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搬迁最高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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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办法》正式下发积极搬迁最高每户奖五千

2011-07-06 10:25:58 来源:牡丹江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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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月4日召开的牡丹江市重点项目房屋征收集中推进工作动员大会上,《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正式下发。

补偿原因有三种评估要求公开透明

《办法》的第三章,对补偿范围和方式做出了规定。包括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种:

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另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由被征收人代表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应当由监察机关、公证机构以及被征收人代表参与监督。

被征收人代表的选定,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通过公开透明方式组织被征收人推举产生,代表人数一般为3至9人;被征收人代表选定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对征收范围较大且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补偿方式有两种住宅调换“征一还一”

按《办法》要求,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其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原则,以房屋建筑面积50

平方米为基准户型,每增加5平方米为一个档次,即50平方米、55平方米、60

平方米,以此类推。上靠面积部分,按多层住宅建安造价投资。同时,《办法》对

平房住宅和多层住宅的补偿安置方式做出了详细规定:

●平房住宅补偿安置方式共三种:

1、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上靠面积部分,按多层住宅建筑面积建安造价投资。上靠标准户型后,再增加的面积,按商品房价格投资。

2、选择18层以下(含18层)高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面积不足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下一个档次予以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的10%免交投资款。免交投资款的建筑面积享受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此外再增加的面积,享受一个档次商品房价格10%的优惠。

3、选择18层以上高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面积不足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下一个档次予以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的15%免交投资款。免交投资款的建筑面积享受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此外再增加的面积,享受一个档次商品房价格10%的优惠。

●多层住宅补偿安置方式也包括三种:

1、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面积不足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下一个档次予以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的5%免交投资款。免交投资款的建筑面积享受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此外再增加的面积,享受一个档次商品房价格10%的优惠。

2、选择18层以下(含18层)高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面积不足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下一个档次予以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的15%免交投资款。免交投资款的建筑面积享受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此外再增加的面积,享受一个档次商品房价格10%的优惠。

3、选择18层以上高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面积不足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下一个档次予以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的20%免交投资款。免交投资款的建筑面积享受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此外再增加的面积,享受一个档次商品房价格10%的优惠。

征收造成搬迁、临时安置也有补偿

《办法》中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也将给予补偿。主要包括:

住宅房屋搬迁费,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每户500元;住宅房屋临时安置

费,被征收人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每户每月450元;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

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根据被征收人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50元计算。

合法临时建筑补偿面积折半

按《办法》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对调查和认定结果公示不少于3日。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而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认定:

即室内高度在2.2米以上,墙厚370毫米以上;有固定采暖设施,屋面有防寒处理;满足采光和通风要求,符合居住条件。

另外,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也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协商:

(一)不符合房屋认定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至200元标准给予补偿。

(二)砌筑门斗,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至300元标准给予补偿。

(三)墙厚240毫米的围墙,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至70元标准给予补偿;墙厚120毫米的围墙,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至50元标准给予补偿;无基础、不含铁艺的铁栅栏,按每平方米50元至70元标准给予补偿;有基础、不含铁艺的铁栅栏,按每平方米75元至95元标准给予补偿。

(四)铁质大门,按每平方米80元至100元标准给予补偿;铁皮包门,按每平方米60元标准给予补偿。

(五)深度为2米以上的砌筑菜窖,按每座400元至500元标准给予补偿。

(六)压把井,按每眼500元标准给予补偿;深度为1.5米以上的砌筑渗水井,按每眼400元标准给予补偿。

(七)果树,按每株40元至80元标准给予补偿。

(八)电力增容,2000年1月1日后安装、有票据的,依据票据按450元/瓦千标准给予补偿;无票据、但有供电部门出具证明的,按450元/瓦千标准的50%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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