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合集下载

试析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试析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试析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论文摘要:《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进步,文章分析了《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价值目标和构成要件,并针对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修正建议,旨在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论文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完善建议食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社会都在关注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仅2011年上半年就发生了“瘦肉精”、“染色馒头”、“致癌婴儿食品”、“牛肉膏”、“毒豆芽”、“塑化剂”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影响。

据公安部统计2011年上半年共破获食品安全案件11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00多名。

自《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实施以来,食品安全犯罪为什么仍然屡禁不止?本文将从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入手,分析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提出更好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建议。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牛津法律大词典是这样解释的,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又称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或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是指法庭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遏制或惩罚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从目的和功能来说,惩罚性赔偿由赔偿和惩罚所组成。

第二,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说,与补偿性的赔偿相比,它虽然也要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适用前提,但赔偿的数额主要不以实际的损害为标准。

第三,从赔偿范围来看,惩罚性赔偿并不以实际损害为限,其数额均高于甚至大大高于补偿性损害赔偿。

第四,从能否约定看,合同法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损害赔偿,而且这种约定可能具有惩罚性,但这并不是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摘要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完善,但该项制度适用并未达到预期立法效果,各地法院对涉及食品安全类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很大争议,本文在分析先行审判特点及问题基础上,从立法统一、诚实信用原则及比例适当原则的引用方面探索制度弥补办法,以解决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缓解我国食品安全严峻的形势。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诚实信用比例适当一、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及性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安全、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即为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而且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属于惩罚性赔偿的范畴,行为人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合同法上的责任外,还需向受害者支付的、超过实际财产损害范围外的金钱责任。

可见,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与填平责任相对。

二、法院审理涉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适用案件特点及问题为较为快速、深入掌握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案件情况,笔者以B市S区法院某一派出法庭近两年审理的涉及产品质量案件为检索条件,发现案件有以下特点和问题:(一)诉讼原告人数较为确定,集中诉讼情形明显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原告人数较为确定。

例如该法庭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职业打假”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占比92%。

在因网络购物纠纷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5个当事人起诉数量占比90%,集中诉讼情形明显。

(二)被告多为外地小微企业,且多数不愿意参加诉讼案件被告多为外地小微企业,其对诉讼管辖相关法律规定缺少足够的认知。

原告往往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来主张其长期居住地作为收货地,在双方无明确管辖约定情形下,收货地法院有案件管辖权。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能进 一 步地 制止 其他 人效 法这 种行 为 ” 。 …
公元前 2 0 0 0年颁布的《 汉穆拉 比法典》 中就有
金 。设定 惩 罚性赔 偿 的 目的在 于 “ 惩 治 和制 止 不 法
常利 用 自己的垄断 地 位 侵 害 弱 势群 体 的利 益 , 虽 然
消费 者可 以通 过法 律 手 段 获得 补 偿 , 但 这 并 不 能 有
行 为人 ” 。“ 它 们 不 仅 宣 示 了法 院对 被 告 行 为 的 不
着大 公 司 、 大企 业迅 猛 发展并 形成 垄 断集 团 , 他 们经
( 一) 惩 罚性 赔偿 的涵 义 惩 罚性 赔偿 指 的是侵 权行 为人 恶 意或 因重 大过
失 实施 某种 行 为 , 为 了对 行 为 人 实施 惩 罚 和追 求 一 般 抑制 效果 , 法 院在判 决 行为 人支 付通 常赔 偿金 外 , 还 可 以判决 行 为人支 付 高于受 害 人实 际损 失 的赔 偿
Ke y wo r a s: T h e F od S f a e t y L a w; E x e m p l a r y d a m a g e s ; F u n c t i o n ; C o n c r e t e r e ul g a t i o n ; P r o b l e m; I m p o r v e m e n t
《 食 品安全 法》 中惩 罚性
赔 偿 制 度 的 适 用
App l i c a t i o n o f Ex e mp l a r y Da ma g e s i n t h e F o o d S a f e t y L a w
பைடு நூலகம்
王 玉 玲
W ANG Yu — - l i n g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适用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适用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适用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适用2011/6/20/5:42来源:政法先锋作者:刘政锋【慧聪食品工业网】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使公众对食品安全给予了极大关注,期盼已久的《食品安全法》终于出台,并于2009年6月1日正式生效。

在《食品安全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是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再一次适用,并将惩罚性赔偿的标准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价款的两倍提高到十倍,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惩罚性赔偿是在加害人向受害人给付的,在受害人实际损害之外的金钱赔偿,是为惩罚加害人的行为,并吓阻该行为人及其他人于未来从事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据记载,惩罚性赔偿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第12条规定“倘卖者已死,则卖者可从卖者之家取得本案起诉之五倍的赔偿费”。

除此之外,《十二铜表法》《摩西律》《萨利克法典》对惩罚性赔偿皆有涉及。

惩罚性赔偿制度肇端于古罗马帝国,但是严格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

最早有记载的惩罚性赔偿的案例,通常被认为是1763年的Wilkesv.Wood一案,在该案中,法官在给陪审团的指示中指出,赔偿不仅要能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还要起到惩罚侵害人并防止类似行为发生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先在侵权案件中体现,因而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一种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特别侵权责任。

我们从Wilkesv.Wood一案中可以看到,惩罚性赔偿解决的并不是侵权责任的问题,因为侵权责任已经由补偿受害人损失的那部分赔偿所解决,因而,侵权责任已经消灭,至此则不存在解决侵权责任的问题,因而惩罚性赔偿解决的不是侵权责任问题,那么惩罚性赔偿也就更不是所谓的特别侵权责任。

食品赔偿法律案例分析(3篇)

食品赔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食品赔偿法律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食品赔偿案件,旨在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食品赔偿法律的相关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6月,某市消费者李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箱标注为“有机纯牛奶”的产品。

购买后不久,李某发现牛奶有异味,怀疑产品存在问题。

经检测,该牛奶中含有过量的细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李某遂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随后,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超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二、案件分析(一)超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件分析根据案件事实,超市销售的牛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李某有权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金额如何确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件分析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因食用不合格牛奶而遭受损失。

赔偿金额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1)李某购买牛奶的价款;(2)李某因食用不合格牛奶而产生的医疗费用;(3)李某因食用不合格牛奶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结合上述因素,赔偿金额应包括李某购买牛奶的价款、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

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三、案件启示1. 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确保产品质量。

2. 消费者应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法律] 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的典型案例

[法律] 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的典型案例

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的典型案例—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6年2月20日,原告张某在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6枚熟散装咸鸭蛋,每枚单价人民币2.20元,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23日,保质期为180天。

原告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6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6枚咸鸭蛋购物小票6张。

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1天。

2月21日,原告又在被告处购买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鸭蛋,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0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40枚咸鸭蛋购物小票40张。

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2天。

原告以46枚咸鸭蛋均已过保质期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调解未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并由原告退还被告46枚咸鸭蛋;由被告按照每枚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46000元。

(二)裁判理由及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46枚咸鸭蛋,购买当时均已过保质期,故原告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退款退货,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被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另,双方虽就同一批次相同过期食品结算了46次,但被告系与张某同一消费者进行交易,而非与不同消费者进行交易。

张某于2日内分46次结算购买46枚咸鸭蛋,并据此主张按照每枚咸鸭蛋赔偿1000元为标准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6000元,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所支付的总金额为101.20元,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应当以总金额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因此,审理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赔偿原告1012元;原告返还被告熟散装咸鸭蛋46枚。

(三)典型意义购买者故意在单次交易中进行数次或者数十次小额付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应按一千元计算的规定,请求每次结算赔偿一千元,按结算次数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不符合消费者通常交易习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律 。 正 是 因其 首 创 性 , 规 定 起 草 之 初 就 在 法 学 界 引 但 该 发 巨 大 争 议 , 时 却 得 到 坊 间 民 众 的 普 遍 拥 护 , 对 一 同 针 个 法 律 规 定 . 论 与 现 实 的 态 度 反 差 如 此 之 大 . 在 我 理 这 国 立 法 史 上 并 不 常 见 。虽 说 “ 行 看 热 闹 . 内行 看 门 外 道 ”但 这 种 现 象 多 少 说 明 了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的 惩 罚 性 赔 . 偿 制度 在理论 和现 实上 都受 到高 度 的关 注 。因此 在新 法实施过 程 中 . 正确适 用惩 罚性 赔偿 制 度 . 挥 立法 应 发 预 期 的效 用 .让 这 备 受 关 注 的 制 度 在 实 践 中 不 至 沦 为
认识 相 关概 念 的基础 上 . 性对 待惩 罚性 赔偿 制 度 . 理 发
挥 其 应 有 作 用
( ) 一 “罚 ”与 ‘赌 ” 俘 父 辨 析 的

对 惩 罚 性 赔 偿 的 概 念 认 识 不 清 . 一 方 面 固 然 是 因
为 “ 倍 赔 偿 ” 种 规 定 在 我 国 法 律 中 实 属 罕 见 . 当 属 十 这 ①
安 全 法 》 既 有 “ 倍 罚 款 ” 第 8 8 条 ) 有 “ 倍 赔 中 十 ( 4、5 也 十 偿 ” 第 9 条 ) 惩 罚 性 赔 偿 一 词 中 也 是 既 有 “ ” 有 ( 6 , 罚 又 “ ” 极 易 导 致 概 念 混 淆 因 此 在 厘 定 惩 罚 性 赔 偿 概 念 赔 . 之 前 , 先 区分 法律用 语 中“ ” “ ” 区 别 。 应 罚 与 赔 的
作 者 简 介 :徐 楠 轩 ( 9 ) 男 , 湖 南 湘 潭 人 , 中 国 计 量 学 院 法 学 院讲 师 ,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 经 济 法 ; 连 洁 j7 . (9 2 ) 18 一 ,女 ,山 西 大 同人 , 中 国计 量 学院 经 济 法 学硕 士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为 经 济 法 。

202X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doc

202X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doc

202X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202X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X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的及时更新哦。

202X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裁判要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包括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

此处经营者“明知”的认定,应限定为“故意”和“重大过失”。

对于进口食品而言,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经对进口食品作出“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的行政许可后,该行政行为对食品经营者具有信赖利益。

食品经营者在依法履行了相关查验义务及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能力相适应的必要审查义务时,不能认定食品经营者构成“明知”,不应承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情概况】202X年8月23日,刘某在南京苏宁易购公司购买了25盒沃格尔浆果麦片,消费总计1220元,该麦片外包装标示配料中写明含有亚麻籽。

在中国药典2015版第一部中记载了亚麻籽为药材。

亚麻籽不在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中,也不在该委员会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实证分析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实证分析


食 品惩 罚性赔 偿诉 讼案 由之确 定
以处理② ; 第三 , 由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可 导致公民人身健康受到损害, 因此受害人可以以《 侵
权责任法》 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 人民法 《 食品安全法》 第9 6 条第二款第一次确立 了食 院有 以侵 权纠纷作 为案 由受理 的③ , 也有 以健 康权 纠
济法研究 ; 阮赞林 , 男,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 法学博 士, 主要从事经济法和商法研究 。
53
纷 为案 由受 理 的④ ; 第四, 由于消费者 与销 售者 之 间 对 于食 品领 域打 假 的信 心 ;同时也 能 明确 生产者 、 形成 食 品买 卖合 同关系 , 如果销 售者 销 售 的食 品不 消 费者 自身 的违法 成本 , 警 醒行 为人 一旦 实施 食 品 符合 食 品安全标 准 , 则 消费者 可 以以买卖 合 同纠纷 违法行 为则 可能 面临高 额 的惩 罚性 赔偿 。因此 , 建 为案 由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 , 目前 绝大部 分案 件均 议最高人民法院在《 民事案件案 由规定》 加入一项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 0 3 — 3 0
薹金项目: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堵养资助计划“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资助项 目, 项目 编号: s h s d 0 0 7 。
作者简介 : 曹俊金 , 男,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 0 1 3 级经 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 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讲 师 , 主要从事经 济法和国际经
仍然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正值《 食 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 ,实践中有 以消费者权益纠纷 品安全法》 修订 , 本文拟以《 食品安全法》 实施后 的 为案由予 以处理的情况① ; 第二 , 由于生产、 销售 的食 食 品 安全案 件为研 究对 象 , 对 这 类案 件 中惩罚 性赔 品同时也是《 产品质量法》 中“ 产品” 的一种 , 因此不 偿金 的请求 、 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 以为司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也应当受到《 产品质量法》 法实践并为修订中的《 食品安全法》 提供合理参考 。 的规制 ,实践中很多案件以产品质量责任为案由予

食品赔偿法律案例分享(3篇)

食品赔偿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食品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分享一起典型的食品赔偿法律案例,以期为消费者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居民张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了某品牌酸奶。

食用后,张先生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

张先生认为酸奶存在质量问题,遂向超市索赔。

超市辩称,该批酸奶已通过正规渠道进货,无法确认产品质量问题。

双方协商无果,张先生将超市诉至法院。

二、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先生提供了以下证据:1. 购买酸奶的购物小票;2. 医院出具的病历和诊断证明;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该批酸奶进行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批酸奶中含有致病菌。

被告超市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 该批酸奶的进货凭证,显示酸奶来源正规;2. 超市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先生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食用了存在质量问题的酸奶,导致身体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因食品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张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超市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食品质量问题是导致张先生身体受损的直接原因。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 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有义务对所售食品进行严格把关。

本案中,超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批酸奶来源正规、质量合格,因此无法免除其责任。

3. 张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因食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张先生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启示1.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关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确保食品质量。

食品赔偿法律案例(3篇)

食品赔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1)XX民初1234号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35岁,某市居民。

2021年5月,张某在某食品公司开设的超市购买了一箱某品牌方便面。

食用后,张某出现严重腹泻、腹痛等症状。

经医院诊断,张某患有急性肠胃炎。

张某认为,此次病症是由于食用了含有有害物质的方便面所致,遂向某食品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张某遂将某食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一、案件事实1. 张某提供的证据包括:购买方便面的购物小票、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等。

2. 某食品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方便面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3. 法院委托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张某提供的方便面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方便面样品中大肠菌群超标。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所患急性肠胃炎是否与食用方便面有关?2. 某食品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张某所患急性肠胃炎是否与食用方便面有关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食用了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方便面,且在食用后出现急性肠胃炎症状。

同时,法院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方便面样品中大肠菌群超标,因此,法院认定张某所患急性肠胃炎与食用方便面存在因果关系。

2. 关于某食品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张某要求某食品公司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某食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000元。

2. 某食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安全责任纠纷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法等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今日释法:“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司法适用

今日释法:“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司法适用

今日释法:“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司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是当义务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所依法作出的可以获得超过实际损害赔偿的一种赔偿原则。

【热点事件】近日,“女子超市买250斤过期大米索赔被殴打”冲上热搜,也引发对于职业打假人功过对错的争议。

据报道,重庆市的冯女士到一家超市购买了5袋50斤装的大米,花了625块钱,还没把大米拿出店外,销售人员就发现大米已过质保期,店员提出退换,但冯女士要求十倍赔偿,之后超市负责人挥舞铁锹击打冯女士,并且称其是职业打假人,以前也在超市索赔过。

(来源于网络报道)立法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是为激励消费者维权,向问题商家较真,遏制加害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推动质量环境的提升。

但一些打假人滥用技术规则,反复投诉、起诉借以牟利,严重滋扰了行政执法,浪费了司法资源。

【法·释】一、民事赔偿原则有“填平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原则”。

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要求“权利人损害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而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加重赔偿,设立目的是通过对义务人施加惩罚,阻止重复实施恶意行为,并警示他人。

从《民法典》的法条规定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都是基于侵权人的故意,且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并由被侵权人提出的。

惩罚性赔偿具有以下特征:1、惩罚性赔偿偏重考量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

2、惩罚性赔偿是法定的且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是在补偿性民事责任基础上承担的增加赔偿责任。

二、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几种情形: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赔偿。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性 质 的 一 种新 型 复合 法律 责任 形 式 , 具有预防功能、 补 偿 功 能 和 惩 罚 功 能 。该 制度 符 合 人 权 的诉 求 、 符合 法 的基 本
价值 , 更 符 合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要 求 。 围 绕 如何 完善 我 国食 品 安 全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 解 决 实践 中的 相 关 问题 作 出研 究 和论 述 , 为 解 决 我 国的 食 品 安 全 问题 和 构 建 和谐 稳 定 的社 会 作 出贡 献 。 关键词 : 食品安全 : 惩罚 性 赔 偿 ; 法律 适 用 中图 分 类 号 : DF 5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7 5 4 o 1 2 0 1 3 ) 一 0 3 一 O 1 1 9 — 0 3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最 起 码 的物 质 资 料 。如 果 连 吃 的 食 品 都 不 健
康, 不安全 , 那 就 剥夺 了一 个 人 最 基 本 的人 权 。1 9 5 8年 《 世 界
人权宣言》第 2 5条规定 , “ 每个人都有享受适 当水平 的健康
和 福 利 生 活 的权 利 , 包括 食物 、 衣服、 住房 、 医疗 和 必 要 的 社
会 问题 。 而食品安全领域 的惩 罚性赔偿制度正好弥补 了市场
经 济 的这 一 缺 陷 。因 此 笔 者 认 为 , 把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的 惩 罚 性
因为 按 照 传 统 的 民法 理 论 ,侵 权 者 的赔 偿 仅 具 有 弥 补 受 害 者 损 失 的功 能 , 而 赔 偿 的 金 额 也 正 对 应 了损 失 的 额 度 。 但是。 在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的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下 。 侵 权 者 不 仅 需

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作者:叶红陈莉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3年第09期摘要: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面临法律依据不足,赔偿数额计算基数不清,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关系模糊,使用归属不明等困境。

分析其内在机理,惩罚性赔偿具有公益性、惩罚性和预防性,决定了其相较补偿性赔偿而言有特殊的程序构造。

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依据,可通过创设形式请求权的方式赋予检察机关或消费者协会代替消费者诉请惩罚性赔偿的权利;综合考虑不法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量以及盈利情况,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惩罚性赔偿金本质为民事责任,归属于消费者,不应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相互折抵;后续管理中,可设立消费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由消费者协会负责管理、分配和日常运营。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法律依据计算基数使用管理民法典第1207条明确规定了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对明确知晓产品存在缺陷仍然坚持生产、销售的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也规定消费者可要求不法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价款3倍的赔偿金,明确能够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的适格主体是消费者,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或消费者协会提起诉讼的权利。

而在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又提出应“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检察机关或消费者协会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依据何在?如何回应其主体适格问题?实践中,各地对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尚无统一标准,应当如何确定?食品药品安全责任通常涉及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若判处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惩罚赔偿金,是否应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相互折抵?惩罚性赔偿金执行到位后,应当上缴国库还是划转至消费公益诉讼专用账户?对于上述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尚有争议。

问题食品惩罚性赔偿中“明知”的法律适用

问题食品惩罚性赔偿中“明知”的法律适用

问题食品惩罚性赔偿中“明知”的法律适用作者:赵天水郭泽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2022年第03期内容提要: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该制度与传统民法之填补性赔偿在作用、构成要件、赔偿额以及效力来源等方面均存有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须注意对于“明知”的判断。

但真实有效的行政许可可以作为否定经营者主观明知的理由。

此外,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一、案情介绍2016年8月31日,刘某于苏宁易购公司(以下简称“苏宁”)网站购买了单价49元的某品牌麦片12盒,享受5元优惠后实际支付583元。

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配料注明产品中含有亚麻籽。

因亚麻籽在我国并不属于可以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的中药材,刘某认为苏宁销售涉案麦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遂起诉要求苏宁退货退款并承担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苏宁以其信赖行政机关的检验检疫证明为由主张抗辩。

最终法院认为,苏宁主观上并不明知所售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查明,除本案所涉商品,刘某分6批购买了本案相同商品共计355盒,总价15536.8元,分别提起7个诉讼要求苏宁承担十倍价款赔偿,共计155368元。

二、学理分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基本上,我国一直遵循“赔偿以填补损害为原则”这一传统民法理念。

而损害赔偿之目的在于通过赔偿被害人所受之损害,使其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圆满状态,即赔偿应当与损失相称,不能超过实际损失,防止受害人从损失中获利。

考虑到为惩罚和遏制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我国立法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限制,通过设立《食品安全法》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加重恶意食品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促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王玉玲
【期刊名称】《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举证责任、赔偿数额及惩戒力度等方面存在缺陷,应在举证责任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赔偿数额上采用综合性标准,惩戒力度与遏制食品违法行为相适应.
【总页数】4页(P27-30)
【作者】王玉玲
【作者单位】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适用与完善 [J], 孙丽华;
2.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责任中的适用研究--兼论《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不足与完善 [J], 潘志玉
3.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适用与完善 [J], 孙丽华
4.论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J], 胡洁
5.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J], 李长健;鲁爱蓉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3 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
偿的法律适用
2023 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其次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担当
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包括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明知是不符
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

此处经营者“明知”的认定,应限定为“有意”和“重大过失”。

对于进口食品而言,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经对进口食品作出“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的行政许可后,该行政行为对食品经营者具有信任利益。

食品经营者在依法履行了相
关查验义务及与其经营范围、经营力量相适应的必要审查义务时,不能认定食品经营者构成“明知”,不应担当 10 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
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视治理。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
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应当依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一
百四十八条其次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
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 10 倍或者损失 3 倍的赔偿金;增加赔
偿的金额缺乏 1000 元的,为 1000 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
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情概况】
2023 年8 月23 日,刘某在南京苏宁易购公司购置了 25 盒沃格尔
浆果麦片,消费总计 1220 元,该麦片外包装标示配料中写明含有亚麻
籽。

在中国药典 2023 版第一部中记载了亚麻籽为药材。

亚麻籽不在
我国国家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公布的食品原料、一般食品名单中,
也不在该委员会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

刘某遂以
涉案麦片添加亚麻籽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起诉要求苏宁易购公司退货退款并担当 10 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苏宁易购公司提交了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
疫证明等材料,证明该麦片经合法进口手续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
验合格,准予进口,符合我国进口食品规定。

其作为销售者已对供货
商的销售资质进展了审核,不具有过错,不应担当 10 倍价款的惩罚性
赔偿责任。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12 月22 日作出【(2023)苏 0114 民初5662 号】民事判决,判决苏宁易购公司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刘某货款 1220 元,刘某同时退还 25 盒沃格
尔浆果麦片给苏宁易购公司,如刘某不能退还,则按购置价格相应抵
扣货款;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

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6 月19 日作出【(2023)苏 01 民终 728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注解】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大事的频繁发生,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及司
法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2023 年 10 月 1 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该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成为引
人关注的亮点和难点。

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章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经营者“明知”的主观要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其次款中“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中关于“经营者明知”的认定,始终是司法实践的难
点问题。

从该条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来看,一般认为该制度
具有补偿、制裁及遏制功能,即补偿受害人在一般赔偿制度中不能得
到的损失、制裁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应受责备的行为、对加害人及
社会一般人产生遏制作用。

为了平衡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经济安
康有序进展,对于经营者的责任应界定在适度的范围内。

为此,无论
是从“明知”文意来看,还是法律解释角度,或是“明知”条款所对
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以及该条标准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来看,
经营者“明知”应解释为“确定知道”和“应当知道”,其主观状态应界定为“有意”和“重大过失”,排解“一般过失”以及“稍微过失”的适用。

二、关于“明知”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安排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担当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正原则和诚恳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力量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担当。

”据此,对于“经营者明知”的认定,法官可以依据公正原则和诚恳信用原则,综合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力量安排举证责任。

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经济地位和食品安全信息资源把握方面的差异,明显不应要求消费者去证明,而应考虑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先将是否“明知”的举证责任安排给经营者,在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已履行法定义务并尽到合理审查责任的状况下,再将“明知”的举证责任转移给消费者,由消费者进一步举证证明经营者是否存在“明知”的有意或重大过失。

三、经营者对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审查义务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以添加到一般食品中的中药材应是依据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涉案麦片添加了中药材亚麻籽, 亚麻籽没有列入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名目,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可添加物质,故该麦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但是食品经营者不同于食品生产者,其不直接进展食品生产加工,对于食品生产环节的事项无法掌握与治理。

本案中,涉案麦片从国外进口时已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准予进口。

在此状况下,苏宁易购公司仅是该进口食品的终端销售商,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未检验出涉案麦片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下, 要求食品经营者担当全面严格的实质审查责任则过于严苛,亦不符合惩罚性赔偿中“明知”的法律本意,为此,本案中的食品经营者不应担当惩罚性赔偿责任。

面对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大事,食品安全法为回应社会需求,强调重典治乱,猛药去疴,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本钱,对于
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尽管如此,对于食品经营者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担当仍应区分不怜悯形,食品经营者在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及安全贮存义务之后,对食品是否实质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审查义务不应过于严苛。

司法实践中,应结合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及经营力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情形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争论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