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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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的通知-陕民发〔2015〕52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的通知-陕民发〔2015〕52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的通知陕民发〔2015〕52号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为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提高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陕民办发〔2011〕1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由机构自愿提出申请。

参加等级评定的机构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二)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工商登记手续;(三)已正式运营1年以上,且3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等责任事故。

二、评定办法和步骤根据《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全省拟评定一级院18个和二级院40个。

各市分配指标仅供参考,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受指标限制,详见附件。

(一)自评初审:8月底以前,民办养老机构应按照《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自评,并向所许可民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3)参加等级评定申请及年度设施建设、机构管理、提供服务和运营发展等方面情况总结。

许可民政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查验初审。

(二)检查审核:9月底以前,各市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逐项进行检查审核,并将拟评定的机构和等级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4.06•【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社会发展局,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会福利院:为扎实做好2022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提升全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的通知》(冀民〔2022〕2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1.首次申请参评的养老机构;2.2019年度取得评定等级申请复评的养老机构;3.2020年度取得评定等级申请晋级的养老机构。

(二)等级养老机构抽检1.2020年度取得评定等级但未申请晋级的养老机构;2.2021年度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依据《河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冀民规〔2021〕2号,以下简称《评定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国家标准,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进行。

上述文件和标准材料请登录河北省民政厅官网(/)下载。

二、工作步骤(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4月份启动)1.培训对标整改阶段(4月上旬至5月上旬)鼓励引导辖区内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采取集中培训、理论讲解和现场观摩等方式,重点解读评定流程、申报条件、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指导参评养老机构对照国家标准,逐条逐项查漏补缺、对标整改。

2.自评申报审核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下旬)参评养老机构在整改提升的基础上,对照《实施指南》自评确定申报等级,组织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5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

养老机构星级考核评定办法

养老机构星级考核评定办法

养老机构星级考核评定办法养老机构星级考核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养老产业发展规划,为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养老机构星级考核评定工作。

第三条养老机构星级考核评定是以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服务满意度、管理水平等为评定指标的考核评定工作。

第四条养老机构星级考核评定包括初评、核定、公示和评定结果认定等环节。

第五条养老机构星级考核评定由养老机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指标第六条养老机构星级考核评定综合考虑以下指标:(一)基础设施:包括建筑物、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等是否符合标准;(二)服务质量:包括饮食、保健、康复、医疗等服务质量;(三)服务满意度:通过老年人和其家属的满意度调查来评定;(四)员工素质:包括员工教育培训、专业技能等方面的素质;(五)管理水平:包括机构的规范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六)社会影响力:包括养老机构在社会中的声誉和形象等。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七条初评:养老机构管理部门将初评表发放给养老机构,要求其填写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时间提交。

第八条核定:根据初评材料,由专业评审组进行核定,对养老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评定出星级等级。

第九条公示: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条评定结果认定: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对考核结果的异议,由养老机构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并进行重新评定。

第四章星级认定和奖惩措施第十一条养老机构按照考核结果的星级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

第十二条星级认定将被记入养老机构的评价档案,作为养老机构入场合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对于表现优秀、星级评定为五星级的养老机构,将给予奖励措施,如财政资助、名额优先等。

第十四条对于表现不合格的养老机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如降低其评级、停业整顿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在养老机构星级考核评定的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考核标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冀民[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民〔2011〕72号)各设区市民政局,各养老服务机构:为加强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民政部《MZ008-200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标准(试行)》。

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河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民政部《MZ008-200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种类型、不同管理体制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国家、集体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老年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养老院、老年护理院等。

第三条星级养老服务机构的总体要求:(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

与服务对象建立平等、尊重、团结、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

(二)坚持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有效维护和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的原则。

在重点向“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的同时,不断扩大服务范围,采取科学合理的养老方式,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第四条全省星级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三个等次。

第二章规模划分第五条三星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0张(含)以上,建筑面积在15000m2以上,院内绿化面积60%以上。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5.10•【字号】济民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民发〔2023〕15号各区县民政局:现将《济南市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济南市民政局2023年5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对象范围第三章评定程序和要求第四章评定等级管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济南市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民函〔2019〕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是指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专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经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出具等级评定报告的活动过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分级实施、全面客观、动态管理、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分为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

其中,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星级;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至三星级。

等级越高,表示设施的环境档次、服务质量和水平越高,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运营管理能力更强。

第六条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申报等级为三、四、五级的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申报等级为一、二级的评定工作,负责申报等级为三、四、五级的养老服务设施资格初审及报审工作。

关于做好养老服务绩效考评和综合评估有关工作提示函

关于做好养老服务绩效考评和综合评估有关工作提示函

关于做好养老服务绩效考评和综合评估有关工作提示函尊敬的各位领导:近年来,我国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养老服务事业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我们将开展养老服务绩效考评和综合评估工作。

为此,特向各位领导提出以下工作提示函。

一、明确考核指标和评估标准1.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文件,明确养老服务的核心指标和关键绩效指标,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评估标准。

2. 结合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设计与老年人期望和满意度相关的评估指标,如服务态度、生活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指标。

3. 综合考虑养老服务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

二、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1. 设立专门的养老服务考核机构或委员会,明确责任部门和考核人员,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制定明确的考核流程和考核周期,建立考核档案和数据库,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的信息化建设。

3. 落实考核结果的反馈机制,及时通报评估结果,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对成绩不佳的机构提供指导和帮助。

三、强化考评过程中的宣传和监督1. 加强对考评工作的宣传,引导各养老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全面参与,树立健康、积极的考核氛围。

2. 加强考评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考评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和舞弊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推动养老服务产业的创新发展1. 充分调动养老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引入科技、智能化手段,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率。

2. 加强养老服务产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推动优质养老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的创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五、加强政府引导和支持1. 政府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和绩效表现。

2. 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提供更加便利的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工作规定,全面展开养老服务绩效考评和综合评估工作,努力营造“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优质养老服务体系,为我国老年人的幸福生活贡献力量。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4.02•【字号】豫民文〔2022〕85号•【施行日期】2022.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2〕85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为全面提升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有序开展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定原则﹙一﹚自愿申请,公开透明;﹙二﹚客观公正,分级评定;(三)强化监督,动态管理。

二、评定对象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正式接收老年人一年以上且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

三、评定主体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四、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一、二、三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抽查复核工作;各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一、二、三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四、评定程序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

各级民政部门组织成立评定委员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实施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过程中不得向养老机构收取费用。

(一)自评。

县级民政部门指导本辖区有意愿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评。

(二)申报。

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民政部门。

(三)评定。

省辖市民政部门对申报一、二、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定,对申报四、五级的养老机构进行初核后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组织评定。

省民政厅对省辖市民政部门评定的一、二、三级养老机构进行抽查复核。

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加快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全面提升养老行业服务质量水平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依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国家标准和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地方标准组织开展,星级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

第四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全面客观、注重实效、独立公正原则.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监督,组建、调整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及星级评定专家组,并指导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星级评定的受理、评审、复评和评价结果的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证书和牌匾发放等工作,对三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进行评定.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养老行业协会,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第六条各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监督,组建、调整区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及办公室、星级评定专家组,监督指导本区域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

区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对二星级(含)以下养老机构进行评定。

并对申报三星级(含)以上管辖范围内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七条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XX市XX养老院关于参加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计划

XX市XX养老院关于参加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计划

XX市XX养老院关于参加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计划根据省民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粤民发〔2016〕175号)文件精神,省民政厅要求各养老机构要按照《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规范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将于2017年起依据《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全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

拟申报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可在每年8月前按照《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进行星级自评,并将相关材料通过市民政局上报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将于当年第四季度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考核,并根据实地考核成绩确定参评养老机构的星级等次。

为改进和提升XX养老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业务增长,经院部研究决定,XX养老院参加省民政厅2018年度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

目前,离本年度上报星级评定材料还有约4个月时间,相关材料有三大类25项138小点要求,但相应的准备工作尚处于筹备阶段。

时间紧,任务重,我们必须加快工作步伐,紧锣密鼓的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和完善相关材料。

现制订工作计划如下: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为保证XX养老院能顺利以高星级别通过省民政厅2018年度星级评定,医院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如下:组长:XXX副组长:XXX、XXX成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申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XX养老院办公室,XX副院长兼任工作办主任,XXX、XXX 任副主任,成员从各科室抽调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系沟通上级、宣传报道、资料完善与汇总等工作。

二、参评原则取得省民政厅星级评定的等级高低对XX养老院的业务开展有极大影响。

鉴于全省养老机构的星级评定工作是一次性考核评定的,院部要求,申报省民政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资料必须确保通过四星级以上等级为标准,不达要求不予申报。

三、参评目标XX养老院要按照《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的五星标准开展相关参评工作。

河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河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河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星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情况进行评定,共分为五个等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

第四条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由河北省老龄委组织实施,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标志。

第五条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分类评定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评定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的范围包括社区养老照料中心、养老院、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

第七条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的申报条件包括:(一)具备合法的社会照料服务资格;(二)有适宜的场地和建筑设施;(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四)有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和护理人员;(五)有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六)有充足的经济条件和财务管理能力。

第三章评定标准和方法第八条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的主要标准包括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情况。

第九条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的具体标准和评分方法由河北省老龄委制定,并公示于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

第十条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采取定期评估和临时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定期评估每年进行一次,由评估组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全面评估,评定其星级等级。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情况。

临时检查根据需要,随时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酌情调整其星级等级。

第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的评估组由河北省老龄委组织,包括专家、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的代表。

评估组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评估结果应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和评分方法进行评估。

第四章评定结果和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的结果应当在评定结束后及时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十三条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分类管理,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名单的公告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名单的公告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
星级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2.01.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名
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北京市制定了地方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在做好与民政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有效衔接的基础上,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具备星级资格的养老机构共有458家,其中五星级13家、四星级40家、三星级58家、二星级309家、一星级38家;截至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具备星级资格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共有814家,其中三星级13家、二星级427家、一星级374家。

现将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名单公告如下,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总机)
附件1: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名单
附件2: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名单
北京市民政局2022年1月24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评价指标》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评价指标》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评价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浙民养〔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评价指标》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等文件,我厅对《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评价指标》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24年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对象及指标设置第三章职责分工与评定组织第四章评定程序与要求第五章网上办理第六章回避、复核与复评第七章评定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按照本办法要求,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作出等级评定结论、颁发等级牌匾的过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分级评定、统筹推进、公开透明、综合施策、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养老机构等级采用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授予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市政办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5日西安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为尽快补齐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短板,加快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新形势,以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为主线,注重加强基础性、兜底性、普惠性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打通堵点消除痛点,尽快破解大城市养老难题,补齐养老服务工作短板,有效强化基本养老服务,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打造符合国家中心城市定位、居于全国中上水平、具有西安特色的养老服务样板,为西安创建老年友好型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到2022年,每个已建成城市社区至少有1所社区养老服务站,每个城市街道办辖区至少建成1所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90%,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

到2023年,各区县(开发区)至少建成1所以失能失智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公办示范性养老院,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初步补齐、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显著扩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取得长足进展。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长民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民发〔2017〕29号各区、县(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5〕1号)精神,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规范管理,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特制订《长沙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民政局2017年10月26日长沙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评估第三章资金补助第四章监督第五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规范管理,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依据参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5/T 1518-2015)、《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等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沙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1)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以及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为有需求的城市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康复、休闲等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建立全市统一的等级评定标准体系,规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程序,创建一批设施齐备、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专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机构,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北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北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北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含)以上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是指民政部门结合养老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及标准,组织专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对养老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星级并授予证书、牌匾的活动。

第四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参与、分级实施、全面客观、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四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定。

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三星级及以下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定。

第二章评定对象条件第六条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备案并运营一年以上;(二)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三)三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及欺老、骗老、虐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四)养老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记录;(五)三年内未发生被终止评定或者撤销星级的情形;(六)不存在其他不宜予以评定星级的情形。

第三章评定组织第七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分别牵头组建由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星级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市、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分别在市、区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自行组织星级评定专家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

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养老工作部门,负责星级评定日常工作。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粤民规字〔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为加强我省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省民政厅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2018年7月18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依照《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附件1)认定,星级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

第四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评价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证书和牌匾发放等。

第五条养老机构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可以申请星级评定:---- 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 近三年内养老机构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近三年内养老机构在机构管理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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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方案
为了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逐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引导、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走质量效益型道路,增强养老服务机构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水平,改进养老服务质量,加快养老服务机构软、硬件建设的步伐,近期我区将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星级评定工作的概念
星级评定工作是对建立的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以及体系运行的效果和标准化管理工作,是否符合地方标准而实施的评价活动。

二、星级评定的组织机构
星级评定工作由市星级评定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区星级评定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二星级以下养老服务机构的评定工作由区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确认;三星级以上养老服务机构的评定工作由市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确认。

三、星级评定的标准
1.北京市地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与划分》;
2.《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检查细则》。

四、工作安排
1.培训阶段(2010年11月1日):区民政局主管领导对各镇主管领导、居民科长及各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2.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11月4日至10日):各养老服务机构制定星级评定工作方案,并依据《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检查细则》(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差距,针对查找出的不足进行整改和完善。

3.申报阶段(2010年11月11日至15日):各养老服务机构根据院内实际情况,向区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设在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提出星级评定申请并提交《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书》。

4.申请的受理阶段(2010年11月16日至19日):区星级评定委员会依照申请确认条件,对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于15天内通知机构。

5.评定阶段(2010年11月22日至26日):组成5-7人的评定专家组,对机构的申请报告进行评价;在验证各种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基础上进行1-2天的现场确认。

五、颁发标牌和证书
由市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为获得星级称号的养老服务机构颁发星级标牌和证书。

六、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

各养老服务机构要正确认识星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促进我区养老服务质量的提高。

2.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星级评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
养老机构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统筹安排,加强领导,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信息沟通。

为及时了解、掌握各养老机构的工作进展情况,各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院内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做到信息报送及时,上下工作协调统一。

门头沟区民政局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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