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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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

偿的法律适用

2023 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其次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担当

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包括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明知是不符

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此处经营者“明知”的认定,应限定为“有意”和“重大过失”。对于进口食品而言,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经对进口食品作出“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的行政许可后,该行政行为对食品经营者具有信任利益。食品经营者在依法履行了相

关查验义务及与其经营范围、经营力量相适应的必要审查义务时,不能认定食品经营者构成“明知”,不应担当 10 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

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视治理。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

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应当依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一

百四十八条其次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

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 10 倍或者损失 3 倍的赔偿金;增加赔

偿的金额缺乏 1000 元的,为 1000 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

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情概况】

2023 年8 月23 日,刘某在南京苏宁易购公司购置了 25 盒沃格尔

浆果麦片,消费总计 1220 元,该麦片外包装标示配料中写明含有亚麻

籽。在中国药典 2023 版第一部中记载了亚麻籽为药材。亚麻籽不在

我国国家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公布的食品原料、一般食品名单中,

也不在该委员会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刘某遂以

涉案麦片添加亚麻籽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起诉要求苏宁易购公司退货退款并担当 10 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苏宁易购公司提交了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

疫证明等材料,证明该麦片经合法进口手续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

验合格,准予进口,符合我国进口食品规定。其作为销售者已对供货

商的销售资质进展了审核,不具有过错,不应担当 10 倍价款的惩罚性

赔偿责任。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12 月22 日作出【(2023)苏 0114 民初5662 号】民事判决,判决苏宁易购公司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刘某货款 1220 元,刘某同时退还 25 盒沃格

尔浆果麦片给苏宁易购公司,如刘某不能退还,则按购置价格相应抵

扣货款;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恳求。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6 月19 日作出【(2023)苏 01 民终 728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注解】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大事的频繁发生,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及司

法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2023 年 10 月 1 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该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成为引

人关注的亮点和难点。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章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经营者“明知”的主观要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其次款中“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中关于“经营者明知”的认定,始终是司法实践的难

点问题。从该条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来看,一般认为该制度

具有补偿、制裁及遏制功能,即补偿受害人在一般赔偿制度中不能得

到的损失、制裁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应受责备的行为、对加害人及

社会一般人产生遏制作用。为了平衡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经济安

康有序进展,对于经营者的责任应界定在适度的范围内。为此,无论

是从“明知”文意来看,还是法律解释角度,或是“明知”条款所对

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以及该条标准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来看,

经营者“明知”应解释为“确定知道”和“应当知道”,其主观状态应界定为“有意”和“重大过失”,排解“一般过失”以及“稍微过失”的适用。

二、关于“明知”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安排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担当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正原则和诚恳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力量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担当。”据此,对于“经营者明知”的认定,法官可以依据公正原则和诚恳信用原则,综合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力量安排举证责任。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经济地位和食品安全信息资源把握方面的差异,明显不应要求消费者去证明,而应考虑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先将是否“明知”的举证责任安排给经营者,在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已履行法定义务并尽到合理审查责任的状况下,再将“明知”的举证责任转移给消费者,由消费者进一步举证证明经营者是否存在“明知”的有意或重大过失。

三、经营者对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审查义务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以添加到一般食品中的中药材应是依据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涉案麦片添加了中药材亚麻籽, 亚麻籽没有列入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名目,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可添加物质,故该麦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食品经营者不同于食品生产者,其不直接进展食品生产加工,对于食品生产环节的事项无法掌握与治理。本案中,涉案麦片从国外进口时已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准予进口。在此状况下,苏宁易购公司仅是该进口食品的终端销售商,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未检验出涉案麦片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下, 要求食品经营者担当全面严格的实质审查责任则过于严苛,亦不符合惩罚性赔偿中“明知”的法律本意,为此,本案中的食品经营者不应担当惩罚性赔偿责任。

面对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大事,食品安全法为回应社会需求,强调重典治乱,猛药去疴,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本钱,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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