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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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17

物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17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17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

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

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6.28【实施日期】2013.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根据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通知精神,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6月28日关于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根据公安部、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火灾防控工作,提高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全力确保住宅小区安全平稳运行,市局决定,自即日起至今年10月底,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全市住宅小区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争取街道(乡镇)、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的大力支持,深入发动物业行业从业人员和广大居民群众广泛参与,多部门联合排查和联合执法,集中消除一批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火灾隐患,提高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建设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分管局长黄永平任组长,物业管理处处长忻一鸣、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主任马浩元、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朱志荣为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和督察、检查等工作。

各区县房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明显实效。

三、工作职责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行业开展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7-07-18【生效时间】2017-09-01【关键词】安全,消防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6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应勇2017年7月18日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7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宅物业(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有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的设置维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有关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的政府实事工程并提供财政保障,督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范围,协调和处理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公安局是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4]405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各区、县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本市各物业管理企业:现将市公安局和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商住楼、综合楼的住宅部分)。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及其委托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房地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内容。

制定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时,应明确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事项,要求全体业主和住宅使用人自觉遵守。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组织社区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督促业主或住宅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二)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三)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落实管理的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并使员工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沪府发〔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8日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做好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结合《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房屋管理、城管执法、工商、绿化市容、规划国土资源、民政、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职责,组织召开住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住宅小区管理的综合性问题,并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落实部门和人员解决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手续。

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中相关程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中相关工作职责的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的指导,指导业主选举具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且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帮助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并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上海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上海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2. 责任明确,分工负责。

明确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和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 科技手段,严格执法。

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管理内容1. 物业管理单位职责(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4)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5)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

2. 业主职责(1)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不得在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堆放杂物等。

(2)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私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用电。

(3)了解消防设施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掌握基本的火灾扑救和逃生技能。

(4)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向物业管理单位报告。

3. 相关部门职责(1)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管理措施1.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包括:(1)检查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2)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3)检查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是否停放电动车、堆放杂物等。

2. 严禁在住宅小区内违规停放电动车、堆放杂物等,对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和纠正。

3.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4.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消防安全的管理办法

物业消防安全的管理办法

物业消防安全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有效提高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的管理水平,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护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本作业方案应运而生。

全文制定指导小区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加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居民安全,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适用范围:小区物业第二章任务目标小区物业应该制定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小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与教育,同时要做好消防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做到计划、实施和评估相结合,提高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率。

第三章工作安排3.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小区物业应制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小区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物资的管理责任,确保小区消防安全设施运转正常。

2.针对出租住房的房东应制定《出租住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出租住房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物资的管理责任,申报使用小区提供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3.2宣传教育1.小区物业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高业主、境内租户和住户对消防安全的认知和安全意识。

2.小区物业应通过墙报、电视宣传和其他途径,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消防安全习惯,提高居民生活消防安全。

3.3设备建设1小区物业应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运转正常。

2.小区物业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质量检验和维护,及时处理任何发现的问题。

3.保证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如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报警装置等。

3.4演练与应急处置1小区物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演练小区居民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理能力。

2.小区物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模拟演练和讲解,提高相关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和意识。

3.5消防安全监督1小区物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大会,对本年度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2.小区物业应定期邀请消防专业人员对小区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及时改正问题和弥补漏洞。

第四章职责分工4.1物业公司1.制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物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上海物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物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保障物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住宅物业、商业物业、办公物业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建筑、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物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安全责任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一)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措施;(二)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和整改;(三)对业主和使用人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四)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一)消防设施、器材;(二)电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网络等共用设施设备;(三)共用场地、绿地、道路、停车设施等共用部位;(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物业住宅消防管理制度

物业住宅消防管理制度

物业住宅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住宅内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业住宅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宅消防管理工作必须以预防为主,整治火灾隐患,保证住宅内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并能正常使用,确保遇火灾时能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条住宅消防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防灾减灾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住宅内人员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住宅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宅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六条住宅内应当设置灭火器和灭火栓,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

第七条住宅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确保住宅内人员在火灾时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

第九条住宅内应当设置消防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指导人员疏散逃生。

第十条住宅内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住宅内火灾隐患管理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住宅内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整治。

第十二条住宅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备。

第十三条禁止在住宅内使用明火烧烤、焚烧垃圾等行为,防止引发火灾。

第十四条住宅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确保住宅内环境安全。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五条住宅内应当建立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人员的应急职责和处置流程。

第十六条住宅内发生火灾时,应当迅速报警,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逃生自救和灭火救援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住宅内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查,确保各项措施有效执行。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物业住宅消防管理制度

物业住宅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住宅小区所有住宅楼、地下室、公共区域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和业主的应急处置能力;(五)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二)负责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宣传教育工作;(三)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巡查;(四)负责火灾事故的初步调查和上报;(五)负责消防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一)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二)利用宣传栏、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三)组织业主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九条消防设施管理(一)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二)加强消防设施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隐患排查与整改(一)定期对住宅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二)对业主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要求整改;(三)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消防通道管理(一)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二)定期对消防通道进行检查,发现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及时整改;(三)加强对消防通道的管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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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1⽇起施⾏,共6章42条,对适⽤范围、住宅物业有关各⽅的责任、专项维修资⾦使⽤、电动汽车和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住宅物业区域的执法协作、住宅物业限制登记等重点问题作了规范。

《办法在制度体系和实践操作两个层⾯实现了突破:⼀是填补制度空⽩,完善法制体系。

⼆是解决操作瓶颈,实现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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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全世界的社区都在学消防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附消防演练操作视频)商业物业管理重要控制点分析一、一般要求1、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坚持自防自救,实施综合治理,落实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

2、居(村)民委员会应指导、推动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多户联防制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对住宅物业共用部位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加强防火检查。

3、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各方消防安全的责任和防范服务的内容。

4、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时,应明确消防安全事项,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依法具有约束力。

5、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租人应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或明确消防安全内容不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合同或规约规定不明确的,相关责任人承担主要消防安全责任,合同签订各方或规约制定方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7、鼓励、引导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应急照明、自救呼吸器、家用火灾探测器和家用火灾安全系统等。

二、消防安全责任1、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b) 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c) 按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d) 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物业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住宅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住宅区内的所有住宅、公共区域、地下车库等场所。

第三条物业住宅消防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物业住宅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物业住宅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消防安全办公室职责:1. 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3. 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4. 处理火灾事故;5.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6. 向相关部门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消防安全措施第七条消防设施:1. 物业住宅区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泵、报警系统等;2. 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 消防设施标识应清晰可见,便于查找和使用。

第八条电气安全:1.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2. 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发现隐患及时整改;3. 严禁在楼道、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条疏散通道:1.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堵塞;2. 定期检查疏散指示标志,确保完好有效;3. 组织居民进行疏散演练。

第十条火灾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2.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消防安全;3. 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加强巡查。

第四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一条物业住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应纳入物业管理工作计划,定期开展。

第十二条物业住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1.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2. 消防设施使用方法和火灾逃生技巧;3. 消防安全警示教育。

住宅物业消防管理制度

住宅物业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住宅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住宅楼、地下室、停车场、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一)组长:由物业项目负责人担任,负责全面领导消防安全工作。

(二)副组长:由物业项目副项目负责人担任,协助组长工作。

(三)成员:由物业项目安全管理员、工程部负责人、安保部负责人等组成。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向上级部门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七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八条通过以下途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一)悬挂消防安全宣传横幅、海报。

(二)利用住宅物业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培训。

(四)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上宣传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第九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充足。

第十条消防安全检查内容:(一)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二)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是否存在障碍物。

(三)消防器材是否充足,是否过期。

(四)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是否规范。

(五)电气线路、设备是否老化、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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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全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6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7年7月18日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7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宅物业(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有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的设置维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有关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的政府实事工程并提供财政保障,督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范围,协调和处理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公安局是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城管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相关的执法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自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公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有关的技术标准,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纳入行业诚信惩戒和项目评优范围。

第六条(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涉及住宅物业的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第七条(诚信管理)对违反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将其违法信息提供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违法信息已经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鼓励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

第八条(保险)鼓励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将保险纳入住宅物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发挥保险化解住宅物业火灾事故善后矛盾纠纷的功能。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险。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险。

第九条(文明小区)本市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情况作为文明小区评选的参考依据。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发生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的小区,不得参加文明小区评选。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委托管理和自行管理)住宅物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消防安全义务的规定。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负责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以下简称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消防安全责任。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义务或者责任。

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义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二)按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四)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责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三)支持居(村)民委员会承担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消防安全任务,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四)制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用电用气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练计划;(五)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一)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二)制定并实施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三)定期开展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四)定期进行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根据需要制定针对管理区域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的应急疏散预案;(六)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七)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八)配合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居(村)民委员会任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任务:(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二)协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三)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四)对所在区域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登记造册;(五)组织开展以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为主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参与的志愿消防管理和志愿消防宣传等志愿消防活动,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技术指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居(村)民委员会承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任务的技术指导,为业主委员会制定年度消防演练计划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灭火、救生技能训练与消防演练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重大隐患整治)因规划布局原因导致住宅物业存在消防车通道不畅通、消防水源缺失等情形,需要有关部门整治、消除火灾隐患的,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措施予以整治。

有关部门制定的整治方案,应当包括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实施进度以及人员疏散的临时方案等内容。

第十七条(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义务)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住宅物业的消防用水和消防演练用水,对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检测予以配合。

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应对住宅物业火灾的电力、燃气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六)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使用明火;(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八)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九)在停车库、地下空间违法居住等改变其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的设置维护第十九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的一般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条(对老旧住宅的特别要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必要的资金,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和建成时间较长的售后公房、直管公房等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老旧住宅,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鼓励和支持在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消防设施配置的特定要求)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消防设施。

增设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业主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施维护)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

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标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在住宅小区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保修责任。

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护费用)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筹集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关规定和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属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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