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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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财金[2008]1402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402号)各市财政局,省农垦集团:自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各地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和相关配套政策,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快速发展。

但是,有些地方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落实不到位,拨付进度慢,出现拖欠保费现象,影响了灾后理赔和试点工作正常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并做好2009年度保费补贴预算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要严格执行保费补贴政策,足额安排本级和县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并于11月25日前来函确认。

各地应承担保费补贴资金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完成承保工作的水稻、玉米、棉花保险,以实际承保数量和市县财政补贴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对尚在承保期的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按各地上报的预计承保数量和市县财政补贴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

二、各市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456号)和《关于拨付部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财金〔2008〕1121号)中保费补贴拨付管理有关规定,对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保费匹配申请,及时审核,足额拨付,不得拖欠。

三、各市、省农垦集团要按照省政府皖政〔2008〕42号文件的规定,编制2009年度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11月28日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2009年保费补贴预算申请,逾期未申报的,视同放弃参加农业保险试点。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7•【文号】银保监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切实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2月17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监管,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加快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协办机构,是指受保险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财政、农业农村、林草、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机构。

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时,应当尊重农业生产规律,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优质高效、创新发展原则,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承保管理第五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第六条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应当以现场、线上等形式宣讲相关惠农政策、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内容。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保险条款,重点讲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款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重点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充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充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充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
员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充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险办:
鉴于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继续加强对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决定调整充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调整充实后的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左俊(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主任:黎学东(省财政厅金融处处长)
陈红兵(省政府金融办担保保险处处长)
赵皖平(安徽保监局财产险处处长)
姚云飞(省农委计财处副处长)
工作人员从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省林业厅抽调。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结束——。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农险办[2011]6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险办〔2011〕6号)各市、县(区)农险办,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2008年以来,我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但当前基层农业保险操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农户保费收缴难、承保下指标分任务、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查勘定损难效率低等突出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

为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提高试点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基层农业保险操作问题的重要意义。

基层农业保险操作问题,事关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大局。

解决好基层农业保险操作问题,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建立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解决好基层农业保险操作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好基层操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努力提高广大农户的参保意愿。

各地、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创新方式方法,通过大众传媒、送戏下乡、墙体广告、理赔宣导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保险知识和农业保险政策,着力提高广大农户的保险意识,引导和动员广大农户自愿地参与农业保险。

三、坚持自主自愿原则,严禁下指标分任务强制投保。

各试点市应遵循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原则,允许山区县及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和农户保险需求,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大宗农作物保险。

坚持自下而上原则,编制切实可行的承保计划,严禁将承保计划作为民生工程任务对下考核。

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

保险责任广 得到赔偿概率大
种植业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 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 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 灾、雹灾、冻灾、旱灾; 病虫鼠草害。
四、赔偿处理
保险农植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为 绝产损失和部分损失。 绝产损失:凡保险损失率在80%(含)以 上的为绝产损失。 部分损失:凡保险损失率在80%以下的为 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实行15%的绝对免赔 率。保险农植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 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各级保险费承担比例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比例 中央财政 省财政 县财政 农户
保险资金管理不同
一般商业保险资金由保险公司自行管 理的。 根据《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政策性种植业 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 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
水稻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元/亩)


返青期
分蘖期 孕穗期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每亩保险金额×60% 每亩保险金额×80% 每亩保险金额×100%
小麦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元/亩)
苗 期(2月20日至3月20日) 每亩保险 金额×30% 拔节期(3月21日至4月20日) 每亩保险 金额×60% 抽穗扬花期(4月21日至5月10日) 每亩保险 金额×80% 成熟期(5月11日至6月5日) 每亩保险金 额×100%
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
PICC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和县支公司
2010.07
一、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3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3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政府出资或补贴的农业保险,旨在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

为了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以下方案。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目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是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体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体分为三个方面:政府、农业保险机构和农民。

1.政府: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规和政策,出资或补贴农业保险机构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监管和引导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2.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机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营主体,负责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和理赔。

3.农民:农民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终受益者,需要购买农业保险产品,享受保险赔付。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包括农业种植保险、农业养殖保险和农村综合保险。

1.农业种植保险:针对农业生产中因自然灾害、疫病、虫害等原因导致的种植损失,提供保险赔付。

2.农业养殖保险:针对农业养殖中因疫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养殖损失,提供保险赔付。

3.农村综合保险:综合考虑农村其他生产经营风险,如农业机械损坏、农产品市场波动等,提供保险赔付。

四、政府的角色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扮演重要角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制定政策: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规和政策,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范围、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等。

2.出资或补贴:政府出资或补贴农业保险机构,以降低农民的保险费用,提高保险购买的积极性。

3.监管和引导:政府监管和引导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确保农业保险机构遵守相关法规,保障农民的权益。

五、农业保险机构的角色农业保险机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营主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产品设计:农业保险机构根据农民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设计适合的农业保险产品,包括保费计算、保险责任和保险赔付等。

2.销售和服务:农业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推广和销售农业保险产品,提供咨询和理赔等服务。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财金[2013]244号•【施行日期】201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244号)各市、县财政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省林业厅,安徽保监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生工程长效机制的通知》(民生办〔2013〕3号)、《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的通知》(民生办〔2013〕4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绩效评价。

现将《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绩效评价基础数据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开展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工作,对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绩效评价的基础性工作,基础数据的采集质量将直接决定绩效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认真做好基础数据资料采集和报表填报工作。

二、确保采集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绩效三部分内容。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我省农业保险的规定口径和业务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漏报,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省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工作组将视情采取随机抽查、实地评价、集中检查等方式赴各地、各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核实。

三、按时完成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规定和《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填报,按时报送绩效评价基础数据采集表和证明材料。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31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有效落实。

经会签财政部、农业部,我会制定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3月17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保障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

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业务、以及森林保险业务另行规定。

第二章承保管理第一节投保第三条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重要内容。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可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中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讲解保险条款中的重点内容。

第四条保险公司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

投保信息应至少包括:(一)客户信息。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二)保险标的信息。

保险标的数量、地块或村组位置(种植业)、养殖地点和标识信息(养殖业);(三)其他信息。

投保险种、保费金额、保险费率、自缴保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皖政办[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工作机制,规范业务操作,加强过程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理清基层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职责,加强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网点设置,细化操作流程,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着力强化政策执行力和业务规范性,促进我省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质量全面提升。

二、合理界定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职责2.遵循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细化基层政府、组织和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3.县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引导、支持、推动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具体包括:制定本地农业保险政策措施,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机制,协同推进试点;组织、宣传、推动本地农业保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及时、足额筹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建立大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重大理赔案件联合查勘工作;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将赔款金额与分户清单一致的赔款,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落实农业保险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指导并监督农业保险工作,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保监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近年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农村综合生产能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保护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强农惠农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比较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及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专业人才。

(二)具有较完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能满足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内控管理、理赔服务和防灾防损等需要。

(三)有较为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安排规划,以及完备的农业巨灾风险应对预案。

(四)原则上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如拟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应就上述条件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材料。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管理制度(一)开发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应遵循以下原则:1、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应涵盖所保品种的主要风险;费率应依据保险责任、损失率状况和风险水平确定;保险条款法律要素齐全,语言通俗易懂,表述简洁明了。

2、厘定费率时,要充分考虑各级财政补贴的风险责任和农民的实际需求,既要保证补贴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又要满足“三农”对保险的多元化需求。

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5(0)17
【摘要】保监发[2015]31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有效落实。

经会签财政部、农业部,
【总页数】6页(P68-73)
【关键词】保险承保;农业保险;中国保险;暂行办法;业务管理;保险标的;养殖业保险;信息技术管理;保险事故;核保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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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篇)

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篇)

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____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频繁,自然灾害频发,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为保障农民的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政府决定在____年推出一项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减轻农民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的农业损失。

二、目标通过____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达到以下目标:1. 保护农民的农业生产和利益,减轻灾害风险带来的损失。

2. 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3. 促进农业现代化、科技创新和农业产业链的发展。

三、政策范围1. 保险对象:所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包括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2. 保险项目:包括农作物、养殖业、渔业等。

3. 保险风险:自然灾害(如台风、干旱、洪涝、霜冻等)、疫情突发等。

四、保险内容1. 农作物保险:对农民的主要农作物进行保险,包括稻谷、玉米、小麦等。

保险范围包括种植、收获等环节,保障农民在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作物减产或绝收时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

2. 养殖保险:对养殖业进行保险,包括猪、牛、鸡等。

保险范围包括养殖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如疾病、死亡、市场波动等。

保障农民在养殖业损失时获得一定的补偿。

3. 渔业保险:对渔业进行保险,包括海洋渔业、淡水渔业等。

保险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渔业资源减少等风险。

保障渔民的利益,提高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保险机制1. 保险费率测算:根据各地区的灾害风险情况、农作物种类与养殖业类型的风险差异等因素测算保险费率,保证保险费在农民可承受范围之内。

2. 农民参保:农民可以自愿参保,也可以由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组织统一参保。

参保农民需要提交相关种植养殖资料,并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

3. 灾害损失认定:当发生自然灾害等情况导致农业损失时,农民需要向相关保险机构报案,并提供相应证据进行损失认定。

4. 索赔申请与核查:农民在经过损失认定后,可以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申请。

保险机构将进行核查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农民相应的赔偿。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皖政[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保险功能,稳定农业生产,调整种养结构,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农业是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基础产业,也是高风险的弱质产业,受地理、气候等因素影响很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

作为分散农业生产风险的重要手段,上世纪80年代恢复办理的商业农业保险,由于农村经济水平低、农民支付能力差、经营成本高,陷入了“保险公司保不起,农民买不起”的困境,目前基本处于停办状态。

近年来,随着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三农”投入进一步加大,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户、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保险意愿与需求日益增强。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有利于创新支农方式,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培育农民的市场意识,用好WTO规则中的“绿色”政策,提高我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民收入水平;有利于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增加农业信贷资金投入,促进农村金融业的发展。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政策性农业保险规章制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规章制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保障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农业保险是指农业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购买的用于覆盖因自然灾害、疾病等引起的农作物、林木、牲畜等损失的保险。

农业保险具有弥补农业生产风险,保护农民权益,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等作用。

第三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帮助农业生产者应对自然灾害等风险,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第四条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特定政策支持和保障的农业保险制度,其特点包括政府参与、政策支持、风险分担等。

第五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风险共担、公平公正、保障农户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农业保险市场,提高农业生产者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农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政策性农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者、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政府部门、保险机构等相关单位。

第八条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农作物保险、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等。

第九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农业生产者缴纳的保费、保险机构的风险准备金等。

第十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风险评估和定价应当科学合理,确保风险和成本的统一。

第二章农作物保险第十一条农作物保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农业生产者种植的各类农作物。

第十二条农作物保险的内容包括农作物种植期间的自然灾害、病虫害、旱涝等风险。

第十三条农作物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明确,有效保障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政府应当通过购买保险、减免保费等方式,鼓励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作物保险。

第十五条农作物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险人、被保险对象、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

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保险的风险评估和监管机制,确保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七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保险的理赔机制,确保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时及时获得赔偿。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SWOT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SWOT

2012年第4期下旬刊(总第478期)时 代 金 融Times FinanceNO.4,2012(CumulativetyNO.478)一、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概述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安徽省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的重点,并且引起了社会及广大农民的高度关注。

2004 年中国保监会在9个省市开展农业保险的试点, 安徽就被确定为试点省份之一。

2005—2006年保费收入分别为138 万元和120 万元, 比2004 年有所回升。

2006 年农业保险被作为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部分, 得到了中央、地方的高度关注。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 2007 年安徽农业保险得到迅速发展, 保费收入高达5343 万元,是2006 年的近45倍。

2008 年,安徽农业保险迎来了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全面开展,安徽省被确定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试点省份,同时,08年4 月, 安徽省出台了《关于开展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标志着安徽省政策性保险工作全面启动。

而且2008年成立了安徽省第一家保险法人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不断推进。

在重灾之年,农业保险试点为参保受灾农民提供了保险保障,同时在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9 年安徽省委省政府把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民生工程”,安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行各项财政补贴80%,安徽农业保险的发展从此步入快车道, 农业保费收入高达4. 05亿元。

试点这三年期间,国内各县(区)的农业保险覆盖率逐年增加,综合承保率也超过了85%,理赔兑现率、提高农户参保率和保险覆盖率,基本上都达到了预期目标。

二、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SWOT分析(一)优势(strength)1.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增加如今重视农业保险的农民人数日益增加,主要是由于市场存在不确定因素和众多灾难给人们带来了巨大危害,因此农业保险对风险的分担与转嫁作用越来越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235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235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235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为加强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特色农产品保险业务的开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展财政扶持的特色农产品保险是创新财政支出方式,助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和农户需求,自主选择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保费筹集政策,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各地2011年度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补助品种范围的,由各市、县(区)财政局于2012年1月底前,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定补助地区、品种和金额。

三、各市、县(区)需申请参加2012年特色农产品保险省级财政补助的,请于2012年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为加强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特色农产品保险业务的开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覆盖率 为 2. %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于 松材 线 虫病 、 毛虫 、 树 食 叶 及 61 松 杨 蛀干害 虫等 引起 的森林 病虫 害发 生面积 每 年超 过 3. 36万 h 冬 春干旱 少雨 年份 又 造成 森 林 火 险 的 高发 。农 业 是 m,
国 民经 济 的基 础 , 自然 灾 害成为农 业丰 收受 限 的主要 原 因 之一 , 也是 我省农 业发 展 、 民脱贫 致富 的影 响 因素 之一 。 农 对于农 业大 省 的安 徽 , 政策 性农业 保 险不仅 是化 解农 业 风
1 安徽省农 业 风险状 况 与政策 性农 业保 险现 状
1 1 安徽省 农业 风 险状 况 风 险种 类 多 , 险 承 受 能力 . 风
脆 弱致 使农业 成为 高 风 险行 业 。频 繁 的风 险 事 件 使众 多
农 民“ 因灾 致贫 、 因灾 返 贫 ” 安徽 也 不 例外 。农 业 自然风 , 险是农业 经营 中的 主要风 险 。安徽 地处 我 国 中部地 区 , 是
险最有 效 的手 段 , 是农 村社 会经 济 发展 的 “ 压 器 ” “ 稳 和 助 推器 ” 同时也 是创新 政府 财政 支农方 式 的重要途 径 , 维 , 是 护农村 社会稳 定 和社 会 公平 的可 靠 保 障。 巨大 的粮 食 安 全 和经 济发展 的 风险 , 亟待进 一步 完善 政策性 农业 保 险对
策与措 施 。 1 2 安徽 省 政 策性 农 业保 险 现状 自 2 0 . 0 8年 安 徽被 确
由南 连北 , 承东启 西 的地 理要 冲 。其 从北 向南 依次 为 皖北
安徽是农 业 大省 , 在经 济社会 中占有 举 足轻 重 的 农业 地位 , 0 2 9年我 省农 业 生产 总 值 达 19 .5 元 , 0 454 亿 占全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
《 安徽省人 民政府公报》2 1 0 1年第 1 3号
机制和农 产品争 端应诉机制 。
机制 、农业 贸易纠纷快速 反应机 制 ,提高 贸易争端应 对和处置能力 。
( ) 加 强 谋 划 ,提 升 能 力 。 四
完善信 用 担保 、海 外 农业 直 接 投 资 、 保 险 及 法 律 援 助 等 制 度 ,为 “ 出 去 ” 走 企业创造规范有序 的制 度环境 。积极 引导 和帮助企业加强境外投 资前期 风险分 析和 论证 ,提 高 决 策 的科 学 性 。规 范 “ 出 走 去 ”经 营秩序 ,避免 恶性 竞争和损 害投资 所在 国公共利益 的行 为 。加强 境外投 资管


1 .切 实增 强规 范发展 政 策 性 农 业保
险的责任感和 紧迫感。规范运 作是农 业保 险健康持续发展 的基 础 ,关 系到农 业 保 险 惠农 政 策 的 落 实 ,关 系 到 党 和 政 府 的形 象 ,关 系到农 村 的和谐 稳定 ,也关 系到政 策性农 业保险试点 的成败 。各 级各有 关部 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充 分认识 政策性农 业 保险规范发展 的重 大 意义 ,进一步增强责 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采取切 实有效措施 ,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 二 、把握重点 。不 断增 强政策性 农业
理制 度 建 设 ,健 全对 境 外 投 资企 业 的 监 管 。鼓 励 企业 积 极参 加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商
加 强 农 业 “ 出去 ” 政 策 研 究 、调 走
查研 究 和信 息 统 计 工 作 。重 点 开 展 农 业
“ 出去 ” 财 政 支 持 、农 产 品 进 出 口贸 走 易 、农 业 “ 出 去 ” 项 目管 理 等 政 策 专 走

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频繁,农业生产面临着日益复杂的风险挑战。

为了保障农民利益,稳定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我国决定在2024年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通过给予农民风险保障,提供补偿机制,帮助农业生产发展。

二、政策目标1. 减少农业灾害损失: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减少各种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失,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2. 促进农业发展:以保险为支撑,推动农业技术改进和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质量。

3. 增加农民收入:减少农业灾害损失,帮助农民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增加农民收入。

三、实施方案1. 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基金:设立专门的基金,由政府和企业等多方投入资金,并由专业保险机构管理,用于农业保险的赔付、补偿和风险管理。

2. 完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根据我国农业生产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多样化的农业保险产品,包括农作物保险、养殖业保险、农机保险等,满足农民不同的风险保障需求。

3. 推动保险机构参与: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专业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服务,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4. 完善保险赔付机制:建立科学、公平的保险赔付机制,及时、有效地对农户进行赔偿,减少农业灾害对农民经济的影响。

5. 加强宣传和培训:开展广泛的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其参与保险的意识和能力。

四、实施策略1. 政府引导和支持: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农民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并为农民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2. 健全农业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农业统计信息系统,实时监测农业生产情况和风险变化,为保险机构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3. 强化监管和风险管理:加强对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规范保险机构的行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 加强国际合作交流:与国际农业保险机构进行交流合作,吸取国际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和能力。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辖区内各保险经办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准确及时的理赔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款履行经济补偿责任,为投保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

第二章理赔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四条各试点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理赔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试点县(市、区,下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也要设立理赔管理办公室或理赔专家组,负责本县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赔管理工作。

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由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设立,xx金融办、农业、畜牧、财政、气象等部门以及经办保险机构人员组成,并聘请部分专家或专业人士参与。

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应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的具体职责是:研究拟定理赔方案、管理制度等政策规定,指导、监督下一级的理赔工作;及时掌握和协调解决理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对保险双方不能确定的重大保险责任进行鉴定,对有异议的保险事故进行重新查勘和认定;对气象灾害造成的大面积农作物损失进行灾情评估等。

第六条各保险经办机构理赔部门负责具体理赔工作,并定期向本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报告理赔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理赔工作的要求和流程第七条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工作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方针。

主动、迅速是指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赔案时要积极主动,快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及时理算损失金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迅速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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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辖区内各保险经办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准确及时的理赔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款履行经济补偿责任,为投保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

第二章理赔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各试点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理赔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试点县(市、区,下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也要设立理赔管理办公室或理赔专家组,负责本县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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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由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设立,政府金融办、农业、畜牧、财政、气象等部门以及经办保险机构人员组成,并聘请部分专家或专业人士参与。

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应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的具体职责是:研究拟定理赔方案、管理制度等政策规定,指导、监督下一级的理赔工作;及时掌握和协调解决理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对保险双方不能确定的重大保险责任进行鉴定,对有异议的保险事故进行重新查勘和认定;对气象灾害造成的大面积农作物损失进行灾情评估等。

第六条各保险经办机构理赔部门负责具体理赔工作,并定期向本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报告理赔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理赔工作的要求和流程
第七条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工作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方针。

主动、迅速是指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赔案时要积极主动,快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及时理算损失金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迅速赔付。

准确、合理是指保险经办机构在审理赔案时,依据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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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责任,合理定损,准确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按保险理赔流程进行,同时应兼顾农业保险的特殊性。

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种、养两业保险理赔流程等制度,并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一经发生赔案,保险经办机构应详细登记报案情况。

第十条理赔人员接到查勘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及时联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填报“出险通知书”(统保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代为出具)。

理赔人员应查明受损原因,拍摄受损现场,核定受损数量,确定损失率,将核定的受损情况与保户沟通,做好保户书面确认和登记工作,按户建立查勘记录表,做到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理赔案件,应组成以保险经办机构为主,农业、畜牧、财政等部门参加,乡镇配合的联合查勘小组。

保户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村民委员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者直接向当地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申请进行二次查勘。

第十二条在现场查勘定损工作中,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查勘承办机构应缮制好下列单证:出险通知书、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现场照片、初步定损清单、最终定损清单等,并根据上述单证缮制赔案,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种植业保险,初次查勘时应针对不同种植作
-3-
物,设立不同的观察期,本着定损先定责的原则,可先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范围,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

第十四条养殖业保险的查勘定损工作由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种植业保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双方协议确定赔偿责任、赔付金额和赔付方式。

养殖业保险由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政策支持框架下,自行确定赔付金额和赔付方式。

第十六条各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帮助被保险人尽快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支付应严格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若出现成建制地级市发生整体绝收的特殊情况,由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赔偿办法。

第十八条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完善重大灾害处理预案,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灾害的施救工作。

对于重大灾害赔案应尽早预付赔款,积极协助受灾地区抗灾施救,协调有关部门调运生产物资,帮助受灾农户恢复生产,降低损害程度。

第十九条农户投保农业生产经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应处理好农户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关系,优先赔付银行贷款,同时做好受灾农户种养两业保险的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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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发生赔偿争议时,投保农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和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平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逐级向县、市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申请重新查勘,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

第四章理赔标准
第二十一条种植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一)实行比例赔付。

即以投保农作物损失比例作为成本损失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设置起赔点和绝对免赔率。

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至8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并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15%)]。

损失率达到80%以上(含80%)时,按该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三)分段计算。

试点期间,按照各保险品种的不同生长期,分别确定该险种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付参考金额(附件1)。

(四)投保农作物如遇多次灾害,则每季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第二十二条养殖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一)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
-5-
(二)奶牛每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五章理赔业务统计分析及信息反馈
第二十三条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各险种理赔业务日常统计工作,统计内容包括:出险时间、灾因分析、理赔情况、理赔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对发生的重大赔案,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填制《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重大赔案报备表》(附件2),报市理赔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理赔信息进行统计,编制《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信息统计表》(附件3),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市理赔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理赔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业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当地各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工作。

对理赔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应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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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办公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试点市及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非试点市能繁母猪保险理赔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7-
附件1:
安徽省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分段赔付参考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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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附件2: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重大赔案报备表
-10-
保险经办机构(公章):理赔工作办公室(公章):
附件3: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信息统计表
年第季度
编报单位(公章):单位:元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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