(二)实地查看,了解工作现场;(三)听取汇报,了解工作进展;(四)访谈相关人员,了解工作态度和意见;(五)数据分析,了解工作效果;(六)其他适宜的督查方法。
四、督查程序第九条督查程序主要包括:(一)制定督查计划和方案,报单位领导批准;(二)组织实施督查,按照督查内容和方法开展;(三)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四)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解决;(五)形成督查报告,向单位领导汇报;(六)根据督查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查结果运用第十条督查结果应当作为对各部门、各岗位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办法
二十四、考核结果的运用与人才发展
1.公司应充分利用考核结果,识别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制定针对性的人才发展计划。
2.对表现优异的员工,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晋升空间,促进人才梯队的建设。
3.结合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个性化培训,提升员工综合能力和职业素养。
十三、激励机制
1.对绩效考核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激发工作积极性。
2.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职业发展、晋升选拔等紧密挂钩。
3.对连续考核不达标的部门和个人,制定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促进绩效提升。
十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年度评价、岗位调整、薪酬激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2.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员工,应制定改进计划,提供培训机会,助力其提升绩效。
3.结合考核结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组织效能。
十五、监督检查的改进与优化
1.定期收集员工对绩效考核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考核流程和方法。
2.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变化,适时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1.设立绩效考核监督小组,对绩效考核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监督检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定期对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建立绩效考核监督评估报告制度,向公司高层报告监督评估结果,为决策提供参考。
十八、跨部门协同与沟通
1.绩效考核办公室应加强与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确保考核标准的一致性和跨部门的协同效率。
4.持续改进:各部门应结合考核结果,持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
九、考核结果的申诉
1.员工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绩效考核办公室提出申诉。
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山东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
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指导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机构编制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完善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有关机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作配合机制。
第二章范围第五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第六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事项是:(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四)党政群机关机构限额、编制总额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五)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落实情况;(八)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受理和查处情况;(九)机构编制统计规定的执行情况;(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单位督查检查工作制度
单位督查检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单位内部督查检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督查检查的范围和内容1. 督查检查的范围:包括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下属单位的工作。
2. 督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执行情况,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督查检查的程序和方式1. 制定督查检查计划:根据单位工作重点和领导要求,结合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下属单位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督查检查计划,明确督查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人员。
2. 开展督查检查:按照督查检查计划,由督查检查人员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下属单位的工作进行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的检查。
3. 反馈检查结果:督查检查人员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4. 整改落实:被检查单位应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督查检查人员。
5. 汇总分析:督查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督查检查报告,向单位领导报告。
四、督查检查的人员和机构1. 督查检查人员:由单位领导、各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和抽调的人员组成,根据检查内容和工作需要进行配置。
2. 督查检查机构:设立督查检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督查检查工作。
五、督查检查的结果运用1.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检查人员应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被检查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
2. 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单位领导应进行约谈,督促其尽快整改。
3. 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单位,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领导。
3. 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办法
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办法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办法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办法篇11、目的通过制度的监督检查,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验证,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确保公司的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制度及规范。
3、职责3.1公司领导班子负责对企管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监督。
3.2企管部企管部是制度监督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实施。
3.3其他部门负责配合企管部监督检查的实施。
4、检查流程4.1检查前的准备4.1.1由企管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计划分为定期计划和不定期抽查),检查计划应覆盖公司所有的制度;在排定计划时应注意:a.对重要的制度应增加检查频次;b.跨部门执行的制度,增加制度的检查频次;c.对新制定或重新修订的制度,增加制度的检查频次。
4.1.2制定的制度监督检查计划应报总经理批准;4.1.3检查人员提前一天通知被检查的部门,如时间冲突可进行适当的调整。
4.1.4检查人员依照已经审核发布的且现行有效的制度进行检查。
4.2检查的实施4.2.1企管部按照检查计划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采用询问、检查记录、现场核实等多种方式展开;4.2.2如检查的制度涉及多个部门时,则依照业务流程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相关部门也应予以配合;4.2.3检查过程中被检查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检查,积极提供检查人员要求的资料;4.2.4检查人员必须提前熟悉所要检查的制度,梳理出检查的重点,在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检查表,对检查的情况做好记录;4.2.5“检查表”应经检查人及被检查部门签字确认;4.2.6企管部对检查结果形成报告,并于每月组织专题会议予以通报。
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办法
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办法一、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促进教育公平、增加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提高全民素质和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工作。
通过学生资助工作,可以帮助那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继续接受教育,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学生资助工作的目标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无论其家庭背景如何。
同时,也要确保学生资助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监督检查的重要性监督检查是确保学生资助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监督检查,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1. 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学校与各级政府拨款的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经费被用于资助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
2. 资助对象:监督检查学校确定资助对象的程序和标准是否公正合理,确保资助对象符合资助条件。
3. 资助额度:监督检查学校确定资助额度的程序和标准是否合理,确保资助金额符合实际需求。
4. 资助流程:监督检查学校资助流程的透明度和效率,确保学生能够及时领取到资助款项。
五、监督检查的方式1. 定期检查:学校要定期邀请相关部门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 随机抽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检查学生资助工作,增加监督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3. 听取意见:学校要听取学生和家长对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检查的结果处理1. 发现问题:如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学生资助工作存在问题,学校应及时纠正,并公布处理结果。
2. 教育改进:学校应将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完善学生资助工作的制度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通报表扬:对监督检查中执行良好、工作出色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表扬,激励其为学生资助工作做出更大贡献。
综上所述,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必须严格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其有效开展。
只有通过监督检查,才能不断完善学生资助工作,为更多学生提供更好的资助服务,助力其顺利完成学业,实现自身发展目标。
财务会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财务会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为了规范交通系统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合法、合规、合理,促进财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由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局纪委组织财务股及基层单位财务人员对基层单位工程建设、公路养护、财务收支三个方面进行检查。
二、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对各单位所有收支进行全面检查。
不定期检查,主要是对个别单位、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工作需要可根据局主要领导安排进行随时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财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会计基础工作监督检查内容(一)会计凭证:检查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真实;是否按照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领导审批的报销程序进行;记账凭证的科目使用,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会计账簿:启用栏是否按照规定填写;科目设置是否齐全、准确;记账、结账、改错方法是否正确;结账是否及时;账证、账账、账表、账实是否相符。
(三)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报送是否及时;报表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一)制度建设:是否有财务管理制度,各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
(二)财政法规、财政纪律执行情况:通过查阅凭证、账簿、报表,开支是否有违纪现象;有无虚报、重报冒领、公款私存、转移资金;检查各种收据和票证与收入科目是否对立;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
(三)资金管理:财务印鉴、支票是否分开保管;现金库存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无白条抵库现象;资金使用是否合规。
(四)收入管理:罚没收入是否按时上解;经营收入是否及时收交进账;收入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五)支出费用管理:开支是否真实有效;有无违反规定,通过预提、待摊等方法虚增、虚减成本现象;支付依据是否充分。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旨在依法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决策部署,保障机构编制对应机构人员需求,规范机构编制建设,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科学布局。
办法从监督检查功能、发布公开制度、实施检查、调整编制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充分发挥政府作为主体的作用,健全机构编制,保证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管理有序,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纪律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纪律检查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办公秩序,增强员工劳动纪律性,杜绝员工兼职和吃空饷现象的发生,提升总部整体形象,推动总部业务快速发展。
保障总部(含下属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总部及下属公司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
第二条执行原则:公司的纪律检查监督工作要实行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每周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抽查。
违纪处理要有充足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处理的轻重与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平等处理。
公司视员工违纪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违纪员工处以:书面警告、内部通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等处罚。
无论何种处理,均可处相应金额的罚款,以示惩戒。
第三条处罚范围及处罚标准(一)较轻违纪:1.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包括网购、玩游戏、吃零食、上网聊天、串岗、玩手机、打牌、下棋、睡觉、办理私人事务。
(此项连带处罚直接领导5% 工资)2.妨碍正常工作秩序,受理客户投诉态度消极。
3.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佩戴工牌、胸卡。
进入办公场所时仪表不雅或衣冠不整(无工作服或替换工作服时必须穿正装,颜色与工作服接近,只准穿黑色与棕色皮鞋)。
4班时间办公室无人长明灯(包括周六、日值班),休息时间长明灯,下班后未关闭电源、锁好门窗等。
(此项连带处罚直接领导处罚金额翻倍)。
5按时参加公司规定的各项培训。
(此项处罚当事人50-100元)。
6.无不参加公司会议或例会(此项根据职级处罚100-1000元)。
7.未审批请假手续擅自休假,扣除休假工资合并罚款。
8.未经上级许可擅自脱岗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9.职务异动时,工作交接不清或抗拒交接、拖延移交时间。
10.二次或二次以上无故抵制或不执行公司或主管上级所安排的工作。
11.工作时或在公司范围内或在上岗前饮用含酒精饮品或服用禁品、在禁烟区吸烟。
12.因员工之间个人矛盾而影响正常工作的。
13.未经许可擅自驾驶公司车辆办理私人事务。
轻度违纪实施细则:警告:员工轻度违纪在违纪行为确认二日内对其执行警告处理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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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移送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章 方式方法
第七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采取社会公开监督与工作报告、考核、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下列内容,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第十七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
(二)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的;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用例行检查、专项检查、评估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会同有关机关(部门)联合进行。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检查工作:
(一)拟订方案;
(二)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三)发出通知,必要时可以不事先通知;
(五)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落实情况;
(八)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受理和查处情况;
(九)机构编制统计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章 范围
第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事项是: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党政群机关机构限额、编制总额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第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党委、政府、编委和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下列事项:
(一)机构编制工作情况;
(二)组织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活动情况;
(三)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遇有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
(四)组织实施;
(五)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调查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调查结束后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制配备的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五)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山东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十四条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责成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应当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派出督促检查组进行督查。
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转的调查事项,应当在60日内报告办理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八)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十)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
(十一)其他机构编制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对需要追究机构编制违纪责任的人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党组织依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纳入省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和设区的市、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省、设区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下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年度工作考核。对考核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提出改进要求,督促落实;对考核发现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限期纠正。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交办、督办事项的办理结果;
(二)上级党政群机关违反规定干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和领导职数配备情况;
(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重大问题;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机构编制年度统计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和领导职数配备的;
(五)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种类和编制,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
(六)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机构编制审核和审批权限、程序、标准执行情况;
(三)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情况;
(四)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情况;
(五)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
(六)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受理和查处情况;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一)移送函;
(二)违规违纪问题的线索;
(三)调查报告;
(四)所有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有关材料时,交接双方应当在移送清单上签字或者由接收方向移送方出具收到材料的回执。
第二十一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党政群机关机构名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
(四)事业单位机构名称、举办主体、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单位类型、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内设机构情况;
(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
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公开。
第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指导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机构编制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完善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有关机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作配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