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牛乳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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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牛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牛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牛奶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食品,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牛奶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该行业的经营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牛奶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一、关于牛奶质量的法规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各国最基本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对于牛奶行业而言,该法规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禁止使用劣质、变质、有毒有害的原料。

2. 牛奶质量标准各国针对牛奶的质量标准均有相应法规进行规定。

例如中国的《乳制品及乳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欧盟的《牛奶及乳制品品质标准》等。

这些标准对于牛奶成分要求、微生物指标、添加剂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3. 牛奶检验检疫规定牛奶作为食品,需要经过相关检验检疫才能上市销售。

针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各国都有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对于未通过检验检疫的牛奶产品,相关部门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二、关于牛奶经营行为的法规1. 食品经营许可各国要求牛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才能经营相关产品。

对于未经许可的牛奶企业,将受到行政处罚并暂停经营。

2. 不当广告宣传处罚一些不法商家可能通过虚假广告宣传来误导消费者,对于这种行为,各国均有相应的法规进行规范。

例如中国的《广告法》以及美国的《虚假广告法》等,都对于虚假宣传给予处罚。

3. 假冒伪劣产品处罚在牛奶行业,也存在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均予以打击,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牛奶行业行政处罚的种类1. 警告通报对于牛奶行业中的轻微违法行为,相关监管部门通常会先行作出警告通报,要求企业改正错误并保证质量安全。

2. 罚款对于粗放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罚款。

3. 停产整顿对于严重违法、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的牛奶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的措施,并暂扣相关许可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36号《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乳制品法律规定(3篇)

乳制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制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乳制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乳制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乳制品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乳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

第五条乳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诚信自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乳制品生产管理第六条乳制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乳制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备、设施和卫生环境;(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生产工艺和检验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乳制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生产;(二)使用合格的原料和辅料;(三)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四)不得使用禁用物质和生产不合格产品。

第八条乳制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九条乳制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乳制品流通管理第十条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乳制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人员;(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乳制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从具有合法生产资格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处采购乳制品;(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乳制品来源可追溯;(三)对乳制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四)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十三条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加强仓库管理,确保乳制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省级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八条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

2第二章生鲜乳生产第九条地方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奶畜发展需要,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奶畜品种登记、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青粗饲料生产与利用、标准化养殖、奶畜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服务,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乳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条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备案,获得奶畜养殖代码。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

解析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生鲜乳监督

解析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生鲜乳监督

1 《 条例》 导思 想 指
《 条例》 以促 进 我 国奶业 健康 发展 、提 高 乳制 品 开 办条件 做 了 明确 规 定 ,开 办奶 畜养殖 场 要符 合所
质 量 安全 水平 、保 障公 众身 体健 康和 生命 安全 、维 在地 人 民政府 确 定 的本行 政 区域奶 畜养 殖规 模 ; 并
生鲜 乳 收购 站应 当及 时对挤 奶 设 环节 的监 督管 理 。… …县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卫 生主 管 第 二十 一条 要求 “ 施 、生 鲜 乳贮存 运 输设 施等 进行 清洗 、消毒 ,避 免 部 门依照 职权 负责 乳 品质量 安全 监 督管 理 的综合 协 对 生鲜 乳造 成污 染 ” “ 生鲜 乳收 购站 应 当按 照乳 品
护 社会 和谐 稳 定为 宗 旨,全 篇 贯彻从 严监 管 的指 导 有与 其养 殖规 模相 适 应 的场所 和配 套 设施 ;有 为其
思想 。
服务 的畜 牧 兽医技 术 人 员 ;具备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
2 《 条例》 主要 内容
国务院畜 牧 兽医主 管 部 门规 定 的防疫 条件 ;有 生鲜
20 0 8年 1 0月 6日 国务 院第 2 8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调 、组 织查 处 食 品安全 重大 事 故 ” 明确 了生鲜 乳 。 议 通过 ,国务 院第 5 6号令 公布 了 《 品质 量 安全 的生 产 、收购 以及 奶 畜饲 养均 由畜牧 兽医 部 门负责 3 乳
监 督 管 理条 例》 以 下简 称 《 ( 条例》 。 “ 鹿 奶 粉 ” 监 督管 理 ;乳 品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综合 协 调 职 ) 三 事件 后 ,乳制 品市场 监管 空 白、管 理秩 序混 乱 、部 能 由卫 生 行政 主管 部 门负责 。对 质 量监 督 、检验 检

国务院明确规定生鲜乳收购市场将实行准入制

国务院明确规定生鲜乳收购市场将实行准入制
购 站 应 当按 照 乳 品 质 量 安 全 国 家标
商务部 :严把奶制品等 出口产 品质量关
准对 生 鲜乳进 行 常规检 测 ,不得 收
购 可 能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生 鲜 乳 , 并 建 立 、 保 存 收 购 、 销 售 及 检 测 记
录 ,保 证 生 鲜 乳 质 量 ; 贮 存 、 运 输
务 主 管部 门对 生 产 、 出 口奶 制 品 、 食 品 、 药品 、玩 具 、家具 等 关 系人
的要 求。 此外 ,为加 强对 生鲜 乳收 购站 的 监 督 管理 , 《 例 》规 定 , 条
价 格 部 门应 当加 强 对 生 鲜 乳 价 格 的
监 控 、 通 报 , 必 要 时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市场 准入 制度 。 《 条例 》规 定 ,开
办 生 鲜 乳 收 购 站 应 当取 得 畜 牧 兽 医
施 ,按 每头奶牛 5 0元的标准启动直 0
补 政 策 , 这 个 办 法 很 及 时 。 下 一
《 意见 》要 求 ,各 地质检部 门建
立 检 验 检 测 制 度 ,监 督 有 条 件 的 企
28 0 年第2期 0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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镯皿盛 ≤
国务 院明确 规 定生 鲜乳 收 购市 场将 实 行准 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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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人 员等 进行 全 面检 查 ,确保 符 合 规 定 ;对 生 产过 程 、关键 工序 、
质 量 控 制 点 、 生 产 过 程 检 验 等 做 好
督 导 。督 导组 对 河 南省在 问题 奶粉
《 关于监督乳 制品 生产 企业 落实质量 安 全 责 任 的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 意见》 ,要 求各地质检 部 门建 立原 )

我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doc 21页)

我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doc 21页)

我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doc 21页)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第七条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奶畜养殖第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乳制品批发业务需注意的法律与法规

乳制品批发业务需注意的法律与法规

乳制品批发业务需注意的法律与法规作为一个专业销售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对于乳制品批发业务至关重要。

乳制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食品之一,其销售涉及到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要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乳制品批发业务中需要注意的法律与法规,并提供一些有关如何合规经营的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律与法规食品安全是乳制品批发业务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销售的乳制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法律与法规。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法律与法规:1. 《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对食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乳制品的质量要求、生产工艺、卫生条件等。

销售人员应确保所销售的乳制品符合国家标准。

3. 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规:不同地区可能制定了一些特定的食品安全法规,销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销售人员应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选择有资质的乳制品生产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并定期检查供应商的生产环境和产品质量。

二、产品标签和包装规定乳制品的标签和包装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销售人员需要了解以下相关法律与法规:1. 《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内容、格式和标注要求。

销售人员应确保所销售的乳制品标签符合相关规定,包括产品名称、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 《食品包装设计与标识管理规定》:该规定对食品包装的设计、材料、印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销售人员应确保所销售的乳制品包装符合相关规定,包括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和印刷内容的合规性。

销售人员应与供应商合作,确保所销售的乳制品的标签和包装符合法律要求,并及时更新产品信息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三、价格法律与法规乳制品批发业务中,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非常重要。

鲜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鲜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鲜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鲜乳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鲜乳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检验、监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鲜乳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鲜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鲜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鲜乳生产环节管理第五条鲜乳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六条鲜乳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鲜乳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奶采购、原料奶运输、原料奶储存、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不合格产品处理等。

第七条鲜乳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料奶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原料奶符合国家有关鲜乳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鲜乳生产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原料奶:(一)来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奶牛;(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奶牛;(三)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等非法手段催乳的奶牛;(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鲜乳质量安全标准的原料奶。

第九条鲜乳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原料奶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污染、变质。

第十条鲜乳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记录,保存相关资料,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三章鲜乳销售环节管理第十一条鲜乳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销售鲜乳。

第十二条鲜乳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鲜乳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鲜乳来源、鲜乳储存、鲜乳运输、销售记录等。

第十三条鲜乳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鲜乳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鲜乳符合国家有关鲜乳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鲜乳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鲜乳:(一)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鲜乳;(二)变质、污染的鲜乳;(三)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鲜乳质量安全标准的鲜乳。

第十五条鲜乳销售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鲜乳在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
1 依法 持证 经 营
现 制 现 售生 鲜 乳 饮 品 的经 营 者 要 具 有稳 定 、可 靠 的 奶 源 ,配 备 净 乳 、 杀 菌 、发 酵 、冷 藏 等 必要 的设 备 ,依 法 取 得 《餐 饮 服 务 许 可证 》 (许 可 类 别 为 “饮 品店 ” ) 后 方 可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 经 营 的产 品品 种 仅 限 于 巴 氏杀 菌 19302- 2010 《发 酵 乳 》 的规 定 ; 污 染 物 和 真 菌 毒 素 限 量 应 分 别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国家 标 准 GB2762- 2012 《食 品 中污 染 物 限量 》和 GB2761— 20ll
《食 品 中真菌 毒素 限量 》 的规 定 。
3 强 化记 录 管理
现制 现 售 生 鲜 乳 饮 品 的 经 营 者要 切 实落 实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任 , 建立 并 落 实 食 品安 全 管理 制 度 。健 全 食 品 安 全 档 案 ,特 别是 应 按 规 定 索 取 并 留存 生鲜 乳 等 原 料 供应 商 的 资 质 资格 、生 鲜 乳 逐 批 检 验 报 告等 材 料 ,完 整 记 录 投 料 、 杀 菌 、发 酵 、食 品添 加 剂 和 营养 强化 剂 使 用 、 冷 藏 、 设 备和 工用 具 清 洗 消 毒 、 食 品 留样 等 产 品加 工 制 作 全过 程 的情 况 。
5 加 强抽 检监 测
要 结 合 属 地 实 际 , 制 定 监 督 抽 检 和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将 现 制 现 售 生 鲜 乳 饮 品 中 的 蛋 白 质 、 脂 肪 等 理 化 指 标 和 致 病 菌 等 微 生 物 指 标 及 非 法 添 加 作 为 重 点 ,加 大 抽 检 力 度 ,及 时 依 法 公 布 有 关 信 息 。对 抽 检 中 发 现 的掺 杂 使 假 、 违 规 加 工 制 作 等 情 形 , 应 及 时 查 处 , 确 保 产 品 安全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省级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八条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生鲜乳生产第九条地方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奶畜发展需要,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奶畜品种登记、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青粗饲料生产与利用、标准化养殖、奶畜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服务,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乳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条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备案,获得奶畜养殖代码。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

第十一条奶畜养殖场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

《鲜牛乳质量管理制度》

《鲜牛乳质量管理制度》

《鲜牛乳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生鲜牛乳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生鲜牛乳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食品安全,维护奶牛生产者和乳品加工者的合格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卫生部颁布的《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生鲜牛乳系指从正常饲养的无传染病和乳腺炎的健康母牛乳房内挤出的常乳。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生鲜牛乳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质量检测机构)本市生鲜牛乳质量检验由*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

第二章生鲜牛乳质量第七条(质量标准)生鲜牛乳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应符合gb/t6914——86、gb9676——88和gb/t5409——85的规定。

第八条(禁止行为)不准出售和收购下列异常奶:(一)乳腺炎奶和乳房创伤奶;(二)产犊后初奶(7天内)及临产前(15天内)奶;(三)应用抗生素类药物期间和停药5天内的病牛奶;(四)患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传染病牛所产的牛奶;(五)掺水、掺杂、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和变质的牛奶;(六)其他不符合安全性牛乳质量标准的牛奶。

第九条(生产者行为模范)生鲜牛乳的生产者必须做到:(一)挤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好牛体、牛舍、挤奶器具及周围环境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所有奶牛场应配备质量可靠的挤奶机和直冷式奶罐或带有制冷系统的贮奶罐,以确保向乳品加工厂提供优质的生鲜牛乳。

(三)挤出的生鲜牛乳应迅速冷却至4℃(含4℃)以下,贮存期间牛奶温度应保持在7℃(含7℃)以下;没有冷却设备的应在2小时内将生鲜牛乳送到乳品加工厂或收奶站。

第三章生鲜牛乳生产和经营第十五条(收购价格政策)生鲜牛乳收购应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将脂肪、蛋白质指标作为生鲜牛乳收购的基础论价指标,将微生物、抗生素等指标作为附加论价指标,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确定并发文执行。

生鲜乳标准-86

生鲜乳标准-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鲜牛乳收购标准 GB/T 6914—86本标准适用于收购的生鲜牛乳的检验和评级。

1 定义1.1 收购的生鲜牛乳:收购的生鲜牛乳系指从正常饲养的、无传染病和乳房炎的健康母牛乳房内挤出的常乳。

2 收购的生鲜牛乳的质量要求2.1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只有合格指标,不再分级,见表1。

表 1:项目│指标脂肪, %≥│ 3.10蛋白质, %≥│ 2.95密度(20℃/4℃) ≥│ 1.0280酸度(以乳酸表示),%≤│ 0.162杂质度,ppm ≤│ 4汞, ppm ≤│ 0.01六六六、滴滴涕,ppm ≤│ 0.12.2 感官指标正常牛乳应为乳白色或微带黄色,不得含有肉眼可见的异物,不得有红色、绿色或其他异色。

不能有苦、咸、涩的滋味和饲料、青贮、霉等其他异常气味。

2.3 细菌指标收购牛乳细菌指标计有下列两个,每个均可采用。

采用平皿细菌总数计算法,按表2每毫升内细菌总数分级指标进行评级;采用美蓝还原褪色法按表8美蓝褪色时间分级指标进行评级。

两者只许采用一个,不能重复。

表 2分级 ,级│平皿细菌总数分级指标,万个/mlⅠ│≤50Ⅱ│≤100Ⅲ│≤200Ⅳ│≤400表 3分级 ,级│美蓝褪色时间分级指标Ⅰ│≥4hⅡ│≥2.5hⅢ│≥1.5hⅣ│≥40min3 检验方法3.1 乳的取样法3.1.1 适用范围:本法记述从大型容器或小型容器中,取得具有代表性样品的生乳及消毒乳取样的方法。

3.1.2 规定:样品的采取必须由公认的、具有一定技术的代理人进行。

该代理人必须无传染性疾病。

样品应附有负责取样者签名的报告书,该报告书应详细记载取样的场所、奶别、货主、日期、时间、取样者和到场者的姓名及职称,必要时还应包括包装形式、大气温度、湿度、取样器具的灭菌方法、样品防腐剂添加与否及有关的特殊情况。

3.1.3 各样品必须贴上标签并密封之,必要时还要写明样品的重量。

样品采取后必须在24h内,迅速送往试验室进行检验。

法律规定的生鲜(3篇)

法律规定的生鲜(3篇)

第1篇一、引言生鲜,即新鲜、未经加工或仅经过简单加工的食品,如蔬菜、水果、肉类、海鲜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生鲜食品在市场上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然而,生鲜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生鲜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生鲜食品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生鲜食品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生鲜食品是指未经加工或仅经过简单加工,具有食用价值的食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海鲜、蛋类、奶类等。

三、生鲜食品生产环节的法律规定1. 生产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经营生鲜食品。

2. 生产过程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生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具体包括:(1)原料采购:生产经营者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原料,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2)生产加工: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加工工艺,保证食品质量。

(3)检验检测: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生产的生鲜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从业人员管理: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

3. 食品添加剂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鲜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添加剂。

对于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

四、生鲜食品流通环节的法律规定1. 流通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不得经营生鲜食品。

2. 流通环节管理(1)仓储管理:生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仓储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食品在储存过程中不受污染。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七条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五章乳制品销售第三十七条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九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第四十三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第四十四条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第四十五条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乳制品批发行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

乳制品批发行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

乳制品批发行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作为乳制品批发行业的销售人员,了解相关的政策与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政策与法规不仅影响着我们的销售策略和业务发展,也关系到我们企业的合规运营。

在本文中,我将对乳制品批发行业的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销售工作的影响。

一、乳制品批发行业的监管政策乳制品批发行业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监管,其中最重要的是《食品安全法》和《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保障乳制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制品批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则对乳制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了原料采购、生产工艺、包装标签、质量检测等方面的要求。

乳制品批发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乳制品批发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乳制品批发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主要包括注册登记、资质认定和质量标准等方面。

根据《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乳制品批发企业需要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同时,企业还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资质认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这些准入条件的执行,有助于规范乳制品批发行业的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此外,乳制品批发企业还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

根据《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乳制品的质量标准包括了成分、营养、微生物指标、农药残留等方面的要求。

乳制品批发企业需要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这些标准,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三、乳制品批发行业的市场竞争与发展趋势乳制品批发行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这主要体现在产品质量、价格和营销策略等方面。

首先,产品质量是乳制品批发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关键。

消费者对乳制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越来越高,企业需要通过提升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的安全和营养价值,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中国及部分省市生鲜乳行业相关政策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

中国及部分省市生鲜乳行业相关政策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

中国及部分省市生鲜乳行业相关政策提高
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
生鲜乳是是指在正常饲养管理下,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牛乳房中挤出的正常生乳。

产犊后七天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应用作生鲜乳。

目前,中国乳品行业实行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鲜(GB19301—2010),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乳品企业在收购生鲜乳时,都采用自己制定的高于国家生乳标准的检测标准体系,更加确保了生鲜乳质量安全。

中国生鲜乳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近些年来,为了促进生鲜乳行业的发展,中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2年发布的“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鼓励规模化奶业企业升级冷链物流设备,支持牧场、奶农合作社、养殖小区、生鲜乳收购站等建设生乳冷却设施,配备生乳专用恒温运输槽车,提高生乳冷却、储存、运输一体化运作效率和温度质量管控水平。

中国生鲜乳行业相关政策
部分省市生鲜乳行业相关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生鲜乳行业的发展,比如江苏省发布的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实施意见开展生鲜乳质量第三方检测试点,建立公平合理的生鲜乳购销秩序。

规范生鲜乳购销行为,依法查处和公布不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以及凭借购销关系强推强卖兽药、饲料和养殖设备等行为。

部分省市生鲜乳行业相关政策。

生鲜乳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生鲜乳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生鲜乳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奶业办责任人:承办人(A、B)、副主任、分管副局长(主任)、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生鲜乳监督管理权。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依据《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件2)。

四、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2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B)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副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主任)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承办人(A、B)等组织不少于2人负责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副主任审查。

(三)审查副主任对承办人(A、B)等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由主管副局长(主任)核签;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人(A、B)等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承办人(A、B)等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副主任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1.对生鲜乳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副主任审核,报主管副局长(主任)签批,由市畜牧兽医局制发。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农业部文件农牧发(2010)4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加大对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附件: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加大对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现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如下从重处罚的规定。

一、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违禁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没收。

二、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30倍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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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解读:一、婴幼儿奶粉事件促条例出台2008年9月8日“三鹿结石奶粉事件”首次由上海《东方早报》曝光。

人民生命健康严重损害:多名婴幼儿死亡,累计筛查2200多万人,患儿29.6万人。

广大奶农遭受重创:高峰期倒奶23.6%,50%亏损。

乳制品企业灭顶之灾:直接医疗救治费用21亿元,奶粉积压30万吨。

三鹿净资产-11亿元,总负债26亿元。

企业负责人、地方政府及部门、中央部门处理。

给国家、政府形象带来严重损害:国内、国际影响(网上,国外)。

奶业发达国家都有专门奶业法规:加拿大、日本、美国、新西兰等,如美国《优质热杀菌奶条例》A4纸,261页,20万字。

而中国奶业世界第三,奶牛存栏1218.5万头,奶类产量3518万吨,没有奶业法律法规。

2008年9月11日,三鹿事件出现,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26日国务院法制办开始起草,10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9日公布施行,8章64条。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一)、条例的基本原则:质量为主—保证乳品质量安全;分清责任—第一责任、负总责、监管责任;问责制—及时报告、处理,严重事故追责。

一个重要概念:什么是乳品?《条例》第二条规定,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乳制品一般意义上来说,包含乳饮料。

生乳是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产乳后七天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如织、变质乳不应用作生乳。

)(二)进一步明确分段管理体制(T4):畜牧部门—奶畜饲养和生鲜乳生产、收购;质检部门—乳制品生产、乳品进出口;工商部门—乳制品销售;食药部门—乳制品餐饮服务;卫生部门—乳品管理综合协调,查处重大事故,组织制定乳品国家标准。

(三)严格限制奶站开办主体(T20):三类主体即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奶站和收购生鲜乳。

养殖小区引导成奶农生产合作社、主要理由:两头靠,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加违法成本。

(四)三项许可制度:设立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制度(T12);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制度(T20);生鲜乳运输车辆要领取准运证明,携带交接单(T25)(五)严格规范生产、收购行为: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为冷藏不得销售(18)。

奶站必须具备六个条件:符合布局规划、环保卫生条件、冷藏设施、仪器设备、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并有健康证明、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其中培训应是一般知识,健康证明是一般体检(20)。

奶站对挤奶设施、储存运输设施清洗消毒(21)。

奶站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验(21):感官、酸度、密度、含碱。

奶站建立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22),签订书面合同(23),禁止收购规定(24、14)健康、初乳、用药期,容器要求(25)2小时0~4℃,禁止任何添加(7)。

(六)强化管理手段:制定站规划(19)(1村2站);开展监督抽查(27)区别于检测;赋予强制措施权: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查阅资料、查封扣押生鲜乳、生产经营场所、违法工具设备(47);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记录(50);公布监督管理信息(51);处罚违法行为(54、55、59、60)。

(七)扶持奶业发展:扶持补贴奶站(20),检测抽查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27)。

三、贯彻条例需要做的主要工作(一)要有责任意识。

第一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

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监管责任: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要求:及时报告处理,严重或恶劣的追究领导责任。

(二)着力做好以下工作:做好养殖档案管理(13);省级制定奶站布局规划(19);清理整顿奶站13536个减1/3发证95%;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13129批,调查违规1380起,移送9起。

金桥、乐康留好证据非常重要:档案、交接单、记录、检测回单,报告等;提振消费和生产信心。

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一.重要意义: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制定;只因为奶业:意见、条例、纲要责任;市场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考核具体方案,监督检查;半年自查,形成专报;监察监督,进行考核。

二.目标:2008年底前,全面整改,基本恢复正常。

2009年10月底前,奶站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8)停业整顿或取缔。

2011年10月底前,标准化规模养殖。

60%,5.5吨,20%-30%《奶牛场卫生规范(GB16568)》停产整顿。

(目前,23.1%,5吨)三.任务与监管。

1、共有22项涉及农业职能。

其中,有13项由农业部牵头,其余9项为主要参加单位。

饲料中三聚氰胺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检出值标准的制定。

2、质检、农业等系统的检测能力建设。

3、三聚氰胺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抽查或检测。

4、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5、建立生鲜乳质量监管制度。

6、加强饲料和兽药质量安全的监管。

7、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

8、做好生鲜乳收购。

9、整顿和规范奶站。

10、提高奶站准入门槛。

11、对奶站实施标准化管理。

12、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13、重点地区特别困难奶农实施临时救助。

14、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

15、奶牛养殖技术指导和服务。

16、疫病防控。

17、发展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组织。

18、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19、规范生鲜乳交易行为。

20、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

21、监测预警。

22、法制建设国家对奶业的扶持政策1、中央财政奶牛良种补贴政策。

2、后备母牛补贴政策。

3、挤奶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4、奶牛重大疫病防治和扑杀政策。

5、奶牛政策保险制度。

6、支持建设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

7、加强对奶牛养殖农户的信贷支持。

8、完善奶业产业政策。

9、奶牛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

10、奶牛良种工程。

11、重点地区特别困难奶农实施临时救助政策。

12、奶牛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解读《办法》由农业部令形式发布,属于部门规章。

乳品条例出台后,鉴于奶站的监督管理属于新赋予农业部的职能,起草了涵盖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行为的《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共6章40条。

特点是紧密结合实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查漏补缺。

从业者、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都负什么责任?1、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包括有毒有害和没毒没害的物质,包括水和淀粉等。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一是获得奶畜养殖代码,二是奶畜养殖场登记的必要条件。

关于养殖档案的新规定:省级,一是养殖档案要有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二是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三是养殖档案要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

挤奶完成后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为什么不得销售?生鲜乳含有丰富的营养成分,也含有芽孢菌、沙门氏菌、金色葡萄球菌等各类细菌。

生鲜乳抗菌期的长短与环境温度有密切关系,在37度的温度下,其乳抑菌素抗菌期只有2小时。

为什么规定奶畜养殖者可以向合格生鲜乳收购站出售自养奶畜产的生鲜乳?《条例》31条,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用途一:养殖场或者是办一个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或者是把生鲜乳直接卖给消费者,或者是卖给生鲜乳收购站。

用途二:通报处理乳制品企业。

有些同志说生鲜乳收购站应该两证齐全,一是工商营业执照,二是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这种说法对么?不对,因生鲜乳收购站的开办主体必须有工商登记,生鲜乳收购站只要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就可以。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是生产企业所在地,还是奶源所在地?许可是对收购行为的许可,收购行为发生地才是所在地,奶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主管部门才能发证。

证书格式的有效期多长?生鲜乳收购许可证2年,生鲜乳收购记录2年,生鲜乳销售记录2年,生鲜乳检测记录2年,生鲜乳准运证明1年,生鲜乳交接单2年。

为何禁止乳制品生产企业向无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一是与生鲜乳收购许可制度衔接,二是有利于保障乳制品生产企业原料乳的质量安全,三是强化乳制品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从产业链的下游向上倒逼,不给无证奶站创造任何生存空间。

《条例》没有明确对生鲜乳运输违法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如何纠正违法行为?有运证:办法第38条,监督检查时发现车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收回,或者通报发证机关收回,同时通报有关乳制品加工企业,断其后路。

无运证:47条,查封扣押;无收购许可证:60条,没收,并处5-10倍罚款。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样式中的“收购地域范围”范围一栏,可否填写邻县的养殖场?不能,许可证是发放给辖区内的生鲜乳收购站的,权力在县。

跨县发证可能涉及他县事权,也可能收购范围重叠,造成生鲜乳收购站之间的矛盾。

《生鲜乳交接单》上的乳品生产者是否就是乳制品生产企业?不是,这里的乳品生产者是指生鲜乳生产者或者是乳制品生产企业,两个环节交接。

安徽:一小型乳品企业,自己养牛,日收奶量40-50公斤,要不要办证?要。

江苏:丰县的君乐宝生鲜乳收购站日收购量达到120吨,收购范围横跨江苏、山东、山西、河南、河北等省,其生鲜乳编号为221700(2009)001,是否合法?不合法。

黑龙江某地:奶农直接向消费者少量出售,是否合法?合法。

奶业最困难的时期已经过去!乳品企业加工恢复超过预期,产销两旺。

2009年奶牛存栏和产量环增,1218/3518。

全年引种4万头,近2倍;冻精63万,3倍。

部分地区奶源供应偏紧,生鲜乳价格上涨2.77元/公斤,企业争抢优质奶源4.1元/公斤。

奶业严峻形势:外有进口、成本上涨、疫病、环境,内有散养、质量、利益联结。

奶业管理目标。

两个确保:任务、事故;六要:1、奶站合法化改造。

2、奶站标准化管理。

3、质量监测。

4、落实政策。

5、宣传消费。

6、规划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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