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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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逃避监管违法排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 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 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一、新《环境保护法》
强化执法
• 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 境监察机构,有权进行现场检查。 • 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环 保部门和其他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 设备。
二、“两高”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 》第338条“污染环 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 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三、企业的应对
企业的应对:加强日常监管
• 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各项管理,健全规章 制度 • 加强风险防范
• 落实日常监管责任 • 强化应急管理
四、公司相关环保制度
废 水 机械格栅
调节池
初沉池集泥井 初沉池 UASB 污泥浓缩池 生物选择器 氧化沟 沼 气 贮气柜 锅炉燃烧
一、新《环境保护法》
• 治安拘留: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 上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 不执行的;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 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 染物的;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二、“两高”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
• 总计11项:只针对后果 1.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 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 的; 4.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5.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6.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 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1.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企业的应对
企业的应对:切实提高意识
• 深入了解和把握新环保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的 精神和内容 •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和员工的宣 传、培训
• 全面提高守法意识、环保意识
三、企业的应对
企业的应对:依法履行义务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 履行好各项义务,包括强制性义务和企业的社会责 任 • 加强技术革新,提高科技水平,促进产业升级 • 依法承担责任
环保法律法规解读 及公司相关环保制度宣贯
2015年1月
主要内容
一、新《环境保护法》 二、“两高”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三、企业的应对 四、公司相关环保制度
一、新《环境保护法》
企事业单位责任
• 监测义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 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
二、“两高”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入罪的14种情形
• 行为犯:1-5项
• 结果犯:6-13项 • 兜底条款:14项
百度文库
二、“两高”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 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 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 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一、新《环境保护法》
加大处罚力度
• 按日计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 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 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 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 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 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 限产、停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 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 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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