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
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的产品目录及相应的我国采标标准和国际标准,以便企业采用。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依照采标标志图样,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力。
(三)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
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一)备案报告。
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的来源、产品达标状况、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二)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
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中文译本。
(三)产品是按采标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必须提供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的采标企业标准符合等同、等效采用相应国际标准要求或符合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四)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结论;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出具近期三次(或三个月,每月一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证明;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数据。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关于“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要把采标工作同国家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采标的项目,各级技术进步计划中应予优先安排。
二、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
企业的技术改造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产品质量为目标,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对重点产品采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技术文件。
引进的全套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采标要求。
三、企业开发新产品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标的新产品要优先列入各级新产品开发计划,并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新产品的优惠政策。
对采标重点产品项目,凡符合国家重点新产品规定的,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并享受规定的政策。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要围绕采标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积极推行等同采用 ISO 9000 系列标准的 GB/T 19000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五、国家对采标产品实行标志制度。
对于采标产品,企业可以自愿申请“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采标标志的申请程序和使用要求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采标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由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内外公布。
六、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在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备品备件时,必须优先采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04•【文号】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01.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物的生命的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家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加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顺应国际贸易的需求,提高我国产质量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规范任务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规范化组织的有关规则,并结合我国的实践状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规范是指将国际规范的内容,经过火析研讨和实验验证,同等或修正转化为我国规范〔包括国度规范、行业规范、中央规范和企业规范。
下同〕,并按我国规范审批发布顺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规范是指国际规范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规范,以及国际规范化组织确认并发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
第二章采用国际规范的原那么第四条采用国际规范,应当契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照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平安牢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规范应当以相应国际规范〔包括行将制定完成的国际规范〕为基础。
关于国际规范中通用的基础性规范、实验方法规范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规范中的平安规范、卫生规范、环保规范制定我国规范,应当以保证国度平安、防止诈骗、维护人体安康和人身财富平安、维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安康、维护环境为合理目的;除非这些国际规范由于基本气候、天文要素或许基本的技术效果等缘由而对我国有效或许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规范时,应当尽能够同等采用国际规范。
由于基本气候、天文要素或许基本的技术效果等缘由对国际规范停止修正时,应当将与国际规范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我国的一个规范应当尽能够采用一个国际规范。
当我国一个规范必需采用几个国际规范时,应当说明该规范与所采用的国际规范的对应关系。
第八条采用国际规范制定我国规范,应当尽能够与相应国际规范的制定同步,并可以采用规范制定的快速顺序。
第九条采用国际规范,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良相结合。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责 令 停止使 用 采 标标
一
3
一
第
期
,
兵 工 标准 化
19 9
年
月
志 ; 情 节严 重 的 标志证书》
,
可 撤 销 《采 用 国 际 标准 产 品
,
第+ 条 释
本 办 法 由国 家 技术 监 督 局 负 责 解
并 向社 会 公 告
依 据 《产 品 质 量
;
。
法 》 第三 十八 条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备 案而 擅 自使 用 的 的
, ,
、
对 未经
第十一条
本 办 法 自发 布之 日 起 试 行
(见本 刊
或者伪 造
冒用 采标 标 志
199 4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产 品 标 志 图样 年第
3
依 据 《产 品质 量 法 》 第 四 十一 条的规 定 追
。
期第
20
页)
。
究 法 律责 任 备 案 报
告
产 品类
表 备 案号 :
产 品
、
(一 )
、
报 国 家技 术监 督 局 等效采用 国 际 标准 前 款 条 件的 第七 条
,
一份退还企业
。
对不符合
产品 按照 等同
不 介办 理 备 案 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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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省
自治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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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标产 品 的 各项质 量 要求 稳定 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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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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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采标 标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5号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正文:----------------------------------------------------------------------------------------------------------------------------------------------------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标准化和贸易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适用我国气候、地理条件和资源合理利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先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标准化和贸易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适合我国气候、地理条件和资源合理利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第七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标准时,应当同时采用与其配套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跟踪国际标准化发展,积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积极争取把我国标准或提案转为国际标准。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相结合。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doc 6页)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doc 6页)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称。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具体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2)。
第十四条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应当说明或者标明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具体说明或者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2)。
第十五条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号表示方法如下:(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示例:GB×××××-××××/ISO×××××:××××。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我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
当我国一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尽可能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并可以采用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管理制度)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同),且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且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和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于合理的、必要的且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我国的壹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壹个国际标准。
当我国壹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和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尽可能和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且能够采用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3.27•【文号】•【施行日期】198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2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2年12月13日)废止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家标准局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对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扩大对外贸易,提高标准化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订入我国标准,并贯彻执行。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是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区别对待。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订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规定的某些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和通行的团体标准,以及其它国际上先进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要密切结合我国国情,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讲求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采用国际标准要合理地确定采用程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标准体系,做到标准门类齐全,标准之间协调统一、相互配套。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要促进标准水平和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努力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对我国现行标准中高于国际标准的质量指标和要求,一般不应降低。
第七条对于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和通用零部件标准,要先行采用。
通用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一般应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学习新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笔记
国 际组 织 ; 发达 国家 的 国家 标 准 , 括美 国等 9个 国 包 家; 区域 性 组织 制 定 的标 准 , 括 欧 洲标 准化 委 员会 包 等 5个 ; 国际上 有 权 威 的 团体 标 准 和 企 业 ( 司 ) 公 标 准 中的先 进 标 准 , 括美 国材料 与 试验 协 会 等 9个 , 包 以上 3 2个 国 际组 织 、 国家 、 会 等 制 定 的标 准 为 国 协 外 先进 标 准 。 国家 标 准 采 用 上 述 标 准 的 , 称 为采 可 用 国际标 准 和 国外 先 进标 准 。 在执 行 原 《 法》 办 的过 程 中 , 曾有人 提 出过疑 问 , 分 析 世界 各 国 的通 行 做法 , 采标 只 是采 用 国际标 准 ,
一
1 采 标 定 义 的 变 化 。 明 国 家 采 标 政 策 的 重 说
大 变 化
19 9 3年发 布 的文 件 是 《 用 国际 标 准 和 国外 先 采 进标 准 管 理 办法 》 将 采用 国际标 准 和 国外 先进 标 准 ,
并提 , 件 附则 中 规定 了 国 际 标 准 和 国外 先 进 标 准 文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一年十二月四日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我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产品型号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厅局(公司),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各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速机械工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加强行业管理,现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机械工业标准文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和《机电产品型号管理办法》及《机械工业主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执行的标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便利产品的配套和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产品依据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的要求。
尚无对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应达到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机械工业主要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目录另行发布。
第三条机械工业部对采用并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标准要求的机械工业产品实行采用标准认可办法。
经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产品按本办法确认符合规定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统一颁发产品采用标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请采用标准认可的机械工业产品,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由机械工业部统一受理备案,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统一管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审批、颁布及撤销产品采用标准证书。
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2001年6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促进和加快我省采用国际标准步伐,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信联盟(ITU)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或协会)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第四条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产品采标的认可工作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简称采标标志)的备案工作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省采标产品的认可工作和采标标志的备案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云南省采用国际标准办公室实施。
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委、办、厅、局、公司,应在每年3月以前将当年的采标计划和推荐列入采标标志目录的产品及其标准名单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编制并下达采标计划,负责统一采标认可,统一采标产品发证和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采标标志备案和颁发备案证书,并负责对采标产品和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对推荐列入实施采标标志目录的产品及其标准名单汇总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下达采标标志目录计划。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采用国际标准的单位。
第三条采用国际标准应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讲求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合理确定采用程度,有利于提高我省的标准水平,做到标准之间协调统一、相互配套。
第五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和通用零部件标准应优先采用。
对产品性能质量标准、先进试验测试方法应择优采用。
通用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一般应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第六条对未搜集到国际标准的,可剖析国外先进样品(样机),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对样品(样机)的实测数据或参照国外先进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分析论证,制定相应水平的标准,可视为采用国际标准。
第七条凡列入省重点产品目录、省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的产品、创优产品(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除外)、引进国外技术或设备、中外合作(合资)生产的产品以及主要原材料、元器件、基础件、通用零部件必须采用国际标准。
第二章转化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均应转化制定为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已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除外。
第九条对准备采用的国际标准,应先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技术归口单位确认其先进性、可行性、译文的准确性,并出具证明标准水平的材料。
第十条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其编写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将国际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应经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转化标准应出具下列文件及资料:(一)标准呈报审批、备案表;(二)地方或企业标准文本;(三)标准编制说明书;(四)标准试验和论证报告;(五)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对比分析;(六)标准实施后经济效果预测;(七)用户意见汇总;(八)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及参与审定人员的签名;(九)国际标准的中译文本(非国家统一组织翻译的文本,应有原文、译文、审校和技术审查人的签名)。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我们应了解的采标程度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我们应了解的采标程度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政策,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采用原则、采用程度、表示方法和有关措施。
2002年以前的国家标准采标程度分为:等效采用(eqv或EQV)和非等效采用(neq 或NEQ)两种,,2002年后国家标准采标程度分为:等同采用(idt或IDT)、修改采用(mod或MOD)和非等效采用(neq或NEQ)三种。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与文本结构均与国际标准完全相同,或者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国际标准相同,但可以包含小的编辑性修改。
根据ISO/IEC导则21的定义,是指不改变标准技术的内容的修改。
如纠正排版或印刷错误;标点符号的改变;增加不改变技术内容的说明、指示,等等。
可见,等同采用就是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同,不做或稍做编辑性修改。
其“等同采用”缩写字母代号为(idt或IDT)。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它是指允许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小的技术性差异,并对这些技术性差异进行了清楚地标识和解释。
在结构上,我国标准应与相应国际标准相同,但如不影响对两个标准的内容进行比较,则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修改”的标准还可包括“等同”采用下的编辑性修改的内容。
所谓技术上的很小的差异,1SO/IEC导则21中定义为:一种技术上的差异在国家标准中不得不用,而在国际标准中也可被接受,反之亦然。
如,奥地利标准ONORMS 5022内河船舶噪声测量标准中,包括一份试验报告的推荐格式,而相应的国际标准ISO 2922中没有此内容。
其“修改采用”缩写字母代号为(mod或MOD)。
非等效采用的国家标准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它是指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均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也未被清楚地标识。
SO/1EC导则21中指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间的重大技术差异,指国家标准中有国际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或者在国际标准中有国家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
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的产品目录及相应的我国采标标准和国际标准,以便企业采用。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依照采标标志图样,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力。
(三)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
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一)备案报告。
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的来源、产品达标状况、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二)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
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中文译本。
(三)产品是按采标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必须提供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的采标企业标准符合等同、等效采用相应国际标准要求或符合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四)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结论;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出具近期三次(或三个月,每月一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证明;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数据。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需要采用高效的管理办法来提高竞争力。
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成为了许多企业追求的目标,因为它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更高的效益和更好的品质控制。
本文将介绍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实施这些管理办法。
一、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重要性1. 提高竞争力: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可以帮助企业提高效率和质量,从而提高竞争力。
国际标准是经过长期实践和总结的最佳经验,它能够帮助企业避免错误,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快速调整。
2. 降低成本:通过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企业能够优化流程和资源配置,降低运营成本。
国际标准提供了一套科学的工作流程,可以减少浪费和重复劳动,从而提高生产效率。
3. 提升品质控制: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品质控制体系,确保产品或服务的符合性和稳定性。
通过严格遵循国际标准,企业可以降低产品缺陷率,减少客户投诉,提升品牌形象。
4. 拓展国际市场: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可以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和要求。
在全球化竞争中,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标准和规定,而国际标准可以帮助企业遵守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要求,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
二、实施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步骤1. 确定适用的标准:企业需要明确自己所属行业的国际标准,并了解这些标准的具体要求和指导。
可以通过咨询专业机构或参考国际标准组织的官方网站来获取相关信息。
2. 建立管理体系:企业需要根据所选的国际标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例如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
管理体系应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流程规范等内容,以确保标准的有效落实。
3. 制定操作流程:根据国际标准的要求,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和工作指南。
这些文件应详细描述各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要求,以便员工可以按照标准进行操作。
4. 培训与培养: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和培养,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标准意识。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国际标准的理解和应用、操作流程的掌握等。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第l卷第l期 8 0
石 工 技 督 油 业 术监
政策法规
采 用 国 际标 准 管 理 办 法
第 一章
第一 条
总
则
为 了发展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 济 、 减少 技 术性 贸易壁 垒和 适 应 国 际 贸易 的需 要 , 高我 国产 品质 量 提
TH i U sN T LMN 自N y P l PR E C o E OI E。 U I s N
团
维
20 02年 1 O月
与 国际 标 准在 文本 结 构上 应 当对 应 , 只有 在 不影 响 与 国际 标 准 的 内容 和 文 本 结 构 进 行 比较 的 情 况 下 才 允 许
第 五条
对 于 国际 标 准 中通 用 的基 础性 标 准 、 验 方法 标 准应 当优 先 采用 。 试 采 用 国际 标 准 中的 安全 标 准 、 生标 准、 保标 准 制 定 我 国标 准 , 当 以保 障 国家 安 全 、 止欺 骗 、 护 卫 环 应 防 保 人体 健 康和 人 身 财产 安 全 、 护 动植 物 的生 命 和健 康 、 护 环 境 为正 当 目标 ; 非 这 些 国际 标 准 由于 基 本 气 保 保 除 候 、 理 因素 或者 基本 的技 术 问题等 原 因而 对 我 国无效 或 者不 适 用 。 地
修 改采 用 , 与 国 际标 准之 间存 在 技术 性 差异 , 清 楚地 标 明这些 差异 以及 解 释 其 产 生 的原 因 , 许 包 指 并 允
含编 辑性 修 改 。修 改 采 用不 包 括只 保 留 国际标 准 中少 量 或 者 不重 要 的条 款 的 情 况 。修 改 采 用 时 , 国 标 准 我
第 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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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4日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号发布)
第一章㊀总㊀则
第一条㊀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㊁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㊂
第二条㊀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㊁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㊂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㊂
第三条㊀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 S O)㊁国际电工委员会(I E C)和国际电信联盟(I T 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㊂
第二章㊀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㊀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㊁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㊁经济合理㊁安全可靠㊂
第五条㊀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㊂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㊁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㊂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㊁卫生标准㊁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㊁防止欺骗㊁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㊁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㊁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㊁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㊂
第六条㊀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㊂由于基本气候㊁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㊁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㊂
第七条㊀我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㊂当我国一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㊂
第八条㊀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尽可能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并可以采用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㊂
第九条㊀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㊁企业的技术改造㊁新产品开发㊁老产品改进相结合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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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㊀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制定㊁审批㊁编号㊁发布㊁出版㊁组织实施和监督,同我国其他标准一样,按我国有关法律㊁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㊂
第十一条㊀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贸易需要的产品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适用时,可以采用国外先进标准㊂
第三章㊀采用国际标准程度和编写方法
第十二条㊀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㊂
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㊂
修改采用,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㊂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㊂修改采用时,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㊂
第十三条㊀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代号为:
I D T:等同采用(i d e n t i c a l);
MO D:修改采用(m o d i f i e d)㊂
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的我国标准应当在封面标明和前言中叙述该国际标准的编号㊁名称和采用程度;在标准中引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应当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章中标明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和采用程度,标准名称不一致的,应当给出国际标准名称㊂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具体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㊀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 B/T20000.2)㊂
第十四条㊀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应当说明或者标明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具体说明或者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㊀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 B/T20000.2)㊂
第十五条㊀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号表示方法如下: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
示例:G Bˑˑˑˑˑ ˑˑˑˑ/I S Oˑˑˑˑˑ:ˑˑˑˑ㊂
(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只使用我国标准编号㊂
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按‘标准化工作导则㊀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 B/T1.1)的规定起草和编写我国标准㊂在等同采用I S O/I E C以外的其他组织的国际标准时,我国标准的文本结构应当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一致㊂
第十六条㊀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在编制说明中,应当详细地说明采用该标准的目的㊁意义,标准的水平,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的主要差异及其原因等㊂
第十七条㊀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除等同㊁修改外,还包括非等效㊂非等效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只表明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㊂
非等效指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没有被清楚地标明㊂非等效还包括在我国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者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情况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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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等效(n o t e q u i v a l e n t)代号为N E Q㊂
第四章㊀促进采用国际标准的措施
第十八条㊀对于采用国际标准的重点产品,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㊂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的技术文件㊂
第十九条㊀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在采购原材料㊁配套设备㊁备品备件时,应当优先采购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㊂
第二十条㊀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㊂各级科技和标准情报部门应当积极搜集㊁提供国际标准化的信息及有关资料,并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㊂
第二十一条㊀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标志制度㊂
第五章㊀附㊀则
第二十二条㊀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㊂
第二十三条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㊂1993年12月13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㊂
附件㊀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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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
国际计量局(B I P M)
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 I S F N)
食品法典委员会(C A C)
时空系统咨询委员会(C C S D S)
国际建筑研究实验与文献委员会(C I B)
国际照明委会员(C I E)
国际内燃机会议(C I MA C)
国际牙科联合会(F D I)
国际信息与文献联合会(F I D)
国际原子能机构(I A E A)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 A T A)
国际民航组织(I C A O)
国际谷类加工食品科学技术协会(I C C)
国际排灌研究委员会(I C I D)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 C R P)
国际辐射单位和测试委员会(I C R U)
国际制酪业联合会(I D F)
万围网工程特别工作组(I E T F)
国际图书馆协会与学会联合会(I F T A)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 F O AM)
国际煤气工业联合会(I G U)
国际制冷学会(I I R)
国际劳工组织(I L O)
国际海底组织(I MO)
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 S T A)
国际电信联盟(I T U)
国际理论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 U P A C)
国际毛纺组织(I WT O)
国际动物流行病学局(O I E)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 I M L)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O I V)
材料与结构研究实验所国际联合会(R I L E M)
贸易信息交流促进委员会(T r a F I X)
国际铁路联盟(U I C)
经营㊁交易和运输程序和实施促进中心(U N/C E F A C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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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 N E S C O)国际海关组织(W C O)
国际卫生组织(WH 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 I P O)世界气象组织(W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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