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审理的若干程序性问题探讨

合集下载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作者│ 黄祥青(上海一中院院长)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关注、迄今仍需深入研讨的议题。

推进此项适法统一,既要清晰树立不同部门法之间整体协调裁判的司法理念,也要潜心研究实际问题,摈弃仅以观念思辩代替务实研讨的清谈之气,以切实解决现实争议问题。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研讨问题,首先应当界定讨论范围。

如果各自针对不同对象展开议论,势必各说各话,难以达成研讨目的和共识。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应当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一并处理。

所谓“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对象,以及行为表现三者均相同的情形;如果其中之一发生变化的,则属于“不同事实”,应当分别作为刑事与民事案件独立审判。

从实际情况看,刑事与民事案件并非只有“事实完全竞合”一种交叉形态。

在事实部分竞合,或者彼此存在主从、隶属等牵连关系时,同样产生刑民法律关系需要整体考量、刑民诉讼程序需要协调推进的必要性。

典型适例如行为人诱骗他人担保实施贷款诈骗罪的情况,尽管行为对象分别为银行和担保人,行为表现是骗取担保和诈骗贷款两种不同内容的欺诈,但两个行为之间呈现犯罪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共同造成银行钱款被非法占有的危害结果,前后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过程。

倘若人为地将银行与保证人之间的所谓“担保行为”从贷款诈骗的基本事实中分离出来,单纯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判,可能产生的事实偏差或归责欠当,则是不难想象的。

即令在一人犯数罪的场合,如果有的罪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一般也倾向于刑事、民事案件协调推进,尽力达成“以刑促民”或“以民济刑”的综合审判效果。

剖析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剖析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剖析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佚名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现象由来已久,屡禁不绝,早已成为公安执法办案中难以克服的痼疾,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是产生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的重要起因,极易铸成无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严种形式。

1“以收代侦”和“退款放人”现象比较普遍,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权力和经济效益大得惊人。

在执法环境日益规范的今天,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变相获得被害单位好处的办案创收现象并未根绝,至少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会在办案费用上大大得益于报案单位的经济支持,远远超过刑事犯罪侦查部门的有限经费。

有的办案人甚至在发现难以认定经济犯罪时舍不得撤消案件,受经济利益驱动仍千方百计收集有罪证据以图将案件最终符合犯罪条件诉出去。

与此不同,刑事犯罪侦查部门对于所立的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一旦发现有非正常死亡等无罪方面的证据,首先考虑的就是尽快撤案,担心留恋于刑事犯罪案件深挖细查仍破不了案而影响破案率,经济犯罪案件与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态度不同不能不承认有经济因素作怪。

有的经济犯罪侦查单位立案侦查后并不急于抓紧收集证据确定案件的真实性质而是热衷于追缴所谓的赃款赃物,在案件尚未得到相应证据佐证或得到检、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认可就急于返赃。

在案件诉不出去时拒不撤消案件,或勉;有的场,就与报案者和法院私下沟通,由法院把查封扣押的财产直接从公安机关划走,继续维持因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形成的不正常财产占有状态;有的千方百计给被扣押财产者寻找可予以处罚的劣迹,紧紧抓住把柄以堵住其申请赔偿和申诉上访之路;有的强调案件即使不符合立案条件,也仅仅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长期列为在侦案件以逃避错案赔偿责任;有的办案人在羁押当事人期间并不积极侦查案件,而是故意长时间不结案,恶意运用公安权力,企图通过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施加压力,采取类似绑架人质的手段达到为报案人索要欠款的目的。

插手经济纠纷有时还与地方保护有关,有的公安机关从狭隘的局部利益出发,违反公安机关办案权限和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办案,违法抓人,为本地企业追款讨债。

刑民交叉参考文献

刑民交叉参考文献

[1]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J].法商研究,2005,04:31-36.[2]吉林.执法为民服务发展以求真务实的态度研究司法问题——在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研讨会上的主持词(发言)[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4,03:2-3.[3]姚青.论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原则[D].华东政法学院,2006.[4]邢环中.刑民冲突的背后[D].华东政法学院,2006.[5]王瑞峰,程哲明.涉嫌诈骗的合同纠纷是否必须“先刑后民”?——对一起刑民交叉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分析[J].中国审判,2006,09:66-69.[6]宋阳.论侦查程序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48-52.[7]刘沛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价值评析与制度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06:59-64.[8]方友熙.论经济案件中刑民交叉的法律适用[J].南昌高专学报,2007,06:10-12.[9]李家胜.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08,01:36-38.[10]江波,喻湜.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为视角[J].知识产权,2008,06:64-67.[11]李兰英,陆而启.从技术到情感:刑民交叉案件管辖[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04:102-111.[12]李哲.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既判力问题探析[J].当代法学,2008,04:78-82.[13]江伟,林辛建,孙燕.诈骗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调研报告[J].法律适用,2009,02:16-19.[14]赵子强,袁登明.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模式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09,02:2-6.[15]汤维建,张自合.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财产保全[J].法律适用,2009,02:7-10.[16]赵文艳.先刑后民原则的异化与扬弃——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01:80-87.[17]张建,肖晚祥.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关系分析及处理原则[J].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02:120-126.[18]付金.刑民交叉案件事实问题的探讨[J].辽宁科技学院学报,2009,02:49-50.[19]朱军,汪强,相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的重新构建[J].法制与社会,2009,25:35-37.[20]魏东,钟凯.论刑民交叉及其关涉问题[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04:40-49.[21]胡业勋.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看全球化背景下刑民法之界域[J].河北法学,2009,10:112-116.[22]姜爱东,陈雄飞.金融机构违规保底理财涉罪问题法律分析[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5:95-100.[23]毛立新.刑民交叉案件分案审理的标准[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04:86-90.[24]王振,唐子艳.权益平衡保护的技术分析与法理思考——以刑民交叉案件为切入点[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06:23-28.[25]李艳.公私利益平衡下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J].党史博采(理论),2009,12:33-35.[26]姚小艳.中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J].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4:117-120.[27]王振,唐子艳.刑民交叉案件中权益平衡保护的法理反思[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6:39-45.[28]黄东平.刑民交叉案件处理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01:31-33+35.[29]廖焕国,曾祥生.民刑互动: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的冲突与协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2:290-295.[30]魏东,王育林.论刑民交叉问题对策研究的创新思路——关于《论刑民交叉及其关涉问题》的后续性研究[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01:31-36.[31]戴蓬.论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2:50-54.[32]程宏.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J].学术探索,2010,02:67-72.[33]傅贤国.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J].西部法学评论,2010,03:84-88.[34]傅贤国.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02:12-16.[35]毛立新.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类型及处理原则[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05:9-13.[36]周宏伟.集资类犯罪案件刑民交叉处理之均衡[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6:141-145.[37]刘晶晶.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2.[38]周强.骗取贷款罪罪与非罪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1.[39]朱铁军.刑民实体关系论[D].华东政法大学,2009.[40]徐艳阳.刑民交叉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41]田小丰.我国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既判力问题研究——从一个案件引发的思考[J].行政与法,2011,03:120-122.[42]孙中梅,赵康.证据存疑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审查起诉[J].中国检察官,2011,04:56-59.[43]刘军.经济犯罪的完善与民商事纠纷的关系探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1,02:48-49.[44]武钦殿.刑民交叉案件是否一定“先刑后民”?从一起预付款被抢案谈起[J].中国审判,2011,03:80-82.[45]张凯,房军.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范畴[J].经济研究导刊,2011,09:230-231.[46]黄娟.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解决之“先民后刑”思路:选择理由与实施机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2:41-45+187.[47]刘岩.浅谈刑民交叉案件问题[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3:175-177.[48]王亚明.一事不再理与刑民交叉问题研究[J].福建法学,2011,02:69-74.[49]胡良荣.侵犯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困惑与出路[J].知识产权,2011,06:49-52.[50]江涌.论侦查阶段的财产保全制度[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71-76.[51]吴喜梅.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研究[J].现代交际,2011,10:24-27.[52]叶永宏,林智远.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诉讼协调机制探析[J].知识经济,2011,20:27-28.[53]周培芳.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方式[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1:84-85+108.[54]吴喜梅.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之选择适用[J].天津法学,2011,04:100-104.[55]毛立新.诈骗犯罪处理中的刑民交叉问题[J].法治研究,2011,12:56-62.[56]高波.刑民交叉案件:生效民事裁判能否阻止刑事追诉[J].山东审判,2011,06:35-36.[57]林智远.论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之诉讼方式选择[J].海峡法学,2011,04:104-113.[58]俞楠.论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适用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2,03:122-123.[59]樊华中.刑民交叉与刑民法律的调整限度[J].中国检察官,2012,12:3-6.[60]王珏.刑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2012,03:84-87.[61]刘森,张松.试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先刑后民”审理模式[J].人民司法,2012,05:69-72.[62]杨兴培.刑民交叉案件法理分析的逻辑进路[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09:18-24.[63]黄海清.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D].厦门大学,2007.[64]张正孝.论刑事诉讼中的民事问题处理[D].中国政法大学,2009.[65]韩梅.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D].吉林大学,2009.[66]喻景.刑民交叉关系及其处理原则[D].华东政法大学,2009.[67]李胜雄.论我国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模式的重构[D].广东商学院,2011.[68]狄文水.“林某私办手机优惠套餐案”的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2011.[69]刘慧.刑民交叉案件诉讼机制研究[D].河北大学,2009.[70]田立新.刑民交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0.[71]龚露芳.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研究[D].湘潭大学,2011.[72]古香.对诉讼法中“先刑后民”观念的反思[D].西南政法大学,2011.[73]郑琼.各行其道:刑民冲突案件的审理思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冲突为视角[J].行政与法,2012,12:149-153.[74]肖伟.我国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之再解析[J].政法学刊,2012,05:53-57.[75]杨兴培,朱可人.论商业秘密保护的民刑界限——以跳槽后使用原单位的图纸进行营利行为的性质认定为视角[J].法治研究,2013,01:42-48.[76]林越坚.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刑民界分[J].财经科学,2013,01:37-47.[77]蒋庄平,张新清.集资类案件刑民交叉处理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07:122-123.[78]张丽.谈刑民交叉案件的区分[J].理论观察,2013,03:43-44.[79]叶永青.集资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J].法制与社会,2013,05:117-119.[80]陈大栋.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注意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6:195+177.[81]冯仁强.侵占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3,14:7-8.[82]陈巧林,江伟.刑民交叉民间借贷纠纷的程序机制探析——基于概念分析及处理原则的探讨[J].法治论坛,2013,02:263-271.[83]董秀婕.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7.[84]刘宇.民刑关系要论[D].吉林大学,2007.[85]郭天武,陈迪.先刑后民原则在电信诈骗案件中的困境与破解——以被害人权益保护为视角[J].法治论坛,2010,04:97-102.[86]赵嵬.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原则——相关司法解释辨析[J].法律适用,2000,11:15-16+30.[87]赵嵬.刑民交叉的存单纠纷案件之定性与审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01:85-95.[88]李梅荣,张玉平.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刑民交叉”的处理方式[J].中国审判,2013,06:94-95.[89]杨鹏,章文丹.有限刑民一体观[J].中国检察官,2013,15:67-69.[90]朱娜娜.龚某盗卖其父房产一案的法律思考[D].兰州大学,2013.[91]闫春.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情况的分析[J].民主与法制,2009,21:68.[92]王骏.正当化事由的刑民关系初探[J].法治研究,2013,11:109-115.[93]杨建国,杜仁明,畅玮丽.证据法前沿问题的刑民对话(一)——从黄静诉华硕案谈起[J].证据学论坛,2010,00:218-230.[94]杨建国,杜仁明,刘玉娟.证据法前沿问题的刑民对话(二)——从三起交通事故案谈起[J].证据学论坛,2010,00:231-242.[95]黎伟华.背景案例:“海南第一奇案”凸现“刑民”冲突[J].民主与法制,2004,14:4-6.[96]陈巧林,江伟.刑民交叉民间借贷纠纷的程序机制探析——基于概念分析及处理原则的探讨[J].法治论坛,2013,02:263-271.[97]郭天武,陈迪.先刑后民原则在电信诈骗案件中的困境与破解——以被害人权益保护为视角[J].法治论坛,2010,04:97-102.[98]杨建国,杜仁明,畅玮丽.证据法前沿问题的刑民对话(一)——从黄静诉华硕案谈起[J].证据学论坛,2010,00:218-230.[99]杨建国,杜仁明,刘玉娟.证据法前沿问题的刑民对话(二)——从三起交通事故案谈起[J].证据学论坛,2010,00:231-242.。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的标准不统⼀,致使当事⼈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 1、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第⼗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六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涉嫌盗⽤、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应采⽤以下移送⽅式处理: 1)⼈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第⼗⼀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第⼗⼆条的规定,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通知当事⼈,退还案件受理费。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4.2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形势的迅速发展,反映在经济领域中,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大量发生。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发生的交叉如何处理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虽然联合下发过法(研)发〔1985〕17号、法(研)发〔1987〕7号两个通知,但有些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1998年4月21日下发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笔者就《规定》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的理解谈以下意见。

一、关于《规定》解决的主要问题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在处理经济犯罪嫌疑案件与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常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甚至发生争议:一是在定性方面,对同一法律事实,有的认为是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已涉嫌犯罪,应按经济犯罪案件处理。

有的则认为属签订或履行经济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应按经济纠纷案件处理;二是在案件审理方面,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有的认为依法应当分开审理。

有的则认为应当先刑事后民事,即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三是在诉讼程序方面,应当依民事诉讼程序另案处理的,有的认为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四是在涉案财产方面,有的认为应当通过处理经济纠纷案件返还财产。

有的则认为是赃物,应依法予以追缴。

司法实践中较难区分的是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的性质问题,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作了具体的规定,为正确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的性质提供了法律依据。

涉银行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问题分析与探讨-精品课件系列

涉银行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问题分析与探讨-精品课件系列

《经济犯罪问题规定》(法释【1998】7号)
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 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 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法律事实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01 行为
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
02 自然事实 事件、状态
同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实
法律事实 OR
法律关系
1 主 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 客 体 :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3 内 容 : 权利和义务
最高法院判例:对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 (2018)最高法民终字243号 1. 涉嫌票据诈骗犯罪的当事人(游训策等)既非《转贴现合同的签 约主体,又非案涉承兑汇票的签章人; 2. 本案审理的是合同纠纷,涉嫌票据诈骗刑事犯罪法律关系与《转 贴现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均不相同,不属 于同一法律关系。
如犯罪嫌疑人系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法定代表人的对外交易行为直接约束单位, 即使单位对该笔交易不知情,也不影响其责任承担,在此情形下民事案件有较大可 能无需中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28号
菲斯特公司主张,刘建宁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已被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菲斯特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院认为,刘建宁是否构成上述犯罪,还未经生效 刑事判决确认。即使构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 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 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 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龙华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本案中,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不是刘建宁个人签订的,而是龙华公司、 菲斯特公司对外签订的,李营信用社与龙华公司、菲斯特公司的纠纷属于经济纠纷。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颁布单位: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号:公通字〔2017〕25号颁布⽇期:2017-11-24执⾏⽇期:2018-01-01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管辖第三章⽴案、撤案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五章侦查取证第六章涉案财物的控制和处置第七章办案协作第⼋章保障诉讼参与⼈合法权益第九章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第⼗章附则关于印发《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了深⼊贯彻全⾯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略,认真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和以审判为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改⾰的有关部署要求,进⼀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最⾼⼈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征求最⾼⼈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

现将《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各地在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2017年11⽉24⽇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办法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办法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办法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办法在民刑交叉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申请法院对民事案件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

这时,法院的处理结果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

那么,法院将以何种标准判断民事案件是否应继续审理,中止审理还是驳回起诉呢?民刑交叉案件该如何处理1.不存在民事纠纷,仅存在刑事案件的,应驳回起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因此,当案件事实在根本上属于刑事案件时,在立案阶段应不予立案;如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则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将不复存在,质言之,对两者权利的保护及责任的承担都将通过刑事程序予以解决,无需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

此时,如借款人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正因如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同一事实同时引起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或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涉及事实仅具有关联性时,应民刑并行。

当某一事实同时引起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因两项法律规定保护的法益不同,两项责任不能互相替代。

此时,民事案件应尊重已经启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如未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应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

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在刑事程序对肇事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依据同一事实,通过民事程序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涉及的事实仅具有关联性时,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应受到刑事案件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我国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机制的评析及重构

对我国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机制的评析及重构

上构成犯罪或者该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涉嫌犯罪的 案件。 目前我国的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 机 制—— 法律依 据和一般 原则

的, 有关人民法 院应当认真 审查。 经过审查 , 认为

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 检察机关 。三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 ( 下简称《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关于刑事 ) 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在一 起 。本 文中涉嫌犯 罪 的经济 纠纷是 指 , 院在 法 处理经济 纠纷案 件 的过 程 中发 现该 经 济 纠纷 实质
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 1 条规 2 定, 公安或检 察机关 认 为人 民法 院立案审理 的经济
纠纷 案件有 经济犯 罪嫌 疑 的 , 有权 函告 该人 民法院
准则。但是“ 先刑后 民” 的处理机制 在理论与 实践 中存在很 多问题 , 不利 于相关 当事人 的利益保 护和纠纷 解受理存单纠纷案件 人 后, 如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 案件当事人因伪造、 变造、 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 , 有 关 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 , 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 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 , 人民法 院应当中止审理。 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 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存单纠纷 案件审理的, 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 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以及承担民事责任 的大小依
法及 时进行认 定 和处理 。二是 19 9 8年 4月施行 的
通过考察、 分析 其他 国家和地 区的涉嫌犯 罪的经济纠纷案 件 处理机制和相 关立法 , 对我 国涉嫌犯 罪的经济纠纷案件
的处理提 出了建设性 的意见 。 以期对 我 国的司法 实践提供
参考和借鉴 。 [ 关键词] 涉嫌犯 罪的经济 纠纷 ; 刑后 民原则 ; 先 处理

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判决的效力处理

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判决的效力处理

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判决的效力处理作者:王子涵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2期摘要:刑民交叉案件是司法实践中较难处理的疑难复杂类案件。

当刑民交叉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属于同位并列的关系时,应当确立“刑民并行”的处理模式。

不能简单将刑事判决直接作为新证据撤销民事判决。

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进行监督时也需要从民事诉讼之于刑事诉讼的独立性角度进行考量。

而司法制度应当同时赋予被害人享有自身权利救济途径的适度选择权。

关键词:刑民交叉既判力新证据“刑民交叉”不是一个正式、统一的法律概念,而是基于司法实践的总结归纳。

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相对独立,互不相干,各自依据不同的诉讼规律予以解决,但实务中又存在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刑事和民事彼此牵连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

尤其在经济领域,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边界模糊,刑事与民事两种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各有侧重,导致法律适用过程中争议重重,引发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冲突。

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在管辖、受理、审理、证据、执行和裁判效力方面常常优先于民事案件,造成对民事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冲击。

本案作为刑民交叉案件,核心问题是李四诈骗案的刑事判决是否足以推翻刘二与王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生效民事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本案的刑事判决符合再审新证据的“形式”要求,但不符合“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实质”要求,不应当对民事判决进行再审。

一、从法律关系角度,本案适用“刑民并行”的处理模式根据杨兴培教授的观点,刑民交叉案件以法律关系为切入点,可以分为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处理模式:一是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只具有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

此时该行为性质并未超出民法或者其他前置性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无需进入刑法领域进行评价,可以采用“先民后刑”或“有民无刑”的处理模式。

二是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这一刑民交叉所具有的相互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纵向的、属于刑事包容民事的法律关系。

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司法程序问题刍议

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司法程序问题刍议
维普资讯
第2卷 1
第 6期
吉林公安高等专 科学校学报
J unl finP bi S cr yA ae o ra o J i u l eui cd my l c t
Vo . 1 N o 6 1 2 .
20 0 6年 1 2月
De e e , 0 6 c mb r 2 0
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 交叉案件司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序问题刍议
赵 欣
长春 1 0 7) 1 3 1 ( 吉林公安 高等 专科学校 ,吉林

要 :当前 ,经济犯 罪和经济 纠纷 交叉案 件是人 民法院和侦查机 关司法 实践 中困扰较 多的一个 问题 。
因此,有必要对最高人 民法院法解 若干问题 进行修订完善。该司法解释主要应包括:1 要对经济犯罪 . 与经济 纠纷 的 内涵及 两者之 间的联 系与本质 区别作 出一个 准确 界定 。 2 要 对经 济犯罪与 经济纠纷的处理原 . 则 作 出细化性规 定 。3 要 使 最 高法的 《 干规 定 》与公 安部 的 程序规 则 ) . 若 )统一协调 。
者程序处理意见。 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对待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 2 和经济犯罪交叉的法律适用的问题方面采取了不同 人 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 中, 发现与本案有牵
的态度 。
连, 但与本案不是 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
第一个规范性文件是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民 索材料 , 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 检察 院、 公安部于 18 年 8 1 日联合发布的 ( 95 月 9 《 关 或检察机关查处 , 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若干 对 ( (

理 而公安机关认为是经济犯罪而立案,互相争夺 , 各 自立案受理 , 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不能及 时得 造成 到救济。 ( 在案件 审判阶段的经济交叉案件 二) 此类案件多数在人民法院适用 民事程序审理经 济纠纷案件中产生, 即法院在民事审理程序中又发 现案 中涉及经济犯罪行为的线索 , 而该犯罪行为线 索 与经济纠纷处于 同一法律关系 内, 同一行为既触 犯 了刑事法律又违反了民商事法律的规定。 如民事 诉讼 中的被告人就 同一法律关系 向公安机 关控告 , 公安机关又予立案侦查的情况。 ( ) 三 在民事诉讼审结后的经济交叉案件 民事诉讼审结后又发现有犯罪嫌疑的 , 即被害 现形式 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在 民事诉讼过程 中, 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是指 : 由于在实 没有人发现犯罪线索 ,法院进而作出了民事判决。 体法律关系上相似而导致在程序上互相交叉 、 互相 但事后,侦查机关发现被告人 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牵连 、 互相影响的经济案件。 或者被害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 进而向侦 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按照程序阶段划 查机关告发而导致进行刑事诉讼的情况。 分, 表现为 以下几种形式: 二, 关于处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交叉案件的 ( ) 一 在立案受理阶段的经济交叉 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最新-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三大问题 精品

最新-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三大问题 精品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三大问题文章标题: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三大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新型经济犯罪不断增加,犯罪手段、犯罪方式的变化,法律自身存在的漏洞,为打击经济犯罪增加了难度。

回顾总结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经验,我们深感下列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初查措施问题立案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理案件的第一道必备程序,是案件展开侦查活动起始的先决条件。

严把立案关,既可以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又可以有效地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案前要进行“审查”,即通常我们说的初查,符合立案的事实要件和法律要件条件的方可立案。

由于经济犯罪案件往往与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作案者大多智商高,反侦查能力强,案件定性一时很难区分认定,更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案前的初查,加以甄别。

当前,初查措施尚无法律规定,对查处经济犯罪十分不利。

为此,我们建议,为了充分发挥初查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作用,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关于经济犯罪案件初查程序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侦查部门初查可以使用的措施和具体要求,同时,规定案件初查要接受公安法制部门的内部执法监督,凡滥用初查措施者一律按执法过错追究责任,为使用初查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证人拒证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据法定程序,收集、保全、审查判断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不言而喻,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也就是收集证据,并使用证据查明案情,揭露经济犯罪,证实经济犯罪的过程。

司法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一些证人拒绝作证(含提供证据)致使案件证据迟迟不能到位,案件难以向前正常运转,削弱了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

这些证人拒证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类是畏惧型。

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比较熟悉,有的经济上曾获得过好处,慑于嫌疑人的淫威,担心作证后受到打击报复,这类证人居多数。

另一类是包庇型。

证人与犯罪嫌疑人属于亲朋好友关系,经济上来往密切,有利害关系,他们拒证或是出于“情义”心理、报恩思想,或是怕牵扯到自己。

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摘要刑民交叉案件是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支持或反对“先刑后民”原则的都各执一词,并且都有一定的道理。

笔者意见是在刑民诉讼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应局限于先刑后民。

关键词刑民交叉程序先刑后民中图分类号: D918文献标识码:A一、刑民冲突的根源一般而言,人们生活中的行为行为都会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比如一起交通事故或者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往往同时涉及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相应地有三类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此进行规制。

以刑事、民事交叉问题为例,在现代诉讼程序发生刑、民分离的背景下,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追究是分别通过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而这两种程序之间又存在种种技术上的差异,法院内部的刑事、民事审判庭界限分明,实体法上的规范竞合就引发了程序间的交叉与冲突。

目前我国对刑事与民事交叉问题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大都默认了“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

“先刑后民”原则往往也被称为“刑事优先”原则。

但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是否科学、是否有法律依据一直存在不同的争论。

二、关于先刑后民原则的争论(一)支持“先刑后民”原则的人认为该原则有法理和法律支撑,是对刑、民讼两大诉讼程序关系的一种规律性反映。

1、从价值上判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优先的理论基础。

我国立法一贯坚持公权优于私权的理念,当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并存时,即便是存在被害人的情形下,立法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侵犯,而非简单地对个人的侵犯。

因此,应先由国家对该犯罪行为追究,进入提起公诉阶段时,才允许私人就其民事赔偿部分提出请求,被害人首先要服从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

2、从技术上分析,刑事诉讼拥有许多民事诉讼所不具有的侦查、取证手段,故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更能全面揭示案件事实真相。

从证明标准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这些都保证了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更易于全面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也就更有利于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讲座(通用精选)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讲座(通用精选)
•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基本事实已经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鲁16刑终164号刑事判决认定,为沈国兴办理“存款”的段振峰、 张寅等人均被认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被判处刑罚。 沈国兴主张的存款是上述刑事案件中认定的段振峰、张寅等实施犯罪的一部 分,本案事实与上述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是同一事实,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 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 款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沈国兴的起诉。
• 案例精神:如认定民事案件为虚假诉讼,对其处理不需要依赖刑事判决认定的 事实和结果,也就不必机械按照“先刑后民”原则,而可以“刑民并行”,以 利于及时保护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先刑后民的条件:
• 1、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具有同一性; • 2、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原因是基于同一法律事
2019.11.08 《全国法院民 商事审判工作 会议纪要》 (九民纪要)
各级人民法院在 审理经济纠纷案 件中,如发现有 经济犯罪,应将 经济犯罪的有关 材料分别移送给 有管辖权的公安 机关或检察机关 侦查、起诉,公 安机关或检察机 关均应及时予以 受理。
各级人民法院在 人民法院在审理 审理经济纠纷案 经济纠纷案件中, 件中,如果发现 发现与本案有牵 有经济犯罪事实 连,但与本案不 的,应及时移送。 是同一法律关系
• 同一案件同时 涉及刑事法律 关系和民事法 律关系,但刑 事法律事实和 民事法律事实 仅有部分要素 重合,呈现一 种横向的并列 关系
关联案件
民事法 律事实
刑事法 律事实
(三)竞合
真实竞合:基于同一或关联的法律事实,同时产生 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引起刑事责任和民 事责任。

民刑交叉程序规范的迁演及其向度

民刑交叉程序规范的迁演及其向度

胡云腾大法官说,研讨民刑交叉问题,首先要把法律、司法解释吃透[1],此论可谓深中鹄的。

在我国,对民刑交叉程序的规范,大多集中在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2]。

因此,对之进行阶段划分,并在梳理其变迁与演进中分析总体的向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确立阶段: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程序规范该阶段民刑交叉的规范,主要在以下三个规范性文件中:(一)《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3]1985年8月19日“两高一部”颁布了该《通知》。

该《通知》规定,各级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应将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这是“两高一部”首次对民刑交叉程序问题作出的规定,在2013年失效前长达28年的时间中,它是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程序的指导原则。

(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违法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198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该《通知》。

该《通知》第三条申述了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应当移送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对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人犯”[4],应由法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决定逮捕。

上述两份《通知》表明,民(经济纠纷)刑(经济犯罪)交叉的界分不易辨识,一旦发现经济犯罪,民刑交叉的“处理机制”是移送犯罪并进行查处。

问题是,没有明确将犯罪线索移送后民事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三)《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5]1987年3月11日“两高一部”颁行该《通知》。

该《通知》第三条首次确立了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6]。

如果必须分案审理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对经济纠纷部分退回法院继续审理。

这意味着将以“先刑后民”为原则,而以“民刑分立”为例外。

该《通知》第五条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对罪与非罪认定不一致时,一是协商,二是由同级党委的政法委协调。

二、深入阶段:类案中的民刑交叉程序规范该阶段民刑交叉的规范,主要在以下两个司法解释及一个规范性文件中:(一)《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7]199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该《规定》。

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金华知名律师施孔周)

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金华知名律师施孔周)
的。 由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行为人,而民事诉讼的被告
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故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 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并不相同,刑事 诉讼并不解决民事诉讼被告方的责任问题,故权利人需另 行提起民事诉讼救济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案件与刑事案 件应当分别受理和审理。
3.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 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条文内容】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 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 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 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刑民交叉案件常见的处理方式】
一、【 分开审理 】
从法律事实出发,判断涉案牵连的法律事实是否相互独立,若分属不同的法律事实,则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应 当分别审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 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CONTANTS/ 1
《九民纪要》首先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不应诉讼中止等案件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审理的若干程序性问题探讨[摘要]文章主要从“先刑后民”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标准方面阐明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的处理顺序;对实践中出现的交叉案件衔接程序上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并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如何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角度论述了生效民事判决对启动同一法律事实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关键词]经济犯罪;经济纠纷;交叉案件;程序性问题当前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通常可称为刑民交叉案件。

而在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过程中,常常涉及到复杂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类刑民交叉案件更是大量存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类案件有逐年增多之势。

对于犯罪行为的侦查、起诉与审判,涉及到公安、检察院及法院三个部门,而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在法院内部由不同的业务庭依照不同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由于涉及的部门多,案件自身疑难复杂,而我国法律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有关程序上的规定更是鲜见,这就造成了法官们理解上的差异及处理方法上的不尽一致,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甚至是同一地区的司法领域颇为常见。

本文试图对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审理的某些程序性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的处理顺序(一)处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的法律依据目前,学术理论界普遍都将“先刑后民”作为我国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且认为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关于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处理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

早在1985年8月、198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两次联合下发了《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和《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时应当及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199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专门针对存单纠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作了规定。

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12条规定,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函告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将案件予以移送。

这是关于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最为详细的一个。

从上述一系列司法解释中,概括出我国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案件的一些处理办法:1.有下列情形的,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可分开并同时进行审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处理的;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发生经济纠纷或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虽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

2.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包括经审查确认的)或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将案件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并对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

(二)先刑后民的适用标准“先刑后民”就是通过上述一系列司法解释逐步予以确认的。

它主要是指在出现经济纠纷与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相交叉时,在符合一定的情况下,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之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案件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

在司法实务中,法官们已习惯于将“先刑后民”作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规则。

这一规则也确有其合理之处及积极意义。

一方面,这类涉嫌犯罪的案件一般都侵犯了公权和私权双重法益,本着公权优先的原则,理应中止民事审理,先追究刑事责任,待刑案审结后再作民事处理;另一方面,由于有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更有利于收集犯罪证据,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利,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也可通过刑事程序中的追赃手段获得救济,方便快捷,节约成本。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价值领域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就是对“私权”的重视和保护。

作为在私权远远弱于公权的价值背景下出台的“先刑后民”原则,开始备受理论界的质疑。

首先在价值层面上,认为“先刑后民”是传统的公权优先、重刑轻民思想的残余;其次在实践层面,有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依此原则,对案件的处理和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并不十分有利,反倒容易放纵犯罪,使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打击,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甚至有人提出“先刑后民”的提法并无明确、具体的法律或司法依据,而是一种旧有的司法观念及司法实践的体现,是未严格依法办案的结果。

[1]笔者认为,上述质疑之声的出现主要是源于对“先刑后民”的误读。

先刑事后民事原本只是针对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民事诉讼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况,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解决办法,或称审理规则,且要在符合一定情况时才适用。

若将之适用于所有刑民交叉案件,并上升到成为一项司法原则的高度,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从《若干规定》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的审理所作的规定看,刑民案件并行审理的标准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或“不同的法律关系”,换言之,“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则应当遵循“先刑后民”。

所谓法律关系是一定的法律规范在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事实则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现象。

由于同一法律事实往往可能引发不同的法律关系,再者因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的取证方式不同,在民事认定属于不同法律事实的行为,刑事诉讼中可能认定为属于同一法律事实,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中,上述适用标准仍可能出现分歧。

因此,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的案件何时分开审理,何时适用“先刑后民”,并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适用“先刑后民”:1.案件性质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尚存有疑问。

这类存疑案件严格来说不属于先刑后民的范畴,是由于案件性质的原因,需在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之间作出权衡取舍,其结果可能是“有刑无民”或“有民无刑”。

这种情况下对已经立案的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等待刑事诉讼结束后,再决定是否终结民事诉讼程序。

2.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或事实认定会对民事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时,先刑后民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具体表现为一是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影响着民事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生效与否,例如民事案件中合同标的物的来源是否合法决定合同的生效与否,当事人因此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亦是不同的,在标的物涉嫌是走私所得的情况下,通过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查明标的物来源是否合法对双方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分配至关重要;二是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决定性影响。

“很多情况下,犯罪行为本身与犯罪行为所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行为应当受到追究,但该行为所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当然无效”,[2]如果刑事犯罪的认定影响到当事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就应当遵循“先刑后民”。

例如行为人使用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被害人签订经济合同实施诈骗犯罪,公章是行为人盗窃或盗用还是单位出借给行为人,其来源直接影响到单位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应遵循“先刑后民”。

毋庸置疑,“先刑后民”只是处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的方式。

其实,对于不同的刑民交叉案件,实行“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并行”,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每一种规则都不能涵盖所有刑民交叉案件。

具体操作中,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处理方式。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实质性的影响,两者的关联性质和程度是考虑“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的一个原则。

在特殊情形下则应当考虑适用“先民后刑”,这主要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其他一般产权纠纷案件。

由于知识产权犯罪要以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为前提,应先由具备专业司法能力的民事法官就侵权与否作出判定,才能在刑事程序中对侵权造成的损失大小作出是否足以构成犯罪的判断。

而出现产权纠纷的确权案件,首先应当确认产权,再确定是否涉嫌犯罪。

二、诉讼程序的相互衔接(一)交叉案件程序衔接上存在的问题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的审理中,适用先刑事后民事的处理方式就意味着从一种程序切换到另一种程序。

如何处理好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衔接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

实践中,经常出现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案件的衔接不当,以及由此引发的司法适用及诉讼程序上的一些问题:1.移送机制不健全,移送程序不通畅。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对发现的经济犯罪嫌疑或经审查确认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需要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犯罪嫌疑线索或全案移送。

然而,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

有些案件该移送的没有移送,该中止的不中止;有的案件移送不出去,法院认为已经构成经济犯罪,应当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则认为属于经济纠纷而不接收或不予立案;一些案件受地方或部门利益的影响发生“管辖”争议,一地侦查机关已作为经济犯罪查处的案件,另一地法院又将其作为经济纠纷立案审理。

2.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起诉处理方式不当。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已经作为民商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民商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法院无条件驳回原告的起诉后,原告民事权益的救济途径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刑事案件侦查结束后,如果行为人构成经济犯罪,由于司法解释规定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会被法院所接受,其民事权益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救济,其只有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再次起诉时,法院如果以“一事不再理”为由拒绝受理,则原告的诉权就会受到实质性的损害。

如果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原告仍需要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以主张其权利,但此时其极有可能已经超过了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即使有了诉权,也丧失了胜诉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