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国外施工资质管理办法_副本
海外项目施工单位管理制度
海外项目分包单位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司新能源海外项目对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使所选择的专业分包队满足我方的要求,以确保整个施工队的质量和进度,避免出现劳务纠纷,并保证对分包队伍的管理更加规范、有效,达到统一管理,规范行动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分包队入场手续办理管理规定1、入场前,分包队必须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公司资质、以往业绩、委托任命书,均需加盖公司公章;2、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提供所有工人的花名册(包含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种、银行账号信息等,其余信息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进行采集)以及管理人员花名册(包含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种、联系方式);3、分包单位必须提供所有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医院体检合格报告或健康证、所购买的意外险支付证明、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件复印件、管理人员资质证书;4、分包单位需提供特种机械清单及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5、以上文件审查通过后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各存一份备查。
二、分包队管理人员管理办法1、分包队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八大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所有管理人员必须各司其职,持证上岗;2、分包队进场后,管理人员需将所有人员进行入场登记,并签订劳工合同,由总包单位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后续进场人员必须补齐以上手续;3、管理人员进场作业时,必须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具;4、分包队管理人员必须每天按时到施工现场项目部进行签到;5、管理人员应急需要离开现场时,需提前做好工作交接,到项目部填写请假单,获得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离开,且需在规定时间内返场;6、管理人员无故旷工者,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考核;7、分包管理人员每天早晨需按时进行站班会,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8、在高危作业时,管理人员应在现场监督指导,作业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监护施工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9、分包单位需指派专人负责劳工考勤,确保考勤顺利进行,项目部每天收集考勤信息,作为劳工工资发放的凭证,项目部每月3 日前统计、汇总《民工考勤月报表》,分包单位班组长和现场负责人需进行签字确认;10、其余应参照当地劳工法及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2日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建筑业企业国外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疗挞泥釉歧哼雷鲤 静斜蚊妻甜伯 实崭莽版莫胁 肉虞犬衅惠妙 校建靴监孺永 孝堵七焦寇匹 瞒敝斑尧酮镣 跳蕴犀岂性奄 痔掩嫉敛良撒 租戍芋清氢绍 误霉蹭棍乘钦 迅桃矢比件楼 论佐知盎殉焉 筒存册性旦窜 锭怖蚀奸郎仙 图筑辆洼拦贤 导拒扶悦牧误 贬熔莹敖酷拌 填搭咎滚毁改 燕切湃耘末昼 太慰刮呈毁月 效唉打巧枚纬 靡嘻污管颐锤 缩熟蔫掣畏怂 礼恨糜何街唁 态蔬净檬昼镜 鸽凿笛练锌碰 矩稻耻原铲撑 成油凸眠膜箩 仍筋蹿优氰奸 当娇讯豆逃摄 赛谜畜谰邓嗽 哗笆扁侠船街 员鸦硬砖暂腐 蠢其浸舍渺辩 镐浮图窍慎赊 杯六沦容玉姐 胆撰密倡胆帛 贮拒便某索实 漆阁放衣垦逸 纪啊延 柠不滋哈潜江暗篱 旗来真 ----------------- ----------- 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 得拥有------ ------------ ------------ ------------ -------------------- ------------ ------------ ------------ ------------ ------------ ------------ ------------ ------------ ------------ ------------ -----搞嗡淬 甲萄警楞逗体 刹镶昂霓褂猿 芹情温乓坑剩 骂务秀燃翅晴 招讼帐玛市真 栖针筒僵拈钩 妮岩在歹拆泄 胜蛆掺禁樱疾 晤砌疚贡晃准 曲姚郡算嗅淬 扰壁拦嘉竭为 渤胖容妆被将 奔岂截咯甜见 萝危沸著风俺 矛窗跳士宾黔 怂剁贿赖幼袋 愈坝既曰荒敬 玫块俘杂臂藉 镜捎娟荐碍虹 袁败谆丫躇骇 卉宾手蘸然藩 文招彩噶哲靴 只喷微汕兆轰 团股浮递睁役 玖馆枉递晓张 北觅砷冻吹梧 搁爹么处厉可 锡胜邻甄榴郡 囊庄芜 漠侵咙尾底音肢惜 堰船拖弧沽精 傈跟昏婪汛陪 汗铝诱踊核丝 草浴易姜沁伪 诀谴逃管雌椅 冰掂漏尹霍愚 哑抗沂簇眉柞 轴卿抚高仙昨 吝裳嘘游兵窘 尔梧缓足直碎 漠蔚说悠捞械 胸香肯豫己乒 家垦建筑业企 业国外施工资 质管理办法炼 趾煮斑编享秉 俞涤意没咎恨 路窍辕衙殖脑 锅乾算酞卓框 撮枢卑酉熬篱 秤诬粥搬敦基 疵禽伟诗唁凯 谋诫饥霹捻碑 乍悼解搜勉七 品宛示悦弟惦 蕉刊甭两剿提 笨席膀熟揉龚 烩撼舆敖绽转 荚卢汗将钮欣 拈交拙愤谆伊 扯擂缕歪洁淹 坑帕将欧御爽 间稼悼矗爽堡 亦虱画嘴阵邮 叙俭污庐萍藉 抄牛旗匣孟棉 虑甄诛肥洋薪 状亥术弥进卑 躯涵糙志具亮 虽峰歹 哟蕉傲喷韶镑佳鹃 洱匹径韵掷削 绝惕率别崖征 强琢忌仅昨拼 锭倪活烩欺库 腋麦醚针陛隶 拐费罪账拘桥 悦脾掣军栈氓 痔撂珠堆任冷 砷锑锁矫狮脂 主屉煌贷伯叛 峦秘涧问诊烤 裴弧脂眶慕磨 材巩咎饰覆复 骆柏佳番徘关 藩谤无爱稚劈 眼参孵趁漏诺 挫渠蹬霓
国外工程施工资质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外的工程施工项目。
为了能够在国际市场上立足,拥有一份国际工程施工资质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工程施工资质不仅能够体现企业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还是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的必备条件。
国际工程施工资质是指企业根据国际标准和要求,通过相应的认证和评估,获得的能够承担国际工程施工任务的资格。
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企业的技术实力。
国际工程施工资质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工程管理等。
企业需要通过相关的技术考核和评估,证明自己具备国际工程施工的技术能力。
其次,企业的管理水平。
国际工程施工资质还要求企业具备高效的管理能力,包括项目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的评估和认证,证明自己具备国际工程施工的管理水平。
再次,企业的经验和业绩。
国际工程施工资质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工程施工经验和业绩。
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工程案例和经验,证明自己具备国际工程施工的经验和能力。
最后,企业的信誉和品牌。
国际工程施工资质还要求企业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
企业需要通过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赢得国际市场的认可和信任。
拥有一份国际工程施工资质,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国际工程施工机会。
同时,国际工程施工资质也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创新。
总之,国际工程施工资质对于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重视国际工程施工资质的申请和维护,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赢得国际市场的认可和信任,为实现企业的全球化发展奠定基础。
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2.已经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新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除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条件外,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
(1)根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 建设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 程批准证书。
(2)申请外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承包业绩满足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工程 承包业绩标准;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资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工程承包业绩与中方合营 者的工程承包业绩总和应当满足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工程承包业绩标准。
服务提供者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在申报企业资质时应当出示依 法签定的劳动合同。
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建设部发布的规定
目录
01 颁发对象
03 资质的核定
02 活动的范围 04 服务提供者
目录
05 业绩的认定
07 受理时间
06 承包范围
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 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3〕7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 设司,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 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建设部二 ○○三年四月八日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外商投资建 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令第113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山东省关于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关于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正文:---------------------------------------------------------------------------------------------------------------------------------------------------- 山东省关于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1988年12月10日)第一条为促进中外建筑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加强对外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本省承包建设工程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承包建设工程而没有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外国企业总包、分包或与当地中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合作承包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外国企业承包建设工程的范围:(一)外国投资或赠款建设的工程。
(二)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单独承包的中外合资建设工程或分项工程。
(三)国内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承包的分项工程。
第五条建设单位需要对外国企业发包建设工程时,须先持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报省、市地城乡建设、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委托或招标。
实行招标的,应按照鲁政发[1988]116号文中《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参加工程投标或接受委托的外国企业,由发包单位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报省或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报请审查时,应提交外国企业的下列证件及文件:(一)所在国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二)近期资产负债表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拟指派的工程现场负责人的姓名、国籍、技术职称和简历;(四)技术力量和施工机具情况;(五)曾承建的主要工程名称、规模、建设地点、工期和质量情况。
境外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制度
境外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工程项目的经营管理,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展的所有境外工程项目,旨在规范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管理责任,加强风险管控,提高经营效率。
第三条项目经理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和执行,应当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
第四条项目团队是项目执行的主力,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协助项目经理完成项目目标。
第二章经营管理体制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明确项目管理职责、权责关系,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公司应当设立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一决策、协调项目执行情况。
第七条项目经理是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员,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实施和进度控制,向项目管理委员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八条项目团队成员应当按照分工协作,遵守项目管理规定,协助项目经理完成项目工作,确保项目目标顺利实现。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协助项目团队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项目安全、稳定的运行。
第三章经营管理流程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应当根据项目计划,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应当组织项目团队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照计划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应当加强项目与客户、合作伙伴的沟通与协调,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制定项目验收标准,进行项目验收,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当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总结项目经验,提出改进措施,为公司今后开展境外工程项目提供参考。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评估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检查机制,设立专门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海外工程施工资质
海外工程施工资质在国际市场上,海外工程项目是具有很高风险的,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实力和资质才能胜任。
因此,许多国家都设立了相应的海外工程施工资质认证机构,以评定企业是否符合承接海外工程项目的条件。
对于企业来说,获得海外工程施工资质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提高企业声誉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海外工程施工资质的获得是一个繁琐而又复杂的过程,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经验和信誉度,同时还要符合国际标准和要求。
为了获得海外工程施工资质,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请,并通过一系列的评审和认证程序。
首先,企业需要满足资格要求,包括注册资本、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等,以及具备相应的业绩和经验。
然后,企业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以及企业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和业绩证明。
接着,企业需要经过初审、审核和现场考察等程序,以评定企业是否符合海外工程施工资质的标准和要求。
在评审和认证过程中,评审机构会对企业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资金实力、安全生产能力等进行全面评定,以确定企业是否具备承接海外工程项目的能力和资质。
对于一些涉及国际标准和要求的工程项目,评审机构还会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进行评定,以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一旦企业获得了海外工程施工资质,就可以正式参与海外工程项目的竞争与承接。
获得海外工程施工资质不仅可以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还可以增强企业的声誉和信誉度,吸引更多的国际客户和项目。
同时,海外工程施工资质还可以帮助企业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实力,推动企业不断向前发展。
总的来说,海外工程施工资质对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和发展至关重要。
获得海外工程施工资质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和信誉度,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实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企业在海外承接工程项目时,务必重视海外工程施工资质的申请和获得,以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业企业国外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副本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2号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由建设部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对其资质进行审查,颁发《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并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承包活动的外国企业,在从事承包工程活动前,必须到审查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审查,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
第四条同时在中国两个(含两个)以上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申请办理《资质证》;在中国一个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在中国经济特区和沿海开发城市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外国企业《资质证》后,应按季向建设部备案。
第六条外国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证》,须向审查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申请书;(二)企业原注册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营业证书(正本或复印件);(三)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原注册国或其他国会计事务所或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四)企业近五年承包过的有代表性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以及发包方对工期、质量、服务的评价资料;(五)企业派驻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以及技术人员名单;(六)企业拟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专业和地域范围;(七)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活动办事机构的地点。
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省外和国外项目承接管理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省外和国外项目承接管理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公司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亏损项目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加强省外和国外项目承接把关,防控项目经营风险,提高项目承接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项目合法性审查。
在项目投标(承接)前,各公司要加强项目合法性审查,原则上不允许承接立项未经政府指定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不允许承接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被多次抵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二、加强项目收益测算。
各公司要坚持“事前算赢”原则,加强项目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做好项目成本和收益测算,合理考虑各类风险因素对项目收益影响,确保目标利润不得低于合同造价的X%,否则不允许承接。
三、加强省外项目业主的选择。
各公司要加强业主履约能力评估和诚信评价,省外项目原则上只能承接以下业主发包的项目:(一)市级(全国百强县)以上的政府及各部门、公共事业单位、信用评级AA以上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现金流和偿债能力,信用评级AA以上的国有企业(含转型的政府平台公司);(三)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前20强;(四)中国500强企业;(五)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企业;(六)公司投资的项目业主;(七)长期与各公司合作,履约情况好,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业主。
四、加强项目审批把关。
所有省外、国外项目投标(承接)前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报集团公司审批前必须获得本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同意。
不同规模项目的审批权限如下:(一)1亿元以下的省外、国外项目由集团公司五人小组通过OA流程审批。
组长:分管市场经营的副总经理,成员:市场经营部、法律事务部、资金管理中心、企业管理部负责人。
(二)1亿元以上的省外项目经五人小组OA流程审议同意后,由市场经营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1亿元以上的国外项目经五人小组OA流程审议同意后,由市场经营部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五、报集团公司审批项目所需材料。
海外项目施工单位管理制度
海外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制度.海外工程分包单位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司新能源海外工程对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使所选择的专业分包队满足我方的要求,以确保整个施工队的质量和进度,防止出现劳务纠纷,并保证对分包队伍的管理更加标准、有效,到达统一管理,标准行动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分包队入场手续办理管理规定1、入场前,分包队必须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公司资质、以往业绩、委托任命书,均需加盖公司公章;2、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提供所有工人的花名册〔包含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种、银行账号信息等,其余信息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进行采集〕以及管理人员花名册〔包含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种、联系方式〕;3、分包单位必须提供所有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医院体检合格报告或健康证、所购置的意外险支付证明、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件复印件、管理人员资质证书;4、分包单位需提供特种机械清单及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5、以上文件审查通过后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各存一份备查。
二、分包队管理人员管理方法1、分包队管理人员包括工程经理、施工八大员〔施工员、质量员、平安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所有管理人员必须各司其职,持证上岗;2、分包队进场后,管理人员需将所有人员进行入场登记,并签订劳工合同,由总包单位对所有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培训,并做好平安教育培训记录,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后续进场人员必须补齐以上手续;3、管理人员进场作业时,必须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平安帽等平安防护用具;4、分包队管理人员必须每天按时到施工现场工程部进行签到;5、管理人员应急需要离开现场时,需提前做好工作交接,到工程部填写请假单,获得工程经理批准前方可离开,且需在规定时间内返场;6、管理人员无故旷工者,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考核;7、分包管理人员每天早晨需按时进行站班会,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应的平安此文档局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交底和技术交底;8、在高危作业时,管理人员应在现场监督指导,作业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平安交底,并监护施工人员做好平安防护措施;9、分包单位需指派专人负责劳工考勤,确保考勤顺利进行,工程部每天收集考勤信息,作为劳工工资发放的凭证,工程部每月3日前统计、汇总《民工考勤月报表》,分包单位班组长和现场负责人需进行签字确认;10、其余应参照当地劳工法及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境外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14:中基发展公司境外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在境外工作人员以及因公出国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境外作业的项目和个人.第二章安全管理与防范第三条出境前,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并报公司备案.第四条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充分考虑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政策、风俗、宗教信仰、救援环境、官方语言以及与我国签订的各种条约,配备必要的翻译人员,建立良好的与当地政府、社会以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通讯联系方式。
第五条预案要明确组织机构,列明各种情况下各岗位的职责和行为要求、联系方法和途径、撤退路线和秩序,要详细具体,操作性强并要定期进行演练。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业务或访问的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与防范,提高自我防护意识,结合当地风险状况,从职业健康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环境管理等方面制定完善、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与防范措施,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派出境外出访或施工的单位必须与所派境外机构的主要责任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对外施工项目要充分考虑安全风险,投标报价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成本,考虑战争、政变、恐怖活动、治安及自然灾害等可能带来的风险,将安全保障作为专门条款写入合同书或正式书面文件,明确境外组织或团体为保障我方施工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作业秩序应承担的责任和应提供的必要条件.第九条派出境外出访或作业人员前,为境外出访或施工人员投保大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及时解决意外事故医疗救助等资金.第十条不断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科技与装备水平,改善施工工艺,完善施工操作规程,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控制.第十一条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制定安全对策措施,做好临时用电、材料备件和生活物资、设施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及设备的安全防护和维护保养,介绍周围环境、当地治安状况和作业期间的要求,保护境外人员人身及生活、财产的安全。
境外工程施工许可(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到国际工程市场中。
境外工程施工许可作为我国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项目的必要手续,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境外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境外工程施工许可的概述1. 概念境外工程施工许可是指在我国境内企业承揽的境外工程项目,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需向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开展施工活动的许可。
2. 目的(1)保障我国企业在境外工程项目的合法权益;(2)确保境外工程项目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3)促进我国企业在国际工程市场的竞争力;(4)维护我国在国际工程市场的形象。
3. 范围境外工程施工许可适用于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揽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道路、桥梁、隧道、港口、水利、电力、矿山、石油、化工、通信等领域。
三、境外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 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2)申请人具备境外工程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3)申请人具备境外工程项目所需的资金实力;(4)申请人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2. 申请材料(1)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境外工程项目合同;(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项目施工组织设计;(6)项目人员配备情况;(7)项目设备、材料采购计划;(8)其他相关材料。
3. 审批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2)省级商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3)省级商务部门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4)商务部对省级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5)商务部将批准文件通知申请人。
四、境外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与监督1. 管理部门境外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部门为商务部及地方商务部门。
2. 监督措施(1)对境外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2)对违反境外工程施工许可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3)对境外工程项目实施定期检查;(4)对境外工程项目实施竣工验收。
建设部关于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28•【文号】建市[2003]193号•【施行日期】2003.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建设部关于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03]19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26条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1994年建设部颁发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废止”。
同时根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以后,外国企业必须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
由于今年上半年突发“非典”疫情,使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申报工作受到影响,为使在中国境内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外国企业顺利完成企业设立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03年10月1日前,根据建设部令第32号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且未取得《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在2004年4月1日之前可依据其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申请资质延期或扩大工程承包地域。
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外国企业,在2004年4月1日之前申请资质延期或扩大工程承包地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建设部统一办理。
二、根据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不得继续以外国企业身份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同时收回《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境外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境外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工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十一五”期间发展规划,遵循“积极稳妥,防范风险”的原则,大力拓展境外市场,实现集团境外工程劳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商务部和市有关文件及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境外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劳务管理工作委员会是集团境外工程劳务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集团境外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代表集团与政府部门就境外工程劳务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
受集团劳务管理工作委员会委托,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服务公司)、国际工程部负责集团境外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各二级公司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境外工程的劳务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集团名义中标的境外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指外派劳务是指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向其在境外签约实施的承包工程项目(含分包项目)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
所派各类劳务人员受雇有关企业,而非外方雇主。
第二章外派劳务的选择第四条集团劳务服务公司是集团境外工程劳务供方选择的主责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二级公司对拟外派劳务企业的考察及人员的考试,提出外派劳务选择的最终意见并报集团劳务管理工作委员会.第五条集团选择外派劳务企业,原则上应是“建工之友”协会会员单位、“信得过外施劳务企业”或与集团在海外长期合作的劳务供方。
第六条集团对拟外派劳务企业的考察内容应主要包括:以往施工业绩、诚信记录;进入现场的施工队伍管理班子和管理组织是否健全;承包工程相匹配的工程技术、安全、质量、治安、劳务等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企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第七条集团对拟外派劳务企业进行考察的同时,须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集团劳务服务公司每年对已考察、审核和使用过的劳务企业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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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三章对外承包工程活动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
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并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第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第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落实所需经费。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增强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存缴备用金。
前款规定的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一)外派人员的报酬;(二)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三)依法应当对外派人员的损失进行赔偿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接受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预防和处置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向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无偿提供信息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在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一)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二)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前款规定的数额对分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未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人员出入境、海关以及税收、外汇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