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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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规定,例如《建筑消防安全强制性标准》,《建筑物消
防使用规范》,《公共汽车驾驶人安全防火规定》,《船舶消防安全防火规定》,也同时
适用。
第三条上海市消防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负责上海市消防监督、
教育与培训、防火检查和消防技术指导,保证上海市的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以其特定职能前瞻消防安全,采取和加强消
防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第五条上海市消防部门应当认真落实消防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
意识。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上海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
管理机制和责任制度,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上海市各部门应当在建筑物消防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以及消防试验等
消防项目中,严格规定消防安全要求,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第八条上海市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进行管理,健全消防
保卫制度,建立网络化的火灾危险预知体系,强化消防管理,提高防范意识和准备应急的
能力。
第九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
监督,检查和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教育与有关部门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消防安
全管理。
第十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防范政策,防止消防设备被破坏,避免消防
安全事故的发生;设置特殊用途的消防器材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消防检测、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上海市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领导机制,聘任合格的
消防教育专家,加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要求,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消防急救技能培训体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救援技能。
第十四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健全消防设备配置、维护和使用标准,不得使用破损、损坏等次品消防设施。
第四章防范
第十五条上海市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防范体系,提高火灾危险的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实行火灾危险预知体系,做好消防防护工作。
第十六条上海市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火灾危险的拓展化,综合监测介质的分布、运行和变化特征,确定消防火灾危险程度,及时调整消防防范相关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按期实施并且有效成效。
第十七条上海市消防部门应当加大消防教育与培训,宣传消防安全文化,促进人们认识消防安全法规,巩固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把消防安全监督责任推广到社会的每一层面,为发展安全社会而共同努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