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规范及税收法律的若干问题
税收征管法解读规范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法解读规范税收征管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法律的基本法,对于确保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税收征管法进行解读,以规范税收征管工作。
第一章税收征管法的基本概述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包括了税收征收的一般程序、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税务机关的职责等内容。
税收征管法的出台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税收征收的一般程序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程序,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工作。
首先,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设立与税收征管相关的内部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流程。
其次,纳税人在符合税收法律的前提下,自主申报纳税信息。
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查核对,并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相关税收政策和咨询服务。
最后,纳税人缴纳应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核算,并及时提供税款缴纳凭证。
第三章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纳税人作为税收征管的主体,有着相应的义务和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准确申报纳税信息、按时缴纳税款、保存相关纳税记录等。
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这些义务,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税收征管法也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诉权、隐私保护权等。
税务机关要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税务机关的职责税务机关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实施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收管理职责,加强对纳税人的指导和服务,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税务机关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制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税务机关还要依法处理税收违法行为,并加强对纳税人的教育和宣传,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
第五章税收征管法的监督与保障税收征管法实施过程中需要有有效的监督与保障机制。
一方面,应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的执行监督制度,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职。
另一方面,要加强纳税人的监督权利,鼓励纳税人积极参与税收征管监督工作。
税收征管制度
义务:
宣传税法 保密义务 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 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 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 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纳税人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
务机关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 知纳税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 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 证。税务机关将应纳税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如纳税人认为 税务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纳税 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 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 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 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 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此外,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 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 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的财务、 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 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 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4)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
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 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 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 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 税款登记证件。
• 【例题·单选题】某中介服务公司从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其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期限
•
『正确答案』AC
• 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掌握国税、地税、海关的征税范 围)
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 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 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 海关负责代征);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 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 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目前资源税暂不征 收);2002~2008年期间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
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 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
提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 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
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 证件。
报验登记、注销登记等几种情形。
• 【例题·单选题】实行定期定额征税方式的
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
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 业期( )。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章节学习重点归纳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章节学习重点归纳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税收法律关系重点是: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纳双方(1)征税主体。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
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提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 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注选择题)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内容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提示】税务检查职权, 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义务宣传税法, 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与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等。
义务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二、税款征收管理体制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税款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 其各自征收范围的划分注意选择题(一)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车辆购置税;④中央企业所得税等。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①营业税;②个人所得税;③第五章的小税种等。
(三)海关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①进出口关税;②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③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等。
第二节税务管理一、税务管理概述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一)概述:1.税务登记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4.23•【文号】国税发[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
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020注会-税法-讲义-第13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节概述考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熟悉)【提示】《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是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适用《征管法》。
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
这些费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
【提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三)有关单位和部门第二节税务管理考点2.1:税务登记管理之重点内容(1)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①未涉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②涉税但未领票、无欠税、无处罚者,“承诺制”容缺办理——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岀具清税文书。
③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2)一般注销视信用情况“承诺制”容缺办理——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①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②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③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税收征收管理流程•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制度•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案例分析目录定义与特点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体系宪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法征税公正执法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登记流程登记内容税务登记账簿设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等账簿,并确保账簿真实、准确、完整。
凭证管理纳税人应当建立健全凭证管理制度,确保凭证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资料。
账簿凭证管理申报时间申报内容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等。
征收流程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征收方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
税务检查检查类型检查内容税务登记制度定义确保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防止逃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目的登记内容申报内容包括应纳税种、税额计算、应纳税款等。
定义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行为。
目的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税收违法行为的产生。
纳税申报制度010203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和申报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VS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税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定权限徇私舞弊案例一:某公司偷税案总结词详细描述总结词违法逃税,声誉受损要点一要点二详细描述某明星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未如实申报其演艺收入,并利用各种手段规避缴纳税款,最终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并被处以罚款、补缴税款、滞纳金等处罚,同时其声誉也受到了严重损害。
初级经济法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一、税收法律关系概述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的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税收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1。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2)征税主体,即税务主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3)纳税主体①纳税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②扣缴义务人;③纳税担保人.【提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虽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
征税对象 B。
纳税人 C。
海关 D。
税务机关【答案】BCD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房产税征纳关系中的房屋、所得税征纳关系中的所得等。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征税主体的职权(1)税收立法权;(2)税务管理权;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3)税款征收权;①税款征收权是征税主体享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职权。
②税款征收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
(4)税务检查权;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5)税务行政处罚权;(6)其他职权(如依法享有的审批权、委托代征权、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利、估税权等).2。
征税主体的义务——征税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责(1)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2)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为检举违反税法行为者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4)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法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条例
税法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条例目前,税收征收管理在各国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税收征收管理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对于国家财政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税收征收管理的顺利进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税法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税法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条例进行探讨。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作为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体系,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合法性原则是税法的基石,要求税法规定的税种、税率等必须合法有效,并且符合国家法律的法律程序。
其次,公平原则是税法的核心要求,要求税法对纳税人普遍适用,没有任何特殊待遇和歧视。
此外,税法还要遵循简明性原则,即税法应该简洁明了,方便纳税人理解和遵守。
最后,税法还需要遵循稳定性原则,即税法的规定不宜频繁变化,以保持税收征收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税法的法律体系我国税法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等。
首先,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总章程,明确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税务机关的职责。
其次,税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核心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明确了税务管理的组织形式、纳税人的义务与权利等。
此外,税法的补充与解释性法规,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对税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解释,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了操作指南。
三、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是税法规范实施的核心内容。
根据税法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确定应纳税款、申报纳税、核定纳税、缴纳纳税。
首先,税务机关通过核定合法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向纳税人下达纳税通知书。
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自身纳税义务和纳税政策,填写并提交纳税申报表。
税务机关负责核查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核定完毕后,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应纳税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将发放相应的税务凭证。
在整个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信息,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监督和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健康发展的基础,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各国不断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概述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对纳税人进行征税活动进行监督和规范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制度。
它主要包括税收法律、税收征管法规、税收征管制度等。
税收法律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
一般来说,税收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的种类、税收的征收主体和对象、税收的计税依据、税收的征收方式和途径、税收的征收程序和征收机关等方面内容。
税收法律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实际情况和税收政策方向,确保税收制度与国家整体利益相适应。
税收征管法规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规则。
它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管理的原则、控制程序、管理要求、行政处罚等内容。
税收征管法规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范性,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税收征管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操作规程。
它主要包括税务机构的组织管理制度、税收征收的程序和流程、税务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等内容。
税收征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为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操作,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国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在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完善。
首先,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日趋健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多部法律。
这些法律为各类纳税人的征税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和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征收管理体系。
例如,税务机关制定了详细的经济活动分类标准,并对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制定了相应的征税政策和征收管理要求。
此外,税务机关还加强了税收征缴、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力度,提高了税收征收管理的效率和准确度。
论述当前税收征收管理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述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好几年了。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为人们提供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的标准和社会规范,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税务人员恪尽职守,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保护自身权利,社会各界及有关方面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必须遵守的规范,是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方略的重要保证。
实践证明,征管法对于保证税务机关依法组织收入、依法治理税务干部队伍、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总体上看,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贯彻比较顺利,较好地解决了税收征管中的绝大多数问题。
但由于我国纳税对象的多样性、经济事务的复杂性、新生事物的发展性、国际环境的开放性,势必造成征管法在施行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问题。
笔者现就贯彻征管法中的一些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对策,供大家参考和商榷。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存在的问题从《税收征收管理法》总体结构、具体内容、逻辑关系来看,其力求达到结构清楚、语言简洁、操作便利、责任明确,但仔细推敲整篇法律,仍能看出一些问题。
(一)税务登记方面1、关于注销税务登记问题。
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时间,第六十条规定了违反税务登记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粗一看,结构严谨,规定具体,但却没有在整体上形成一个封闭的链条。
通观征管法及其细则,对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重视不够,虽说也对不按时注销税务登记作了进行罚款的规定,但形同虚设。
从各地征管实践看,由于征管法没有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作为以后重新进行税务登记的必备条件,所以众多纳税人自然关门溜之大吉。
人都跑了,对谁罚款?现在各级税务机关存在的大量非正常户和欠税就充分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
2、关于亮证经营问题。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但无论是法还是细则均没有对违反此条如何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税收征管法释义
税收征管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卞耀武何永坚李建国王第一部分绪义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纳税申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部分绪论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规范及税收法律的若干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决定予以修订,作出了全面的修改,从而使之成为一部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这部法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历时8个月,共进行了四次审议,广泛征求了全国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和研究机构、专家的意见,听取了城市和农村对税收征管的议论和建议。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审议过程中作了反复的修改,形成十余个修改稿,最后形成的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表决稿。
新的税收征管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在国家的活动中,在现实的社会中,在经济发展中,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当然也会与亿万人有密切的联系,因而应当了解和研究这部法律的实质内容,掌握它所调整的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有必要的,尤其是与税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更有必要。
下面从几个主要的方面进行阐述,目的是想有助于理解具体的法律规范,把握立法内容,为正确地运用这部法律提供参考。
一、新税收征管法的意义和特点新的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内容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这也就是在这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税收征收与缴纳的法律关系,并以这种关系为核心,增添和完善了税收征管的许多其他相关的规范,使整个税收征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变化。
这次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共修改近九十处,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文,原有的条文也有较大的改动,从立法宗旨、税收法律原则到基本条款以及若干操作规范,都有明显的修改与完善。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税收征管新的经验,新的情况,新的需要,确立了新的规范,完善了原有的规则,适应了当前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形势,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制改革,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对于税收法律制度来说,这部法律的修订,将会有力地推进税收的法制化,使税收更多地、更有效地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提高规范化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四条
第四条法律、⾏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为纳税⼈。
法律、⾏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为扣缴义务⼈。
纳税⼈、扣缴义务⼈必须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释义】本条是对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法律特征的规定。
纳税义务⼈就是负有纳税义务的⼈,⼀般简称纳税⼈,是税收征纳关系中的纳税主体,是课税要素的最基本内容之⼀,任何税种都有纳税⼈,明确什么⼈为纳税⼈是税收征收的前提条件之⼀。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中课税要素法定的要求,纳税⼈必须依法确定。
因此,法律、⾏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为纳税⼈。
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纳税⼈有三个主要特征:其⼀,纳税⼈是由法律、⾏政法规确定的;其⼆,纳税⼈负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其三,纳税⼈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
扣缴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重要的当事⼈,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
由纳税⼈以外的第三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种⽅法,称为源泉征收。
实⾏源泉征收,主要是因为向纳税⼈直接征收税款有困难,或者能够确实并且⾼效率地征收税款,有利于保证国家及时、可靠地取得税收收⼊。
在采取源泉征收⽅法时,代扣并代缴、代收并代缴税款的义务,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承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称为扣缴义务⼈。
从保证税款征收出发,对纳税⼈以外的第三⼈设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过程中,纳税⼈与税务机关之间不发⽣直接关系,两者是通过扣缴义务⼈联系在⼀起的,纳税⼈不承担⾃⼰直接缴纳税款的义务,只承担向扣缴义务⼈给付相当于税款的⾦额的义务,⽽扣缴义务⼈则承担起直接向纳税⼈收取税款或扣除纳税⼈的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义务,也就是说,纳税义务转化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或者说,后者是纳税义务的延伸。
由此看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设定和履⾏直接关系到纳税义务的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利益、纳税⼈的利益以及扣缴义务⼈⾃⾝的经济利益,必须以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只有法律、⾏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才为扣缴义务⼈。
第八章 税收征管法与税收行政法制
第八章税收征管法与税务行政法制税收法律体系母法:税收基本法税收单行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税收救济法税收行政法税收立法程序税收执法程序税收司法程序税收监督程序税收征管法税收法律••税收征管的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01税收征管法目录/Contents01 02 03 04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是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由财政部门征收或由海关代征的税种,不属于《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1、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第二节 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第二节税务管理(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1、变更:适用范围: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变更情况变更登记时间需要工商变更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需要工商变更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第二节税务管理2、注销登记注销情形注销登记时间①停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②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登记机关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③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④被吊销营业执照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⑤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三)停业、复业登记1.停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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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释义】本条是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需要通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实现,有必要以法律形式确定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职责权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国家行政层级最高的税务机关,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应当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负责。
确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为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利于保证国务院对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有利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统一贯彻执行。
对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来说,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是其法定职责,必须认真严肃地履行这一职责。
目前,国务院设置的国家税务总局是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有关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参与研究宏观税收政策并提出相关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改革,制定税收征管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农业税和国家指定的基金的征收管理;负责对征管方面的有关业务问题和一般税收问题进行解释,并负责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和出口退税业务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5.18•【文号】国税发[2001]54号•【施行日期】2001.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18日国税发〔20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征管法》的修订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新《征管法》的精神和实质,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贯彻实施,依法行政。
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即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新《征管法》实施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新《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征管法》的规定。
现将适用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的(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其违法行为完全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即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分别计算其违法税款数额,分别按照五倍以下和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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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规范及税收法律的若干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决定予以修订,作出了全面的修改,从而使之成为一部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这部法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历时8个月,共进行了四次审议,广泛征求了全国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和研究机构、专家的意见,听取了城市和农村对税收征管的议论和建议。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审议过程中作了反复的修改,形成十余个修改稿,最后形成的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表决稿。
新的税收征管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在国家的活动中,在现实的社会中,在经济发展中,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当然也会与亿万人有密切的联系,因而应当了解和研究这部法律的实质内容,掌握它所调整的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有必要的,尤其是与税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更有必要。
下面从几个主要的方面进行阐述,目的是想有助于理解具体的法律规范,把握立法内容,为正确地运用这部法律提供参考。
一、新税收征管法的意义和特点新的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内容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这也就是在这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税收征收与缴纳的法律关系,并以这种关系为核心,增添和完善了税收征管的许多其他相关的规范,使整个税收征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变化。
这次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共修改近九十处,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文,原有的条文也有较大的改动,从立法宗旨、税收法律原则到基本条款以及若干操作规范,都有明显的修改与完善。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税收征管新的经验,新的情况,新的需要,确立了新的规范,完善了原有的规则,适应了当前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形势,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制改革,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对于税收法律制度来说,这部法律的修订,将会有力地推进税收的法制化,使税收更多地、更有效地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提高规范化的水平。
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表现出了以下一些重要特点:1.强调税收的征收与缴纳必须以法律为基础,确立和充实了一批新的规范,朝着完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这个目标跨出了一大步。
2.进一步明确征税的法定主体,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税收法律秩序作出了关键性的规定。
3.增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重视依法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培育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4.提高税收程序规范化的水平,从规范基础工作开始,到征收管理的主要环节,都补充和增添了有关行为规则的内容,强调按法定程序征税。
5.强化保护国家的税收,促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从税源控制到打击偷逃税收,在法律上作出一系列规定,发挥法律的引导、保护、规范作用,依法增强惩罚力度。
6.有力地推进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在推进规范化的基础上,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实现秉公执法,严格执法。
7.具体、深入地促进税收法制化,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过程中,立足于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贯彻于各项法律规范,既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又有更深层次的法律调整。
上述七个方面的特点,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在修订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其实也是这部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本身所应有的特点。
这些特点是与这部法律的内容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下面将在阐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本内容时,分析这些特点的具体表现,在阐述税收法律相关问题时,也将涉及这些特点。
实质上这些特点是反映了税收征管立法上新的、重要的进展,也是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最为重要的内容,它直接决定着税收征管的实际活动。
二、税收征纳关系必须遵循法律而建立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以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为基本内容的,这种征收和缴纳的行为,形成了税务机关征税与纳税人纳税的征纳关系。
对于这种关系,需要分析和明确它的形成的基础,凭以建立的依据,所涉及的内容。
1.税收征纳关系的形成首先,应当从认识税收的产生和本质来分析征纳关系的形成。
税收发生于国家产生和发展之后,只有有了国家才会有税收,税收是国家行使其权力的结果。
国家为什么以其权力来征收税收,一个明显的目的是满足国家的需要。
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职能必需有物质财富的支持,它就凭借其权力从纳税人那里无偿取得。
无偿地从纳税人那里取得财富的数量和方式,往往取决于国家的发展和职能的变化,也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的财富积累。
在现代,国家的需要增加,同时税收又成为调控手段,税收的作用加大;纳税人也会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税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凭借其权力征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一方征税,无偿地征收集聚物质财富,另一方纳税,将自己的财富无偿地转移到国家那里。
在税收中,这两方面谁也不可缺少,必须紧紧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由税收征收和缴纳两种行为,由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共同形成税收征纳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是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客观条件,没有这种客观的条件,税收征管立法就缺乏必要的前提。
2.税收征纳关系的确立以法律为基础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这都不是随意的、听其自愿的行为,也不是由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后实施的行为,如果是那样,就形成不了税收,更难以形成税收征纳关系。
税收机关征收税款,凭借的是国家的权力,带有强制性;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将一部分财富转移给国家,是服从国家的权力,接受强制性。
这都以遵守和执行一个共同意志为前提,这个共同意志就是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
税务机关执行国家意志,征收税款,从纳税人那里无偿地取得归国家支配的财富;纳税人遵循国家的意志,履行纳税义务,将一部分财富交由国家支配,归国家所有。
这种征收和缴纳的关系,都是由国家的意志所决定的,权威的表现形式就是以法律为基础建立规范的税收征纳关系。
法律的普遍性、权威性、强制性,适应了国家税收的需要,国家的税收制度只有采用法律形式才能确立,才是有效的和有权威性的。
税收征纳关系以法律为基础,征纳双方才能相对应地结合在一起,没有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如果征税主体缺乏征税的权力,或者纳税一方不受约束,不履行纳税义务,税收征纳关系是无法形成的,税收的征收管理就将是不现实的,或者是被扭曲的,不能正确地实施。
因此,税收征收和缴纳的关系是以法律为依据建立起来的,并获得法律的有力保护,这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立法的前提,基本的理论,必须贯彻的原则。
如果不肯定或者不坚持税收征纳关系以法律为基础,那就没有必要制定一部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来规范税收征纳关系。
当然,现在已经制定并完善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不需要再讨论是否制定这部法律,但必须强调的是,税收征纳关系的建立和调整,应当以法律为准绳,要增强法律意识,有明确的以法治税的指导思想。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一部税收程序法,它所调整的是税收的确定和税收的征收过程,确立在这个过程中一系列的行为规则和办事程序。
而与税收程序法相对应的是税收实体法,所调整的内容是什么样的人需要履行纳税义务,有哪些义务,这些义务的变更或解除等。
或者说,税收实体法是规定收什么税、收多少,是否减免的问题,而税收程序法则是规定如何去征收这些税,完成征收税款的手续问题。
对于税收实体法来说,要求它正确地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内容是明确的;而对税收程序法,则要求体现公正执法,依法行事的原则,税收征收和缴纳的程序都是规范的。
3.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依据这就是在法律中如何确立税收征纳关系,首先,在最具有权威的宪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是一条宪法原则,不但所有的人要遵守,而且所有的法律要贯彻,依法征税,依法纳税,是人们普遍遵行的行为规则。
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税收的征收和缴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款主要有:一是,明确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也就是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
这是一项普遍的要求,即依法征收的税收,都一律要执行法定的程序,不能有例外,也就是它们之间的征纳关系都必须受法律的调整,纳入法律轨道。
二是,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这是表明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各项具体行为,或者说征纳关系中的种种具体关系,都必须依法调整,不得有随意性,更不得擅自决定。
在审议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时,有的意见指出,有的地方擅自订立项目,征收税款,应当制止。
实际上这种擅立征税项目就是违法开征税收,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以明确禁止,排除了这种不规范的、无法律根据的行为。
一切税收的征收和缴纳都必须具有合法性。
三是,指明关于规范税收征纳关系的依据,如果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则依照其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这是反映了中国在一定的阶段所出现的情况,即法律授权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决定征收税款的,这种行政法规与法律一样执行。
四是,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这项规定的实质是在税收中排除一切不合法的行为,无法律规定的必须予以禁止。
因为税收是以强制力为后盾,无偿地从纳税人那里收取财富,必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任何征税活动包括税务机关征收什么税,要求纳税人履行何种纳税义务,都不得任意作出决定,而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当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也只能依法减免,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五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关系的,只应当是国家的法律和由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出税收方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如果作出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税收征纳关系只能由法律调整,排除与之相抵触的决定,是保证税权集中,行为规范,税制统一,防止税收秩序混乱的必要措施,这项措施的核心就是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不容许侵犯这种权威性。
除宪法及税法对税收征纳行为作出有关规定外,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也对税收征纳关系作出规定,比如会计法规定,税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违反会计法规定,同时违反税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又比如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中都有税收征收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依据。
总之,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所要确立的规则是,税收征收和缴纳关系的建立,必须以法律为根据,无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应形成合法有效的税收征纳关系;我国法律已为税收征纳关系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应当以此为依据维护我国的税收制度,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
税收必须法定,无法律规定的不得征税,纳税人缴纳税款是法定的义务,无法律规定的不得形成纳税义务。
三、严格规范税收征收主体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在内容上一项实质性的、重要的进展,应当是严格地规范了税收的征收主体。
它对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保护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都有直接的意义和深刻的影响,因此作如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