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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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宣传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宣传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宣传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鄂建办[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宣传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3]1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住建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进一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2]154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无障碍设施建设是现代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伤病人以及其它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生活和成果的必要条件。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二、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工作机制。

《条例》明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明确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制定措施和制度,落实责任,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创造无障碍环境建设良好环境。

三、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力度。

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湖北省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残联发[2012]154号)要求,全面推进无障碍建设,深入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县创建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监督管理,把好规划、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关,并适时开展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检查,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落到实处。

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400 号
《 湖北 省无 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
年 经 已
20 18
12 月

日 省 人 民 政府 常务会议 审议通 过 ,
现 予
公布 年 起施行 自 ,
201 9
2月 1 日

省长 王 晓东
年 20 1 8
1 2 月 28 日
好村
社 (
区)
无障碍环 境建设管 理工作 。
第 六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 及鮮关部 门应
当 倡 导无障碍环境 建设 理念 , 增 强全体社会成员
无障碍环 境建设和保护 意识 。
麵公民 、 法人和 其他组织 为无障碍环境建
设管理提供捐 助 和志愿 服务 。
第七 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 对在无 障碍环境
疾AM织 、 老 年AM织 、 妇 女儿童权益保雜 织
等社 会组 织 的 意见 。
第 五条 县级 以上人民 政府 残疾人工 作委 员
会负 责组 织 、 协调 有关部 门 做好本行 政区 域 内 无
障碍 环境 酿管紅作 。
县级 以上人民 政府住房 城乡 建设主管 部门 负
工程 麵标准 的
程 , 县级以 上人民 政府 应
当制 定无 障碍设施 改造计划 , 推进 已 建成设施 的 无 障碍 改造 。
无障碍设 施改造 由 所有 权人或 者 管 理人 负
便者 的 实际需 要 。
第 四 条 县级 以上人民 政府 应 当 加强 对无障
碍环 境建设管 理工 作 的 领导 , 组 织 编制无障碍 环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3)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6)第四章无障碍服务 (8)第五章法律责任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无障碍设计规范》宣贯培训会议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无障碍设计规范》宣贯培训会议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无障碍设计规范》宣贯培训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鄂建办[2012]287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无障碍设计规范》宣贯培训会议的通知(鄂建办[2012]28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已于2012年发布实施。

按照住建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进一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厅决定近期在武汉召开《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宣贯培训会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学习贯彻《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二、参会人员1、各市、州住建委设计、规划科(处)负责人;2、各市、州、县(市、区)质量监督站技术负责人;2、全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相关技术人员;3、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各地名额分配见附件1三、会议时间1月9日下午报到,1月10日培训半天,食宿统一安排,住宿费用自理。

四、会议地点武汉紫阳湖宾馆,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204号(省人民医院附近)。

五、有关要求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安排专人负责,按名额分配表组织本地相关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2、请参会人员填好回执(附件2)于2013年1月8日前传真至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联系人及方式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朱杰峰电话(传真):************133****100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李振电话:************紫阳湖宾馆付红************(总台)130****4360附件:1.各地参会人员名额分配表(略)2.参会人员回执(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2月28日。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三十八号《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改造第四章技术应用与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低碳发展,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工作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为老年人等公民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无障碍设施、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服务等方面的建设。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信息化、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工作,制定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配合行政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可以聘请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监督员,向行政部门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七条国家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大无障碍建设的改造力度,鼓励、扶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八条国家鼓励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设施和信息服务,为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全体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九条国家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提高公民无障碍环境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十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道路,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

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安全、便利,并与周边建筑物、道路的无障碍设施衔接配套。

第十二条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物和城市道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中长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分步实施。

关于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的说明

关于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的说明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指为了促进社会共享和包容,以及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实施无障碍化改造的一项法律规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出台,是为了让身体残疾、老年人、孕妇以及行动不便的人裙都能够便捷地进入和使用建筑物、设施和公共场所,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务和设施。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实施,对促进社会发展、提高民生福祉和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将围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主要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展开具体说明。

一、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主要内容1.1 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本要求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了公共建筑、交通设施、设备设施等公共场所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通道、坡道、电梯、无障碍卫生间等设计和设置,确保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出行和生活的便利性。

1.2 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责任主体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了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积极配合,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顺利实施。

1.3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监督和管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强调了相关部门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实施情况2.1 实施效果自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颁布以来,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许多公共场所和设施已经进行了无障碍化改造,包括交通枢纽、商业综合体、医疗机构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出行和生活质量。

2.2 存在问题虽然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一些公共设施和场所无法真正实现无障碍化;一些商业企业和服务机构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实施不够到位,未能满足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需求。

三、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建议3.1 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社会支持和参与度。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 xx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 鹬
设的 监督管理。 ①
xx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维护 蝶
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辖区内 怅
无障碍设 施建设 和维护 的 监督管理。 稞
计划、规划、房管、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 ”
贸易、教育 、 园林、体育等部门按 照各自 职责, 协同实 施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


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发现建设 单 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 渠
有违反本 办法规 定行 为的,应当责 令其限 期整改 。 窬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无 障碍设 施,产权单 位或维 护 单位

应当按照 国家的 有关规 定,设置指 导 和提示人们正确使 用无
障碍设施 的图形 标 志。 膈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 未配套建设无障碍
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 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
的建 设项目,建设行 政主管 部门应 当会同 有关 部门制定改造


计划。产 权单位 或维 护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 强制性 规范及 本地 惶
的改造计 划对无障碍设 施进行 改造。与 道路、桥 梁 等市政设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 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 xx 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 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 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全文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全文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全文2022年6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九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社会各类人群均能够便利、平等地享受城市公共设施和服务,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是指对城市公共设施和服务中的无障碍设施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以下是一个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法律法规依据2.责任主体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主体,包括政府、社区居民、物业管理机构、开发商等。

政府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管理的领导,负责制定政策和规划,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监管和评估。

社区居民应积极参与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供意见和建议。

物业管理机构和开发商应负责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促进社区居民的无障碍出行。

3.目标和原则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提供包容、便利和平等的城市环境,让残障人士、老年人和其他特殊群体能够无障碍地进入和使用公共设施和服务。

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可持续运行和维护。

4.规划和设计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应规定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和设计要求。

城市规划中应考虑到无障碍路径的布局和连接,公共建筑应设置坡道、扶手、导盲线等设施,以便残障人士和行动不便人群能够自由出行。

同时,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满足标准和规范,确保其易于使用和安全。

5.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应确定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的程序和要求。

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推动无障碍设施的建设。

物业管理机构和开发商在新建和改造建筑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并确保其质量和可持续性。

6.维护和管理7.宣传和教育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改善城市的无障碍环境,促进社会的包容性和可持续发展。

各相关主体要充分认识到无障碍设施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和支持相关工作,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平等和便利的生活环境。

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院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院无障碍设施的道路及标示标牌及有关设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就医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主要包括:坡道、安全扶手;无障碍厕所、厕位;无障碍标志。

第四条医院无障碍设施由医院后勤科统一管理好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整,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六条因其他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设置警示标志,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七条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和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本办法于20某某年5月20日起施行。

卫生管理制度1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一个整洁、文明、温馨的购物、办公环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2集团公司的卫生管理部门设在企管部,并负责将集团公司的卫生区域详细划分到各部室,各分公司所辖区域卫生由分公司客服部负责划分,确保无遗漏。

2卫生标准2.1室内卫生标准2.1.1地面、墙面:无灰尘、无纸屑、无痰迹、无泡泡糖等粘合物、无积水,墙角无灰吊、无蜘蛛网。

2.1.2门、窗、玻璃、镜子、柱子、电梯、楼梯、灯具等,做到明亮、无灰尘、无污迹、无粘合物,特别是玻璃,要求两面明亮。

2.1.3柜台、货架:清洁干净,货架、柜台底层及周围无乱堆乱放现象、无灰尘、无粘合物,货架顶部、背部和底部干净,不存放杂物和私人物品。

2.1.4购物车(筐)、直接接触食品的售货工具(包括刀、叉等):做到内外洁净,无污垢和粘合物等。

购物车(筐)要求每天营业前简单清理,周五全面清理消毒;售货工具要求每天消毒,并做好记录。

武汉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2022年)

武汉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2022年)

武汉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2010年6月3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的无障碍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桥梁、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

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居住建筑内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水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江滩、公园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盲人过街提示音响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开办手语节目等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交通、商务、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旅游、民政、邮政、通信、科技、信息、金融保险等行政主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共建共享,提高社会可及性,保障人民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依法保障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认识和利益一致原则,充分考虑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其他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城市规划、公共设施建设、公共交通、教育医疗服务等配套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通过优化环境设施、再生设计、提供服务等措施,改善城乡环境,便利出行,满足身体、智力、感觉、精神等方面的特殊需求,提高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便利性。

第四条国家鼓励无障碍环境建设,支持无障碍环境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提高无障碍环境工作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融入城市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加强组织、推动、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纳入大众评议和政府绩效评估。

第七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全过程无障碍原则,包括城市设计环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社区服务等方面。

第八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群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和其他特殊群体能够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第九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通用设计原则,建立和完善通用设计标准和规范,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社会服务机构等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十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注重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无障碍环境意识,推动无障碍环境观念深入人心。

第十一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财力支持,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无障碍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

无障碍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

无障碍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建设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和其他特殊群体的权益,提高社会整体的包容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交通工具、建筑物等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无障碍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通道、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停车位等,其设计、建设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相关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条残疾人和其他特殊群体有权享受无障碍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他们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设施设计第六条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其适用于不同残障群体的需求。

第七条无障碍通道应当宽敞平坦,没有障碍物,方便轮椅、助动车等辅助器具的通行。

第八条无障碍电梯应当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内,确保残疾人和老年人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出。

第九条无障碍厕所应当设立在公共场所内,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提供足够的空间和设备供残疾人使用。

第十条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合理设置于公共停车场内,符合相关交通规定,为残疾人和其他特殊群体提供方便。

第三章设施建设第十一条各类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应当在规划和建设时考虑无障碍设施的设置,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单位进行,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协调,提前规划无障碍设施的布局和设计,保证其能够满足实际需求。

第十四条未来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审批阶段就考虑无障碍设施的设置,提前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设施管理第十五条各类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六条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工作人员,提高其服务意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污损无障碍设施,如有违反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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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2008年5月26日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方便、安全、自主地通行和使用的服务设施。

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建设标准依据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监督、协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产品的开发应用。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是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义务人。

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所有权人应与使用人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依照前款规定负有无障碍设施建设责任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并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7
【摘要】<正>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总页数】3页(P15-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J],
2.县市级医院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探讨 [J], 魏锋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4.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建议 [J], 江镜波
5.关于落实《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的建议 [J], 许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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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26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17号)
《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
2008年5月26日
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方便、安全、自主地通行和使用的服务设施。

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建设标准依据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监督、协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产品的开发应用。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是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义务人。

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所有权人应与使用人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依照前款规定负有无障碍设施建设责任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并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配套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条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
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设计规范》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予批准发证和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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