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讲座--遵纪守法 抵制不良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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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讲座

遵纪守法抵制不良诱惑预防犯罪保护自身安全

同学们好,今天非常高兴来到我们北四平乡中学,参加由学校、派出所、司法所组织的法制教育课。同学们以前通过老师给大家上的思想品德、法治教育课以及学校平时的法制宣传,一定也了解了不少法律知识。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我们日常行为中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今天在坐的都是中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难免受到各种各样的诱惑,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我们也可能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如被人敲诈、被人抢劫、被人殴打等,我们应当怎样保护自己,怎样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此外我们在学习法律知识,远离违法犯罪的同时,也要学会自身安全的保护。今天我就这些问题与大家作一个讨论,让我们共同学习提高。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概念及其社会危害性。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办案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民法、合同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

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再讲讲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这部分人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

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性和潜在的危害性更大,对社会造成的不安定、不和谐因素也更多。未成年人犯罪像一颗颗炸弹、一把把匕首,伤了许多人。

让家庭受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论是受害者还是害人者,其家庭都遭受到毁灭性的打击。某县发生一起两个16岁少年绑架一名9岁小学生撕票案,两个少年因上网缺钱花,便绑架了小学生小岳,欲向小岳家长索要5万元现金。由于小岳提供的电话号码是错误的,两人一直未能与小岳的家长联系上。因为小岳认识两人,两人害怕事情败露,便用匕首将又哭又闹的小岳连戳20多刀杀死。当他们的父母得知自己的孩子杀了人,可能要被关进看守所,他的妈妈经不住打击,神经失常,爸爸因心绪不宁而出车祸,所以,他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呀!

让孩子受伤其实未成年人一旦犯罪,在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的同时,也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途。虽然他们是害人者,但同时他们也是受害者。

让社会受伤未成年人往往对犯罪的后果,危害性估计不足甚至毫无认知,为达到犯罪目的而不顾一切,尤其是财产型犯罪中,经常使用非常低劣、破坏性极强的手段,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危及公共安全。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危害越来越大,而且这种危害有逐年加大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二、青少年犯罪的自我防范

(一)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自觉守法。

同学们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怎么样过马路,不能打扰别人休息,不能破坏文物,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什么等等。有很多事情在一些同学看来是不起眼的小事,像随地吐痰,乱闯红灯,还有携带管制刀具,到学校拿出来炫耀,实际上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因此大家要学习法律,增强是非判断能力,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关键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事做起,从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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