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保险产品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品要点

1、责任险保障范围方面

“限定责任”变为“全方位保障”

综合比较,贵州省统保示范项目产品包括了传统产品的保障范围,又不限于传统产品,而是进行了扩展和延伸,最大程度保障了被保险人的风险。

2、事故预防方面

“事后保险赔偿”变为“保险协助事故预防”。

一般电梯责任保险是简单的“被动式”传统产品,均以事后的保险赔偿为产品设计目标并提供相关服务,保险公司不提供专门的事故预防服务,对于电梯行业的事故预防工作没有直接参与。

贵州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保险协助事故预防”为项目的运行原则,提供设立专门负责预防事故和降低电

梯在运营中存在各类风险的保险事故防控中心,可以有效地引入电梯专业机构和保险行业的专业力量和事故案例经验,协助电梯投保单位做好相关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演练等风险防控工作,尽可能降低电梯风险事故发生概率,减少因风险事故给社会公众带来损失。

3、保障对象方面

“谁投保、谁受益”变为“一方投保、各方受益”。

一般电梯责任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个主体,即体现“谁投保、谁受益”的特点,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险产品以电梯所有人、使用人、生产厂商、管理方、维保单位之一均可作为投保人,且约定一旦投保,相关电梯的所有人、使用人、生产厂商、管理方、维保单位均同时成为被保险人,实现“一方投保、各方受益”的产品特点。这样的设计对于化解电梯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避免索赔争议、责任主体扯皮、共同责任分摊等问题具有很大的优势。

4、赔偿标准方面

“依法赔偿”变为“约定事故赔偿”。

一般电梯责任保险产品常用名称为“电梯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

约定负责赔偿”。

在一般常见的条款措辞情况下,对于常见、多发的电梯安全事故,如:电梯设计和生产原因、维修保养期间事故、管理人员操作过失、电梯遭受盗窃抢劫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意外停电事故等等均不予赔偿;并且如果所发生的电梯事故责任方认定不清,则保险公司往往以“不能确定依法赔偿主体”的借口拖延赔偿和事故索赔流程。

统保示范项目则明确承保在电梯正常运行及日常的维修保养期间发生的电梯安全事故,包括停电、火灾和爆炸事故,以及电梯超速、超载、坠落、不平层、轿厢意外运动等原因而导致的第三者跌落井底、夹伤、夹亡、摔倒等伤亡事故,并且对电梯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均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示范项目的保障范围比常规的“依法赔偿”范围要宽泛很多,且不会产生索赔争议或保险赔偿因为事故定责原因发生的任何滞后情况。

5、定价体系方面

“固定保费”变为“费率调整保费”。

在目前贵州省乃至全国的保险市场上,一般保险公司电梯责任保险的费率是普遍固定的,除较大规模的团体投保方式外,单部电梯的保险费是没有大幅度的调整区间的。

而贵州省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险定价体系中,特别明确了若干项费率调整因子,即在基本险保费为每部电梯100元和80元的基础上,将依据不同的电梯状况和不同的风险概率确定实际的电梯保费,调整因子包括电梯类型调整因子(直梯、扶梯等)、电梯使用场所调整因子(商场、医院、写字楼、住宅小区等)、电梯使用年限调整因子(3年以下至10年以上等)、投保规模调整因子(500部以下至2000部以上)等,最低保费和最高保费相差数倍。这样的费率调整定价体系,可以科学地界定不同风险概率情况下的具体保险费水平,从而实现定价方面的公平合理,促进广大电梯企业逐渐淘汰费率高的老旧电梯,更新费率低的高技术新电梯,有利于降低全行业的事故风险水平。

6、投保方式方面

“人工投保签单”变为“网络平台签单流程”。

传统的人工投保签单方式耗时耗力,效率不高,而且容易出错,贵州省统保示范项目为便于投保人及时得到保障,专门开发了特种设备保险网()直接办理投保,投保单位完成投保信息录入,选择保险限额并确认投保后,将保险费划缴至贵州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费专用账户,首席承保公司进行审核后出具正式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江泰公司审核后递送至各参保电梯单位。

此外,贵州省统保示范项目也可以现场投保。

7、理赔定损方面

“保险公司单方定损”变为“事故赔偿处理中心共同定损”。

电梯安全工作涉及广大社会公众的直接权益,一旦发生电梯意外事故,相关的保险索赔处理流程和结果往往是衡量项目运行是否顺畅,受害家属是否满意,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的关键因素。

结合近些年国内若干起电梯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可以发现一般保险公司电梯责任保险的保险理赔定损的流程均由保险公司发起,按照保险公司既定的规矩和相对并不人性化且缺乏电梯行业专业人士参与的流程和标准对遭受人身伤害的第三者及其家属进行理赔定损,难免造成一定的索赔争议。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事故定责定损的公正合理性,统保项目设立两个中心一个调解委员会。一是应急及事故防控中心,专门负责预防和控制电梯在运营中存在的各类风险。二是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主要负责统保示范项目事故的接报案,协助被保险人处理保险赔案并与保险机构共同认定保险责任、评估损失。中心由省质监局、贵州省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电梯检验机构、保险机构与江泰经纪公司共同设立。三是成立统保示范项目调解委员会,设在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对于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无法解决

的重大争议和纠纷进行调解。

8、应急支付、垫付机制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及时报案,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经保险利益人提出申请,由统保示范项目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出具支付或垫付通知,并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

9、预付赔款条件

对于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估损金额大于5万(含5万)的电梯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在收到《贵州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事故责任确定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于死亡人员按每人赔偿限额赔付;对于3人以上重伤人员,保险公司按估损金额的50%支付预付赔款。根据受害人治疗需要,保险公司可追加预付赔款。

10、小额赔款快付机制

参保单位出险后,保险事故经评估鉴定,责任明确且定损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内的采用快付机制处理案件,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赔偿处理中心发出的《贵州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快付案件责任及赔款金额确定书》以及索赔申请、医疗费用相关单证后,应按照《贵州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快付案件赔偿金额确定书》中确定的金额于2个工作日内向出险企业或出险企业指定的账户支付赔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