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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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成因分析
中国地方债务的形成是转轨时期地方政府财权、事权分配不协调,举债意愿与举债约束失衡的结果,具有独特的生成逻辑和发展路径。
制度因素
1)转轨时期地方政府过于庞大的事权与有限的财权之间的矛盾是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1994年实行分税制时,并未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进行实质性调整。此后,虽然对这两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进行过调整,但总的趋势是事权向地方下放。与此同时,为了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中央将消费税、关税等大税种划归中央,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留给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是大税种的小部分、小税种的大部分以及税源零散、稳定性差的税种,并且省以下是越往下越“无税可分”的局面。这种事权与财权划分的不对称,本应通过中央对地方的一般转移支付予以纠正。但分税制以来,虽然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在不断加大,但力度不够,并且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过大,一般转移支付比重偏小。这就使地方政府无法实现支出责任与财力相匹配,地方财政成了“吃饭财政”,有的连饭都无法吃饱,建设性事务只能转而寻求制度外融资,部分县乡甚至连工资等经常性支出也通过借债来支付。
2)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滞后,地方政府强烈的投资冲动与投资约束不足之间的矛盾导致借贷投资居高不下。政府投融资体制存在许多漏洞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投资范围过宽,不仅涵盖公共产品领域,而且涵盖部分竞争性领域。在竞争性领域,由于国有经济固有弊端,无法和民营、外资企业竞争,政府投资建成的国有企业大批亏损破产。二是政府投资缺乏整体规划和科学论证,形成许多无效工程、“胡子”工程和“首长”工程。三是政府多部门融资,分散管理,融资的决策主体、偿还主体、投资失误责任主体不明确。四是偿债意识淡薄,偿债责任难以落实。由此形成了相当一批无效投资,项目收益根本无法还款,还款责任最终转嫁给地方政府,形成巨额的政府债务。
3)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的转嫁,加剧了地方债务压力。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府对经济、社会微观领域事务干预过多,产权不清,导致经济、社会主体缺乏自我风险约束;由于市场化程度不高及市场准入的限制,保险、担保、期货等民间风险经营机构难以快速发展。这两个方面的因素结合在一起导致分散和化解经济、社会风险的市场机制难以形成,许多经济、社会风险直接转嫁给地方政府,形成地方政府债务。1996年来,各地在化解日益积聚和暴露的地方金融风险,如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与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所形成的巨额不良资产,以及解决它们对社会和个人的巨额债务兑付困难时,基本上采取了财政化的风险转移模式。
政策性因素
1)积极的财政政策。1998年以来,为了治理通货紧缩,国家实施了积极的
财政政策,1998年到2005年,中央共发行国债9900亿元。这一政策从三个方面推动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张:第一,中央政府增发国债时,每年都在相关预算法案中明确增发国债中“代地方政府举借”的规模,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中央确定的地方建设项目,共转贷地方政府国债资金2450亿元,等额增加了地方政府的直接显性债务12。二是国债项目需要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也诱发了地方政府自行举债或变相融资等问题。地方政府在财政资金无力支撑的情况下,将大量需要承担的配套资金通过政府控制的投资公司之类的经济实体从多渠道融资,相应形成了地方政府的或有显性债务。第三,在中央政府投资扩张示范效应下,地方各级政府也程度不同地存在不顾财力层层扩张的问题,举债搞建设极为盛行,致使地方政府多年累积的债务迅速膨胀。
2)国有企业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有企业经过放权让利、承包经营等多种方式的长期改革仍然难以走出困境之后,国家推出了“抓大放小”、兼并破产、从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的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政策。同时,还将资源垄断性、经济效益好的大型国有企业上收中央,将设备陈旧、市场前景不佳的国有企业下放地方,一方面增加了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费和再就业的支出,另一方面形成了地方政府在国有企业破产财政兜底、分离国有企业所办社会职能机构、企业养老金等方面的支出缺口。此外,1998年,国家推行了“敞开收购、顺价销售”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这项改革实施后,由于政府难以区分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加之粮食企业的国有经济属性,形成了巨额的粮食企业财务挂账,给地方政府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3)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政策。1999年以来,国家在扩大内需政策的指导下,连续几次大幅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尽管中央安排了大量增资转移支付补助,但地方财政也需要安排一定投入。即便是由中央财政全部负担,地方还要自行消化“超编”人员、超配“高职”人员的增资,增加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等与工资挂钩的支出,以及与财政支出挂钩的法定支出。在财力增长低于工资性支出增长的地方,要么借债发工资,要么形成拖欠,其结果都直接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
管理性因素
1)机构、人员臃肿,管理松弛,行政成本居高不下,这是地方政府经常性支出负债的主要原因。地方政府机构设置,无论有无必要,均苛求“上下对口”,每年大量的大中专学生、退伍军人以及部分领导干部的子女、亲属等,争相挤进工资福利水平较高而且稳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吃皇粮”,“民师转正”也大量增加了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在人员负担加重的同时,支出标准也在不断提高。除了“国标”工资之外,各地还竞相出台“省标”、“市标”等地方津补贴项目。管理松弛造成的财力缺口,只能举债或形成拖欠。
2)各类升级达标活动加剧了地方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直接导致债务规模的膨胀。近几年来,为加快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纷纷开展了名目繁多的升级达标活动,如教育“普九”达标与“双基”达标、小康工作达标、科技示
范镇达标、文明集镇达标、爱国卫生镇达标、农电达标、乡村公路达标、计划生育达标、争创全国体育先进县达标、初级卫生保健达标、社会治安规范化派出所、农村党员活动室建设等10多种。在升级达标活动推动下,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在有限任期内表现“政绩”,获取政治资本,采取先建设后还帐、一年建设多年还帐等办法,在任期内盲目上项目、搞建设、建厂子、搞开发,不顾财力实际超前兴办公益事业,靠欠、挪、借、贷大量举债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些工程干好了,领导就可以“上去”;干不好就“到别处去”;而无论干好干坏,领导者本人都不必为当地政府所欠债务负责,因此,地方政府领导在举债时往往毫无后顾之忧,只管借钱举债而不计成本、效益,更不计风险,行政行为任期化、短期化。有人形容为“一任干部的政绩,几代百姓的包袱”。3)监督管理弱化。地方政府编制预算、执行预算以及举债的随意性大,举债行
为不规范、不公开,既缺乏自律,又缺乏社会的监督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影响和危害
地方债务的累积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严重时甚至会导致社会动荡,发生大规模金融危机。具体分析,地方政府债务累积可能带来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地方政府负债投资整体上降低了社会投资效率和经济增长质量,扩大了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许多地方政府大规模启动的投资项目效率很低,尤其是机场、公路的重复建设项目有许多建成即亏损,给当地财政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也降低了经济增长的素质和质量。
第二,债务约束软化,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地方债务的展期、拖欠会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财政该支未支、该补未补还直接损害不少纳税人的利益。地方债务不能到期清偿还会产生严重扭曲的市场信号,动摇投资与消费信心,使得后续的政府投资项目筹资、经营变得困难重重。
第三,高居不下的地方债务积累了庞大的金融风险。地方政府通过对控股或全资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借款垫付地方债务是转轨时期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地方债务向金融机构转移导致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恶化,金融风险累积。
第四,债务风险是社会稳定的隐患。在目前县乡财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相当一些地方政府无力偿债,不得不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维持,由此财政困难与巨额债务形成了恶性循环,财政风险不断增大。在部分财政收能力脆弱、政府债务已积累较多的地方,第一位的支出实际上不是保工资、保运转,而是偿付到期债务。不少基层政府疲于应付债主、筹措资金还债,频频当被告、打债务官司,已出现某些地方政府财政帐户被查封等情况。这不仅使政府的正常工作受到干扰,而且影响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
总之,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经济不可能在“零风险”状态下运行,但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