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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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案例分析

案件名称:广州天赐公司等与安徽纽曼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

判决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主张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吴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彭某侵害其“卡波”制造工艺技术秘密,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考虑侵权故意和侵权情节,适用了2.5倍的惩罚性赔偿。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和安徽纽曼公司、华某、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但一审判决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未充分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贡献程度,确定惩罚性赔偿时未充分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以侵权为业、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存在举证妨碍行为等严重情节,遂在维持一审判决关于停止侵权判项基础上,以顶格五倍计算适用惩罚性赔偿,改判安徽纽曼公司赔偿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华某、刘某、胡某某、朱某某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30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在计算惩罚性赔偿时认定:

1、广州天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年报公布的毛利率具有公信力,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但该毛利率是广州天赐公司包括卡波在内的精细化工行业产品的毛利率,不能直接对应卡波产品。

2、第101号鉴定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材料由公安机关调取提供,包括税务局提供的安徽纽曼公司发票清单、其开具的发票和购销合同、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资料等。显然,鉴定材料真实可信。故诚安信鉴定所在审核这些鉴定材料基础上所作鉴定意见,具有充分证明力,原审法院予以采纳。

3、原审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由情节、基数和倍数要件构成。情节要件是指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基数要件是指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倍数要件是指基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倍比关系,后者是前者的计算基数。基数固然重要,但机械认为只要基数的全部数额不能查明就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将严重影响该制度功能的发挥,使恶性侵权者轻易逃避法律惩罚。据此原审法院认为,既然基数全部数额查明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举重以明轻,部分数额能够确定时也可就该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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