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第四条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青岛市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优化监督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是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提高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提升的重要手段。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进行优化,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更有利于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环境;更有利于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打造在全省立标杆、在全国有影响的“青岛建造”品牌。
二、质量监督范围、工作方式(一)监督工作范围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跨度。
监督工作的空间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质监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青建管字〔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市、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强化工程质量监管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落实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委托第三方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抽查工作时间和范围(一)抽查工作时间抽查工作从2020年7月开始至2021年6月结束,原则上每月进行1轮,共进行12轮。
(二)抽查工作范围抽查工作范围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抽查工作内容抽查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及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等。
(一)工程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情况受检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法人授权书、质量责任承诺书签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配备,各方责任人到场履职情况等质量行为情况。
(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受检工程相关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情况。
(三)工程质量技术资料情况受检工程施工质量技术相关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四)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情况受检工程扬尘治理“六项措施”落实等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情况。
三、抽查工作程序1.受托机构随机组织人员,组成抽查组,直奔受检工程,出示“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告知书”(附件1)并亮明身份,交底抽查工作内容和配合工作要求,听取工程概况介绍,深入现场开展实体检查,查阅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向现场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2.工程抽查有关情况,抽查组进行详细记录,存在问题当场向受检单位书面反馈。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各方建设主体质量行为,确保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监工作导则》等国家、省、市各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包括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新产业团地和新材料团地)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及抢险救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职责第四条高新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是本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站)受区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高新区建设工程的日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建设单位、勘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区建设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青岛市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和项目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惩罚。
第六条区建设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依照高新区建设市场主体管理考查办法规定的事项,对各建设主体进行管理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七条区质安站对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程序的合法性;(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勘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及检测机构等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三)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原材料、预拌混凝土、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监理资料等工程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六)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置;(七)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和备案;(八)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九)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惩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实施政惩罚;(十)了解和掌握本地域工程质量状况;(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
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一、引言本文档旨在为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提供详细的管理导则。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是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合法、安全、高质量完成的重要环节。
本导则将从施工现场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阐述,旨在引导监理人员高效、规范的履行职责。
二、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布置1.1 施工现场布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1.2 施工现场应设立明确的出入口,保障人员的进出顺畅。
1.3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清洁,防止杂物积累。
2.材料管理2.1 施工现场应建立材料清单,明确材料来源、数量和规格。
2.2 材料储存应遵循相关标准,防止损坏和浪费。
2.3 已经验收的材料应与清单核对,确保质量和数量无误。
3.机械设备管理3.1 施工现场应有专门负责机械设备管理的人员,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维修工作。
3.2 机械设备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3.3 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
4.劳动力管理4.1 施工现场人员应持有效的安全培训证书,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
4.2 劳动力配备应根据施工规模和工期合理确定,确保工程进度。
4.3 施工现场应建立劳动力考勤制度,记录出勤情况。
三、质量控制1.施工方案审核1.1 监理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逐项审核,确保合理性和可行性。
1.2 施工方案中包含的施工工艺、技术要求等应与相关标准相符。
1.3 施工方案中的材料、设备选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质量性能。
2.工程质量检查2.1 监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2 检查内容包括施工质量、施工图纸符合性、施工工序合理性等方面。
2.3 检查结果应记录并报告项目负责人,及时跟踪整改情况。
3.施工工艺控制3.1 监理人员应参与施工工艺的制定,并对工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2 施工工艺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青政发[1993]95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1993.06.21【实施日期】1993.06.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通知(青政发<1993>9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工程(含与建筑工程一并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和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统称县级市、区建委)按照权限分工,主管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质监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区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二)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三)审查认定工程质量等级;参与评选本市的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四)按照分工负责施工企业质监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协助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五)监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执行,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并负责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六)参与本地区采用和推广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七)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综合工程质量信息,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八)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给予处罚。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1)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1)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
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第四条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 1 -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青岛市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目录
01 修改决定
03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
02 第一章总则 04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目录
05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
07 第七章法律责任
06 第六章监督检查 08 第八章附则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 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虚假招投标、串通投标等行为。
第十三条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人书面提 出,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劳务 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 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对“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 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 等27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 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市政公用工程是指给水、排水、再生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对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称市内四区)区域内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五市(以下称三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指定内部专门机构实施,也可以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区(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条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内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巡查和调查取证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doc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质字〔2010〕10号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提升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程度,促进建筑施工技术进步,根据《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青政字〔2009〕67号)、《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0〕8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产品管理要求(一)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是全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以及预拌砂浆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情况。
(二)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制度。
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向市质监站申请办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企业管理手册》),办理《企业管理手册》应符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手册条件》(见附件1);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手册条件》要求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手册条件》的,予以发放《企业管理手册》。
未取得《企业管理手册》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三) 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
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手续。
具体办理应符合(见附件2)《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条件》要求。
未办理登录的预拌砂浆产品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销售和使用。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第二十五条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应当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实行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中标承诺到岗到位,不得随意变更、缺位。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等存在质量隐患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负责将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性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二)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深基坑、复合地基、桩基础、钢结构、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建筑智能化等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三)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四)负责组织对存在结构安全或者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的工程进行抢修;(五)负责处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处理。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规定的相应行政许可和认证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一条开发对外出售的`商品房屋,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质量保证手续。
第三十二条发生涉及地基基础或者主体结构的工程质量缺陷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共同委托有资质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施工活动。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定期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整改。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筑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15•【字号】青建质监字[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7]5号)各科室: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方便群众、维护消费者权益,公正快捷地处理质量投诉,切实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市建委《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受理范围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验收后并不超过保修期限范围内发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诉范围。
3、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1)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2)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3)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的;(4)投诉受理机关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5)未曾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反映的投诉;(6)提出退房要求的投诉;(7)涉及经济赔偿的投诉;(8)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述质量缺陷的投诉;(9)其他依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二、受理程序1、站总工办是站设立的专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对外受理质量投诉,对内协调处理质量投诉并跟踪督办、汇总、反馈质量投诉情况。
2、站总工办投诉受理人员,应认真作好投诉接待和记录工作,耐心解答。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市政公用工程是指给水、排水、再生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对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称市内四区)区域内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五市(以下称三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指定内部专门机构实施,也可以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区(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条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内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巡查和调查取证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23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商、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第七条外地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地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登记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发包单位使用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的企业。
第八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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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修正)
来源:作者:日期:201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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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3-6-21 【实施日期】1993-6-21 【发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文号】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3)95号
(1993年6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3)95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工程(含与建筑工程一并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城乡建设委员员会以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统称县级市、区建委)按照权限分工,主管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质监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区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三)审查认定工程质量等级;参与评选本市的优秀设计、优质工程;
(四)按照分工负责施工企业质监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协助施工企业建立质量健全保证体系;
(五)监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执行,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并负责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
(六)参与本地区采用和推广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
(七)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综合工程质量信息,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八)受建委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给予处罚。
第七条质监机构须在同级建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和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质监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
质监站站长和专职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质监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质监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检验测试机构,配备必需的质监仪器和用具,完善质监手段,提高质监水平,保证质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质监分工
第十条市质监机构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下列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一)二万平方米以上(不含二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工程;
(二)三千平方米以上(不含三午平方米)民用单体建筑工程;
(三)工业建筑工程;
(四)市质监机构认定应由其进行质量监督的工程。
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质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以外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各县级市、黄岛区、崂山区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质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铁路工程和军事设施工程(含营区内营房建筑工程)原则上分别由铁路部门、军队的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但属火车站工程和军队承建的地方工程(含营区外的军队非军事设施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按前条规定的分工负责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省驻青各专业质监机构和国家大中型工程临时设立的现场质监机构,工程质量监督范围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质监程序和内容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按其质量分优良、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四条凡属本市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到质监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否则不准开工。
第十五条质监机构对其监督的工程,一般实行直接监督,但对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可实行间接监督。
第十六条实行直接监督的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报告前十五日,向负责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
(二)质监机构对实行监督的工程,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确定质监员并通知建设、施工单位。
质监员按质监工程的施工面积,每三万至五万平方米配备一名。
(三)建设单位持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文件、准予开工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市或县级市、区建委提交开工报告。
(四)工程开工前,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开工条件进行核查。
(五)基础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签证,并经质监员评定、签证后,转入上部主体结构施工。
(六)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质监机构应不定期地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主要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并经质监机构核验、评定和签证。
未经质监机构核验认可或主体工程经核验不合格的,不得转入装饰工程施工。
(七)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和初验,并将质量评定文件和该全部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提前十五天报送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对竣工技术资料进行核查,并现场核验后,确认工程质量等级,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证书。
凡未经质监机构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实行间接监督的工程,原则按直接监督工程的程序进行;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实施具体监督,并办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签证手续,质监机构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必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质检人员,健全与企业资质相适应的检测手段。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的质检人员,须经市质监机构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外省、市入青施工企业的质检人员须持原地区颁发的质检人员考核证件,经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注册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指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检查工程质量;委托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工程师负责检查工程质量,并代表建设单位参与检查评定工程质量,办理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签证,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二条质监人员有权持证进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必要的工程资料。
质监人员对被检单位提供的技术、业务内容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质监机构和市或县级市、区建委报告。
施工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质监机构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并报质监机构备案。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和在质量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质监人员,由人民政府或建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无证或越级施工的,依法责令停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即开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三)对违反技术规范、规程或不按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伪造、涂改技术资料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4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可视情降低其技术资质等级。
罚款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质监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质监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而不制止、不报告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直接造成所监督的工程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不按规定内容和程序实施监督,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在工程质量评定中,弄虚作假,任意提高或降低质量等级的;
(五)循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乱纪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活动,可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监督费。
监督费收取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对本市市政工程和建筑构件的质量监督,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
(1998年8月24日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1、第六条(八)项修改为:“受建委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给予处罚。
”
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无证或越级施工的,依法责令停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即开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三)对违反技术规范、规程或不按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伪造、涂改技术资料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4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可视情降低其技术资质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