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刑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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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 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 法律行为

不履Baidu Nhomakorabea导致结果发生
罪 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客 观 方
危害结果在过失犯罪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在故意犯罪中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条件说
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不作为是结果的原因
介入因素的认定:偶然独立即中断,必然联系不中断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解释的分类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根据解释效力分为 司法解释 “两高”
学理解释 专家、学者 根据解释方法分为 文理解释 字面含义
论理解释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难点: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关系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实行阶段
二、犯罪已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概念: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结果犯 结果是否发生 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 行为犯 行为是否实施完毕 如:强奸罪、脱逃罪 危险犯 行为是否在客观上造成危险 如:放火罪、爆炸罪 举动犯 行为是否着手实施 如:煽动类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根据总则的量刑原则和分则的具体规定来处罚。 注意 不能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既遂标准。如危险犯、行为犯。 不能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如结果犯。 在多环节犯罪中,只要一环节构成完成即认定既遂。如拐卖妇女
第三章 刑法
文山州高级技工学校 李联富
2017年10月
第一章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犯罪 刑事责任
刑罚
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刑法 9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
刑法修正案1—7
广义刑法 单行刑法 规定刑法法规
附属刑法 不规定刑罚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聋盲哑人 负,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 负,且无从轻、减轻处罚 特殊犯罪主体 定罪身份 (真正身份犯)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量刑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
单位实施,但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处罚;既有单罚又有双罚。单罚罚个人
三、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认识因素:必然发生 意志因素:希望 故意
儿童罪和绑架罪
三、犯罪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
时间、地点、方法 影响定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绑架罪
影响量刑:聚众、暴力
五、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侵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
社会关系整体
犯 罪
犯罪客体的分类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同一类社会关系 直接侵害的权利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客体为构成要件,对象不是 客体决定犯罪性质,对象不是 客体是刑法分则的分类基础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概述(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犯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既遂、预备、未遂、中止) 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
总则 犯罪排除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一罪与数罪(法定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刑罚的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驱逐) 刑罚的具体适用 (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缓刑 行刑情节:减刑、假释) 诉讼时效 (刑罚的消灭、其他规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禁止刑法以外的习惯法判例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 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难点: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适用 量刑中关于从轻、减轻、免除的规定
第三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1、故意指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没有停止形态
2、停止形态指停止下来的状态,一旦停止不能相互转化
3、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类型
结果犯
危险犯
已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行为犯
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
举动犯
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遂
预备阶段
犯罪中止
4、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



犯 罪
主 体


单 位 主 体
未成年人 犯罪主体
不满14周岁 一概不负责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只对8种行为负责 16周岁以上 对一切犯罪负责(含过失)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不判处死刑(含死缓)
成年人 犯罪主体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 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不负刑责
五、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领土的界定与船旗国主义 域内犯 属地原则 驻外使领馆内犯罪
行为地与结果一部分在领域内即可 属人原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军人
轻罪可以不追究 域外犯 保护原则 必须侵犯到我国利益
必须是重罪且在犯罪国也构成犯罪 普遍原则 违反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
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二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刑法》第13条—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危害 社会的行为
特征: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处罚性
注意:《刑法》第13条但书部分,如何理解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分类:重罪与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 国事犯与普通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侮辱、诽谤、虐待、侵占)
间接故意 认识因素:可能发生 意志因素:放任

罪 过
过失 疏忽大意 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 认识因素:已经预见 意志因素:轻信避免

意外事件 认识因素:不应当预见(无预见义务)
主 观 方 面
犯罪目的 目的:实施犯罪所要达到的效果(影响定罪与量刑) 犯罪动机 动机:实施犯罪的原因(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误认无罪为有罪
认 法律认识错误 误认有罪为无罪
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误认此罪为彼罪
错 误
事实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
打击错误
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行为手段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
四、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
作为 积极 动态行为
危害行为
不作为 消极 静态行为
法律规定 行为人有特定义务 职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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