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文娱场所管理规定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娱场所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酒吧、网吧、游戏厅、棋牌室、KTV、影院、剧院、游乐场等。
第三条文娱场所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文明经营,健康向上;(四)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从事文娱场所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标准;(三)场所面积符合国家规定;(四)场所布局合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五)场所内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六)经营者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三章场所管理第八条文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第九条文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在场所内吸烟。
第十条文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器材、安全通道、紧急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十一条文娱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文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文娱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文娱场所应当加强对场所内人员的管理,禁止以下行为:(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二)扰乱场所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消费;(四)在场所内吸烟、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知识点全梳理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知识点全梳理2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一种集歌舞娱乐、放映电影和提供游艺设施的综合性场所。
作为活跃于城市夜生活的一部分,这类场所在很多国家都有着广泛的存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进行全面梳理,以帮助读者了解这一行业。
首先,我们来梳理歌舞娱乐场所的起源和发展。
据考古学家的研究,早在古代,人们就会通过表演来娱乐自己。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歌舞娱乐逐渐形成了一种专门的娱乐形式,并且融入了电影和游艺设施。
这种形式的歌舞娱乐场所最早出现在欧洲和美国等地,后来逐渐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了现代城市夜生活的一部分。
其次,我们来探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运营模式。
这类场所通常采用的是门票或入场券的销售模式,顾客需要购买门票才能进入场所。
同时,这些场所还会根据顾客的需求提供不同的娱乐项目,如歌舞表演、电影放映和各种游艺设施。
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这类场所还会举办一些特别活动,如主题派对和明星演出等。
然后,我们来分析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市场竞争态势。
由于这类场所的需求比较稳定,且市场规模较大,因此吸引了很多企业进入这个行业。
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需要不断创新,提供独特的娱乐项目和优质的服务。
同时,它们还需要与其他娱乐场所进行合作,共同开展市场营销活动,以吸引更多的顾客。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对社会的影响。
这类场所的出现不仅丰富了城市夜生活,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放松和娱乐的方式。
同时,这些场所还可以带动与之相关的产业,如餐饮和交通等。
此外,一些知名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还成为了城市的地标,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和外地游客。
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本文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梳理。
通过对起源和发展、运营模式、市场竞争态势以及对社会的影响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一种综合性的娱乐场所,它不仅满足了人们追求娱乐和放松的需求,也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 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 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 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 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依照《条例》第四十七 条予以处罚 );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 至境外曲库(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 处罚 ) ; (三)不得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 统(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于2013年1月25日 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 日起施行。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 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 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 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 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 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 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 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 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 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 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第(二)项 歌舞娱乐场所消费 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 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 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 非营业性区域;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 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 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 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歌舞娱乐游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2 安全疏散设施
场所设置要求
• 2.2 疏散宽度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 2.2.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少于通 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 注: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 积(m2)的乘积,其中,放映厅的人员密度指标为1人/m2,其 它场所为0.5人/m2。 • 2.2.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 疏散人数经计算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50016、 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 注: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的公共娱乐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 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 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楼梯最小 净宽不应小于1.4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 房)或1.6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 于1.4m。
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 2.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 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 2.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场所设置要求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 2.5 其它要求
• 2.5.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 侧拉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 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 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 识和使用提示。 • 2.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 注: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º 且每级离扶手 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 2.5.3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 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 2.5.4 观众厅内桌椅布置有序,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靠近疏散走 道的桌椅应有相对固定的设施,防止在营业期间桌椅移动到疏 散走道。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第一篇:《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总则1.0.1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m 2及50m2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1.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2.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类场所;3.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4.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场所。
1.0.3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0.1歌舞娱乐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满足消防法规对防火间距、消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的规定。
2.0.2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2.0.3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3.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2.0.4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2.0.5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修订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年月日公布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我们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供学习参考。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设计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设计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休闲、享受欲望越来越强,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也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
这类场所室内装饰、装修使用大量可燃材料,火灾荷载比较大;电气设备、线路比较复杂,用电负荷比较大、着火源多,不易控制;人员相对集中,疏散比较困难,一旦发生火灾,火灾蔓延速度快、扑救困难,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为防止和减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部于2001年4月30日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进行了局部修订,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规》GB50016-2006也对此类场所的防火设计进行了详细的修订。
下面笔者对耐火等级一、二级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防火设计进行进一步阐述并对近几年来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提几点个人的看法和做法,以供设计、施工和消防监督人员参考。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与公共娱乐场所的区别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明确指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则包含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日常消防监督审核验收过程中经常遇到酒吧、美容中心、中医按摩、音乐茶座、美体中心、保龄球馆、旱冰场、氧吧、健身房之类的新型娱乐场所,根据规范中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定义,笔者认为此类场所可不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规定执行,但应按照公共娱乐场所的要求按公安部第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防火设计,但对于足浴、足疗类的场所其使用性质等同于桑拿浴室,笔者认为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要求执行。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最新版)
If you think that you have forgotten a person, then you are not so stupid as to mention her with forgetting.(页眉可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1 总则1.0.1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m2及50m2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1.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2.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类场所;3.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4.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场所。
1.0.3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0.1歌舞娱乐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满足消防法规对防火间距、消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的规定。
2.0.2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2.0.3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3.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2.0.4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2.0.5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0.6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经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设计要点
歌舞娱乐场所防火设计特殊要求一、平面布置。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部外端部位。
3.不宜布且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如KTV\洗浴的每个包厢门要安装防火门,酒吧娱乐区域与工勤、演职人员候场、换衣间等要使用防火门分隔)二、楼梯间设置。
多层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通俗讲,进出楼梯间的地方设置一趟乙级防火门,将楼梯间与走道分隔),一类高层和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设置防烟楼梯间。
两个楼梯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5米,且应分开布置。
三、安全出口数量最低原则。
设置在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首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以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
其他情况下,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5.5.8)。
(计算方法参照第六条要求)两个安全出口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5米,且应分开布置。
四、疏散距离要求。
1.直通疏散走道的厅、室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5.5.17);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注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下列营业性场所:(一)歌舞厅、夜总会、KTV房等歌舞娱乐场所;(二)游乐场(室)、台球室、棋牌室、电子游戏室等游艺娱乐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前款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取适当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有两个以上标志明显的出入口,疏散通道畅通;(二)公共娱乐场所大厅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可调光灯,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三)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毒、禁赌或者禁止卖淫嫖娼的.警示牌和举报电话。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XX年修订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XX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3月1日公布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我们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供学习参考。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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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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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新规范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
新规范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不同技术要求2015-02-20 14:11:50 【大中小】新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规范》)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技术标准有新的规定。
笔者对新旧版《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一些主要技术标准、要求进行了简单的比较,以期对消防监督员更好地执行规范有一定辅助作用。
一、设置的位置新《规范》规定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1~3层,不应设置在地下2层及2层以下,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设置楼层没有限制,且对袋形走道根据不同用途限制在25~40米间。
二、面积新《规范》对设置在建筑内地下一层、地上4层以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面积有明确的限定:一个厅、室,即一个独立单元或俗称一个包房,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如超过200m2,则应进行防火分隔。
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对防火分区的面积进行限定: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超过2500m2。
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地下1层、地上4层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三、疏散出口数量新《规范》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规定: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公共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如果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
四、楼梯间的设置新《规范》对设置在建筑内地下1层、地上4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要求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要求5层以上的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
“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1.14、5.1.15 针对我国放映游艺场所火灾特点,为减少火灾损失和伤亡,规定了有关防火设计要求。
有关规定还与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进行了协调。
近几年,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多,损失惨重。
由于公共娱乐场所定义比较困难,故本规范未给出明确的定义。
本规范所指放映游艺场所主要指本条所规定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场所。
1 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布置在口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
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内,火灾时疏散出门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2 “一个厅、室”是指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且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门,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12.05.2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于2006年1月8日国 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 起开始实施。这是一部指导、规范和保障娱 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行政法规,对 于建立完善娱乐场所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娱 乐场所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娱乐场所管理的原则
七、包厢或包间不得设置隔断、不能反锁 包厢或包间不得设置隔断、 包厢或包间不得设置隔断
《条例》第十六条对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 治安防范设施作出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 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 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本条规定单指娱乐场所中的歌舞娱乐场所。规 定在保障个人空间安全性的同时增加了歌舞娱乐场 所包间、包厢的透明性要求,以期对这一行业加强 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对歌舞娱乐场所发生卖淫嫖娼、 赌博、吸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起到遏制作用,同时 也是保护消费者和歌舞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免受不法 侵害的有效措施。
十一、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并留存 天 十一、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并留存60天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 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 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 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 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 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本条是关于娱乐场所与从业人员人事管理的规定。建立从 业人员名簿,是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的基础,只有对从业 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保存,才便于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 管理,便于公安、文化、工商等政府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从 而杜绝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入娱乐场所,保障娱乐场所内广 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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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装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降级。
【保温】采用内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火A级的保温材料。
【保温】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人防】下列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当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人防】公共场所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应采用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常开防火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常闭防火门,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其他部位的防火门,宜选用常闭的防火门;【人防】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按该场所建筑面积乘以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其人员密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录像厅、放映厅人员密度指标为1.0人/㎡;2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度指标为0.5人/㎡。
【人防】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人防】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商业营业厅等公众活动场所的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当地面照度较大时,可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建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自报】歌舞娱乐场所中经常有人滞留的房间和可燃物较多的房间设置火灾探测器【建规】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建规】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建规】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建筑等;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5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建筑;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建规】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中庭;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建规】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建规】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Lux;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Lux;【建规】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1医疗建筑、旅馆、公寓、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4 六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建规】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图示】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子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建规】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
【图示1】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图示3】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图示4】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图示1】【图示3】【图示4】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图示6】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图示1】。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图示2】。
【建规】木结构民用建筑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下表的规定。
木结构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单位:m)【建规】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①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
②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③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④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建规】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1-1的规定计算确定。
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图示1】标准层平面示意图1-1标准层平面示意图2-2标准层平面示意图3-3表5.5.21-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确定。
【图示2】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图示3】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1人/㎡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计算;【图示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灭火器】1歌舞娱乐场所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严重危险级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Q=1.3K SU3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