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游艺场所doc资料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知识点全梳理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知识点全梳理2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一种集歌舞娱乐、放映电影和提供游艺设施的综合性场所。
作为活跃于城市夜生活的一部分,这类场所在很多国家都有着广泛的存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进行全面梳理,以帮助读者了解这一行业。
首先,我们来梳理歌舞娱乐场所的起源和发展。
据考古学家的研究,早在古代,人们就会通过表演来娱乐自己。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歌舞娱乐逐渐形成了一种专门的娱乐形式,并且融入了电影和游艺设施。
这种形式的歌舞娱乐场所最早出现在欧洲和美国等地,后来逐渐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了现代城市夜生活的一部分。
其次,我们来探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运营模式。
这类场所通常采用的是门票或入场券的销售模式,顾客需要购买门票才能进入场所。
同时,这些场所还会根据顾客的需求提供不同的娱乐项目,如歌舞表演、电影放映和各种游艺设施。
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这类场所还会举办一些特别活动,如主题派对和明星演出等。
然后,我们来分析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市场竞争态势。
由于这类场所的需求比较稳定,且市场规模较大,因此吸引了很多企业进入这个行业。
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需要不断创新,提供独特的娱乐项目和优质的服务。
同时,它们还需要与其他娱乐场所进行合作,共同开展市场营销活动,以吸引更多的顾客。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对社会的影响。
这类场所的出现不仅丰富了城市夜生活,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放松和娱乐的方式。
同时,这些场所还可以带动与之相关的产业,如餐饮和交通等。
此外,一些知名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还成为了城市的地标,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和外地游客。
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本文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梳理。
通过对起源和发展、运营模式、市场竞争态势以及对社会的影响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一种综合性的娱乐场所,它不仅满足了人们追求娱乐和放松的需求,也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歌舞娱乐游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2 安全疏散设施
场所设置要求
• 2.2 疏散宽度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 2.2.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少于通 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 注: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 积(m2)的乘积,其中,放映厅的人员密度指标为1人/m2,其 它场所为0.5人/m2。 • 2.2.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 疏散人数经计算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50016、 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 注: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的公共娱乐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 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 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楼梯最小 净宽不应小于1.4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 房)或1.6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 于1.4m。
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 2.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 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 2.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场所设置要求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 2.5 其它要求
• 2.5.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 侧拉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 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 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 识和使用提示。 • 2.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 注: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º 且每级离扶手 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 2.5.3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 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 2.5.4 观众厅内桌椅布置有序,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靠近疏散走 道的桌椅应有相对固定的设施,防止在营业期间桌椅移动到疏 散走道。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第一篇:《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总则1.0.1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m 2及50m2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1.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2.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类场所;3.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4.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场所。
1.0.3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0.1歌舞娱乐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满足消防法规对防火间距、消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的规定。
2.0.2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2.0.3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3.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2.0.4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2.0.5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网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设施设置规范及要求
网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设施设置规范及要求(一)设置部位和防火分隔要求。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以上的楼层时,要符合特定的防火条件,如: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等。
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一个建筑物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要与其他场所隔开,其中,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h,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h,墙上开设的门要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二)安全疏散要求。
安全疏散设施是建筑物发生火灾后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主要指建筑物的对外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的应急照明和指示标志。
安全疏散的基本要求有:1、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为了防止人员拥挤,安全出口要分散布置,相邻2个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物超过3层或设置在地下一层时,疏散楼梯要采用封闭楼梯间形式。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要采用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直通室外并设置明显标志,在隔墙上开设的门要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3、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的宽度要保证能够及时有效地疏散场所容留人员。
4、安全出口要保持畅通,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窗、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小于20min。
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设计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设计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休闲、享受欲望越来越强,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也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
这类场所室内装饰、装修使用大量可燃材料,火灾荷载比较大;电气设备、线路比较复杂,用电负荷比较大、着火源多,不易控制;人员相对集中,疏散比较困难,一旦发生火灾,火灾蔓延速度快、扑救困难,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为防止和减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部于2001年4月30日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进行了局部修订,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规》GB50016-2006也对此类场所的防火设计进行了详细的修订。
下面笔者对耐火等级一、二级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防火设计进行进一步阐述并对近几年来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提几点个人的看法和做法,以供设计、施工和消防监督人员参考。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与公共娱乐场所的区别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明确指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则包含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日常消防监督审核验收过程中经常遇到酒吧、美容中心、中医按摩、音乐茶座、美体中心、保龄球馆、旱冰场、氧吧、健身房之类的新型娱乐场所,根据规范中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定义,笔者认为此类场所可不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规定执行,但应按照公共娱乐场所的要求按公安部第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防火设计,但对于足浴、足疗类的场所其使用性质等同于桑拿浴室,笔者认为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要求执行。
消防干货分享-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考点
消防干货分享-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考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结构复杂,使用可燃物品,使用电器具,着火源多,人员聚集集中,一旦发生火灾,人员惊慌失措,相互拥挤,特别是在停电无照明和烟火威胁下,人流极易将出口阻塞,酿成挤伤、踩伤、烧伤等惨剧。
因此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历年的消防考试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都是必考点,本文小编就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防火要求汇总如下:一、平面布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2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本条中的“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拉OK的每间包房、桑拿浴的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这些房间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即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以便将火灾限制在该房间内。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ICS13.220.01C80DB4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XThe management rules of fire protection for public entertainment placeXX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前言 (Ⅱ)引言 (Ⅲ)1围 (1)2规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组织机构和人员 (1)5职责 (2)6制度和操作规程.................................................................................。
(3)7场所设置 (4)8管理措施 (8)9防火巡查和检查 (11)10火灾隐患整改 (12)11宣传培训 (13)12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14)13火灾事故处理 (14)14档案 (14)15检查考评 (15)16奖励与惩处 (15)前言本标准为适应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公布)和公安部相关规章的要求,指导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制定。
本标准代替DB42/T412-200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本标准与DB42/T412-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第4章对人员的要求;——增加了第5章对职责的要求;——增加了第7章对消防设施的要求;——修改了第8章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要求;——增加了第10章对火灾隐患整改的要求。
本标准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省公安厅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省标准化协会消防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建平马先宏安全喜碧宋树欣赩涛子焱敏洁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42/T412-2007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类不同规模、功能用途复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大量涌现,这些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重要,鉴于全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为了规和统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和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制定本标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最新版)
If you think that you have forgotten a person, then you are not so stupid as to mention her with forgetting.(页眉可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doc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公布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我们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供学习参考。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文化部令第55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2013年2月4日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新规范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
新规范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不同技术要求2015-02-20 14:11:50 【大中小】新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规范》)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技术标准有新的规定。
笔者对新旧版《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一些主要技术标准、要求进行了简单的比较,以期对消防监督员更好地执行规范有一定辅助作用。
一、设置的位置新《规范》规定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1~3层,不应设置在地下2层及2层以下,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设置楼层没有限制,且对袋形走道根据不同用途限制在25~40米间。
二、面积新《规范》对设置在建筑内地下一层、地上4层以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面积有明确的限定:一个厅、室,即一个独立单元或俗称一个包房,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如超过200m2,则应进行防火分隔。
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对防火分区的面积进行限定: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超过2500m2。
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地下1层、地上4层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三、疏散出口数量新《规范》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规定: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公共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如果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
四、楼梯间的设置新《规范》对设置在建筑内地下1层、地上4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要求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要求5层以上的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
“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1.14、5.1.15 针对我国放映游艺场所火灾特点,为减少火灾损失和伤亡,规定了有关防火设计要求。
有关规定还与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进行了协调。
近几年,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多,损失惨重。
由于公共娱乐场所定义比较困难,故本规范未给出明确的定义。
本规范所指放映游艺场所主要指本条所规定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场所。
1 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布置在口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
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内,火灾时疏散出门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2 “一个厅、室”是指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且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门,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1.14、5.1.15 针对我国放映游艺场所火灾特点,为减少火灾损失和伤亡,规定了有关防火设计要求。
有关规定还与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进行了协调。
近几年,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多,损失惨重。
由于公共娱乐场所定义比较困难,故本规范未给出明确的定义。
本规范所指放映游艺场所主要指本条所规定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场所。
1 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布置在口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
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内,火灾时疏散出门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2 “一个厅、室”是指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且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门,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2013年2月4日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疏散【范本模板】
浅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疏散[摘要] 针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安全疏散方面仍存在不够明确的规定,为避免在防火设计审核时因理解的偏差而产生歧义,笔者通过实际工况及规范的对比分析,以期找到更为科学合理又符合经济规律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安全疏散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物质文化的极大丰富,人们在工作之余有了更多的休闲娱乐活动,各地的歌舞厅、夜总会、游艺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层出不穷,这类场所大多装修豪华,内部电器设备繁杂,加之人员成份复杂、流动量大,火灾危险性排在各类公共场所之首,极易造成群死群伤,近年来不少地区都发生了类似的恶性火灾事故。
2001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时,不仅对此类场所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定义—将其统称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场所),还对此类场所的设置要求进行了区别于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详细规定。
2005年与2006年再次分别修订《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时又进一步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规定,国内外也有不少同仁作了深入的研究。
但是笔者通过多年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对此类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现行的《高规》和《建规》在歌舞娱乐场所安全疏散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不够明确之处,尤其是与安全疏散相关的两个因素—最大容纳人数与设在袋形走道的房间门距安全出口的疏散长度—规定的条文还不够明确,不同的审核人员可能会因为对条文理解上的不同而使同一类型的歌舞娱乐场所被要求不同的设置条件。
笔者通过对《高规》和《建规》的对比分析,结合实例,以期找到更为科学合理又符合经济规律的解决方法。
一、歌舞娱乐场所最大容纳人数的确定歌舞娱乐场所的最大容纳人数是指该场所在营业期间内需要疏散的全部人员,主要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在歌舞娱乐场所内消费的顾客,占总疏散人数的大多数,其比率因场所类型的不同而有明显的差异,如有迪厅的夜总会和量贩式KTV相比,前者的顾客人数就要多得多。
考点汇总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重点掌握!【消防工程师】
考点汇总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重点掌握!o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指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o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
一、平面布置o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禁止设置在住宅、厂房和仓库建筑中,可以设置在民用公共建筑中,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2.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3.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10m;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应≤200m²(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6. 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
二、防火分隔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厅、室之间,以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这些房间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不能设置任何门窗洞口)。
2.人防工程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厅、室之间,以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三、疏散楼梯间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公共建筑,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其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o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高层公共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形式与高层公共建筑的要求相同: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2. 裙房和建筑高度≤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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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装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降级。
【保温】采用内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火A级的保温材料。
【保温】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人防】下列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当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人防】公共场所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应采用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常开防火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常闭防火门,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其他部位的防火门,宜选用常闭的防火门;【人防】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按该场所建筑面积乘以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其人员密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录像厅、放映厅人员密度指标为1.0人/㎡;2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度指标为0.5人/㎡。
【人防】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人防】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商业营业厅等公众活动场所的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当地面照度较大时,可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建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自报】歌舞娱乐场所中经常有人滞留的房间和可燃物较多的房间设置火灾探测器【建规】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建规】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建规】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建筑等;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5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建筑;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建规】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中庭;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建规】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建规】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Lux;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Lux;【建规】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1医疗建筑、旅馆、公寓、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4 六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建规】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图示】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子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建规】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
【图示1】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图示3】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图示4】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图示1】【图示3】【图示4】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图示1】。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图示2】。
木结构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单位:m)①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
②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③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④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建规】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1-1的规定计算确定。
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图示1】标准层平面示意图1-1标准层平面示意图2-2标准层平面示意图3-3表5.5.21-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确定。
【图示2】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图示3】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1人/㎡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计算;【图示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灭火器】1歌舞娱乐场所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严重危险级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Q=1.3K SU3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进行。
【建规图示】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图示3】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图示1】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图示1】【图示2】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图示3】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图示2】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