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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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住建部5号部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由我站稽查管理科负责接件受理,并组织核查现场开工情况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五个工作日完成)。

经站内工作流程确定监督工作小组后,由稽查管理科转达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管工作。

(一)受理的三种情况:1.手续齐全正常介入2.有报建号介入3.需特殊介入(二)现场复核的两种情况:1.未开工工程,复核后正常介入2.已有形象进度的工程,上报分管站长,经站领导研究后稽查科进行受理,受理后送职能科室科长提名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经分管站长及站长审核批准后,由稽查科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职能科室科长负责下达到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1. 由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书(方案)的编制。

2.进入现场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参加,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管理,确定质监站参会人员:(1)政府投资、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型公用项目,需分管站长带队参加;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监项目由站长或分管站长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科长、副科长带队参加;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小组组长带队参加。

3.监督工作计划的审核由监督科室科长或副科长初步审核,最终报总工室审定批准,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4.由监督工作小组组长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监督职能科室科长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站内参会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审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注重事前预防、全过程控制和事后监督。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与力量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明确组织编制、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提供所需的设备、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原则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专业性,对于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二)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工程质量计划、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试验等;(三)组织实施对建设工程的抽查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四)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对合格的工程予以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五)建设工程的质量维修,对工程竣工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维修处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包括责任追究机制、投诉举报机制、信息管理机制等。

完整版)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完整版)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完整版)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兰州西至武威南增建二线,该房建工程位于兰武线各站内,建筑结构为框架结构低层建筑,基础为井桩基础,填充墙采用粘土空心砖。

土建与给排水、采暖、电照、通信、信号各专业需配合施工,预埋件及预留孔洞较多,工程地质情况较为复杂。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前准备工作,如熟悉设计文件,核对施工图纸,参加技术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以及检查开工准备情况。

对于土方工程,监理工程师需要审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复核施工放样测量资料,按设计和施工规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进行查验和验收。

此外,需要对隐蔽工程、重点部位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主体工程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和钢结构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楼地面、门窗、抹灰、涂料等。

屋面工程包括卷材屋面,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采暖、电气照明工程。

竣工验收是监理工作的最后一步。

在土方工程方面,监理工程师需要审批施工方案,重点审查开挖方式、支护形式、临时排水措施、回填方案及施工安全措施。

此外,需要复测承包单位上报的基础工程轴线定位点、水准基点。

在土方开挖控制方面,需要注意地下水位降至基坑底0.5m以下,雨季施工时,应在基坑周围设置排水通道。

同时,需要检查基坑支护和地基土不得超挖、扰动。

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共同验槽,见证检测地基承载力。

在回填土方面,需要控制回填程序,防止引起不均匀沉降。

监理工程师需要见证检验回填土压实度,并检查回填土的高程、表面平整度。

During XXX earth filling。

XXX should be checked to control the layer thickness。

n passes。

and water content.XXXXXX1.XXX.2.XXX。

XXX supervising engineer。

design unit。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O一O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作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全文《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共分为总则、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责任追究和附则四部分,自20xx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6日,下面是详细内容。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

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施工安全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第六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七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 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 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 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 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1.5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提交相关资料,监督机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4)其他需要的文件。

2.3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4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3.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告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活动。

3.2《计划》应明确工程项目的监督依据、监督方式、随机抽查重点、监督联系人等内容。

住建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含地铁)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抽查.本细则所称监督抽查是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和执法监督活动。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协助调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依据本地区相关规定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市、区职责和管理权限分工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手段,适应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需要。

第二章监督工作职责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统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等工程建设的质量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十条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发稿时间:2012-07-26 阅读次数:428)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与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X,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规X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深基坑工程与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XX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与验收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检测和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 XX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雨花、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含沿江)等五区与溧水、高淳两县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监督手续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房屋建筑工程进度监理细则(全套)

房屋建筑工程进度监理细则(全套)

房屋建筑工程进度监理细则(全套)1. 前言本文档旨在为房屋建筑工程进度监理提供相关细则和规定,以确保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保证工程按时完成。

监理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监理工作。

2. 监理范围2.1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工期安排合理,并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影响工期的问题。

2.2 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对各个施工阶段的进度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设备安装等。

3. 监理职责3.1 监理人员应定期与业主、施工方和设计方进行沟通,了解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可能影响进度的问题。

3.2 监理人员应及时记录并报告工程进度的异常情况,如施工延期、工程质量问题等,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3.3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对计划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特别关注。

4. 监理程序4.1 监理人员应在工程开始前与施工方进行详细的进度计划编制,并定期对计划进行评估和更新。

4.2 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周期进行工作,并完成相应的监理报告。

4.3 监理人员应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和施工进度的测量,确保施工方按照计划进行工作。

4.4 如发现工程进度异常或存在问题,监理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与业主、施工方和设计方进行沟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5. 监理报告5.1 监理人员应在每个监理周期结束时编制监理报告,详细记录工程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5.2 监理报告应及时提交给业主、施工方和设计方,并根据需要进行解释和汇报。

5.3 监理人员应在工程完成后编制最终监理报告,总结全过程的监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 监理纠纷处理6.1 如出现与施工进度相关的纠纷,监理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约定,采取适当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等。

6.2 如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监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调查和鉴定,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细则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细则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业主或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项工作。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效果的实现,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需要遵循一系列的细则和规范。

以下是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一揽子细则。

一、监理资质要求1.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具备监理经验。

2.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关监理许可证和执业资格,并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

二、监理机构的责任1.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执行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2.监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按照计划和方案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监理机构应及时向业主或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4.监理机构应参与并协调与工程有关的各方,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5.监理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并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和资料档案。

三、监理的工作内容1.监理机构应对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进程顺利。

2.监理机构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达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3.监理机构应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4.监理机构应对工程的合同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方履行合同义务。

5.监理机构应对工程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友好。

四、监理的权利和义务1.监理机构有权参与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2.监理机构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质量验收,提出整改意见并追踪整改情况。

3.监理机构有义务保守工程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4.监理机构有义务向业主或委托人提供及时、真实和准确的监理报告。

五、监理的终结和验收1.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完工前提出监理终结报告,对工程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

2.监理机构应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工程的质量、合同和相关法规是否符合要求进行评价。

(完整版)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完整版)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完整版)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文档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引言1.1 目的和范围1.2 定义和缩略语2.监理组织与人员2.1 监理组织机构设置2.2 监理人员配备要求2.3 监理人员职责和权限3.监理文件管理3.1 监理合同3.2 施工图审查报告3.3 监理日志3.4 进度计划和月报3.5 变更管理4.施工现场监理4.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4.2 施工现场的巡视和监督 4.3 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4.4 安全生产监督4.5 环境保护监督5.资金和进度管理5.1 质量费用和进度管理5.2 验收支付和目标成本控制6.文件和资料管理6.1 监理报告6.2 工程变更通知书6.3 竣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6.4 检查报告的归档和保管7.纠纷解决与验收7.1 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措施 7.2 工程竣工验收7.3 完工资料的归档和保管【附件】附件一:监理合同范本附件二:施工图审查报告格式附件三:监理日志样本附件四:进度计划模板附件五:变更管理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工程法建筑工程法是指对建筑工程的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是建筑工程施工方与监理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明确了监理方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监理费的支付等事项。

3. 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报告是监理方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后,出具的有关施工图纸符合设计要求的评价报告。

4. 工程变更通知书工程变更通知书是在施工过程中,由监理方向施工方发出的对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变更要求通知。

【文档2】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施工管理细则1.引言1.1 目的和范围1.2 定义和术语2.监理组织与人员2.1 监理组织机构设置2.2 监理人员职责和权限2.3 监理人员配备要求2.4 监理人员培训与考核3.施工文件管理3.1 施工合同3.2 施工图纸与技术文件3.3 施工方案与施工组织设计3.4 变更管理与审批4.现场监理管理4.1 施工前准备工作4.2 施工现场巡视和检查4.3 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4.4 安全生产监督与事故处理4.5 环境保护监督与管理5.工程质量管理5.1 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5.2 原材料和设备管理5.3 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评定5.4 工程保修期管理6.工程进度管理6.1 施工进度计划编制6.2 施工进度控制和调整6.3 施工进度报告和评价6.4 工期延误处理与索赔7.工程成本管理7.1 质量成本管理7.2 变更管理与费用控制7.3 工程结算与支付【附件】附件一:监理合同范本附件二:施工图审查报告样本附件三:监理日志表格附件四:进度计划模板附件五:变更管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建筑法是指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监督机构依法协助调查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同时依据《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及监督方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第四章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重点抽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
(二)随机抽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
(三)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八条工程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后,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地区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不同类型受监工程的普遍规律,制定的兼具通用性和预见性的告知工作计划。
监督机构可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类别、特殊性和过程实际监管状况,及时调整、深化并编制有针对性的适用于受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方案》,确保有效监督。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细则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细则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细则1. 引言为了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监理细则,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2. 监理范围本监理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中的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3. 监理资格和要求1.监理人员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

2.监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监理经验。

3.监理人员应全程参与监理工作,并于每个监理周期完成监理报告和监理意见书等文件的编制。

4. 监理程序1.开工前监理–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监理人员应对土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及主要节点施工进行检查,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测。

–监理人员应记录检查结果并发表监理意见书。

2.施工阶段监理–监理人员应对各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监理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监理人员应每月编制施工月报,并在每周召开工作例会。

3.竣工验收监理–监理人员应参与施工过程中的砌筑、内外墙饰面和装修等工作的验收。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编制竣工质量鉴定报告。

4.返修返工监理–监理人员应对返修返工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发表处理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监理人员应对返修返工工程进行抽测,评定整改效果。

5. 监理报告和监理意见书1.监理报告应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的记录和分析,提出问题和改进措施。

2.监理意见书应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要求,并要求承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3.监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监理报告和监理意见书,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6. 监理检查1.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包括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及文明施工问题,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措施。

2.监理人员应每周进行例行检查,并在情况复杂或重大决策前进行特别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3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3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运作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评估,加强对监督人员培训和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规定监督工作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监控和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计划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范围和方式方法。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有效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工程和重大风险工程的监督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加强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计划的评估和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督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监督人员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机制,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确保监督人员具备必要的监督技能。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及时纠正监督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监督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房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房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房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了规范房建工程的监理工作,提高监理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房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

3、房建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以实现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

二、监理机构与职责1、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委托合同设立相应的监理机构,并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监理人员。

2、监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3、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5、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三、监理内容与程序1、质量控制:对原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2、安全控制: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进度控制: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

4、投资控制:对工程投资进行监督和控制,防止投资超预算或浪费。

5、合同管理: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6、信息管理:对工程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7、组织协调:对各方关系进行协调和处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8、验收与保修:参与工程验收,并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9、其他事项: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

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为了规范和指导工程监理工作,提高监理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2、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工程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二、监理职责与权利2、1监理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确保监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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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成文日期:2007-04-17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质量通知编号:青建管字〔2007〕21号索引号:00511773401020320070013标题: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手段,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章监督机构工作职责与权限第七条按照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

第九条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等工程建设的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条对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按委托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及时、如实作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记录和工程质量监督文件签发、收集以及监督档案的整理工作。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四条参与组织本地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优质(精品)工程的评选。

第十五条参与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评价。

第十六条受理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重新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等强制性措施,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责任单位。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监督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收取以下质量文件(资料):1、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工程地质勘查报告;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批准书;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7、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8、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对经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法定程序的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告知第二十条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后,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情况,制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2、监督人员的组成;3、编制依据;4、监督程序;5、监督内容;6、监督形式;7、监督方法;8、监督措施;9、告知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督机构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实际质量状况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调整《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以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

第五章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第二十三条监督机构应结合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情况加强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将所发现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

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2、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1、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登记、施工许可等工程项目报建情况;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建立情况以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3、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情况;4、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规模、结构体系、重要使用功能、工程用途等重大设计变更重新报审情况;5、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员的变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情况;6、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第二十七条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1、勘察、设计单位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或补充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参加地基验槽、桩基础、地基处理、钢结构(含网架)、预应力、建筑幕墙、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及有关重要部位质量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文件签证情况;3、参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1、分包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管理人员资格和配备情况;2、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3、施工现场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和执行情况;5、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6、工程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执行情况;7、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进场检查、检验和使用情况;8、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 工程的检查评定情况;9、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隐蔽前按规定告知监督机构情况;10、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11、工程质量检测和有关功能性试验实施情况;12、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1、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监理机构建立、人员资格配备和到位情况;2、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与措施)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监理工作中的执行情况;4、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日常巡视和平行检验监理情况;5、对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使用或安装前的检查验收和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6、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 工程的质量验收检查组织情况和质量文件的签认情况;7、对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复查和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报告情况;8、对分包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的核查情况;9、对施工质量评价情况;10、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等。

第三十条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2、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审核人、试验人)资格情况;3、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4、检测内容、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情况;5、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真实性和质量检测文件签证情况。

第六章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第三十一条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应以巡检抽查为主,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检自评的基础上,采取施工作业面的巡检抽查和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并辅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等手段。

第三十二条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1、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2、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资料及结构实体检验报告;3、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4、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等。

第三十三条下列关键部位(工序)为工程质量重点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在其隐蔽或质量验收前二个工作日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到现场监督检查:1、地基与基础工程(1)地基基槽(坑)隐蔽、挖(钻)孔桩基底隐蔽;(2)桩基础、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3)基础(地下室)结构工程隐蔽;(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2、主体结构工程(1)结构转换层钢筋隐蔽;(2)钢结构(含网架)、预应力结构和其他特殊结构工程隐蔽;(3)主体结构工程隐蔽;(4)主体结构质量验收。

3、装饰装修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1)建筑幕墙结构隐蔽;(2)大型公共建筑装修工程的吊顶和管道、线路、重要设备隐蔽等。

4、其它应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下列重要部位(工序)为工程质量重点巡检抽查项目,施工单位在其隐蔽前应提前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情况安排监督抽查:1、地基与基础工程(l)地基验槽;(2)桩基础工程打试桩;(3)桩基础桩身完整性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地基处理工程地基承载力检测;(4)基础钢筋工程隐蔽;(5)地下室防水工程隐蔽。

2、主体结构工程(1)一层钢筋工程隐蔽;(2)顶层钢筋工程隐蔽。

3、装饰装修工程(1)墙体保温节能施工及建筑门窗安装;(2)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施工;(3)屋面及有防水要求房间的防水工程施工;(4)厨卫排烟(气)道安装施工。

4、建筑设备安装工程(1)建筑给排水、通风、空调管道安装施工;(2)建筑电气及智能化安装施工。

第三十五条监督机构在对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对结构工程进行监督检测,未经结构抽样检测或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工程,监督机构不予同意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备案验收和竣工验收,不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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