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讲座
税收知识普及ppt课件
五、税收的职能
◎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税收的职 能作用也在不断扩大,现在税收主要有筹集收入、 调控经济、调节分配三大职能。
五、税收的职能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最主要、最有效,最可靠。 我国的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 收入的90%以上。
五、税收的职能
2、税收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来确 定征与不征,征多征少,从而调控经济总量, 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节地区、行业差 距,引导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再如,引导消 费,保护资源和环境等。
三、税收的来和去
着力改善民生,保障公民福利:
“学有所教,劳有所得, 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住有所居。”
四、税收大家庭
❖ 货物和劳务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车辆购置税、关税
❖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 财产税: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车船税、船舶吨税、契税、资 源税
二、什么是税收
◎ 税收就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 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 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 在我国,税收已经有4000多年的历 史了。追根溯源,税收的历史跟国家一 样久远 。
三、税收的来和去
◎ 税收来源于社会剩余产品,是社会剩余 产品的一部分,是广大劳动人民生产创造出 来的。也就是说,税收是由广大纳税人缴纳 的。 ◎ 当然这个纳税人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可 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普通的自然人。 ◎ 因此说,税收最终来源于我们每个人, 大家都在为国家税收收入作着贡献。
消费税:
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 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二十三讲讲稿刘剑文税收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提出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蓝图。
税收法律制度与税制改革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我们更应该从法治的背景之下来思考和推进税制改革。
基于这一思路,我将讲一下关于税收与税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一)税收的内涵与职能1.税收的内涵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形式。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税收作过极其深刻的论断,对税收的抽象本质作出了科学概括。
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也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目前,人们一般从公共产品和公共财政的角度来理解税收的内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产品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提供;但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由于其本身性质的特殊,无法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来提供,而这些产品对整个社会而言却是必不可少的。
由于国家扮演着履行公共职能的社会角色,使得其在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具有私人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产品基本上由国家提供,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来源是公共财政,而公共财政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税收。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产品和公共财政理论为我们理解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2.税收的职能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具有三大职能:一是组织收入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收入职能是税收的首要职能。
从历史上看,税收本来就是为取得财政收入满足国家经费开支的需要而产生的。
企业税务管理讲座ppt课件
2.企业税务风险与风险管理
2.1.1企业税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管理
欧盟税务风险管理指导规范(2006)指出,税务 机关税务风险可以分为下面四种,即:注册风险、 及时申报风险、按期纳税风险和准确申报风险。 与此相对应,从纳税人遵从的角度来说,应包括 四个方面基本要求,一是按规定注册,二是及时 申报,三是按期纳税,四是准确申报[1]。
[1] 刘运毛:《加拿大税务审计制度探析及启示》,《税务研究》2008年第5期。 [2] 霍从红:《信用管理提升加拿大纳税人的遵从度》,《中国税务报》,2007年8月22日。 [3] 朱晓庆:《美国地下经济与税收管理》,《涉外税务》,1996年第12期。 [4] 梁朋:《税收流失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5] 甄然:《税务问题研究》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
1840.06 96.92
1936.98 4301.9
1999
1851.11 10.66
1861.77 5032.1
2000
1794.10 56.89
1850.99 6149.3
2001
1556.90 103.91
1660.81 7090.8
2002
1313.96 75.12
1389.08 8141.2
55.78
31.60
2000
3246957 13.3 1824676 56.20
54.2
30.5
2001
2596615 10.60 1421159 54.73
49.6
27.2
2002
2062926 8.10 1089868 52.83
49.46
26.1
2003
1504858 5.50 81272004
征管法讲稿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一、征管法的总则1. 管理员纳税服务之一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纳税人的权利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细则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3.职责分离要求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回避制度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细则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5.税务机关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细则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二、税务登记管理1、税务登记的原则(1)统一代码原则细则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收征管法》授课教案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 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 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 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 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 、报送事项。
纳税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 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 限内办理。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 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2024/1/24
实施要求
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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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制度及操作流程
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按照法定期限 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
的书面报告的法律制度。
操作流程
纳税人领取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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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授课教案
2024/1/24
1
目录
• 课程介绍与背景 •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 税务机关职责与权力 •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 • 税务检查与稽查制度 • 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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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课程介绍与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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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税收征管法》概述
《税收征管法》的立 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案例二
某纳税人因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通过认真准备证据材料、积极应对庭审等方式 ,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被追究法律责任,通过深 刻反思自己的行为并接受法律制裁,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 错误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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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2024/1/24
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 税收征管实际问题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税收遵 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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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PPT课件
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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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营业税征管 •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入确认的当天 • (1)预收款方式销售或转让,预收款当天(这与
增值税税、消费税不同,货物发出当天) • (2)赠送:产权转移的当天 • 2.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 3.纳税地点:按属地原则,经营行为发生地 • (1)运输:机构所在地 • (2)转让不动产等:不动产所在地 • (3)出租不动产等:不动产所在地, • 出租动产: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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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企业所得税(新税法于2008.1.1实施) •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 我国境内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分居民企业和
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 (二)税率 • 居民企业和生产经营场所在我国的非居民:25% • 其他非居民企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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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
价款 • 2.收入型:只允许扣除当期的折旧 • 3.消费型:允许扣除当期购进的全部固定资产价
款,从2009.1.1起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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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增值税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四)税率 • 基本税率:17%, • 低税率: 13%,粮食、自来水、图书、农产品等
• (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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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单) 29.下列税种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属于行为税类的税种 有()
• A增值税
B印花税
• C关税
D资源税
• 30( )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 A征税对象
B税目
• C 税率
D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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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讲座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税政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了解财税政策,提高自身素质,我参加了最近举办的财税政策讲座。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财税政策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财税政策的基本概念和作用财税政策是指国家在税收、财政支出、债务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调整经济运行、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财税政策具有以下几个作用:1. 调节经济总量。
通过调整税收和财政支出,影响社会总需求,实现经济总量平衡。
2. 优化经济结构。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支出引导等手段,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3. 促进社会公平。
通过税收调节,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缩小贫富差距。
4. 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税收和财政政策,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生态环境。
二、我国财税政策的发展历程我国财税政策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 计划经济时期。
在这个阶段,财税政策以计划为主,税收收入主要用于满足国家财政支出需求。
2. 改革开放初期。
财税政策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逐步实现税收法制化和财政支出多元化。
3. 20世纪90年代。
财税政策进一步深化改革,实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制改革,优化税收结构。
4. 新世纪以来。
财税政策以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实施结构性减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三、当前我国财税政策的重点1. 深化税制改革。
继续推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制改革,降低企业税负,激发市场活力。
2.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加大民生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公平。
3. 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提高财政透明度,加强预算管理。
4. 加强税收征管。
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严厉打击偷税、骗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四、个人对财税政策的建议1. 提高税收法治意识。
企业和个人应增强税收法治观念,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2. 关注财税政策动态。
及时了解国家财税政策调整,合理规划个人和企业的财务。
德国税务讲座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在德国生活的留学生,我对德国的税务体系一直抱有浓厚的好奇心。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由德国税务局举办的税务讲座,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德国的税务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收获了许多实用的税务知识。
以下是我对这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一、德国税务体系概述德国的税务体系以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要税种。
德国税务局在税收征管方面实行严格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保证了税收的公平和透明。
以下是德国税务体系的一些基本特点:1. 税收分类明确:德国的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2. 税率较高:德国的税率在全球范围内处于较高水平,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可达45%,公司税最高税率可达25%。
3. 税收征管严格:德国税务局对税收征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对逃税、漏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4. 税收优惠政策:德国政府为鼓励企业创新和投资,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抵扣、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
二、讲座内容回顾在讲座中,德国税务局的专家详细介绍了以下内容:1. 个人所得税: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度,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划分不同的税率档次。
讲座中,专家详细讲解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免税额、扣除项目等。
2. 公司税:德国公司税实行标准税率和优惠税率相结合的制度。
讲座中,专家介绍了公司税的计算方法、税收优惠政策等。
3. 增值税:德国增值税税率为19%,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较低税率。
讲座中,专家讲解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申报流程等。
4. 消费税:德国消费税主要针对烟草、酒精等商品,税率较高。
讲座中,专家介绍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等。
5. 税收优惠政策:讲座中,专家详细介绍了德国政府为鼓励企业创新和投资而实施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三、心得体会1. 增强了对德国税务体系的认识:通过讲座,我对德国的税务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认识到德国税务局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严谨和规范。
国际税收业务专题讲座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五)对外支付有关项目核查(续1) 1、对外支付大额费用核查 (二)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应重点 关注: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 权使用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 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三、反避税(特别纳税调整)
(二)反避税三级选案系统 1、税务总局层面。主要是根据各地提供的避税线索,组织 实施全国范围的行业或集团反避税联查工作。 2、市税务局层面。主要是根据全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 统、关联交易申报系统,对关联交易利润指标明显异常的企业 实施的反避税案头审计、立案调查等工作。 3、主管税务机关层面。主要是根据企业关联交易申报情况 、同期资料准备情况,结合关联交易利润指标,对避税嫌疑实 施的反避税管理约谈、案头审计、立案调查等工作。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五)对外支付有关项目核查(续2) 2、股息、红利非居民专题检查(关注的风险点): (1)董事会已作股息分配决议,尚未对外实际支付或支付给境 外股东指定的境内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未扣缴税款; (2)采用隐形的或变相的股息分配方式(比如采取股东借款方 式)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 (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资,应扣未扣税款; (4)非居民企业选择协定股息税率优惠地区,通过代理公司, 设立导管公司等形式,利用协定的优惠条款进行税收规避; (5)其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相关的非居民税收风险 。
非居民企业 征税对象 所得类型 税率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 25%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 他所得(营业利润 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 股息、红利、利息 20% ( 减 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 、租金、特许权使 按 10% 征 国境内的所得。 用费和其他所得( 收)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包括财产转让所得 等)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讲义.ppt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是指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制定并开征的各 种税收,目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有18种,分 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 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车辆购置税。因此,《税 收征管法》设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税收征收管 理的具体措施适用于上述税种。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 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 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 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 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 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 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六、税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十、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1、 税务管理的概念和必要性
讲授的内容:
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二、税务管理的必要性 三、税务管理的作用 四、税务管理的内容
1、 税务管理的概念和必要性
讲授的内容:
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二、税务管理的必要性 三、税务管理的作用 四、税务管理的内容
《征管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 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 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 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本条是对税收法定性 原则的明确 。
古成林国际税收课程
古成林国际税收课程
摘要:
1.古成林国际税收课程简介
2.课程内容与特点
3.为何选择古成林国际税收课程
4.课程收获与实用性
5.结语
正文:
【1】古成林国际税收课程简介
古成林国际税收课程是由我国知名税务专家古成林先生主讲的一门专业课程。
该课程旨在帮助学员深入了解国际税收政策、法规和实践,提升税务专业素养,更好地应对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挑战。
【2】课程内容与特点
古成林国际税收课程内容丰富,涵盖了国际税收基本理论、税收条约、跨境税收征管、国际税收筹划等多个方面。
课程特点如下:
1.系统性强:课程按照国际税收知识体系进行编排,从基础到高级,逐步深入讲解。
2.实战性强:课程案例丰富,紧密结合实际工作,帮助学员学以致用。
3.时效性强:课程内容紧跟国际税收政策动态,使学员掌握最新的税收法规。
【3】为何选择古成林国际税收课程
1.权威师资:课程由具有丰富实战经验和学术造诣的古成林先生亲自讲授,确保教学质量。
2.专业认证:课程内容符合国际税收专业认证要求,助力学员职业发展。
3.口碑佳:古成林国际税收课程多年来累积了众多成功案例和良好口碑,深受学员喜爱。
【4】课程收获与实用性
通过古成林国际税收课程的学习,学员将收获以下成果:
1.掌握国际税收基础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
2.了解国际税收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3.提升税收筹划和风险管理能力。
4.拓宽国际视野,提高跨文化交流能力。
【5】结语
古成林国际税收课程是一门具有高度实用性和价值的课程,无论你是税务专业人士还是对企业税收有所需求的各界人士,都将从中受益匪浅。
2024全新税法培训课件(2024)
面临的挑战
尽管国际税收合作取得了一定成果, 但仍面临诸多挑战,如税收主权与国 家利益的冲突、税收制度差异、信息 不对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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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行动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2024/1/26
BEPS行动计划
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是OECD(经济合作 与发展组织)针对跨国企业避税问题提出的一系列建议措施 ,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改革国际税收规则,确保企业在全球 范围内公平纳税。
优惠政策
对特定行业、地区或项目 给予增值税优惠,如高新 技术企业、贫困地区等。
临时性政策
针对突发事件或经济波动 ,实施临时性增值税优惠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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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策略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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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务管理
规范企业财务核算,确保准确 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调整经营策略
根据增值税法改革要求,调整 企业经营策略和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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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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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的定义和纳税义务
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 和级距
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完善了反避税规则和税收征管 措施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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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
子女教育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24/1/26
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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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 感谢观看 ]
2024/1/26
《征管法》讲座纲要
《征管法》讲座纲要一、征管法的主要内容(一)关于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1、新《征管法》赋予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
依据是:《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稽查局。
2、背景介绍旧《征管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并不包括稽查局。
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法院《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1999年10月21日),认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3、稽查局作为执法主体的特点职责:《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执法的限制:调取纳税人资料、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等需稽查局所属的上级税务局或税务分局局长批准。
依据为:《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五十四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八十六条的规定。
(二)关于税务登记的新要求1、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管理、信息共享制度。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取统一代码、信息共享。
2、工商管理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的制度。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3、税务机关与银行间的双向监控。
《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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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征收与管理
一.税务登记 • 1、开业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 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 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 2、变更、注销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 务登记。 •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3、纳税人开立存款帐户的规定: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15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帐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 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 查询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四.制度;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 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方式;应当根据方便、快捷、 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可根据 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 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务局、地方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个月。 得超过 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 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需要延期纳税的纳税人,必须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 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 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 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 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满次日起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帐簿、 二.帐簿、凭证管理 帐簿
• • • • • • •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 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 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 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15日内,将其财 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 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 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 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 证以及其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
• • 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应纳税款、是否享受减税、免税待遇,都必须按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 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 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 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 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 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申报方式可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 纳税申报方式可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简易申报和其他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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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的情形 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 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 困难或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如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应当在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一般是 一个申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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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开立银行帐户; 申请减免税及退税;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领购发票;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停业、歇业;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5、税务登记证件一般每年验证1次,3年更换1次;纳税人遗失税务登 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纸、广播电 视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和申请,经审 核后予以补发。 •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 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新《实施细则》与原有的税收征管法律相比,实 新 实施细则》与原有的税收征管法律相比, 现了六大突破 • • • • • • 在加强税法刚性,强化税收征管措施和提高行 政执法效能方面实现了突破; 在规范税收执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实 现了突破; 在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方面实现了突破; 在税收主体方面实现了突破; 在加强税源监控、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创造良 好税收环境方面实现了突破; 在科技加管理方面实现了突破。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 • • • • • • • • • • • 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人担保; 冻结纳税人存款; 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执行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 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开付收据或清单(扣押开付收据,查封开付清单); 收存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及保管;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 围内。 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格或者评估价估算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 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时,要凭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纳税人在税收保全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 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使 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新《实施细则》的主要特点 新 实施细则》 • • • • • • • 紧密依据新《征管法》与实现税收征管重大问 题的突破相结合 原则规定与可操作性相结合 规范性与合理性相结合 紧密结合税收征管实际与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相 结合 依法治税与现代化建设相结合 加强税收执法刚性与注重保护纳税人权益相结 合 加强税收执法权与部门配套相结合
税收保全
• 根据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 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 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 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 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市场冻结纳税人的 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 者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 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除外)。 •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包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税收征管法讲座
詹正华
学习要求: 学习要求: • 了解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特 点 • 掌握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 等主要内容;
第一节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概况 实施细则》 一.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颁布实施的时 新 税收征管法》 间 新《税收征管法》是200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 新《实施细则》是2002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的。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关联企业的规定: 关联企业的规定:
• • • • • • • • • • • •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其中,“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具体情况是指: (1)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金额50%或以上,或企业借 贷资金总额的 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2)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 业所委派的; (3)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才能正常进行的; (4)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5)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6)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 属、亲属等。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 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 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