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搬迁最高每
最新牡丹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Life is to break free from the confusion, and new confusion will usher in, requiring us to continue to break fre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牡丹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导读:牡丹江的城市化建设政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为了满足城市化建设的需要,牡丹江的土地征收工作也需要顺利的进行,2020牡丹江土地征收的标准是什么呢?牡丹江的土地征收是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的类型进行经济补偿,而且还有对地上农作物的补偿。
牡丹江的城市化建设政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为了满足城市化建设的需要,牡丹江的土地征收工作也需要顺利的进行,2020牡丹江土地征收的标准是什么呢?牡丹江的土地征收是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的类型进行经济补偿,而且还有对地上农作物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牡丹江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2018年牡丹江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018年牡丹江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关于危房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的暂行规定为了保障我市市区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改善危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附属物的拆迁、安置、补偿。
二、被拆迁人的住宅安置房屋,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要求设计,实行集中安置。
住宅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超出或低于1平方米视为合理,室内装修标准,应按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装修标准执行。
三、被拆迁人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可按规定的标准户型就近上靠安置。
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45平方米。
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以上,但低于55平方米(含5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55平方米。
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55平方米以上,但低于65平方米(含6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65平方米。
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以上,总面积达到两个标准户型的,可分户安置;不足两个标准户型的,上靠标准户型后的剩余面积,可采取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部分,按评估补偿价格加政府补贴给予补偿。
政府补贴是指给予开发项目减免的相关费用,政府补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确定。
四、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实行“拆一还一”,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上靠到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0元交纳超面积款,并按楼层、朝向分别找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原住宅房屋评估补偿价格加上应上靠到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的政府补贴给予补偿,并一次性发给三个月临迁补助费。
五、2006年底前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由市拆迁办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认定,凡符合居住条件的,按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安置补偿。
牡丹江市搬迁最高每
牡丹江市《办法》正式下发积极搬迁最高每户奖五千2011-07-06 10:25:58 来源:牡丹江市政府【专题】2011年龙江绘就发展蓝图在7月4日召开的牡丹江市重点项目房屋征收集中推进工作动员大会上,《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正式下发。
补偿原因有三种评估要求公开透明《办法》的第三章,对补偿范围和方式做出了规定。
包括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种: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另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由被征收人代表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应当由监察机关、公证机构以及被征收人代表参与监督。
被征收人代表的选定,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通过公开透明方式组织被征收人推举产生,代表人数一般为3至9人;被征收人代表选定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对征收范围较大且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补偿方式有两种住宅调换“征一还一”按《办法》要求,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其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原则,以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为基准户型,每增加5平方米为一个档次,即50平方米、55平方米、60平方米,以此类推。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房[2004]15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房[2004]15号)各地、市建设局、房产局(处、办、中心)、拆迁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了规范全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估价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施行。
施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保障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活动和实施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政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各行署、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系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补偿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暂行)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12
•【字号】牡政发[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暂行)的通知
(牡政发〔20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牡丹江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暂行)为了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搬迁费标准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费,以产权证照为单位每户500元,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
二、临时安置费标准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证照注明的建筑面积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以产权证照为单位每户每月发给450元,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
三、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牡丹江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牡丹江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牡丹江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一、牡丹江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牡丹江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相关内容拓展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
《牡丹江市区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优惠政策》
《牡丹江市区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优惠政策》为加快推进我市市区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区两级政府零收入原则,取之于危棚区之于危棚区原则,基本定向使用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惠政策。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
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
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丹政发〔2015〕20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丹政发〔2015〕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已经2015年5月15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3日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振兴区、元宝区和振安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内容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房屋的装饰装修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牡丹江市阅江城棚户区改造项目
牡丹江市阅江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顺利实施牡丹江市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征收补偿的规定,通过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结合本项目规划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征收范围项目征收范围是:西十一跨江桥以西、海浪路以南、江堤以北、海浪路弯道以东,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1、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为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
2、房屋征收范围内土地上房屋权属人为被征收人。
三、实施房屋征收中心和房屋价值评估机构1.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西安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2. 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法选定牡丹江市正大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担评估工作。
四、房屋征收基本情况1. 房屋征收总户数:1213户,其中住宅:1025户,平房753户,楼房272户;非住宅35户。
2.拆除房屋总建筑面积:82141.08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61789.96平方米,非住宅8514.41。
五、征收补偿依据和原则1、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2、房屋补偿的面积及使用功能依据为: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及设计用途。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设计用途不清晰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为准。
3、征收原则: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六、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一)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加上应上靠到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的政府补贴(政府补贴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公路建设三年决战优惠政策和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公路建设三年决战优惠政策和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牡政办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公路建设三年决战优惠政策和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08〕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公路建设“三年决战”优惠政策和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牡丹江市公路建设“三年决战”优惠政策和征地拆迁实施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三年决战”的指示精神,为确保我市2009-2011年公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圆满完成公路建设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责任分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责任划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由省政府作为投资建设主体,市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征地拆迁和提供优惠政策等折合资金不低于概算投资的5%。
据此,我市辖区内建设的5项高速公路沿线地方政府,即10个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县(市)、区区长是征地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及辅道建设的征地拆迁、所需资金的筹集、组织实施等工作并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
市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全力配合,完成公路建设任务。
二、公路建设优惠政策(一)工程建设环境优惠政策。
1.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或个人未经公路建设指挥部同意,不准以任何理由阻拦施工单位的依法施工行为;不准向施工单位索要建筑材料或调用施工机械、设备;不准擅自设卡拦截、刁难施工单位车辆。
2.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发现本辖区内的单位或村民,有阻碍公路工程施工的苗头或事件,要及时疏导教育并严肃处理。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牡政办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2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作,经2021年5月21日市政府16届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牡丹江市区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日牡丹江市区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1年改造市区城镇老旧小区项目40个,涉及491栋楼、41358户,改造建筑面积298.63万平方米。
到2022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按照全市2021-2025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5年规划安排,逐年减少老旧小区存量,到"十四五"期末,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使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得到明显改善。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统筹、业主自愿市政府对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总责。
各城区政府作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责任主体、项目主体,经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并统筹考虑后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科学规划、先远后近、兼顾需求、同步改造注重解决基本使用功能,对符合条件的小区完善便民设施,同步拆违治乱、改造升级、交付使用。
17年黑龙江省征地补偿
17年黑龙江省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为您推荐】霍州市律师曲江区律师沾益县律师鞍山律师襄阳律师比如县律师郯城县律师各地都有可能出现征地,比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征地。
为了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各地政府都出台了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工作开展提供指导和规范。
对于17年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是黑龙江省政府根据黑龙江省的经济水平和当地实际制定的。
具体的内容可以随小编一起来看看了解。
一、17年黑龙江省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黑政发[2011]5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5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征收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征收土地补偿同地同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所在行政辖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本办法所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及当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直接用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进行划分,区片边界原则上应当与村行政界线相协调。
第四条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测算编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区域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平衡,呈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地)政府(行署)公布实施。
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_条例_
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很多城市现在正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进程,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各地区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
对于黑龙江省的棚户区改造有哪些政策呢?下文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欢迎阅读!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式及政策(一)补偿安置方式。
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
(二)补偿安置政策。
1.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源分为采沉区棚户区新建房屋和政府集中购买房屋。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并对原可居住房屋评估单价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结算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为多层住宅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差价额每平方米超过350元的,按350元结算;差价额每平方米低于350元的,以实际发生的差价额结算。
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上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
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650元,一层至五层每平方米1700元,六层每平方米1400元。
选择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以自主选房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交差价500元,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可居住房屋(不包含偏厦子、门斗)应有炉子、火炕(床)、火墙、烟囱、保温棚、门窗、厨房、水井(或自来水)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
2.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分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和直接货币补偿。
(1)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可由政府搭建买售服务平台信息库,限定商品房价格,引导居民到买售服务平台上自主购买商品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要求先支付总房款与原房屋货币补偿款差额部分款项和相关费用。
牡丹江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办法
牡丹江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办法牡丹江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办法来源: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作者:时间:2007/07/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动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需要,维护动迁人和被运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需拆除房屋和其它设施及搬迁、安置、补偿等动迁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称市开发办)为本市动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动迁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处(以下称动迁承办单位),为本市统一动迁的实施单位,负责对被动迁人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或承担房屋拆除、补偿、安置等任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动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被动迁人,是指对被动迁房屋和其它设施具有合法产权证照或使用证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分别称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二章动迁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动迁,必须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动迁许可证》并按住宅本体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预交动迁安置保证金后,方可进行动迁。
工程竣工,动迁人履行与被动迁人签订的协议后,退回保证金。
房屋动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动迁人申请办理《动迁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一)建设计划、投资指标、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文件。
(二)拆除房屋产权注销登记通知。
(三)包括动迁地段现状情况、安置地点、动迁期限、回迁时间等内容的动迁安置方案。
第七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均实行统一动迁,由动迁人委托动迁承办单位实施动迁。
经市开发办批准个别动迁的,动迁人按本办法规定可自行实施动迁。
动迁人是个人的,不得自行实施动迁。
动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实施动迁。
非建设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实施动迁。
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文件牡政发〔2011〕12号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成立房屋征收实施中心,并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该实施中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实施中心在委托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实施中心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丹江外滩拆迁方案
丹江外滩拆迁方案介绍丹江外滩是位于中国江苏省丹阳市的一处著名的风景名胜区。
其独特的自然风光和文化历史吸引了大量的游客。
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丹江外滩所处的位置逐渐成为市中心的核心区域,因此需要进行拆迁以进行城市更新和重建。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丹江外滩的拆迁方案。
拆迁目的丹江外滩的拆迁方案旨在实现以下几个目标:1.城市更新:丹江市的城市建设需要不断发展和更新,以满足不断增长的经济和人口需求。
2.保护文化遗产:丹江外滩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遗产的地区,需要保护和传承其独特的文化价值。
3.提升城市形象:通过拆迁和重建,丹江外滩将获得新的面貌和形象,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
拆迁计划根据丹江市政府的规划,丹江外滩的拆迁方案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征收土地首先,政府将与丹江外滩的居民和企业进行协商,协商土地征收的具体细节和价格。
政府将根据土地的市场价值和相关法规进行评估,并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
2. 安置居民和企业为了确保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政府将为被征收土地的居民和企业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
新的住房和办公区将根据需要和资源进行规划和建设。
3. 拆除旧建筑在征收土地和安置居民之后,政府将拆除丹江外滩上的旧建筑和设施。
拆除过程将由专业的工程队伍进行,以确保安全和效率。
4. 重建新设施拆迁完成后,政府将重建丹江外滩的新设施和建筑。
重建过程将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以打造一个现代化、宜居的城市景观。
5. 推广和宣传拆迁完成后,政府将积极推广和宣传丹江外滩的新形象。
通过传媒、旅游推广和市场营销等渠道,将丹江外滩的魅力推向更广泛的受众,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
拆迁补偿为了确保公平和合理,政府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市场价值对被征收土地的居民和企业进行补偿。
具体的补偿方案将根据土地的用途、面积和历史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
补偿方案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现金补偿:政府将根据土地评估的结果,向被征收土地的居民和企业提供适当的现金补偿。
牡丹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谭勇申请二审行政判决书
牡丹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谭勇申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黑10行终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秀玲黄晓丽杨弘智【审理法官】赵秀玲黄晓丽杨弘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牡丹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谭勇【当事人】牡丹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谭勇【当事人-个人】谭勇【当事人-公司】牡丹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全文军黑龙江易律网典律师事务所;冯慧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桂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全文军黑龙江易律网典律师事务所冯慧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桂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全文军冯慧媛王桂迎【代理律所】黑龙江易律网典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牡丹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谭勇【本院观点】谭勇与市征收办签订了《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安置房屋为东方理想城小区1单元9层903室,建筑面积85.57平方米房屋,市住建局已在应当给付谭勇的各项征收补偿款中扣除了商品房价投资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对证据的认证与原审法院认证意见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黑龙江动迁补偿标准
黑龙江动迁补偿标准
在黑龙江省,动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农村危房改造、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对被征收人或者被拆迁户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的政策。
动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黑龙江省明确了动迁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在城市建设中,被征收人可按照房屋面积、建筑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获得相应的补偿款项。
而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农户则可以获得房屋补助、搬迁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多项补偿。
此外,对于因自然灾害而进行动迁的群众,也有相应的政策进行补偿。
其次,黑龙江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动迁补偿标准。
一般来说,一线城市和发达地区的补偿标准相对较高,而欠发达地区的补偿标准相对较低。
这种差异化的补偿标准,旨在更好地满足被征收人的需求,同时促进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
另外,黑龙江省在执行动迁补偿标准时,也注重公平和透明原则。
政府部门会
通过公告、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补偿标准和程序,确保被征收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尽的义务。
同时,政府还会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动迁补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公正、合理。
总的来说,黑龙江省的动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同时,被征收人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共同推动动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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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办法》正式下发积极搬迁最高每户奖五千2011-07-06 10:25:58 来源:牡丹江市政府【专题】2011年龙江绘就发展蓝图在7月4日召开的牡丹江市重点项目房屋征收集中推进工作动员大会上,《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正式下发。
补偿原因有三种评估要求公开透明《办法》的第三章,对补偿范围和方式做出了规定。
包括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种: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另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由被征收人代表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应当由监察机关、公证机构以及被征收人代表参与监督。
被征收人代表的选定,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通过公开透明方式组织被征收人推举产生,代表人数一般为3至9人;被征收人代表选定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对征收范围较大且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补偿方式有两种住宅调换“征一还一”按《办法》要求,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其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原则,以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为基准户型,每增加5平方米为一个档次,即50平方米、55平方米、60平方米,以此类推。
上靠面积部分,按多层住宅建安造价投资。
同时,《办法》对平房住宅和多层住宅的补偿安置方式做出了详细规定:●平房住宅补偿安置方式共三种:1、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上靠面积部分,按多层住宅建筑面积建安造价投资。
上靠标准户型后,再增加的面积,按商品房价格投资。
2、选择18层以下(含18层)高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面积不足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下一个档次予以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的10%免交投资款。
免交投资款的建筑面积享受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此外再增加的面积,享受一个档次商品房价格10%的优惠。
3、选择18层以上高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面积不足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下一个档次予以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的15%免交投资款。
免交投资款的建筑面积享受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此外再增加的面积,享受一个档次商品房价格10%的优惠。
●多层住宅补偿安置方式也包括三种:1、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面积不足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下一个档次予以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的5%免交投资款。
免交投资款的建筑面积享受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此外再增加的面积,享受一个档次商品房价格10%的优惠。
2、选择18层以下(含18层)高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面积不足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下一个档次予以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的15%免交投资款。
免交投资款的建筑面积享受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此外再增加的面积,享受一个档次商品房价格10%的优惠。
3、选择18层以上高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面积不足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下一个档次予以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的20%免交投资款。
免交投资款的建筑面积享受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此外再增加的面积,享受一个档次商品房价格10%的优惠。
征收造成搬迁、临时安置也有补偿《办法》中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也将给予补偿。
主要包括:住宅房屋搬迁费,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每户500元;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每户每月450元;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
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根据被征收人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50元计算。
合法临时建筑补偿面积折半按《办法》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对调查和认定结果公示不少于3日。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而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认定:即室内高度在2.2米以上,墙厚370毫米以上;有固定采暖设施,屋面有防寒处理;满足采光和通风要求,符合居住条件。
另外,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也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协商:(一)不符合房屋认定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至200元标准给予补偿。
(二)砌筑门斗,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至300元标准给予补偿。
(三)墙厚240毫米的围墙,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至70元标准给予补偿;墙厚120毫米的围墙,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至50元标准给予补偿;无基础、不含铁艺的铁栅栏,按每平方米50元至70元标准给予补偿;有基础、不含铁艺的铁栅栏,按每平方米75元至95元标准给予补偿。
(四)铁质大门,按每平方米80元至100元标准给予补偿;铁皮包门,按每平方米60元标准给予补偿。
(五)深度为2米以上的砌筑菜窖,按每座400元至500元标准给予补偿。
(六)压把井,按每眼500元标准给予补偿;深度为1.5米以上的砌筑渗水井,按每眼400元标准给予补偿。
(七)果树,按每株40元至80元标准给予补偿。
(八)电力增容,2000年1月1日后安装、有票据的,依据票据按450元/瓦千标准给予补偿;无票据、但有供电部门出具证明的,按450元/瓦千标准的50%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住宅搬迁快最高奖五千在《办法》的第四章中,还就搬迁的奖励和补助规定进行了细化。
明确规定,对于搬迁快的被征收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住宅房屋搬迁的奖励:1、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5日内(含第5日)搬迁完毕,经搬迁验收合格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每户奖励3000元;第6日起至第10日内搬迁完毕,经搬迁验收合格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每户奖励2000元。
2、征收范围内,平房按片、楼房按栋为一个计算单位,根据房屋征收工作需要,确定奖励搬迁期限,每一个计算单位在此期限内完成整体搬迁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每户奖励5000元。
●对于非住宅房屋搬迁的奖励:1、工业用途: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含第20日)搬迁完毕,经搬迁验收合格的,按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元;2、商服用途: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含第15日)搬迁完毕,经搬迁验收合格的,按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元;3、其他用途: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搬迁完毕,经搬迁验收合格的,按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元。
另外,对符合规定的低保户,每户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残疾人则按中重度和轻度残疾,每人分别给予1万元和5000元一次性补助。
■相关链接建安造价:是指在2010年我市出台的棚户区改造政策中,选择上靠户型部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照950元出资。
我是位于太平路122号一轻局圈楼内一单元二0一的业主,开春以来中泰房产开发公司帖出告示要对我居住小区进行商业开发动迁,首先我们这个小区才建了二十年而且楼况很好,小区内环境也很好,而且多数居住的都是老年人,如果动迁至少要过至少三年颠佩流离的租房生活。
而且这个开发公司也没有什么声望和良好的业绩,万一盖成烂尾楼我们这些动迁户将会永远的失去家园,这么大的风险竟毫无保障。
即然我们运迁户要经受至三年居无定所的生活还要冒这样倾家荡产的风险,我们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尝才对吧?可现实并不是这样,就拿我家的房子来说吧,房照上建筑面积是122平米,套内面积是1 10。
08平米,按中泰公司的补尝办法是原地回迁拆一还一我可以选择建筑面积是122平米的房子,可新建成的122平米的房子套内面积只有80平米,无形中我的套内面积就少了三十平米,如果按建成后房屋售价计算就是说没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我用二十万人民币把我的房子反新了一下,找到中泰公司理论时,得到的回复是因为盖电梯楼所以公摊面积大,同样建筑面积的房子套内就要小得多,看看多么可笑的说法啊?开发公司盖电梯楼是为了提高你开发公司楼盘的价值,是你想多赚钱才要这样做的,为什么要侵占我们动迁户的利益呢?为什么要强性的掠夺我们动迁户的套内面积呢?你们开发公司财大气粗为什么非要占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动迁户的便宜呢?而且有一个拉帮套的动迁办的人员竟然法盲一样的说国务院和牡丹江市都有明文规定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我查遍了所的资料和法规也没有这一条啊,真是可笑至极,讲理讲不过就动用了流氓地痞的手段,扰民,,,,破坏公用设施,半夜放炮,黑天砸玻璃,堵下水道,偷盗监控,从已搬走的业主家里放水淹楼下没搬走的房子。
如此丑陋如此卑鄙的举动竟然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后六十多年处处讲法制,时时说法规的今天!!!请天下所有有良知,懂情理,明是非的公道人出来凭凭理。
请国家,省,市所有廉政能为民做主的领导们做主啊~~~~~~~~~您好!您所反映的“太平路122号拆迁”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如下处理:该项目属开发项目,如果被拆迁人担心将来无法回迁,可选择货币补偿,开发企业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现开发企业补偿的资金足够购买别处的房屋。
从多层进高层公摊面积会增加,但不是该被拆迁人所说的面积比例,具体可咨询产权测绘部门。
政策规定:“开发项目需新旧房屋补差价”,该企业已承诺实行原房屋建筑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办法,已优惠于开发项目政策。
感谢您对城乡建设事业的关注,请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
1、政府的答复只取对拆迁人有利的条款说,那么请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中的居住条件指的是什么?难道实际的居住面积不是居住条件之内的吗?第七十条、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