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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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下乡管理规定(3篇)

医师下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医师下乡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医师下乡工作的管理,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医师下乡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师。

第三条医师下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农民;(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三)政策引导,自愿参与;(四)规范管理,确保质量。

第四条医师下乡工作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医师下乡的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医师下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二)具备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三)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农村工作环境;(四)自愿参加医师下乡工作。

第六条医师下乡程序:(一)医疗机构根据农村医疗服务需求,制定医师下乡计划,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二)医师自愿申请参加下乡工作,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三)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师下乡计划,对申请医师进行筛选,确定下乡医师名单;(四)医疗机构与下乡医师签订下乡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期限、服务内容、待遇等事项。

第七条医师下乡服务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医师下乡服务期间,所在医疗机构应当继续履行医师的职责,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医师下乡的职责与任务第九条医师下乡的主要职责:(一)开展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二)参与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三)指导农村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工作;(四)协助农村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扶贫工作;(五)完成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医师下乡的主要任务:(一)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降低农民就医负担;(二)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农民健康素养;(三)促进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均衡配置,缩小城乡医疗服务差距;(四)培养农村医疗卫生人才,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村卫生所医生管理制度

村卫生所医生管理制度

村卫生所医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卫生所医生的工作行为,提高医生队伍素质,保障农村居民的医疗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村卫生所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村卫生所医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负责村卫生所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保障居民健康。

第四条村卫生所应当建立健全医生管理制度,规范医生的工作行为,提高医生队伍素质,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医生主要职责第五条村卫生所医生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诊断治疗疾病,开具合理有效的处方药物。

(二)开展健康宣教和健康管理工作,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三)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救助工作。

(四)参与组织卫生工作,制定医疗卫生服务计划和项目,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

(五)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村卫生所医生应当认真履行执业医师的职责,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卫生所医生应当保守病人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

第三章医生的权利第八条村卫生所医生有权利要求获得必要的医疗卫生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九条村卫生所医生有权利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和工作保障。

第十条村卫生所医生有权利获得合理的收入和社会保障。

第四章医生的管理第十一条村卫生所应当建立完善医生管理制度,规范医生的工作行为,提高医生队伍的素质。

第十二条村卫生所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医生的管理责任,指导医生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村卫生所医生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开展工作,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村卫生所应当建立医生考核制度,根据医生的工作业绩和职业操守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村卫生所应当定期组织医生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医生的业务水平。

第五章医生的处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医生管理制度的行为,村卫生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对于损害患者利益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追究医生的法律责任。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转正述职报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学生作文网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文(四篇)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文(四篇)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行为,强化乡村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乡村医生基本要求第二条乡村医生应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通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乡村医生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遵守医疗伦理规范,尊重患者的权益和隐私。

第四条乡村医生应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能够与患者、家属和其他卫生服务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第三章乡村医生工作职责第五条乡村医生应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康复、保健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乡村医生应参与公共卫生工作,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第七条乡村医生应积极开展卫生计生工作,推广计划生育知识,开展妇幼保健服务,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

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参与灾害救援和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能够有效应对突发的卫生事件和灾害。

第四章乡村医生管理机制第九条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工作积极性等进行评估。

第十条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乡村医疗设施和条件,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行为的乡村医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乡村医生的行为不端,给患者造成负面影响的,应依法保护患者的权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卫生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文(二)一,村所管理1.上岗乡村医生明确岗位职责,具备专业资质,未取得专业资质限期____年内考取,____年未取得者取其上岗资格。

2.村卫生室工作制度,基本公共卫生及乡村医生职责上墙,查看未上墙者一次扣除元;3.有完整的门诊日志,相关工作记录,处方书写符合规范要求,查看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扣除元4.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不滥用抗生素,激素,门诊抗生素2联及两联以上处方不超过____%,药房达到规范化要求,发现使用非基本药物,没收药物并扣除元,乱用抗生素及药房未达标者扣除元;5.参加新农合政策宣传,配合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及公示,并留纸质档案备查,发现未符合规定者一次扣除元;6.按时参加省、市、县及卫生院____的业务培训及例会,一次不参加者扣除元,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指令性任务,几时统计,汇总,上报卫生信息,发现未完成一次扣除元。

县级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县级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县级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增强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89号)、《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 县域内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卫生室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医师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乡村医生主要职责: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医疗服务,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四条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指定的村卫生室执业。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五条乡村医生注册资格。

具有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持村医疗机构的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方能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鼓励大专以上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服务。

第六条乡村医生应当在执业注册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七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终止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满两年的;(四)达到法定年龄离任,辞职及被辞退的;(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五)获取报酬;(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乡村卫生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基层医疗工作的医生,包括乡镇卫生院医生、村卫生室医生以及村卫生所医生。

第二条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获得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三)在乡村医疗一线从事基层医疗服务工作满三年以上。

第三条乡村医生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治;
(二)负责推广预防保健知识,开展卫生教育宣传工作;
(三)负责协调、引导、监督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及卫生监督工作;
(四)根据相关规定,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急救处理或转诊。

第四条乡村医生应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医疗骗保、虚假诊断、治疗、虚假宣传及收受患者财物等行为。

第五条乡村医生的工资待遇应该由所在工作机构或村级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障。

对于基层医疗服务不到位的地方和贫困地区应当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六条乡村医生应当参加定期的继续教育与技术培训,
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七条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各项政策,确保乡村医生的职业权益。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乡村医生,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修改,另行公告。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提高乡村医生执业能力寻求有效途径。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该如何制定呢?下文是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欢迎阅读!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例》规定的,拟申请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变更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的医疗服务。

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应与登记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地点相符。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到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依照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执业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拟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七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四)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五)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行为,提高乡村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执业的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医疗行业的标准和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乡村医生执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保证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

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执业要求第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具有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二)具备执业所需的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基本的医疗服务工作;(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能够与患者和家属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四)具备执业所需的设施和设备,能够提供基本的诊疗服务。

第六条乡村医生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医疗行业的行为准则,不得从事虚假宣传、骗取患者财物或提供虚假医疗服务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当在执业所在地公示自己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健康证等相关证件,让村民知晓自己的身份和资历。

第九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提供医疗服务,确保诊疗过程安全、规范和合理。

对于诊疗结果不明确或可疑的病例,应当及时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

第十条乡村医生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患者信息、病历和诊疗结果。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自主权,根据患者的意愿和需要,提供适当的医疗建议和服务。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应当加强对慢性病患者的管理和健康教育,帮助患者控制病情,提高生活质量。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管理细则的乡村医生,将面临以下处罚:(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二)限期整改,要求改正不良行为;(三)责令停业整顿,暂停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四)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止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村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服务的医生。

第三条乡村医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资格与注册第四条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或者通过国家认可的乡村医生资格考试;(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

第五条乡村医生实行注册制度。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医生,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六条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二)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意识;(三)参与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四)协助开展妇幼保健、计划免疫等公共卫生工作。

第七条乡村医生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和社会保障;(二)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三)对乡村医疗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参加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九条对乡村医生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乡村医生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对违反职业道德、工作失职的乡村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是2004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共左右。

内容涉及乡村医生的执业范围、资格要求、职责和义务、培训和考核、惩戒和奖励等方面。

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从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农民群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包括乡村执业医师、乡村助理医师、乡村卫生员等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的执业范围包括:一般医疗、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家庭医生服务等。

在本职工作外,不得从事与医疗卫生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乡村医生的职业资格要求:(一)具有医学、中医学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对口专业大专学历,或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二)获得乡村执业医师、乡村助理医师、乡村卫生员职业资格证书;(三)乡村执业医师、乡村助理医师应该通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后,取得执业许可。

第五条乡村医生的职责和义务:(一)按照职业规范、医德医风,依法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服务工作;(二)遵守国家和地方卫生计生部门的管理规定,维护行业形象和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三)对需要转诊的患者,及时、正确地指导患者就近就便地就诊;(四)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提高农民群众健康知识水平,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和传播;(五)加强卫生防疫、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农村卫生环境;(六)开展家庭医生服务,为患者提供诊疗、康复、健康管理等服务。

第六条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医生培训和考核的组织和管理,做到分类教育、督促考核、成果运用。

第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乡村医生,依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惯例,进行惩戒。

对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乡村医生,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原《乡村医师工作条例》。

村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村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二)强化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保障乡村医疗服务质量;(四)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提高乡村医生素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第七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者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二)身体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具备履行乡村医生职责的基本能力。

第八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程序:(一)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的,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九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一)乡村医生姓名、性别、民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二)乡村医生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发生变更的;(三)乡村医生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发生变化,影响其执业能力的。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乡村医生变更注册申请表;(二)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三)变更注册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乡村医生培训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培训分为以下类别:(一)基础培训;(二)岗位培训;(三)进修培训;(四)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应当参加基础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进修培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二)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5年以上;(三)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提高乡村医生执业水平,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号) 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 (国卫基层发〔2022〕11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村卫生室 (所) 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普通医疗服务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业务指导、执业管理、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全国执业(助理) 医师、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考试。

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五条各地可结合实际,拓宽乡村医生招收来源,鼓励向社会招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到村卫生室(所)工作,提高学历层次和执业水平。

第六条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按国家规定赋予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方可在聘用的村卫生室 (所) 执业,取得相应资质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不得在村卫生室(所)执业。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拟聘用的村卫生室(所)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所)执业:(一)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二)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三)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的人员;村卫生室(所)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 1 名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乡级医疗机构按照岗位择优聘用。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在村卫生室(所)执业的人员,须在《省基层卫生管理平台》乡村医生注册栏目申请电子注册:(一)填报个人基本信息、拟聘用机构名称及从事乡村医生的时间。

乡村医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乡村医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乡村医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的工作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乡村医生工作,包括乡村卫生院医生、行医执业医师和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

第三条乡村医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尊重患者权益,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乡村医生应当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执业技能,不得从事与医学执业无关的行为。

第五条乡村医生应当秉持医者仁心的职业精神,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第六条乡村医生应当注重职业素养和规范化服务,不得因个人原因、职务便利等违规行为扰乱医疗服务秩序。

第七条乡村医生应当不断学习、提高自身医学水平,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

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当遵守医疗纪律,不得误诊、滥用药物、收取贿赂、泄露患者隐私等违规行为。

第二章乡村医生的执业管理第九条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卫生院或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执业。

第十条乡村医生应当依法注册,取得合格医师执业证书和相应的职称证书。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应当依法履行执业登记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更新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应当遵守乡村医疗服务管理规定,按时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做到诚信履职。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合理科学安排工作时间,认真履行医疗服务职责。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擅自调换工作地点。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应当遵守医疗纪律,保持医德医风,不得有严重犯罪记录。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关心农村患者的身心健康,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应当积极参与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乡村医生的队伍建设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医学学历和职称,不得虚构身份以谋求非法利益。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法规,不得违法从事医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应当在医疗健康宣传教育中充分发挥作用,引导患者正确对待疾病,提高医疗服务意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2024年乡村医院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乡村医院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乡村医院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医院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乡村医院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以及从事乡村医疗服务的医院、医护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院应当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乡村医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医院的监督、指导和服务,促进乡村医院的发展。

第五条乡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院管理和人员培训,提高医院整体素质。

第二章乡村医院建设和设施第六条乡村医院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保证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第七条乡村医院应当合理规划医院的建设布局,提供充足的床位和病房,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八条乡村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理制度,采取科学的方法处理医疗废物,确保医疗废物不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危害。

第三章医护人员管理第九条乡村医院应当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

第十条乡村医院应当建立医护人员轮岗制度,实现人员的合理调配和优化配置,确保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乡村医院应当加强对医护人员的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医护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二条乡村医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病人就诊登记、诊疗记录等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记录和随访。

第十三条乡村医院应当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及时对急危重病患者进行救治和转运。

第十四条乡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和改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报销第十五条乡村医院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风险防范,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报销工作。

第十六条乡村医院应当依法向医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确保农村居民享受到医保政策的实惠。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乡村医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医院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规定

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规定

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一体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人员聘用第三条现已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热爱农村卫生事业,遵守有关制度规定,身体健康。

(三)乡村医生年龄要求不超过60周岁。

对确实达不到人员数量要求又难以调配的村卫生室,可对超过60周岁的乡村医生实行返聘。

经个人申请、村委会及乡镇卫生院同意后,报市卫生计生局批复同意,办理返聘手续。

第四条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同时具备第三条的其它规定。

第五条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已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本办法实施前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均不能聘用。

第六条符合准入条件人员,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原则,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卫生院考核合格报市卫生计生局批准后进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加注乡村医生姓名)。

由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协议,聘期为5年,协议一式三份,乡村医生、卫生院、市卫生计生局各一份。

第七条村卫生室负责人由卫生院负责考核任免。

乡镇卫生院根据需要可在本乡镇区域内统一调配乡村医生,同时做好备案手续。

第八条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乡村医生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考核材料、考察材料、学历材料、聘用材料、参加党、团及民主党派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任免材料。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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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村卫生室及从业人员管理,提高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甘肃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国家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及从业人员管理。

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卫生院举办,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全县行政村区域内依法设置,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

乡村医生是指具备执业资格并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村卫生室服从乡村一体化“五统一”管理,即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条村卫生室按照方便群众,交通便利,利于医疗服务的原则,合理定位,标准建设。

第二章村卫生室设置第五条设置村卫生室应因村制宜,原则上一村一室,地处边远、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有难度的地方,可考虑增设一个村卫生室。

增设村卫生室必须报县政府审批同意,相关补助经费按政策规定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村卫生室设置须符合以下标准:(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业务用房设置,有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

标准化村卫生室,建筑面积80㎡以上;诊断室、治疗室(配液室)、防保室、药房“三室一房”分设。

(二)基本设备:诊断桌、检查床、观察床、配液台(桌)、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出诊箱、带盖方盘、镊子、剪刀、缝合包、消毒液贮存器、高压锅、紫外线灯、氧气瓶、污物桶、药橱(柜)、输液架、资料橱等。

第八条未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上级配备的仪器、设备等物资,村卫生室仅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属乡镇卫生院,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的管理。

第九条村卫生室的任务:(一)宣传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群众健康教育;(二)做好疫情报告、传染病管理和规划免疫等工作;(三)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保健,急、危、重、疑难病人的应急处置和转诊;(四)妇女儿童保健宣传、技术服务指导和健康管理;(五)农村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实行药品零差率;(六)村卫生室要积极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同时将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登记为诊疗科目;(七)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数据统计和上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业务工作;(八)网络信息化运行管理;(九)严格遵守新农合规章制度,按照新农合报销管理流程完成新农合各项任务,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套取新农合资金。

村卫生室要建立规范科学的药品台账,无条件接受乡镇卫生院配送药品,有真实完整的专册登记,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使用加强管理,真正落实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药品“三统一”)政策。

第十条村卫生室药品一律按照零差价销售。

所有药品必须明码标价,服务药品不得超出《基本用药目录》范围。

药品定位存放,定期检查质量、有效期,对过期、变质、虫蛀、鼠咬、破损药品及时报损处理。

卫生室一律不准使用毒麻药品。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诊病有登记、取药有处方、收款有票据、帐款帐表实物相统一,日清月结,做到收支两条线,且有帐目可查。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床,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

第三章乡村医生执业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

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在村卫生室连续工作5年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卫生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及其它卫生专业执业证书的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政府审核,乡镇卫生院业务考试考核,向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提交卫生院、村委会聘用证明及相关材料),县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同意在村卫生室执业。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注册后应在注册的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变更执业地点必须向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县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执业注册工作。

未经注册,不得执业。

第十四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配置。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数原则上按服务人口的1-1.2‰进行配置,覆盖1000人口以内的村配备1名;2000—3000人口以上的村配备2名;3000人口以上的村配备2—3名乡村医生(其中1名女村医)。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实行聘用制。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聘用调配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卫生院、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完成。

按实际需求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出现岗位空缺及时调配,新聘人员凡进必考(乡镇卫生院进行业务考试考核,内容包括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医药卫生政策法规、医德医风规范),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聘用。

考试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职责:(一)负责门诊、出诊、巡诊、转诊等诊疗服务工作;(二)负责本乡镇的疾病普查、免疫规划等工作;(三)完成健康教育知识宣传、公共卫生相关任务、药品零差率执行、新农合各项规定执行等工作;(四)搞好妇女儿童保健和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五)完成各项网络信息化数据的上报工作;(六)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做到数据准确、信息畅通,报送及时。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十七条实行乡村医生培训制度。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业务培训和综合考核。

乡村医生要接受卫生院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申请再次考核。

逾期未提交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县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档案管理,乡镇卫生院每半年对村卫生室的工作进行一次督查、考核。

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要定期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卫生宣传教育及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新农合资金运行、药品零差率执行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条县卫生局、乡镇卫生院承担乡村医生的具体培训任务,执行乡村医生每周在卫生院工作一天制度。

乡镇卫生院每年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态度、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培训情况等进行全面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存入档案,作为乡村医生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擅自将卫生室业务用房、设施设备改作其他用途或环境卫生存在脏、乱、差现象的,卫生院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直接视为乡村医生年度考核不合格,报经县卫生局同意对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年度校验,给予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阻碍新农合制度正常运行,危害新农合资金安全等行为的,县卫生局依照新农合管理办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三)受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第二十四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和所在乡镇卫生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自动辞职或请假六个月以上未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三)受刑事处罚的;(四)中止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六)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七)因身体健康等因素间断执业超过6个月,或不能胜任村卫生室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提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五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二十六条建立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凡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及其它卫生专业执业资格,愿意在村卫生室服务的乡村医生,经村委会推荐、卫生院业务考试合格、县卫生局审批,聘用到村卫生室执业,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二)新聘用人员,必须具备医学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男40岁以下、女35岁以下,热爱农村卫生工作,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考试由各乡镇卫生院组织,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新聘用人员不得单独从事临床诊疗活动。

有效期内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可以续聘。

(三)根据甘肃省卫生厅《加快推进全省乡村卫生服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甘卫农发(2011)99号】文件精神,实行村卫生室人员60岁退休制,以促进村卫生室人员新老更替和整体素质提高。

(四)凡村卫生室退出人员,由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和卫生院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卫生局,注销执业注册并收回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建立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档案制。

档案内容包括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工作简历、培训情况、年度考核、执业行为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建立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行为记录制度。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行为记录分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包括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各项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或诊疗规范、技术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违反相应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行为记录应记入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档案中,作为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执业规则第二十九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五)获取报酬;(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二)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树立敬业精神为村民健康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六)执行新农合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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