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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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兽药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兽药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兽药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21.05.31
•【字号】鲁牧饲药发〔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兽药行业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规范全省饲料兽药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及时有效地指导、协助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省畜牧兽医局修订了《山东省饲料兽药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制定了《山东省饲料兽药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治理指导手册(试行)》和《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记录表》,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兽药处联系。

联系人:赵洪山(饲料)方伟(兽药)
联系电话:*************87198965
附件:1.山东省饲料兽药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山东省饲料兽药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治理指导手册(试行)
3.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记录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5月31日。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鲁牧生字[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牧生字〔2006〕38号)各市畜牧局(办):为全面、系统掌握我省畜禽遗传资源数量和分布状况,做好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创新利用工作,根据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决定开展一次全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

现将《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2、山东省畜禽品种资源调查领导小组成员3、山东省畜禽品种资源调查技术专家组成员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附件1: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畜禽品种资源调查的工作部署,我省确定利用今明两年的时间,对全省畜禽品种资源开展一次全面调查工作。

由于畜禽品种资源普查是一项纷繁浩大的系统工程,从现场调查到资料收集、分析、整理、采编、论证,牵涉到较多环节,为更好地开展调查工作,做到周密安排、精心部署、科学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全国畜禽品种资源调查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全省畜牧系统,对全省畜禽遗传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我省优良地方畜禽品种资源现状、种质特性、遗传潜力以及在保护与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品种保护及其创新利用的方案,为今后科学有序地保护、开发利用地方优良品种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二、工作目标通过本次调查,全面摸清我省畜禽品种资源的数量、分布、特性以及开发利用状况,为合理利用资源、培育新品种提供可靠信息,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在调查的基础上,修订出版《山东省家畜家禽品种志和图谱》,建立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动态监测体系、畜禽种质资源信息网络体系和濒危资源预警机制,确保我省优良畜禽品种资源得到长期、连续、安全保护和有效利用。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这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是为了规范山东省畜禽养殖行业的管理,保护畜禽养殖环境和食品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

该办法依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内从事畜禽养殖的个人、单位,包括养殖场、农户等。

第二章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畜禽养殖场选址根据山东省的地貌、气候、水资源等情况,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选址要考虑环境保护、防疫、便利交通等因素,确保畜禽养殖场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规模和规划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和规划要求。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要根据所在地区农业发展水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养殖场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为了保障畜禽的健康生长和福利,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

养殖场要按照畜禽种类、年龄、体型等因素,合理控制饲养密度,提供清洁的饲养环境和适宜的温度、湿度等生活条件。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设施和设备要求养殖场要配备符合标准的畜禽养殖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围栏、饲养器具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要经常进行检修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畜禽饲料和饮水管理第七条饲料管理该条规定了畜禽饲料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应使用合格的饲料,饲料要保持新鲜,不得使用过期、霉变、有害物质超标的饲料。

同时,养殖场要合理安排饲料的喂养时间和量,避免浪费和过度喂养。

第八条饮水管理为了保障畜禽的供水需求,该条规定了饮水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要提供清洁、新鲜的饮水,水源要符合卫生标准。

饮水装置要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饮水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畜禽养殖疫病防控第九条动物疫病预防和监测为了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该条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监测要求。

养殖场要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病原学检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鲁牧质科市字〔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方案》的通知鲁牧质科市字〔2023〕7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有效推进我省优质畜产品产销对接,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优质优价机制,促进形成现代化优质畜产品经营体系,省局制定了《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方案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3年8月24日附件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行动实施方案》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开展我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行动。

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既要保数量,也要保多样、保质量”要求,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以推进产销对接、实现优质优价为目标,坚持绿色导向和品牌引领,以绿色畜产品、有机畜产品、地理标志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畜产品为重点,聚力培育生产主体、严格准入管理、提升生产水平,发展一批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为增加绿色优质畜产品供给和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一)标准引领,绿色发展。

健全优质畜产品生产相关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过程控制、质量分级、基地建设等标准,推行绿色生产方式,严把优质畜产品生产的源头关。

(二)部门引导,市场主导。

充分发挥部门在政策支持、宣传推介、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引导作用,不断扩大优质畜产品基地影响力。

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优质优价机制,增强企业参与基地建设的积极性。

(三)分类推进,优化供给。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鲁牧饲药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4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兽药GMP”),自6月1日起施行,随后发布第292号、第293号公告等,对贯彻实施新版兽药GMP提出明确要求。

几个月来,全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兽药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部署,积极实施新版兽药GMP,一些问题和困难也逐步显现。

我省是全国第一兽药生产大省,实施新版兽药GMP任务艰巨。

为全面推进新版兽药GMP实施,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兽药GMP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新版兽药GMP的实施,将有效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品质量控制水平,更好地保障动物源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按照规定,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均应在2022年6月1日前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未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22年5月31日。

据调研测算,达到新版GMP要求,新建生产线一般需要三年左右时间。

原址改造的企业,建设周期也需要将近两年时间。

实施新版兽药GMP时间紧、任务重。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提高站位,增强紧迫感,瞄准工作重点,严密组织,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实施工作。

要引导督促企业不等不靠、超前谋划、严格实施,引导企业负责人,特别是已下决心尽快实施新版GMP的企业负责人,真正将实施新版GMP作为头号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集中所有员工力量,戮力同心,尽快启动实施工作,确保新版兽药GMP的推进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鲁牧畜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牧畜发〔2022〕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全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的通知》(鲁牧畜发〔2021〕20号)精神,保障我省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等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顺利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改良计划实现预期目标任务,经省畜牧兽医局同意,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与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省级核心育种场种群与技术要求。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2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三章遴选与核验第四章职责和权利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顺利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参照《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区域内开展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等遗传改良计划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改良计划实施的组织与分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核心种公猪站的遴选与核验,以及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经本办法遴选确定,由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公布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是指开展新品种(配套系)自主培育、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持续选育提高、种公牛自主培育、种羊自主选育和种蜂自主选育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是指开展畜禽扩繁推广工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省级核心种公猪站是指承担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间遗传交流任务的种公猪站。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鲁牧屠管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为切实提升屠宰标准化水平,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推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要求,省畜牧兽医局决定在去年开展畜禽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厂、国家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创建工作。

现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伏丽萍、赵志耕电话:*************、87198972(传真)?邮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8年7月10日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的要求,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健康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创建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部署,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以生猪定点屠宰厂标准化创建为抓手,全面提升生猪屠宰企业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在全省开展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创建工作。

同时,以引导生猪屠宰企业产加销融合发展,推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示范引领为着力点,在全省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企业中择优向农业部推荐“国家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鲁牧质监发[2014]7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鲁牧质监发[2014]7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鲁牧质监发〔2014〕7号)各市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检测机构:201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4年3月12日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代表性、准确性和监测结果运用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指食用畜禽产品、蜂产品等初级产品的监测。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条本规范所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不包括企业自检、委托检测、研究检测和仲裁检测等。

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对影响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及时发现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畜产品进行的抽样检测活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办事程序指南》的通知-鲁牧医字[2005]28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办事程序指南》的通知-鲁牧医字[2005]28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办事程序指南》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办事程序指南》的通知(鲁牧医字〔2005〕28号)各市畜牧局(办):为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广泛征求各市畜牧局(办)及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办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了《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办事程序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办事程序指南二○○五年五月十一日附件: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办事程序指南1.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核2.兽用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3.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核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核5.兽药广告审批6.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7.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8.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变更审批9.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核10.兽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特殊规定药品的购买证明11.兽药GMP验收上报程序12.产品自由销售(出口)证明一项目名称: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核项目类型:先审核后上报审批内容: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3.《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80]农业牧字第181号)办事条件:1.《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一式三份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3.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

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鲁牧饲药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鲁牧饲药字〔2024〕3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有关检测机构:为加强我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保障水平,我局制定了《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6月21日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一、总体安排(一)检测形式。

分动物尿液监督抽检(例行监督抽检和飞行抽检)和动物毛发风险监测两种方式。

例行监督抽检抽样由有关市、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承担检测单位协助做好现场监督抽样指导工作;飞行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由省畜牧兽医局和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共同负责,有关市做好配合。

(二)检测批次。

全省计划抽样监测2182批,其中:动物毛发100批,动物尿液2082批。

(三)承检单位。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德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具体任务数量分配见附件1)。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负责全部抽检结果汇总工作。

二、例行监测和风险监测(一)监测范围: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和菏泽13个市。

各市监测重点:济南市的济阳区、长清区和商河县;淄博市的临淄区和高青县;枣庄的峄城区和高新区;东营市的河口区和利津县;潍坊市的青州市、高密市和临朐县、济宁的嘉祥市和梁山县;泰安市的岱岳区和宁阳县;日照市的莒县、五莲县;临沂市的莒南县、蒙阴县和郯城县;德州市的陵城区、禹城市和临邑县;聊城市的冠县、莘县;滨州市的阳信县、无棣县和惠民县;菏泽市的曹县和郓城县。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鲁牧畜科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9〕38号)各市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规范种畜禽场生产经营,不断提高供种质量,切实化解疫病风险,适应新时期畜牧业全面协调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针对当前种畜禽场存在的问题以及畜牧业养殖环境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现就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通知如下:一、尽快完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各市畜牧兽医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监督辖区内的各类种畜禽场,建立起育种制种、饲养管理、疫病防治、人员素质、诊疗报告等规章制度。

原有不适应需要的制度规范要尽快修订,尚未制定的抓紧完善,确保种畜禽场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规范操做,使种畜禽场高效、高质量运转,带动全省畜禽养殖水平整体提高。

二、切实搞好疫病防治各市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种畜禽场,特别是种牛、种羊、种禽、种猪场监督管理,随时了解疫病发生流行动态,从源头遏制疫病传播。

监督种畜禽场搞好场内疫病净化,防止疫病垂直传播、严格执行疫病程序化免疫,加强常规流行病预防,做好消毒灭源、隔离、病死畜禽处理等工作,提高生产安全系数。

通过建立责任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疫病,确保各类种畜禽场无重大疫病发生。

三、建立健全记录档案各种畜禽场要建立健全各类记录和档案(建档按照省局鲁牧畜科函〔2009〕24号要求设立)。

育种制种方面,要建立起良种登记卡、系谱档案卡,完善配种繁殖记录和相应的育种、制种档案;疫病防治方面,要做好预防免疫、畜禽检疫、饲养用药、病死畜禽处理等方面的记录,并建立疫病防治档案;饲养方面,要建立起完整的饲养日志,全面记录种畜禽饲料的入库、饲料投喂量、饲喂次数等方面的内容;畜群周转方面,要准确记录种畜禽来源、畜群变化、种畜禽销售等方面的情况,并归入或单独建立相应的档案。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1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鲁牧药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牧药发〔2010〕6号)各市畜牧兽医局:为切实抓好兽药经营环节管理,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实施方案2、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领导小组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1:山东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事件,促进兽药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制定我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一)工作思路。

以《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为依据,以推进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为抓手,按照农业部《2010年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和“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全面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提高经营环节兽药合格率,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使兽药GSP工作全面展开,年底通过验收的经营企业达到1000家;兽药经营单位人员齐全,硬件健全,软件完善,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兽药经营行为更加规范,经营环节兽药产品合格率大幅度提高。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一)加快兽药GSP实施进程。

我省今年将推行兽药GSP作为工作重点,3月份,制定《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修改《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标准》;4月中旬,举办GSP检查员暨部分经营单位负责人培训班,加快推进步伐;到年底使全省所有县均有通过验收的经营企业,工作进程比较快的市经营企业全面通过验收。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2012年修订)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2012年修订)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鲁牧饲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鲁牧饲发〔2012〕31号)各市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山东省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饲料处联系。

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sd87198095@163com附件:山东省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程序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2年12月13日附件山东省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及农业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报1.申请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其他事项(包括续展、迁址、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和类别、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名称),必须向省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申请。

2.企业按农业部规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提报相关材料。

二、材料初审1.省畜牧兽医局委托设区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承担材料初审、现场初审和合格转报。

2.设区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须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针对企业申请事项,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规范等进行初审。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解读——访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畜牧与畜禽废弃物利用处姚永瑞副处长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解读——访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畜牧与畜禽废弃物利用处姚永瑞副处长

2021.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解读•访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畜牧与畜禽废弃物利用处姚永瑞副处长中图分类号:D9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085(2021)2-0056-03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办法》自2011年4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曾在2015年7月20日进行过第一次修订,这次是《办法》的第二次修订。

可以说,《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养殖生产、强化指导服务、推动产业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畜牧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禁养区优化调整、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有关条款,亟需修改完善,以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形势需要。

所以,2019年以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局组织对《办法》逐条逐项梳理,结合各地反映日常工作实际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提出了修改意见。

期间,广泛征求省生态环境厅、各市畜牧兽医部门以及部分畜牧养殖企业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0年12月29日,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2月7日正式公布实施。

2这次修订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变化?对于广大养殖场户,有哪些政策利好的内容呢?这次修订,除了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规范机收稿日期:2021-02-16构部门名称外,重点修改了与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与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等方面的内容,包括优化禁养区划定调整、优化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和畜牧生产管理等内容。

对于广大养殖场户来说,可以说选址要求更宽松、备案管理更便捷、养殖档案更合理。

现在,只要养殖场户通过农用设施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就可以投产经营。

3《办法》修订实施对于广大养殖场户朋友,确实是件大实事大好事。

选址要求更宽松,对于养殖场户意味着有哪些变化呢?选址要求更宽松,主要是指《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的修改。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鲁牧畜科发[2010]4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发布日期】2010.05.14【实施日期】2010.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鲁牧畜科发〔2010〕45号)各市畜牧兽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省政府颁布了《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加快建立现代畜禽种业体系,深入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现就《办法》贯彻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抓好《办法》的学习培训(一)组织好《办法》的学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办法》的学习培训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组织行政管理、执法监管、技术推广服务方面的人员,通过集中学习、讲解辅导、实例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办法》的学习讨论,使有关人员全面认识《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系统掌握《办法》主要内容,为推动种畜禽执法再上新水平奠定基础。

(二)开展好《办法》的培训。

按照“分层培训、各有侧重、全面覆盖、注重实效”的要求,在全省开展系统的《办法》实施培训工作。

省局将于近期举办对各市行政、执法、技术骨干和祖代(一级)种畜禽场负责人培训班,通过对《办法》及规范性配套文件的培训,使执法者掌握种畜禽管理新准则,使从业者明确生产经营新要求。

各市要仿照省里的做法,组织开展对县级执法管理人员、父母代(二级)种畜禽场负责人的培训。

各县市区要把受理审核、执法监管、行为规范作为培训重点,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执法守法意识和能力,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三)安排好《办法》的宣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具体的《办法》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使各级各部门更加深重视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使执法人员切实明确执法要求措施、使种畜禽生产经营者了解法定义务,形成《办法》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鲁牧畜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5月29日,农业农村部正式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召开贯彻实施视频推进会。

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为做好《目录》贯彻实施,规范我省畜牧业监督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目录》公布的重大意义。

《目录》的制定和发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现代畜牧业法治体系的重要支撑,对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指导意义。

抓好《目录》贯彻实施,是当前畜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级政府和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的法定职责。

各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目录》制定公布的重大意义,细化工作举措,狠抓贯彻落实。

二、加快理清畜禽品种情况。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已在农业农村部官网公布了与《目录》配套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明确了33种畜禽的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进品种及配套系,共计897个。

各市要以《目录》《名录》为依据,进一步摸清当地的品种分布、种群规模、生产性能、经营主体等情况,尤其是特种畜禽,为畜牧业规范管理、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打牢基础。

具体调查事宜另行通知。

三、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

要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要求,要健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强化保护责任落实,开展畜禽遗传资源登记,规范进出境管理,加强地方特色资源产业化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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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
务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21.02.22
•【字号】鲁牧畜字〔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管理,做好指导服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深入指导好广大畜禽养殖从业者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全省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2月22日
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
为加快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指导服务畜禽养殖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科学确定养殖选址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应当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参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禁养区划定,可登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畜禽养殖场(区)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各区域,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粪污有效收集处理利用等,可参考《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

二、进行养殖用地备案
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按照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待乡镇政府完成用地备案后使用土地。

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养殖用地有关详细政策,建议咨询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结合养殖企业设计年出栏规模,按照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下、5000头及以上两个标准分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详细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生态环境或者行政审批部门。

(一)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养殖规模。

对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执行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第一步,养殖企业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网站,自行注册并点击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审批”;第二步,按照要求据实填报有关信息,提交申请材料,完成信息填报;第三步,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
为完成。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二)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养殖规模。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进行审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在全省范围试行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试点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试点期限截至后,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第一步,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步,养殖企业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网站,自行注册并点击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照要求填报并将有关纸质材料提报当地环评审批部门;第三步,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后,经评估、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生猪养殖项目):第一步,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步,养殖企业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网站,自行注册并点击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照要求填报并将有关纸质材料、告知承诺书等要件提报当地环评审批部门;第三步,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告知承诺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但在作出审批许可前应当完成相关的公示等审批程序。

(三)畜禽折合换算比例。

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其他畜禽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3只羊折算成1头猪。

四、完善养殖环保措施
(一)落实“三同时”措施。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相应条件。

其中,要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根据生态环境部第11号令《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对畜禽养殖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要求,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有关详细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三)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畜禽养殖场户应切实履行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68号),对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规模场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相应标准的,由畜禽养殖者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

六、规模场建立养殖档案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并载明相关事项。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

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七、熟悉部门监管职责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鲁编〔2020〕21号)第48项要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由省畜牧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其中,省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的通知》(鲁牧畜函字〔2020〕57号):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加强畜禽粪污还田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等,因地制宜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加强技术和装备支撑,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对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附件: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3.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4.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5.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6.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11.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12.畜禽养殖有关规模标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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