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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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优惠起始年度有待明确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
三减半”政策优惠,对于享受政策优惠的条件要求比较明确,但对于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规定的不够清晰,
导致实际执行中起始年度的确定存在较大差异,影响税收政策执行的
统一和公平。
政策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完
成注册登记的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了在特定区
域内2008开始新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这是清晰明确的,但问题在于新登记注册
的企业获得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实际工作中,注册登记后一般不经过一个完整
会计年度以上是无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部分企业甚至三
至五年后才能申报取得。企业取得高新技术资格证书时间和注册登记
时间存在较大差异,在认定优惠政策起始年度上存在三种不同的理
解:一是按照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取得高新技术证书后,对以前年
度办理退税;二是按照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取得高新技术证书后,
在剩余期内享受优惠政策;三是按照取得高新技术证书后开始计算,
在有效期内执行。基于上述三种不同的理解,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执
行中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起始年
度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影响了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和税负的
公平,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起始年度的认定有
待进一步明确。
鉴于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目的是对于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而且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
有一个时间过程,建议明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政策起始年度按照取得高新技术认定证书后开始计算确认。
“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享受
2009-05-08 15:46 来源:国税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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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一家外资生产企业(经营范围里有服务),之前有申请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由于亏损所以一直都还没有享受。根据新规定,从2008年开始为第一个获利年度。现在的问题是:申请时,公司已生产为主,现在公司偏重于服务,服务的收入大于生产的收入,就目前的情况,是否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
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税法第八条法规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法规的企业在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因此,2008年开始获利的贵公司,其服务性收入大于生产性收入,按上述规定不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过渡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