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及其意义
论述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论述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是一个在中世纪由德国法学家建立起来的法学派别,它是一种用注释的方式来研究法律的学术流派,其中最重要的法学家就是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
中世纪法学派产生的背景有很多,首先,它受到学术上的影响,即由于宗教改革运动和文艺复兴运动,中世纪的学术界开始受到经典文学和古希腊和罗马文学的影响,因此中世纪法学家受到了新思想的影响,并将新思想应用到法律学上。
其次,它受到社会上的影响,即当时德国法学家正在反对罗马法,努力推动德国法的发展,因此中世纪法学派的产生也是响应这一要求的产物。
中世纪注释法学派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它对中世纪法律的研究、编纂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首先,法律学研究的方式,引入了注释的方式来研究,而不是像古代那样依靠经典作品和各种类型的著作来研究,因此更容易让法学家们发现历史上的法律问题,从而更好地掌握已有的法律知识,也为后来的法学家们提供了更多的思路和灵感。
其次,它推动了当时的法学的发展,使得德国法律系统得以完善,而不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开始具有自己的法律系统,这使得德国可以更好地实践自己的法律,也使得德国法律变得更加现代化。
最后,中世纪注释法学派还对当时的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为现代法学理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使得现代法学理论得以更好地发展和完善。
总之,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是一个在中世纪由德国法学家建立起来的法学派别,它的产生使得德国法律的研究、编纂和发展得到了很大的推动,并对当时的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现代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法学-德国商法法典化、去法典化与现代化:历史脉络与启示

19世纪德国法学派别

19世纪德国法学派别
在19世纪,德国的法学派别主要有历史法学派和哲理
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也被称为历史实用主义批判法学派,它强调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对法律的影响,并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产物。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胡果、萨维尼等。
胡果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认为法学家应该关注历史和比较观察,而不是抽象地思考法律原则。
萨维尼则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发展到极致,他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历史体现,认为只有通过历史的研究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本质。
哲理法学派,是19世纪德国的另一个重要法学派别,
代表人物包括康德、菲希特、谢林、黑格尔等。
他们将法律看作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强调法律的理性基础和普遍性原则。
康德和黑格尔等人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提出的法律理论为现代法律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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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历史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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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评论作 出介绍 , 并借 此对 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提出意见 。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总体介绍:《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
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同时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一)历史背景18至19世纪中期德意志各邦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只统一了邦内法律,就全德而言,民法仍是十分分散。
政治上分裂、法律不统一,阻碍着德意志的进步。
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和民族统一运动的兴起,编纂统一的民法典思想也出现了,反对拿破仑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唤起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从而促进了这种思想的产生。
(二)立法过程(1)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部分法学家提出编纂的建议最早提出编纂统一民法典主张的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特。
1814年他写下了题为《论统一民法典必要性》的论文,认为德意志各邦的独立只有依靠整个民族的协力一致才能实现,而民族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统一,并主张民法典应以“自然正义”与“理性”作为指导思想。
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与此针锋相对,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及法学的使命》一书,反对按照自然法、理性制定一部法国式的民法典,而是主张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
历史法学派主张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研究来寻找的国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然后才谈得上编纂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
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草案的通过①1874-1888,历经14年,由高级法官6人、行政官员3人、教授2人共11人组成“第一委员会”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次草案。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及意义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及意义在历史法学派暂露头角之前,西方法学阵地最主流的法学流派分别是:传统的自然法学、十九世纪的分析法学和二十纪的社会法学。
此三大学派分别从抽象价值、逻辑形式和社会效果三个不同角度来研究法律。
然而,这些法学派的研究方法都有着自身的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比如,自然法学在十八世纪的欧洲自然法占着绝对的统治地位,形成了当时社会生活的主要力量,支配着当时的法律与社会意识,它的精髓透彻在法国的各种法典中,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等。
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貌似周全合理,但有两个致命的弱点:第一,它使法律固定化、永恒化,使它的保守性越来越大于它的革命性。
第二,自然法的前提纯属人为的抽象设定,尽管“正确”得无以附加,但它不能解决抽象前途与实际社会的矛盾。
这种自然法实际成了一种任意的主观的臆断的学说。
再如,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仅仅是由概念、规范组成的纯粹形式,其思想来源只有立法者的。
法律的科学性仅表现在其内部逻辑推理的严密程度,与法律以外的任何因素无关。
因此导致了得出“恶法亦法”的结论,成为一切专横法制的辩护士。
另外,社会法学派虽然克服了传统法学理论脱离实际的错误,使法律直面社会,立见成效。
但由于人们对社会的理解实际是不同的,因此社会法学最终走向了它的反面也成为一种任意性的学说。
于是,我们期待新的学说来充实法学的研究。
一、历史法学派的兴起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初在德国首先兴起的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相对抗的一个思想派别。
19世纪初,拿破仑一世战败。
波旁王朝在法国复辟,反法同盟各国在维也纳举行会议,重新分割欧洲领土和殖民地;接着,俄、奥、普三国又结成维护封律统治的“神圣同盟”。
作为这一短暂历史时期的一个插曲,在德国,围绕是否制定全德法典的问题,开展了一场激烈的论战。
论战是从海德尔堡大学著名的法学教授戴菩在1814年出版的一本题名为《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的小册子开始的。
戴菩教授在《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要求制定一部自力更生的、适合本国条件和人民需要的简明法典,并呼吁各邦政府召集会议促进这一伟大革新事业,这遭到当时社会上很多人的反对,为首的反对者就是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萨维尼。
浅析德国历史法学派与民族精神

浅析德国历史法学派与民族精神作者:杨静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17期摘要:在这本书中主要收集了萨维尼与历史学派的全部中文著述,以及所有译作,概分为上部德国历史法学派、中部民族自然言说、民族精神,下部萨维尼传略三部,旨在追溯历史法学的源流演变,于梳理学思中阐述其思想,将得失的总结寓于影响的启发过程,期于历史观照和文化比较中,汲取历史教益,增益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
通过阅读本书,本人对德国历史法学派与民族精神讲述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德国历史法学派;民族自然言说;民族精神一、历史法学观的产生与背景伴随法国大革命产生的启蒙运动,西欧思想界进入了一个理性主义的时代。
理性主义思想对西方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而历史主义学派在此时作为理性主义的对立面应运而生。
这两种思想的相互对立和在对立中演进就构成了整个18-19世纪西欧文化的背景图像。
浪漫保守历史主义学派的代表性人物之—赫尔德认为:不同时代的民族文化在历史演变中的每个时段都具有其独立之意义,都有着自己的道德与幸福的社会理想。
这种历史观又影响着其民族文化观的形成。
他进一步认为:在上帝的眼中,每个民族都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所有民族文化都是完全平等的,只有异同之差别,没有所谓价值上的差异。
这种民族文化观在法律领域进行思想渗透,进而便形成了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
拿破仑的军事失败以及封建王朝在法国的复辟,使人们对革命产生怀疑,同时也对革命者所信奉的理性主义进行冷静的反思。
同时在民族主义思潮盛行,德意志试图建立一個以自己为主导的民族独立国家。
因此,就急需一种适应这种需求的思想体系去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支柱—古典自然法学的普遍主义相抗衡。
当时的德国的资产阶级力量还没有充分壮大,因而只能依靠现有的统治阶级进行改良,而不能像法国资产阶级那样进行暴力革命。
这种时代背景也促使主张法律渐进性发展的历史法学派的到了各派的支持。
与此同时,面对德国的国内外形势,萨维尼的法学同行蒂博提出:德国应效仿法国立法者经验,为德国创制一部拿破仑法典式的民法并以此促进德国的统一和经济的发展。
略论德国历史法学派及其现代性

引起与 其相对 立的 民族主 义和 浪漫主 义 的反抗 。民族主 义和浪 中 已经 存在 的东西 。 共 同性和 普遍性 , 这两方 思想 的对 抗和 演进 构成 了整个 l 到 1 否编纂 民法 典的争 论 中写就 的, 是实际 上萨维尼 并不是 反对编 8 9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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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产生 了一种 新的 民族 意识 , 即所 谓 的“ 浪漫式 民族 主义” 而 以 来 。 , 旧只 有透 过历 史将 一切追 溯到源 头 , 才能 真正地 获得 对法律
萨 维尼 作为代 表的历 史法 学派 则是这 一 民族意 识在 法律领 域 的 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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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 论 德 国 历 史 法 掌 派 及 其现 代 性
蔡 迪
摘 要 1 9世纪初 产生 于德 国的历 史法 学派 , 是西 方法学 流派 中的 一支重要 力 量 , 其思 想在整 个 1 世 纪 占据 了德 国法 学 9 研 究的主 导地位, 引领 了世 界 法学发展 的潮流 , 并对 后世 法律 思 想的发展 产生 了深远 影 响.本 文通过 总结历 史法 学派主要
观点及当时和后世的学者对历史法学的评价 , 为我国法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镜鉴. 关键词 产生背景 历史法学派 现代性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0 91—0 - 10-5220 )0090 2 步发 展成为 一棵 理论 的参天 大树 。
二 、 史法学 派 主要观 点 历
此对 我 国法 制现代 化建设提 出意 见。
读书笔记之《历史法学》

《历史法学》读书笔记阅读书目及作者简介:《历史法学》,程琥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程琥,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兼任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行政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客座研究员,曾出版《历史法学》、《发达国家立法制度》、《全球化与国家主权——比较分析》等专著,参与编写《行政诉讼前沿实务问题研究》、《物权法与行政诉讼实务问题研究》。
读书心得:第一章历史法学概述第一节历史法学的概念和特点历史法学,一般是指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的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代表的,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的一种思潮,是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流派,又称为历史法学派。
一、历史法学与自然法学二、历史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三、历史法学与社会学法学第二节历史法学的产生背景历史法学诞生于德国有着其特定的思想政治背景和深刻的理论渊源:1.社会历史背景:一方面与德意志长期的四分五裂有着密切关系,人民渴望统一,另一方面也与法国大革命的社会影响有关。
2.政治思想渊源:在不断抵制拿破仑的民族解放运动中,在德意志文化领域或知识分子中形成了对自己的民族、人民和种族感兴趣的倾向。
这种思想对当时的作家、诗人以及法律人在思想上的影响很大,其结果便是历史法学的出现。
3.法律思想渊源:历史法学的形成标志着在欧洲一直占据统治地位的古典法学开始走向没落。
为了抵制法国大革命思想的传播,在德意志兴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浪漫的、非理性的、并具有强烈的民族主义性质的运动。
11程琥:《历史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4.法律文化渊源:罗马法复兴运动对历史法学派影响深远,而德意志全面继受了罗马法。
第三节历史法学的主要观点一、法的起源在历史法学派看来,法既不是理性的产物,也不是人的独断意志的产物,法律同语言一样有其自己的发展历史,是自然而然形成和发展的。
胡果认为法律是“民族意识的有机产物”,是民族精神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萨维尼认为,民族精神是法律的发展动力,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的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
历史法学派述评

历史法学派述评导读:本文历史法学派述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Rechtsschule)。
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
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
〔1〕历史法学派的先驱者是霍伯特(Hauboldt)和贝克曼(Beckmann),而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则是胡果。
胡果(Gustav Hugo,1764~1844)的主要著作是《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1798)、《市民法教科书》(全7卷,1792~1802)、《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1832)等。
历史法学派的核心人物是胡果的学生、德国著名私法学家萨维尼(F.C.vonSavigny,1779~1861),主要作品有《占有权论》(1803)、《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1814)、《中世纪罗马法史》(1815~1831)和《现代罗马法的体系》(1840~1849)等。
继胡果和萨维尼之后,历史法学派的另一位主要代表是萨维尼的学生普赫塔(GeorgFriedrich Puchta,1798~1846),其主要著作有《习惯法》(全2卷,1828~1837)、《潘德克顿教科书》(1838 )、《教会法入门》(1840)和《法理学教程》(全2卷,1841~1847)等。
除胡果、萨维尼和普赫塔外,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还有艾希霍恩(K.F.Eichhorn,1781~1854)、温德海得、耶林、格林、祁克等。
一胡果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在对“历史性的”自然法理论表示赞同的同时,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
他在《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中认为,由于法学家从事的是文科研究,并不进行任何实验,所以他们的一般性的思索对立法没有价值。
历史法学派 - 副本

该是立法者。如果制定一部法
典将会使法律具有确定性和明 确性,从而使人们事先知道他
们有哪些权利、义务和责任。
2.法律修改工作只有在坏的法律已 2.法典也会使法律更加系统化, 经造成了损害之后才能进行,因此 法典会阻碍法律的发展。
容易掌握,这样就减少了研究
法律的负担
04
4
评价
局限性:
1.唯心主义史观,过分夸大法律的民族特殊性,否认法律与
继承与发展
1
萨只注重本民族的历史法律文化的特 点及其与民族法律之差异,梅因则不 再局限于本民族,而是面向整个世界。
2
梅因在强调习惯法的作用的同时, 更明确地指出了习惯法必须进一步
发展成为实定的成文法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
萨等只注重通过历史研究解释和说明现行法,而梅因确认为研 究法律不能局限于现行法律,还必须用比较的方法在详细的研 究之后得出法律发展的真理。
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1822~1888)
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近代法律史学家、比较法学科的开路先锋。因其著作《古代法》 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也标志着历史法 学进入成熟期。
主要著作:
《古代法》、《东西方村落共同体》、《古代法律史》以及 《平民政府》
主 要 思 想
法的发展规律
有条件的 法典编纂
习惯法的作用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
• 1.民族精神是法律的发展动力,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
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的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
• 2.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 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
• 3.法律伴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 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
对以萨维尼为代表德国历史法学派简要述评

对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简要述评【摘要】历史法学是19世纪初兴起的与古典自然法学相对抗的一个法学派别,因其主张法律是由历史习惯和民族精神而形成的,故被称为历史法学。
十九世纪初产生于德国的历史法学派,是法学流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思想主张对后来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虽然历史法学在德国之外也有一定的发展,但是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在德国,主要思想观点也是靠德国法学家建立起来,而梅因、梅特兰等,普通法系历史法学学者则是德国历史法学派思想的继承者和阐发者。
”通过对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进行研究,从中找到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历史法学;现代法学;研究方法一、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一)注重探讨法的起源及其规律问题,认为历史是法植根、生长的土壤,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所谓的法律,不外是特定地域人群的生存智慧与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如其所言:“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是人类生活本身。
”……正是民族的历史所凝聚、沉积的这个民族的全体居民的内在信念和外在的行为方式,决定了其法律规则的意义与形式。
经由漫长的历史之轮的砥砺,法律和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逐渐调适、契合不悖、融合无间,从而赋予了法律以自在自为的功用与价值,而法律的功用和价值,也正在于表现和褒扬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
”(二)强调习惯法的作用,反对仓促编纂法典萨维尼认为,法律绝不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
他说,法律乃是“那些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
它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
(三)对罗马法以及德意志本身的传统法律有极为深入的研究萨维尼将罗马法视为最完美体现他的理论的典型代表,认为罗马法就是典型的自然有机地生长起来的法律。
这并非是因为它的实质内容,而是因为罗马法学家采用的方法。
萨维尼认为,这些罗马法学家掌握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了解其相互关系。
德国历史学派的概述

德国历史学派的概述19世纪40年代至20世纪初期在德国出现的庸俗经济学流派。
它强调经济发展的历史性和国民经济的有机体现,代表德国产业资本的利益,对抗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
德国历史学派的先驱为F.李斯特。
此后W.罗雪尔将以 F.K.von萨维尼(1779~1861)为代表的法学研究中的历史方法,应用到经济学方面,奠定了这一学派的基础。
继之有B.希尔德布兰德(1812~1878)和K.G.A.克尼斯(1821~1898),形成了旧历史学派。
1870年后,由于工人运动和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在旧历史学派传统的基础上,形成了以G.von施穆勒为首的新历史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L.布伦塔诺(1 844~1931)和A.瓦格纳(1835~1917)。
20世纪初期从内部批判历史学派,并促进历史学派的解体的主要人物有M.韦贝尔(1864~1920)和W.桑巴特。
19世纪前半叶,英国完成了产业革命,获得了世界工厂的地位。
A.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学说代表了英国产业资本的利益,而德国还处在封建割据的农业国阶段,为了发展德国本国的工业,对来自英国的工业品,必须采取保护贸易政策,并在意识形态上对抗英国的斯密理论。
李斯特在《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1841)一书中指责英国古典经济学不强调经济生活中国民有机体的重要,是“世界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经济学。
他的国民经济学则强调经济生活中的国民性和历史发展阶段的特征。
他反对古典学派的抽象、演绎的自然主义的方法,而主张运用从历史实际情况出发的具体的实证的历史主义的方法。
在经济理论方面,李斯特提出发展国民生产力的理论,批判斯密的单纯“交换价值”的理论。
在经济政策上则主张采取国民主义和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
李斯特的这种历史主义的经济发展阶段论,形成了德国历史学派的传统和基本特征。
[编辑本段]旧历史学派及其代表人物罗雪尔威廉·罗雪尔旧历史学派的创始人。
他1843年出版的《历史方法的国民经济学讲义大纲》被称为“历史学派的宣言”。
德国1814年法典编纂论战与历史法学派的形成_舒国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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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学中法益理论的历史发展及现状述评2013年06月14日 23

德国刑法学中法益理论的历史发展及现状述评2013年06月14日23:10:05杨萌尽管法益论自其诞生就不断遭遇德国刑法理论界的质疑和批评、甚至是来自德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多次忽略和挑战,但这些反对的观点和实践都无法抹杀一个事实:法益论在德国刑法理论中依然占据着核心基础地位,依然吸引着国内外学者对它的极大关注。
一、法益概念的产生及其意义(一)法益概念的产生法益概念是在19世纪上半期有关犯罪的概念和实质问题的讨论过程中产生的。
1、费尔巴哈的权利侵害说。
以启蒙运动的自由主义思想为基础,费尔巴哈于1801年将“刑法的最高原则”表述为“国家所有的合法的刑罚措施都是法律的合法结果,这部法律存在的基础是维护他人权利的必要性,它对任何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Rechtsverletzung)施以可以感觉到的惩罚”。
①这一思想深深影响了其后二十年间德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概念和本质的讨论。
根据当时学界普遍接受的定义,犯罪的实质就是对他人个体权利的侵犯。
然而,费尔巴哈本人却未彻底贯彻自己提出的这一原则;对于并未侵犯他人的任何个体权利(subjektives Recht②),但看上去值得刑事处罚、并已受到实在法处罚的行为,费尔巴哈称之为“违警轻罪(Polizeivergehen)”或者“广义上的犯罪”。
③2、比恩鲍姆的“益”的概念。
比恩鲍姆(Birnbaum)不仅对费尔巴哈上述思想中的前后不一致进行了批评,他的矛头进而直指犯罪概念中“权利侵害”的必要性地位。
1834年,比恩鲍姆发表同名文章,认为费尔巴哈的犯罪观过于狭隘,因为费氏提出的犯罪概念虽然符合传统的谋杀或者盗窃等犯罪形式,但决不适用于“违背伦理道德和宗教原则”的犯罪,④相反,“犯罪就是侵害益的行为”,侵害的是“在法律上归属我们的益”,由此将“益(Gut)”这一概念引入犯罪客体论的核心领域。
⑤虽然比恩鲍姆没能进一步清楚界定“益”的内涵,但他并未将“益”局限于“物质的—具体的对象”,此外,他还把“益”区分为“个人的益和公共的益”。
第七章历史法学派.

• 2、德国历史法学派在挖掘、整理、恢复人类 法律文化遗产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 3、德国历史法学派对近代民法学的形成和发 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同时奠定了德国法的基 础。
• 第二节 萨维尼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简介
• 被称为德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主要 代表,G.胡果的学生。贵族家庭出身。1800年开始先 后在马尔堡大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 • 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 在此期间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 学教师,并创办历史法学派刊物。1842~1848年任普 鲁士政府的修订法律大臣。这位德国法学巨子于1861 年10月平静地死于自己家中,国王威廉一世亲自莅临 他的丧礼 。
罗马学派
• 胡果和萨维尼,都试图在研究罗马法的基础上构造一 门概念清楚、体系完整的民法学学科,正是在他们的 努力下,罗马学派开始向概念法学发展。 • 19世纪中叶以后,罗马学派又分为两派:
• 一派以温德海得等人为代表,在研究《学说汇纂》的 基础上,使概念法学发展得更为充分、更加系统化, 从而形成了“潘德克顿法学”. • 另一派则以耶林为首,逐步意识到概念法学的弊端, 主张对法不应当仅仅作历史的、概念的研究,还必须 从法的目的、技术、文化等角度来研有自己的个性,自己的精神,这一精神 体现在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民族制度中。 • 萨氏的论述里民族精神是先于法律、语言等民族属性, 而与特定的民族共生共存,它不依赖其它事物而存在, 相反却决定着民族及其属性的存在和发展,因为民族 精神表征着特定民族存在的独立性,决定了民族的发 展及其方向。特定民族一旦失去这种民族个性,也就 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根基,就会走向消亡。
第七章
历史法学派
第一节 概述
• 一、什么是历史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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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及其意义
德国历史法学是一种以哲学思想的本源和德国特有的文化历史特征为基础的法律学派,它产生于十九世纪初期的德国,是欧洲法学史上体系较完整、影响较大的法学派别。
德国历史法学的发展及其意义将探讨如下:
一、德国历史法学的产生及发展
1.德国历史法学的产生
德国历史法学的诞生要追溯到18世纪末早期,起源于当时出
现的理性教义运动,此运动强调对传统法律的批判,并以实践为准则,以私法规范为核心,取代传统流派以公法规范为核心的法学思想。
1790年,爱泼斯坦·康德(Immanuel Kant)的
《启示录》首先提出了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概念,他把这种法学派式地定名为“德国历史法学”,这是德国历史法学派及其后继者追求的理性化、现实化和社会化法学家的追求。
2.德国历史法学的发展
20世纪上半叶,德国特拉布宁(T.Tielebrun)、马克斯·默勒
拉尔(Max Muller)等人也分别建立了基于理论的德国历史法
学派,将德国历史法学与哲学、历史学、神学等结合起来,为德国历史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世纪末,唐斯(D.Tans)等人又提出了社会历史法学的概念,强调了因民族性而演变形成的法律历史演化及其积极作用,使得德国历史法学派受到世界各国学者的认可与影响。
二、德国历史法学的意义
1.理论意义
德国历史法学从理论上探讨了法律的发展演变及其起源,它的诞生使得我们能够深入探究人类社会法律的实质和本质,明了其文化历史性、时效性、民族性和社会性的实质内容,以此为基础构建现代民族的观念。
2.实践意义
德国历史法学突出重视社会实践和实际应用,它强调遵循实际历史发展,从历史演变中寻求新发展,试图解决当前社会问题,它探索了以实践历史为准则,实施科学现实主义的新法学思想,以及以保护人权为关注焦点的人性化法律理念,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结论
德国历史法学是一种以哲学思想的本源和德国特有的文化历史特征为基础的法律学派,它的发展不仅对欧洲的法学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而且对当今国际法律的完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的理论意义在探究人类社会法律的实质和本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它的实践意义则在于探讨新法学思想、重视实践历史和保护人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