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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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1.14、5.1.15 针对我国放映游艺场所火灾特点,为减少火灾损失和伤亡,规定了有关防火设计要求。

有关规定还与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进行了协调。

近几年,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多,损失惨重。

由于公共娱乐场所定义比较困难,故本规范未给出明确的定义。

本规范所指放映游艺场所主要指本条所规定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场所。

1 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布置在口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

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内,火灾时疏散出门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2 “一个厅、室”是指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且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门,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1999-03-2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32509

1999-03-2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32509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261号【发布日期】1999-03-26【生效日期】1999-07-01【失效日期】2006-03-01【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1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3月26日1999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1.14、5.1.15 针对我国放映游艺场所火灾特点,为减少火灾损失和伤亡,规定了有关防火设计要求。

有关规定还与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进行了协调。

近几年,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多,损失惨重。

由于公共娱乐场所定义比较困难,故本规范未给出明确的定义。

本规范所指放映游艺场所主要指本条所规定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场所。

1 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布置在口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

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内,火灾时疏散出门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2 “一个厅、室”是指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且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门,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6号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6号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4日文化部令第六号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一)歌厅(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咖啡厅等);(二)舞厅;(三)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四)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第四条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五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一)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三)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四)设施设备资料;(五)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六)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七)经营管理规章。

第六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文件,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七条申办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KTV建筑设计规范

KTV建筑设计规范

《KTV设计规范》一、相关法律法规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的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二、KTV的空间布局1.大堂大厅应明亮宽敞。

材质上,要选用耐脏、易清洁的饰面为材料,地面与墙面采用具有连续性的图案和花色,以加强空间立体感,同时,还要注意减少噪音的影响。

收银台的高度也要适中,过高会有拒人于外的感觉,过低又有不安全感,适当的高度在110~120厘米之间,或取107、108、126厘米。

2.走廊KTV走廊太窄会让人有局促感,而宽敞的走道给人安静而温馨的感觉。

主通道最好不低于1.8米,次通道不低于1.3米。

精心设计的走廊,可以使过道的沉闷一扫而空,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歌舞娱乐场所审批流程

歌舞娱乐场所审批流程

歌舞娱乐场所审批流程一、娱乐场所审批的受理范围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娱乐等场所。

但是,只对本单位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业性舞会、卡拉OK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审批范围。

根据文化部有关文件精神,暂不受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设立申请。

二、审批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标明每个包厢的名称和使用面积)。

6、消防部门出具的场所消防安全合格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营业面积市区娱乐场所营业面积最低要求为400平方米,县市娱乐场所营业面积最低要求为200平方米。

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四、设立地点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以下地点: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搂);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内;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一层);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门口与门口的交通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对申请人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的书面同意书。

五、审批流程1、受理核查。

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合格后,发给申请人统一格式的书面声明核查文书,由申请人到相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原工作单位等进行相关内容核查;2、实地勘察。

经核查属实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到拟设立场所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的内容为位置是否在禁止的地点设立以及核定消费者人数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8 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自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歌舞娱乐场所办事指南

歌舞娱乐场所办事指南

歌舞娱乐场所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事项: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武强县文广新局五、审批条件(一)申请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3.居民住宅区;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编号: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企业名称:网吧名称:本人在申请表格中所填事项及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证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含任何虚假成份,谨此确认,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办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申请日期:年月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印制一、变更申请立项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注:1、“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资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其它问题在“备注”栏填写。

2、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第四、第五、第六项材料(自有房产的,无需提供第六项材料)。

3、本表没有标明的文件,可在后面空格栏填写,不够填时,可另备纸张续填附后。

二、变更申请发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注:1、“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资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其它问题在“备注”栏填写。

2、租赁他人场所立项时没有提供租赁合同的,需提供第二项材料。

3、本表没有标明的文件,可在后面空格栏填写,不够填时,可另备纸张续填附后。

三、申请书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填写申请单位名称)在(填写已开办网吧的详细地址)设立(填写网吧名称),拟变更。

(填写变更的具体项目名称)现向贵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四、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填报说明:没有变更的项目不要填写。

五、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填报说明:1. 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写内容包括: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和具体部门,职务。

2. 本页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附后。

六、经营场所变更情况登记填报说明:该表要求填写变更后的场所情况。

七、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八、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九、变更申请立项审批部门意见十、变更申请发证审批部门意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行政许可手册歌舞娱乐场所设立规范

行政许可手册歌舞娱乐场所设立规范

娱乐场所设立1-1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一、申报条件(一)概念娱乐场所是指以营业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其中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的,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

(二)设立条件1、有单位名称,且符合行业特点;2、开办人员和从业人员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要求;3、有固定的住所,且使用面积达到要求;4、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5、有符合规定的技术监管设备;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7、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8、申请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资投资规定;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一)筹建提供的材料1、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的申请报告;2、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公司章程;3、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和核查材料;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5、申请设立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6、非申请场所拟任法人(负责人)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场所拟任法人(负责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终审提供的材料1、文化部门下发的娱乐场所筹建文书;2、《歌舞娱乐场所审批表》;3、经营场所内部平面示意图;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5、证明公示符合的相关材料(公示样本、照片等);6、娱乐场所设施设备清单;7、娱乐场所技术监管系统安装合同;8、验资报告;9、环保部门出具的该经营场所边界噪声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文书;10、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该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文书;11、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应提交商务部门核发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12、非申请场所拟任法人(负责人)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场所拟任法人(负责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3、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护娱乐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和消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牷(二)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牷(三)兼营营业性娱乐项目的场所牷(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四条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保障娱乐场所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领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六条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除尘滤布检查及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案件的查处。

市、州(地区)和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娱乐场所的职责分工,由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牷(二)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发展规划牷(三)负责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牷(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牷(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经营、管理的实际,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保证和促进娱乐场所繁荣、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八条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相关材料,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审核权限,经当地文化、公安、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1.14、5.1.15 针对我国放映游艺场所火灾特点,为减少火灾损失和伤亡,规定了有关防火设计要求。

有关规定还与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进行了协调。

近几年,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多,损失惨重。

由于公共娱乐场所定义比较困难,故本规范未给出明确的定义。

本规范所指放映游艺场所主要指本条所规定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场所。

1 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布置在口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

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内,火灾时疏散出门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2 “一个厅、室”是指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且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门,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文化部文化市场业务手册之歌舞娱乐场所

文化部文化市场业务手册之歌舞娱乐场所

文化部文化市场业务手册之歌舞娱乐场所1. 引言本手册旨在指导并规范歌舞娱乐场所的文化市场业务操作,以确保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文化发展。

文化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手册将介绍歌舞娱乐场所的定义、审批程序、经营要求和监管措施等内容。

2. 歌舞娱乐场所的定义歌舞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提供以歌唱、舞蹈等形式的娱乐为主要内容的场所。

主要包括酒吧、夜总会、KTV、迪厅等类型的场所。

3. 审批程序文化部对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如下:3.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格:包括场所名称、经营范围、地址、法人代表等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需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安全消防报告:提供相关消防设施和安全措施的检查报告。

•噪音检测报告:提供噪音检测报告以确保场所符合相关规定。

•其他必要材料:根据具体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2 审批流程审批流程包括准入审批和日常监管两个阶段。

3.2.1 准入审批•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至文化部。

•审查和评估:文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对初步通过审核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认证。

•批准或驳回:文化部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场所的经营。

3.2.2 日常监管•定期检查:文化部将定期对已批准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检查,确保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临时检查:根据需要,文化部可以随时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临时检查,以保证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

•处罚措施:对各类违法行为,文化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经营要求为了确保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安全和市场竞争公平,文化部规定以下经营要求:4.1 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歌舞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安全设施和设备:场所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紧急疏散通道、监控设备等,以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常规维护和检查:歌舞娱乐场所应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讲解
2012.05.2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于2006年1月8日国 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 起开始实施。这是一部指导、规范和保障娱 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行政法规,对 于建立完善娱乐场所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娱 乐场所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娱乐场所管理的原则
七、包厢或包间不得设置隔断、不能反锁 包厢或包间不得设置隔断、 包厢或包间不得设置隔断
《条例》第十六条对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 治安防范设施作出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 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 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本条规定单指娱乐场所中的歌舞娱乐场所。规 定在保障个人空间安全性的同时增加了歌舞娱乐场 所包间、包厢的透明性要求,以期对这一行业加强 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对歌舞娱乐场所发生卖淫嫖娼、 赌博、吸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起到遏制作用,同时 也是保护消费者和歌舞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免受不法 侵害的有效措施。
十一、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并留存 天 十一、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并留存60天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 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 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 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 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 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本条是关于娱乐场所与从业人员人事管理的规定。建立从 业人员名簿,是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的基础,只有对从业 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保存,才便于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 管理,便于公安、文化、工商等政府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从 而杜绝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入娱乐场所,保障娱乐场所内广 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2.0.3 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尚应切合以下规定:1.不该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出门进口地坪的高差不该大于10m;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该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结安全出口的分散走道的门外,不该开设其余的门窗洞口;3.一个厅、室的分散出口不该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 时,可设置一个分散出口;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应设置防、排烟设备。

2.0.4 歌舞娱乐场所不该毗邻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室建筑内,不该毗邻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库房,不该在居民住所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2.0.5 歌舞娱乐场所不该设置在锅炉房(包含直燃型汲取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0.6 歌舞娱乐场所内不该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2.0.7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需要联动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备的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2.0.8 歌舞娱乐场所与其余建筑相毗邻或附设在其余建筑物内时,应该依据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与其余场所之间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 的非焚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非焚烧体楼板分开。

当墙上一定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3 安全分散3.0.1 歌舞娱乐场所的分散出口数目和分散距离应切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且分散出口数目不该少于 2 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 时,可设置 1 个分散出口。

3.0.2 歌舞娱乐场所分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该小于1.40m,其分散总宽度,除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还有规定外,应依据其经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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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
编号: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企业名称:网吧名称:
本人在申请表格中所填事项及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证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含任何虚假成份,谨此确认,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办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印制
一、变更申请立项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注:1、“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资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其它问题在“备注”栏填写。

2、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第四、第五、第六项材料(自
有房产的,无需提供第六项材料)。

3、本表没有标明的文件,可在后面空格栏填写,不够填时,可另备纸张续填附后。

二、变更申请发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注:1、“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资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其它问题在“备注”栏填写。

2、租赁他人场所立项时没有提供租赁合同的,需提供第二项材料。

3、本表没有标明的文件,可在后面空格栏填写,不够填时,可另备纸张续填附后。

三、申请书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
(填写申请单位名称)在
(填写已开办网吧的详细地址)设立(填写网吧名称),拟变更。

(填写变更的具体项目名称)
现向贵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四、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填报说明:没有变更的项目不要填写。

五、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填报说明:1. 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写内容包括: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和具体部门,职务。

2. 本页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附后。

六、经营场所变更情况登记
填报说明:该表要求填写变更后的场所情况。

七、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审查意见
八、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
九、变更申请立项审批部门意见
十、变更申请发证审批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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