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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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古希腊法

第一节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古希腊是欧洲最早进入文明社会的地区。古希腊离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两个最早的文明中心很近,无疑深受其影响;而且古希腊城邦国家很早出现并持久存在,这为希腊文明的繁荣提供了制度保证。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学思想对后世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雅典公法对西方近代公法的影响更为深刻。

一、古希腊法的初创阶段

古代希腊位于巴尔干半岛南部,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的西部沿岸。所以,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泛指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希腊文明发祥于克里特岛。约在公元前20世纪,爱琴海区域的克里特岛就已经产生了由农村公社结合而成的早期奴隶制城邦,并有了相关的立法。

约公元前15世纪,克里特文明衰落,古希腊历史进入迈锡尼文明时期,考古发现有刻在泥版上的迈锡尼法。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

二、城邦国家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1)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因遗留下来的“荷马史诗”而得名为“荷马时代”或“英雄时代”。荷马时代末期,随着希腊各地经济的迅速发展,氏族制度解体和阶级分化的进程加速,出现了许多有主权性质的独立的城邦国家,各城邦国家的法律也随之形成。这些城邦国家的政体不一,所使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其中,比较有特点的是斯巴达和雅典:前者以其军事化管理而著名;后者则以民主制而著名,并成为西方文明的摇篮,对此,雅典执政官伯里克利曾自豪地说:“我们的城市向全世界开放,雅典是希腊的学校”。

由于古希腊始终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帝国,所以也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的法律均为习惯法,带有神权法的特征。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各城邦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公元前621年的《德拉古法》、公元前594年的《梭伦立法》、公元前560年的《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440年的《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其中,公元前5世纪的《哥尔琴法典》是希腊早期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律文献。

在这一时期,有一场战争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公元前6世纪,波斯人征服了小亚细亚的希腊城邦,由于他们粗暴干涉城邦事务,引起起义。小

亚细亚各城邦向希腊本土的城邦求援,得到积极响应,但还是被波斯帝国制服了。波斯帝国统治者大流士决定对希腊本土的希腊人实行报复,在公元前490年派出一支远征军在雅典北部的马拉松登陆,遭到希腊人的顽强反抗。10年后,波斯人卷土重来,攻占了雅典,但他们撤退时遭到希腊联合舰队的打击,希腊人取得胜利。这一胜利使希腊各城邦国家免遭东方专制主义的统治,其政治、法律制度继续得以发展,从而对文明作出了独特贡献。

(3)公元前4世纪,马其顿人消灭了希腊各城邦,建立起马其顿帝国。但希腊法并没有随着城邦的消灭而消逝,而是进入希腊化法律时期,开始了希腊法与东方法的交流融合。希腊化法律指适用于希腊人及定居在巴勒斯坦、叙利亚、小亚细亚、埃及和古代近东其他一些国家的希腊化居民的法律的总称。它具有希腊法律制度的一般特征,但不同于希腊法律,是希腊法律和占领地法律相互渗透、融合的产物。

(4)公元前2世纪,随着罗马帝国对原希腊化国家的征服,希腊化法律逐渐被罗马法所取代。

第二节古希腊法的基本特点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点主要表现在:

(1)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古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

(2)古希腊法多是具体规范的堆积,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缺乏可以与罗马法相比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古希腊虽然立法者不断出现,成文法甚多,但缺乏务实的法学家集团,因而对法律的研究和运用没能达到罗马法那么精深的程度。

(3)古希腊法深受其哲学、政治学的影响,注重强调法的“正义”观念,法律在技术处理上有一定的灵活性。

古希腊没有出现象古罗马那样职业化的法官群体,审判人员和陪审团有时不懂法律,即使懂法律的,其兴趣也不在于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款,而是发现所谓“公正”、“正义”等抽象概念。

(4)古希腊法中公法比私法发达。公法对后世国家的影响也较大,这无疑与其崇尚哲学、政治学,注重对国家社会结构及其政体研究的文化传统有关。如雅典,在奴隶制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创立了民主制的国家政体,从梭伦立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到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宪法”,雅典公法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尤其是有关民主政体及行政管理的法制已经相当完备。

(5)古希腊成文法出现较早,但保留下来的十分零散。从公元前7世纪以后,各城邦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但各国法律都没有完整地保留下来。我们所知道的一些著名立法,大多散见于希腊哲学家和历史学家的著作之中。

第三节雅典的法律制度

一、雅典“宪法”

1.雅典“宪法”的形成

雅典“宪法”与雅典民主政治紧密相联,是经历了多次激烈的政治斗争,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形成的。这些旨在推进民主政治的立法相当于以后的根本法,所以赢得了雅典“宪法”的称号。由于雅典“宪法”所达到的高度成就和对后世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古希腊被称为民主制度的摇篮。

雅典是实行城邦民主制的典型代表。雅典产生民主制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它是个领土狭窄的城邦国家,人们相互熟悉,政务简单,这是其实行民主制的先决条件。雅典“宪法”是经过几次改革逐渐建立起来的:(1)公元前8世纪左右,提秀斯进行了改革,设立了以雅典城为中心的中央管理机关。此时,雅典邦法还处于习惯法阶段。

(2)公元前621年,在平民反对贵族操纵司法的斗争中,德拉古被选为执政官,将习惯法加以整理,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主要有三项改革:

①规定公民权取得的条件,即只有自备武装的才有公民权;

②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由公民抽签选举;

③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401人议事会。由于德拉古法维护贵族利益,带有残酷性,又被称为“苛法”,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有所限制。

(3)梭伦立法。公元前594年,梭伦被选为执政官,负责仲裁和立法,他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梭伦立法后来成了希腊化国家法典的楷模。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①颁布“解负令”,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等。

②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代之以财产法定资格。国家重要事务由公民大会通过,元老院要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③首创陪审法院的新制度,这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措施,是公民“参与审判”权利的表现,是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④禁止对他人包括奴隶在内的暴力伤害,使奴隶获得相对人身安全,允许外邦人获得雅典公民权。

亚里士多德曾在《雅典政制》一书中指出:“在梭伦的宪法中,最具有民主特色的大概有以下三点:第一而且最重要的是禁止以人身为担保的借贷;第二是任何人都有自愿替被害人要求赔偿的自由;第三是向陪审法院申诉的权利,这一点据说便是群众力量的主要基础,因为人民有了投票的权利,就成为政府的主宰了。”

这些改革在当时可称得上是一场革命,平民也有权议政,开辟了“主权在民”的新路。除此之外,他在财产、继承、犯罪及刑罚方面还有许多革新。他的法典以完善、简洁、富于弹性为后世称道,在罗马帝国时代仍通行于帝国的旧希腊地区,成为罗马法的“竞争对手”。

(4)克里斯提尼立法。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当选为执政官,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①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从而削弱了以氏族为基础的贵族势力。

②创设了500人议会,由10个部落各选50人组成,用以取代梭伦时期的400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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