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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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08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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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7 2 术语 ...................................................8 3 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与设置要求.............................9 3.1 布局原则 ...............................................9 3.2 设置要求 ...............................................9 4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指标 .................................... 12 5 设施实施原则 ........................................... 14 附录 A 附 表 ........................................... 15 附录 B 本标准用词说明 .................................... 24
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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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城市化地区 urbanized area 指市域范围内的中心城、新城、新市镇,不包括农村居民点。
2.0.2 主城区 downtown 指本市核心功能的主要承载区,包括中心城和宝山、闵行、虹桥等主城片区,
其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2.0.3 新城 new town
指郊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重要集中城市化地区,一般是郊区各区的政治、经 济和文化中心,其范围由郊区总体规划确定。 2.0.4 新市镇 new settlements
指郊区除新城以外,依托郊区各乡、镇历史基础和发展优势,在郊区一定区 域范围内承载公共配套、社会服务等各项功能的集中城市化地区,其范围由郊区 总体规划确定。 2.0.5 控制性指标 regulatory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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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6
1 总则
1.0.1 为合理进行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 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参照住 建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落实上海市 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 年)对社区生活圈的构建理念,修订《城市居住地区 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6)为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化地区新建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 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改造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 可以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配置。 1.0.3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 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1.0.4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应依据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 总体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确定。居住地区人口规模一般为 20 万人左右,居住 区人口规模一般为 5 万人左右,街坊人口规模一般为 0.4 万人左右。 1.0.5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 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 1.0.6 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福利、绿地、 市政和其他等九类设施。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文化、体育、 教育、医疗、商业、福利、绿地、市政公用和其他等十类设施。 1.0.7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性指 标和指导性指标。原则上对不要求独立用地的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不做强制性要 求。 1.0.8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建设时,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备用地。 规划确定的居住地区中心或居住区中心用地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1.0.9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应考虑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的需要。 1.0.10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住宅建设规模和本标准,统一规 划、设计和建设,并与住宅同步建设。 1.0.11 应依据规划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设施。若规划人口少于现状人口,应在规 划期内考虑公共服务设施的过渡衔接。 1.0.12 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公共服务设施可进行差异化配置。单身公寓、宿舍 类住宅应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教育设施。 1.0.13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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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2015 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管[2014 ]966 号)的要求,对现行《城市居住地区和居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6)进行修订。
本次标准的修订主要结合上海城市空间、土地利用发展新趋势,加强对生活 圈理念的落实及设施间集约共享的引导,并衔接新颁布与修订的各行业规范与技 术标准的要求,对各项设施的配置内容与指标作了适当调整,并将设施分级调整 为“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街坊级”三级管控。
指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设置项目的指标。 2.0.6 指导性指标 introductory standard
指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标准或市场需求实施的 指标。 2.0.7 停车率 parking rate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征求意见稿)
Standard for public facilities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 and district
主编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8 上海
主编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08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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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7 2 术语 ...................................................8 3 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与设置要求.............................9 3.1 布局原则 ...............................................9 3.2 设置要求 ...............................................9 4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指标 .................................... 12 5 设施实施原则 ........................................... 14 附录 A 附 表 ........................................... 15 附录 B 本标准用词说明 .................................... 24
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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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城市化地区 urbanized area 指市域范围内的中心城、新城、新市镇,不包括农村居民点。
2.0.2 主城区 downtown 指本市核心功能的主要承载区,包括中心城和宝山、闵行、虹桥等主城片区,
其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2.0.3 新城 new town
指郊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重要集中城市化地区,一般是郊区各区的政治、经 济和文化中心,其范围由郊区总体规划确定。 2.0.4 新市镇 new settlements
指郊区除新城以外,依托郊区各乡、镇历史基础和发展优势,在郊区一定区 域范围内承载公共配套、社会服务等各项功能的集中城市化地区,其范围由郊区 总体规划确定。 2.0.5 控制性指标 regulatory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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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6
1 总则
1.0.1 为合理进行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 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参照住 建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落实上海市 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 年)对社区生活圈的构建理念,修订《城市居住地区 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6)为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化地区新建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 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改造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 可以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配置。 1.0.3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 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1.0.4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应依据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 总体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确定。居住地区人口规模一般为 20 万人左右,居住 区人口规模一般为 5 万人左右,街坊人口规模一般为 0.4 万人左右。 1.0.5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 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 1.0.6 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福利、绿地、 市政和其他等九类设施。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文化、体育、 教育、医疗、商业、福利、绿地、市政公用和其他等十类设施。 1.0.7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性指 标和指导性指标。原则上对不要求独立用地的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不做强制性要 求。 1.0.8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建设时,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备用地。 规划确定的居住地区中心或居住区中心用地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1.0.9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应考虑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的需要。 1.0.10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住宅建设规模和本标准,统一规 划、设计和建设,并与住宅同步建设。 1.0.11 应依据规划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设施。若规划人口少于现状人口,应在规 划期内考虑公共服务设施的过渡衔接。 1.0.12 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公共服务设施可进行差异化配置。单身公寓、宿舍 类住宅应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教育设施。 1.0.13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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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2015 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管[2014 ]966 号)的要求,对现行《城市居住地区和居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6)进行修订。
本次标准的修订主要结合上海城市空间、土地利用发展新趋势,加强对生活 圈理念的落实及设施间集约共享的引导,并衔接新颁布与修订的各行业规范与技 术标准的要求,对各项设施的配置内容与指标作了适当调整,并将设施分级调整 为“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街坊级”三级管控。
指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设置项目的指标。 2.0.6 指导性指标 introductory standard
指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标准或市场需求实施的 指标。 2.0.7 停车率 parking rate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征求意见稿)
Standard for public facilities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 and district
主编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8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