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2021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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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 号《农业保险条例》已经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11月12日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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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9 号
《农业保险条例》已经201X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201X年11月12日
农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
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
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
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农业保险条例》已经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11月12日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农业保险条例修订版

农业保险条例修订版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第八条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第九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第十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第十一条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第十二条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第十六条本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保险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第二十三条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本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一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三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保险条例文档2篇

农业保险条例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农业保险条例文档2篇Agricultural insurance regulations编订:JinTai College农业保险条例文档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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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农业保险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农业保险条例完整版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3)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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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文档Agricultural insurance regulations编订:JinTai College农业保险条例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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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1.12.31
•【文号】财金〔2021〕130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预算、决算,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1〕130号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农业保险加快高质量发展,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对2016年制定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1年12月31日。

农业保险条例[新版].doc

农业保险条例[新版].doc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农业保险条例(修订版)之欧阳理创编

农业保险条例(修订版)之欧阳理创编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2月6日(2012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62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农 业 保 险 条 例

农 业 保 险 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农业保险条例》已经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11月12日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农险2021实施方案

农险2021实施方案

农险2021实施方案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来说显得格外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风险承受能力,农险2021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一、保障范围扩大。

今年的农险实施方案将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覆盖更多的农业品种和生产环节。

不仅包括传统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果蔬等,还将加大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特色农业的保障力度,确保各类农产品的生产安全。

二、风险评估和定价机制优化。

为了更精准地评估农业风险和定价,今年的农险实施方案将进一步优化风险评估和定价机制,引入更多的科技手段和数据分析方法,提高保险产品的精准度和可操作性,确保农民购买到真正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三、保险补贴政策优化。

为了让更多的农民受益于农险政策,今年的实施方案将进一步优化保险补贴政策,对于低收入农户和特困地区的农民将给予更大幅度的补贴支持,确保他们能够轻松购买到所需的保险产品,降低经济风险。

四、风险管控和应急响应机制完善。

在农业生产中,自然灾害和疫病等风险难以完全避免,因此今年的农险实施方案将进一步完善风险管控和应急响应机制,建立更加健全的保险理赔流程和应急响应体系,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损失补偿和救助。

五、宣传推广和服务意识提升。

为了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农险政策和购买保险产品的重要性,今年的实施方案将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向农民普及农险知识,提高他们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让农险政策真正惠及到每一个农民。

总之,今年的农险实施方案将在保障范围扩大、风险评估和定价机制优化、保险补贴政策优化、风险管控和应急响应机制完善、宣传推广和服务意识提升等方面进行全面升级和改进,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加全面、精准、可持续的保障,助力农业现代化建设取得更大成就。

希望各级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民朋友们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农险工作取得更大发展,为我国农业的繁荣稳定贡献力量。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农业保险条例》已经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11月12日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农业保险赔偿标准!2021农业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农业保险赔偿标准!2021农业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农业保险赔偿标准!2021农业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与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农业保险赔偿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今天就来聊聊农业保险赔偿标准问题。

农业保险赔偿标准设置起赔点。

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到70%时,按农作物生长期划分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

具体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

对于损失率达到70%以上时,按该农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1、种植的水稻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事故但损失率在30%以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实际损失率在30%(含)以上按比例赔付,70%(含70%)以上全额赔偿。

每位被保险人保险水稻地块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承保面积占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备注:不同地区农业保险赔偿标准会有差异,一切以当地官方执行文件为准!2021农业保险赔偿标准2021年马上就要到来了,那么2021农业保险赔偿标准又是多少呢?需要说明的是,2021年农业保险赔偿标准目前相关政策还未发布,根据往年政策,目前农业保险大多有政府财政补贴,根据种植农作物种类及地区不同补贴比例也有所区别。

1、种植业中西部省份,各级财政补贴至少65%(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至少25%),东部省份为60%(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至少25%)。

另外,对纳入补贴范围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财政补贴65%。

2、养殖业中西部省份,各级财政补贴至少80%(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补贴至少30%),东部省份为70%(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补贴至少30%),对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80%。

2021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2021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2021农业保险实施方案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对农民和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制定并实施2021年的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以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和农民利益,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保险意识。

加强对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向农民普及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和政策,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和意识。

利用农村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农村开展农业保险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了解和认同度。

二、完善保险产品,提高保障水平。

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农作物的特点,完善农业保险产品,提高保障水平。

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更加灵活多样的保险产品,包括农作物保险、农业设施保险、农业收入保险等,满足不同农民的需求,提高保险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风险评估,提高保险精准性。

加强对农业生产风险的评估,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农业生产中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疫病等风险进行科学评估,提高保险的精准性。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准确地掌握农业生产的风险情况,为保险公司提供科学依据,提高保险的理赔效率和准确性。

四、强化监管力度,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加强对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市场监管机制,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政策支持,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制定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鼓励保险公司扩大农业保险业务规模,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同时,加大对农业保险科研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农业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加强协作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工作落实。

加强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农民等各方的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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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2021年2月6日修正版)(2021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629号发布依照2021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农业保险活动,珍惜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增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依照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蒙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补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和依法设立的农业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进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志愿和协同推动的原那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确信适合本地域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利、职务或职业便利和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治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进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动、治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治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做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谐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成立健全推动农业保险进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动、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踊跃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助范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助,具体方式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治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舞地址人民政府采取由地址财政给予保险费补助等方式,支持进展农业保险。

第八条国家成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方式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舞地址人民政府成立地址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九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组成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进展需要的基层效劳体系。

国家鼓舞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第十条农业保险能够由农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能够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人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人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形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转变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形。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人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依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能够采取抽样方式或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

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置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置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还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到补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补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农业保险合同对补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补偿保险金义务。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依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依照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补偿的保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与保险机构履行补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人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本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经营规那么第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善的基层效劳网络;(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操纵度;(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和风险应付预案;(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的规定;(六)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保险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 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大盈亏。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治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人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治理机构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预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的规定。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那么和方式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方式。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能够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行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定书面合同,明确两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的规定妥当保留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违背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补助的取得和利用,应当遵守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制定的具体方式的规定。

禁止以以下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助:(一)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或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补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规那么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经营规那么及监督治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更正,停止同意新业务;超期不更正或造成严峻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能够责令停业整顿或撤消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非法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治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治理机构责令更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能够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同意新业务:(一)编制或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二)拒绝或妨碍依法监督检查;(三)未依照规定利用经批准或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 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治理机构责令更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能够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同意新业务:(一)未依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治理,单独核算损益;(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合法利益;(三)未依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未依照规定报送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督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更正;超期不更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违背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治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惩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骗取保险费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违背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之外、为农人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人的生命和躯体等方面的短时间意外损害保险。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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