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16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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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数据说明调整幅度之大,产生后果之严重。这已经 不是调整,而是重新划定了一条分界线。
有关“调整”的先例: ICJ 缅因湾案; ICJ 卡塔尔诉巴林案; ICJ 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 ICJ 丹麦诉挪威案; 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仲裁案; ICJ 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 ICJ 罗马尼亚诉乌克兰案;
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XV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
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 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大陆架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 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1.关于划界的方法
孟:角平分线 缅:等距离中间线 法院:等距离/相关因素
理由:选取哪种方法主要看其是否能产生公平的 结果;角平分线带有主观性;等距离/相关因素在划界 判例中使用最多。
最终结果:临时中间线——调整——成比例检验, 最终的划界线和孟加拉主张的角平分线一致。
法 庭 划 出 的 临 时 中 间 线
2.沿海国的大陆架不应扩展到第4至第6款所规定的界限以外。 3.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 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 4.(a)为本公约的目的,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 二百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 缘: (i)按照第7款,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 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或 (ii)按照第7款,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六十海里的各定点为 准划定界线。 (b)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形下,大陆坡脚应定为大陆坡坡底坡度变动 最大之点。
1.1974年、2008年会议纪要的效力
《公约》第15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 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 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 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 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 规定。
(2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划界 a. 划界方法:孟加拉主张“角平分线”方法,缅甸主张
等距离/相关因素方法; b.相关因素:关于圣.马丁岛的效力问题;孟加拉扇形沉
积体系;凹陷地形和切断效果。
(3)外大陆架的划界
a.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b.自然延伸解释
双 方 所 主 张 的 划 界 线
领海划界中涉及的争论:
孟加拉国/缅甸海域划界案
国际海洋法法庭
大纲:
一.案件概述
1.法院的管辖权 2.适用的法律 3. 判决所涉实体问题
二.高之国法官的个别意见
1.划界方法 2.圣.马丁岛的效力 3.自然延伸
三.对我国的潜在影响
争 端 所 涉 区 域 图
本案划界海区的三个公认的主要地理和地 质特征:
1.孟加拉海岸的凹陷; 2.圣.马丁岛; 3.孟加拉扇形沉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体系
法 庭 划 分 的 海 域
法 庭 最 终 的 划 界 线
4.对本案的评价: 世界上首例全海域划界案;第一个划了外大陆
架案;海洋法法庭的第一个划界案。
5.对我国的影响: (1)划界方法——对“公平原则”的适用 (2)对临时界线的调整 (3)对“自然延伸”的解释
高之国法官个别意见: 一.划界方法 1.划界方法的选择 2.调整的评估 二.圣.马丁岛的效力 三.自然延伸 1.解释和权利 2.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界
2.调整影响到的面积,即通过调整分配给孟加拉的面积约为 10296平方千米;
3.调整所产生的后果以200海里界限处的距离而言,相当于赋 予圣.马丁岛230%的效力;
4.从临时中间线调整到215°方位线所涉及的距离,是孟加拉 最后主张线的调整距离的3.4倍还多(51:15海里);
5.仅调整所涉及面积约占双方全部重叠主张区域的50%。
3.圣.马丁岛简介:
隶属于孟加拉,位于孟加拉和缅甸的陆地边界终 点对面,距离两国大陆海岸均不足5海里,长5千米, 表面积约8千米。岛上常住居民超过7000人,是重要 的渔、农业中心,也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海军和海岸警 备队的总部所在地。它的存在至少可以为孟加拉带来 13000平方千米的海域。
符合《公约》121条所指的岛屿,法院给与了圣. 马丁岛领海全效力。
二.划界方法的标准和适当性
1.选择划界方法的依据:特定案件的地理特征和其 他 相 关 因 素 ; ( 1977 年 “ 英 法 大 陆 架 仲 裁 案 ” ; ICJ“缅因湾案”;“罗马尼亚诉乌克兰案”)
2.划界方法适当性的考察标准:是否符合特定案件 的海岸地理特征;是否达到公平的结果。
判决没有论证这一问题。
2.禁止反言
The Tribunal observes that, in international law, a situation of estoppel exists when a State, by its conduct, has created the appearance of a particular situation and another State, relying on such conduct in good faith, has acted or abstained from an action to its detriment. The effect of the notion of estoppel is that a State is precluded, by its conduct, from asserting that it did not agree to, or recognize, a certain situation. ——ICJ“北海大陆架案”“缅因湾案”
There is no indication that Myanmar’s conduct caused Bangladesh to change its position to its detriment or suffer some prejudice in reliance on such conduct.
双 方 主 张 的 领 海 划 界 线
法 院 对 领 海 的 划 界 线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中主要争端
适用的法律:
第74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
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XV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
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 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 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第83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
对法院划界方法的结论: 忽视本案特有 的地质特征,第一步选择错误,第二步调整 不正当,结果不可能正确。
高法官对“调整”的概念和含义的分析:
1.公约没有提及也没有规定,根据《维也纳条约 法 》31 条 探 寻 调 整 的 通 常 含 义 : 参 考 《 年 津 英 语 词 典》、《发乐辞字典》中调整的含义;
三.等距离方法的适用
凹陷或凸出的海岸不适用等距离划界方法:
1.ICJ 北海大陆架案; 2.联合国法律事务办公室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出版 《海洋边界划界手册》;
四.调整的评估
法院划界步骤: 临时等距离线——调整——用成比例原则检验
法 院 调 整 后 的 中 间 线 图 示
法院调整后产生的结果:
1.从原来的临时中间线到最终的215°方位线,调整所涉及的 距离约为51海里,而孟加拉和缅甸各自主张的两条界线之间的 总距离只有66海里;
第一个反对:划界方法的选择
一.等距离方法的有效性
等距离方法不是一般国际法规则,没有强制和优先 适用性;
判例:ICJ—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缅因湾案;利比亚/马耳 他大陆架案;仲裁裁决——几内亚/几内亚比绍仲裁案;
分析: 使用的情况是103/134,但仅凭此无法充分证明已成为 习惯法。 这些判例最终都强调适用公平原则解决划界争端,且 在公平原则指导下采用的方法都是等距离中间线/调整的方法, 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方法已成为解释公平原则的一项习惯法规 则。应该选取什么样的方法进行划界还是取决于争端方所涉的 地质、地貌特征。
——凹陷地形和切断效果
cut—off effect
调 整 后 的 中 间 线
外大陆架划界中的争端
1.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公约》并没有明确的区分200海里以内大陆 架和以外大陆架。
—— 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职责的区分
第76条 第8款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二百海里 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应由沿海国提交根据附件Ⅱ在公平地 区代表制基础上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有关 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 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负责就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 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法庭负责审理国家间关于海洋划界争端 (包括大陆架的划界),两个机构职责的行使互不妨害。
2.对“自然延伸”的解释
第76条 大陆架的定义
1.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 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 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案件概述
1.法院管辖权:2009年11月4日和12月12日两国分 别发表声明,根据《公约》287条第1款,同意法院的 管辖权。
2.适用的法律:《公约》及与《公约》不抵触的一 切国际法规则。(《公约》第293条)
3.本案解决的实体问题:
(1)领海的划界 a.两国于1974年的签署的会议纪要是否构成国际条约? b.缅甸是否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国际法规则? c.关于圣.马丁岛的效力问题
2. 法 院 在 调 整 中 所 享 有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是 有 限 制 的——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
调整的条件和要求(源于判例和实践):
(1)调整必须在法律限制内进行; 根据《公约》15条 ,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
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线。
(2)调整必须在地理限制下进行; 利比亚/马耳他案;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
2.相关因素
——圣.马丁岛效力
法庭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上给与圣.马丁岛零效 力,因为它遮挡了缅甸向海一方的投射,造成中间线 的实质性扭曲。
——孟加拉扇形沉积体系
最终也没有被归为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因 为法院提出海域划界划分的领域不只是海床和底土, 还有其上覆水域,而划分的依据不是海床的地质和地 貌,而是双方海岸的地理特征。
从判例中得出的结论:
1.国际法院和仲裁庭对确认相关因素的效力态度 谨慎,临时线的类型及其基点的选择是相当重要的;
2.相关海岸长度的差异以及岛屿的存在是调整临 时线时常会考虑的两个因素;
3.划界区域存在的地理要素具有主导地位,不但 决定划界临时线的选择,还决定调整临时线的其他 因素的相关性。
高法官意见:调整太过主观,215°方位 线从何而来、怎样得来缺少相应论证。事实 上,法庭在刻意回避承认这条方位线源自孟 加拉根据角平分线方法而主张的临时线。
(3)调整必须在科学和数学的限制下进行; (4)调整必须在其他相关限制下进行;
合理性的考虑,合适的情形,可衡量的结果;与临时线存 在必要的关联性。
五.角平分线方法
本案法庭拒绝采用角平分线方法有两点理由:
第一,关于自陆地边界终点的各自海岸的一般方 向的不同假设会经常产生不同的角及其平分线;
第二,由于法庭决定将缅甸相关海岸从彼佛角再 延伸至内格雷斯角,作为这一结果的平分线没有给与 孟加拉北部海岸向海投射的足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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