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风险治理审计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风险治理,是对阻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不与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阻碍操纵在可同意范畴内的过程。风险治理旨在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样原则

第五条组织治理层负责确定可同意的风险范畴,建立、健全风险治理机制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充分了解组织的风险治理过程,审查和评判其适当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风险治理包括组织整体及职能部门两个层面。内部审计人员既可对组织整体风险治理进行审查与评判,也可对职能部门风险治理进行审查与评判。

第三章风险治理的审查与评判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风险识不过程进行审查与评判,重点关注组织面临的内、外部风险是否已得到充分、适当的确认。

第十条外部风险是指外部环境中对组织目标的实现产生阻碍的不确定性,其要紧来源于以下因素: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

(二)经济环境的变化;

(三)科技的快速进展;

(四)行业竞争、资源及市场变化;

(五)自然灾难及意外缺失;

(六)其他。

第十一条内部风险是指内部环境中对组织目标的实现产生阻碍的不确定性,其要紧来源于以下因素:

(一)组织治理结构的缺陷;

(二)组织经营活动的特点;

(三)组织资产的性质以及资产治理的局限性;

(四)组织信息系统的故障或中断;

(五)组织人员的道德品质、业务素养未达到要求;

(六)其他。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风险评估过程进行审查与评判,重点关注以下两个要素:

(一)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二)风险对组织目标的实现产生阻碍的严峻程度。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了解风险评估的方法。风险评估能够采纳定性或定量的方法进行。

(一)定性方法。是指运用定性术语评估并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阻碍程度;

(二)定量方法。是指运用数量方法评估并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阻碍程度。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治理层所采纳的风险评估方法进行审查,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已识不风险的特点;

(二)相关历史数据的充分性与可靠性;

(三)治理层进行风险评估的技术能力;

(四)成本效益的考核与衡量;

(五)其他。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评判风险评估方法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性方法的采纳需要充分考虑相关部门或人员的意见,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二)在风险难以量化、定量评判所需数据难以猎取时,一样应采纳定性方法;

(三)定量方法一样情形下会比定性方法提供更为客观的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对风险应对措施进行审查。依照风险评估结果作出的风险应对措施要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回避。是指采取措施幸免进行可产生风险的活动;

(二)同意。是指由于风险已在组织可同意的范畴内,因而能够不采取任何措施;

(三)降低。是指采取适当措施将风险降低到组织可同意的范畴内;

(四)分担。是指采取措施将风险转移给其他组织或保险机构。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评判风险应对措施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之后的剩余风险水平是否在组织能够同意的范畴之内;

(二)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是否适合本组织的经营、治理特点;

(三)成本效益的考核与衡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向组织适当治理层报告审查和评判风险治理过程的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风险治理的审查和评判结果应反映在内部操纵审计报告中,必要时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布并负责讲明。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操纵中存在偏离特定目标的差异或缺陷的严峻程度,这一程度的差异或缺陷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阻碍治理层的判定或决策以及组织目标的实现。

本准则所称审计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未能发觉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操纵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做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样原则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编制项目审计打算、实施审计程序及评判审计结果时,应当合理考虑并运用重要性标准。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便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同意的水平。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的反向关系。重要性标准量越高,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标准量越低,审计风险越高。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重要性标准的确定以及审计风险的评估过程

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重要性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编制项目审计打算时,应当对重要性作出初步判定,合理估量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重要性标准量越低,应当猎取的审计证据越多。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范畴中各项经营活动及内部操纵的重要性

作出判定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相关治理层的需要;

(二)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受法律、法规的阻碍程度;

(三)被审计单位在组织中的重要程度;

(四)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经营风险及各项业务的性质;

(五)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操纵适当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的预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