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中的法务审核规范[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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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中的法务审核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合同管理工作,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完善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分公司、中心负责人对合同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合同具体经办和保管部门承担直接责任;集团法务部对合同内容的合规性和风险性承担审核和监督责任。
第三条各分公司、中心对外进行的任何经济活动,除确为小额、即时结清等不宜或无必要订立合同的情况外,均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条为保证公司重点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采购类合同、工程项目类合同和销售类合同必须进行法律审核;其他合同不作强制性要求,但如经办部门认为确需法务部审核法律风险的,也可提交法务部审核。
第五条各分公司、中心应做好涉及合同及相关材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并保证材料的齐备性和真实性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更新。
第六条集团法务部应做好合同文本的归类和统一工作,原则上要求各分公司、中心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如确需使用合作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或对我方文本做出较大修改的,必须交由法务部审核,未提交法务部审核的,不得签署;法务部审核提出异议的,但客观上无法
执行法务部意见的,合同审批人在评价法务部意见的基础上,有权综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署。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对合同内容或主体等重大情况进行修改或订立补充协议的,同样适用上条规定。
第八条合同法律审核的要求。
1、对合法性的审核;
2、对可行性的审核;
3、对公司利益保护的审核。
第九条为促进企业经营行为的高效性,下列合同无须法务部进行法律审核。
1、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的,或虽有修改,但主要条款未进行变动的;
2、虽未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但拟订立的合同系属于经过法务部审核合同的续签情形,且基本条款与原合同保持不变的;
3、使用相同类型及相同条款合同,其中一份已经过法务部审核,后续同其他方签订的;
4、采购类合同(不含物流合同)标的金额低于5万元的;工程项目类合同标的金额低于10万元的;销售类合同标的金额(含销售目标)低于20万元的。
第十条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审慎原则,在合同履行中取得的材料应尽可能要求原件,且应做到合同的履行进度、状况等均有相关材料
证实(如送货单、对账单、催款函等)。
第十一条合同在有效期内或有效期结束后,合作方合同义务未及时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签订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应做好终止合同、要求合作方继续履行等工作,如因上述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未有效解决的,应及时通报集团法务部,法务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做好合同的订立(含续订)工作,集团法务部应加强检查合同签订、履行和合同保管等全程检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必须配合法务部的检查,法务部有权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审核意见或出具检查报告。如因合同订立部门未遵守本规范导致公司损失的,法务部有权作出处罚建议。
集团法务部应加强对,合同签订、履行和保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第十三条法务部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合作方主体资料的齐备性和真实性;
2、订立合同是否达到法务部审核要求;
3、合同履行中材料的收集和保管情况;
4、对于合同未履行时的应对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非合同类文件,但确需给公司设立义务的(如授权委托书等),法务部根据实际需要应提供标准文本供使用,如暂未有标准文本或未能使用标准文本的,法务部应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合同在履行中发生风险的(如赊销合同中,货款已被
财务部门认定为呆坏账的),应立即通报法务部,法务部应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风险的应对工作。
第十六条合同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三年。合同顺利履行的,自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合同发生纠纷的,自纠纷解决之日起计算。保管期限到期后的销毁工作,同时应遵循集团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人事行政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集团人事行政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