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比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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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招投标和三方比价制度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项目分类及采购形式 (3)

第三章招标工作小组职责 (4)

第四章资格审查及投标人数据库管理 (6)

第五章招标工作流程 (8)

第六章三方比价流程 (14)

第七章纪律及奖惩 (15)

第八章附则 (15)

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招投标和三方比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采购管理工作,保证物资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和采购费用,维护公司利益,增加物资采购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及集团公司和影业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定义的采购项目分为“招标采购”和“三方比价采购”,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议标:指无法达到3个投标人或不便按招标方式处理的业务,经批准后参照招标的技术质量标准、成本控制、操作透明度等要求,邀请相关法人或备选交易对方报价,与其洽谈,经评议,从中选定中标人的方式。

三方比价采购:对未达到招标标准的采购行为以三方比价的形式对比、呈批、签合同和采购等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部所有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等部门或下属公司(以下统称“采购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对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及职责、招投标的立项及实施过程(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选择、发标、回标、开标、评标、定标审批)、鉴证等管理内容仅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要求和招标详情各部门可参考制定招标制度要求,重要采购部门应编制招标制度。第五条采购项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项目分类及采购形式

第六条结合影业实际,本制度适用的采购范围包括工程建设类和采购类等涉及资金支出的采购项目 (工程建设类和采购类以下统称“采购项目”)。

工程建设类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基建工程、装修工程、空调工程等项目;

采购类包括但不限于:

影院设备类(刨冰机、电子屏、爆谷设备、银幕、影院座椅、IT设备等设备);

运营产品类(爆谷类、椰油类、糖类、卖品类等产品);

服务类(审计鉴证类、评估类、法律咨询类、人力服务类、营销推广类、宣传推广类、竣工决算类等服务)

第七条根据相关规定,影业对符合招标条件应按照招标进行采购的相关项目归类如下:

1、工程建设类:对项目预算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进行招标,对未达到该标准的需进行三方比价采购。

2、采购类: 对年度(或类比一年周期、下同)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采购类项目进行招标,对未达到该标准的需进行三方比价采购。第八条对未达到上述招标要求的相关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应编制采购三方比价表,并简述主要三方比价内容和比价结论,上报公司管理层审批,经审批后,实施采购行为。

第九条对重大销售行为(如映前广告),为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参考上述标准执行。

第三章招标工作小组职责

第十条招标工作小组的成立

影业各相关采购部门根据采购业务需要设立招标工作小组负责采购业务工作,招标工作小组根据需要有权邀请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影业各部门应给予支持与配合。

招标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

①统计和整理招标的技术信息、具体要求等情况;

②编制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编制供应商名录,并定期(至少半年以上)发送部门负责人备案;

③对招标文件答疑;

④接收投标文件;

⑤组织评标;

⑥提交评标报告,包括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

⑦发出中标通知书;

⑧合同谈判、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⑨整理招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归档。

招标工作小组人员守则:

①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

②必须公正客观、不得循私;

③必须科学与严谨、不得草率。

④招标标回避制度。招标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投标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友;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结果的情形。

第四章资格审查及投标人数据库管理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采购部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由各采购部门采购负责人负责,资格评审结果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备案,涉及并影响公司利益的重大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结果需上报公司管理层批准。

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对潜在投标人的基本资料进行的资格审查,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应纳入采购部门供应商数据库。

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

1、投标人投标合法性审查,包括投标人是否为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签约的能力,是否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即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有无财产被接管、冻结等情况,是否正处于被暂停或已清除出数据库未满2年。

2、投标人质量认证审查,包括投标人是否有施工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是否通过ISO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是否有质量管理控制流程等资质内容。

3、投标人的信誉及售后服务质量审查,包括投标人以往的项目是否按期履行;是否曾提供过与标的物同类的优质货物及服务,是否

受到以前项目的好评。

4、投标人技术能力审查,包括投标人是否具备充足的设计或技术专业人员,是否具备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装备。

5、投标人的财务能力审查,包括投标人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盈利能力、供应能力等审查。

(二)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除投标发生以下所述情况外,一般不需要进行资格后审:

1、参与本采购投标的主要管理人员与供应商数据库发生变化,变化后可能给施工或采购产品的供应带来影响;

2、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存在债务纠纷,被责令停业清理,处于破产状况。

第十四条通过资格评审的投标人,由采购部门统一建立供应商数据库。供应商数据库应记录供应商基本信息和相关资料,所有采购产品的投标人范围优先从现有供应商数据库中选择。

纳入供应商数据库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营业执照或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三)合法经营、管理规范、业绩突出,技术力量和资金实力雄厚,业绩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重合同、守信用,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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