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表演的著作权法保护
运动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运动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哪些?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而运动会作为大型的体育活动,同样涉及到诸多知识产权问题。
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仅能维护主办方、运动员、赞助商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运动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那么,针对运动会,都有哪些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呢?首先,我们要明确运动会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
常见的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
商标权是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运动会的名称、标志、吉祥物等往往都具有独特的商业价值,通过商标注册,可以获得法律的专有保护。
比如奥运会的五环标志、世界杯的大力神杯图案等,这些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为了保护商标权,主办方应在活动筹备初期就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明确商标的使用范围和期限。
同时,要加强对商标使用的监督,防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免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对于侵权行为,要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包括起诉侵权方、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专利权在运动会中的应用也不容忽视。
一些与运动会相关的创新技术、设备或设计可能会申请专利保护。
例如,新型的运动器材、赛事直播技术、运动员训练设备等。
对于这些专利,主办方和相关创新者应及时申请专利,确保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时期内得到独家使用和保护。
同时,要注意专利的维护和管理,按时缴纳年费,以保持专利的有效性。
在专利授权后,要密切关注市场,防范他人的侵权行为,一旦发现侵权,要迅速采取措施制止。
著作权在运动会中同样占据重要地位。
运动会的开幕式、闭幕式表演、赛事的宣传海报、视频、音乐等都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
为了保护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创作者应在作品完成后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明确作品的归属和权利范围。
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获得合法的授权,遵循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也尤为重要,要加强对网络传播的监控,防止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非法传播和下载。
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开庭
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开庭2012年 10月12日,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状告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和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第九套广播体操独家出版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万元以及为打击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7000余元。
事由2011年6月27日,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与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签订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出版合同,独家获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
合同签订后,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建立了执行团队,投入人力和财力,于2011年8月8日前出版发行了第九套广播体操手册、挂图、CD、DVD等系列产品,继而组织开展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全国培训、中央国家机关广播体操比赛和全国第九套广播体操通讯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各地在组织开展第九套广播体操过程中,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第九套广播体操全国通讯赛组委会不断收到反馈,反映所在单位在市面上购得的光盘与当初在北京培训班学习的动作不一致。
后经核实,不少单位所购产品系侵权滥造。
为此,2012年3月31日原告的委托律师在北京图书大厦购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涉嫌侵权作品,该作品中示范者动作极其不规范、严重误导使用者。
庭审过程国家体育总局作为国家主管体育的行政部门,为保证“国操”的科学性、严肃性,划拨专项经费委托北京体育大学进行创编。
北京体育大学接到创编任务后,组建创编团队,经历一年多创编、实验,最终经过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确定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音乐和表演模特。
国家体育总局拥有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并许可专业出版社进行出版。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下属的人民体育出版社与广播体操结缘60载,从1951年第一套广播体操开始,承担了全部九套“国操”的出版、发行和推广任务。
经申请并经过国家体育总局遴选考核,人民体育出版社最终取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系列产品的独家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
著作权司法考试题及答案
著作权司法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以下哪项?A. 音乐作品B. 电影作品C. 计算机软件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2. 下列哪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A. 诗歌B. 小说C. 建筑设计图D. 体育比赛答案:D3.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通常是多少年?A. 作者生前加50年B. 作者生前加70年C. 作品发表后50年D. 作品发表后70年答案:B4. 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哪项?A.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B. 新闻报道、评论C. 教学和科研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5. 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哪项?A.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B.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C.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6.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以下哪些?A.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B. 表演艺术作品C.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D. 计算机软件答案:ABCD7. 著作权法不保护以下哪些内容?A. 思想、过程、操作方法B. 事实和数据C. 官方文件D. 公共领域的作品答案:ABCD8. 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哪些?A. 复制权B. 发行权C. 出租权D. 信息网络传播权答案:ABCD9. 下列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A. 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用于商业广告B. 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至互联网供公众下载C. 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改编成电影D. 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用于教学答案:ABC10. 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以下哪些?A.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B. 新闻报道、评论C. 教学和科研D.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答案:ABCD三、判断题11.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需登记。
答案:正确12.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答案:错误13. 著作权人可以转让其著作权。
答案:正确14.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无限的。
体育赛事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吗?--对主流观点的梳理与超越
体育赛事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吗?--对主流观点的梳理与超越冯春【摘要】对于体育赛事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主流的立法例、学说和判例皆持否定立场,核心即体育赛事缺乏作品要件所要求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但是,随着体育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大力倡导体育赛事的可版权性,一些立法和司法判决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松动迹象。
将诸如花样滑冰、体育舞蹈、艺术体操、花样游泳、武术套路等艺术性很强的运动表演划归作品范畴是合理的,也有利于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乃至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期刊名称】《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38)003【总页数】7页(P68-73,78)【关键词】体育赛事;著作权法;作品【作者】冯春【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 430064;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B82-02随着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体育赛事的增多,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获得了人们的关注。
然而,要让体育赛事中所蕴藏的创造性智慧得到法律认可,并不是那么容易,首先要过的一关是:体育赛事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如果答案为是,则可顺利享受法律保护;而如果答案为否,则将极大挫伤体育赛事相关组织、参与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并不利于体育产业的长久发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作品的具体类型包括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美术、建筑、摄影、电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模型、计算机软件等。
体育赛事并未被我国法明文列为作品。
那么,什么是作品呢?根据2013年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如何通过解释论的方式,或者从“舞蹈”、“杂技”中解释出体育赛事的内在特性,或者从“作品”的定义入手,挖掘体育赛事内在的契合点,构成了本文的问题意识。
在酒吧、餐厅播放世界杯赛事是否侵权
在酒吧、餐厅播放世界杯赛事是否侵权关于体育赛会组织者权利、运动员是否是表演者以及转播权是否可以延伸到网络等一系列问题引发版权界的讨论。
由于像世界杯这些大赛超乎寻常的热度,这种现象愈发放大了固有的版权理论适用问题。
搭载世界杯的便利,很多经营者在自己的服务场所内提供世界杯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或在酒吧,或在露天,利用大屏直播世界杯招徕顾客。
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一般不需要支付入场费用,但所消费的酒水、烧烤等商品的价格会相应增加,同时也会因为世界杯的便利而获得消费流量的增加。
该行为是否侵犯版权或邻接权?广播权能否作为请求基础?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款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上述经营者确实通过“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但是否构成对广播权的侵犯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当回归到先决问题上。
根据该条的解读,只有传播被广播的内容是作品才构成对广播权的侵犯,则该问题转化为体育赛事是否具备可版权性的问题,该问题在我国也存在一定争议。
“广播权”作为作者所享有的权利而非邻接权人的权利,其指向的客体是作品而不是节目信号、录音制品之类的邻接权客体。
由于各国在作品独创性高低和独创性有无的问题上标准不一,且各国对于固定性要求有所差别,体育赛事即时录制品是否构成受版权保护的客体因而需要结合各国的法律规定。
美国版权法对独创性要求较低,且法律不设邻接权,体育赛事录制只要满足了固定性的要求,即可获得作品地位。
在我国,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节目都不能作为作品,援引国外“场所权(house right)”理论,体育赛事本身是赛会组织者场所控制权的客体。
笔者认为,更严谨地说,它是一种事实、可保护的投资利益,只能作为合同权利而不能成为版权这样的对世权。
对于一种事实的录制而形成的体育赛事节目,由于行业要求和公众预期,必须按照特定的标准来录制,缺乏选择安排的必要空间。
我国体育竞赛表演的法律性质探析
K e y W o r d s: s p o r t s c o mp e t i t i o n p e r f o r ma n c e I t h e l e g a l n a t u r e l wo r k s l An a l y s i s
随着近些年体育产业的发展 , 与体 育相 关 的 纠纷 不 断 增 多 , 加 作 品是 作者 自己选 择 、 取舍 、 安排、 设 计 的 结果 , 既 不是 对 已有 形式 上体育职业化的发展 , 使 得 许 多 运 动 员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意 识 不 断 的 简单 复 制 , 也不是依照既定的程序 、 程式、 手 法进 行 推理 和 运算
的影子。 为此 , 这 个 问题 值 得 我 们 再 次 思 考 , 究 竟 体 育 竞 赛 表 演 是 法 》 第1 0 条第5 项规定 , 复制 即 “ 以印刷 、 复印、 拓 印、 录音、 录 像、 翻
否有 必 要 纳 入 作 品 的 行 列 受著 作 权 法 的 保 护 。 如 不能 当做 作 品 , 那 录 、 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 的行 为 。 复 制 方 式 随 着 技 么 又该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从 法 律 上 来 保 障 运 动 员的 利 益 , 本 文 且 试 着 术 的发 展 而 不 断 进行 着革 新 。 若一 项 智 力成 果 无 法被 复 制 , 就 无法 围绕 这 些 问 题 予 以 探 讨 。 在人们之间进行推广 , 进 而 也 就 无 法 达 到 促 进 人 类 文 明进 程 的 目 的, 那 么 也 就 无需 保 护 其 创 作者 的利 益 。 所 以能 够 被 复 制 是构 成 作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体育赛事是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文化活动,而体育赛事节目则是以赛事为素材,并以电视、网络等媒体方式播出的节目,具有极高的观赏价值和市场价值。
在此过程中,著作权法保护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
一、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的作用是什么?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在创作出来之后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是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著作权的作用是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激发人们的创作热情,并促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二、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1. 关于体育赛事的著作权体育赛事包含了多个元素,如竞赛规则、比赛过程、赛事结果等,因此体育赛事的著作权保护是涉及多种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肖像权等。
从版权角度来看,体育赛事包含的元素如图片、音频、视频等均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
2. 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体育赛事节目是以体育赛事为素材,以舞美、导演等手段加工制作出来的一种具有服务性质的电视节目。
因此,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属于制作人或其委托人。
制作人对其所制作的节目享有著作权,并可依法进行相关的发行、表演和复制等权利。
3. 关于体育赛事现场转播的著作权体育赛事现场转播是指在体育赛事现场进行摄制和直播,以便现场观众和全球范围内的观众观看。
体育赛事现场转播的著作权属于现场的制作人或现场转播机构。
现场的制作人或现场转播机构对其所制作的现场转播享有著作权,并可依法进行相关的发行、表演和复制等权利。
4. 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占使用权依法获得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的制作人或其委托人将具有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占使用权。
这意味着其他人或单位未经独占使用权人允许,不能进行相关的发行、表演和复制等行为。
如有违反将面临法律的责任。
5. 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未获得独占使用权人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了其著作物的行为。
论体育竞赛表演的属性及其保护
商 品与质量
理论 研究
论体育竞赛表演的属性及其保护
口叶 咪娜
( 杭州师范大学钱 江学院 浙江三 门 3 7 0 ) 11 0
摘 要: 著作权客体是 著作权 的保 护对 象, 著作权 法主要对文 学艺术作品提供保护 。关于体育竞赛表演是 否应作 为著作权客体进行保护 , 在理论 界争论颇 多。论 文从著作权客体 的本质 出发进行探究 , 并对体育竞赛表演 自 的特点进行分析 , 身 认为体 育竞赛表演不是作品
、
体育 竞赛是在 裁判 员的主持 下 , 按统 一 的规 则要求 , 组织与 实施 的运 动 员个体或 运 动 队之 间 的竞 技较量 , 是竞: 吱体育 与社会 发 生关 联 , 作 用于 社会 的媒 介 。 体 育竞 赛 并 ② 是不 是一 种表 演 ?所 谓表演 , 根据 《 现代 汉 语 词 典》 的解释 , 有两 层含义 : 一, 第 指戏剧 、 舞蹈、 杂技 等演 出 ; 二 , 做示 范性 的动 第 指 作 。体育 竞赛 不 能算 是第 一层 意 义上 的表 演, 但从第 二 层意 思来 说 , 育竞 赛也 是 一 体 种 表演 。 关 于 体育 竞赛 表演 是 不是 作 品一 直存 在 分歧 。 在现 行 的法 学专 著 中, 凡涉 及体 但 育 竞赛表 演的 , 多对其 作 品属 性持 否定态 大 度 。 据大 多数 国家 目前 所遵 循 的惯例 , 根 体 育 表演 原则 上不 被看 作 艺术作 品, 因而不 受 版权 法 的保 护 。⑧ 作品 必须 能够 传 播文 艺 或科 学 思想 。作 品 主要 地应 该是 一 种信 息 的载 体 , 不是 一种 实用 工具 和手 段 , 而 这 是 它区别于 体育竞 赛 , 区别 工 业领域 中 的 F 技 术发 明创 造 、商 业领 域 中的 经营 方 法之 处。 ④体 育竞 赛项 目众 多 , 还有 很 多项 目是 不 具有独 创性 的。 三 、 清迷 雾 : 育竞 赛表 演不 应该 作 廓 体 为作 品进 行著 作权 保 护 。 鉴 于对 体育 竞赛 表 演是 否 为作 品 的认 识分 歧, 出现 了是 否应 该将其 作为著 作权 就 客体 进行 保护 的 分歧 。 我们 说 , 体育 竞赛 表 演不 应该作 为作 品对 其进行 著作权 保护 , 主 要是 基于 以下 几 点理 由: 第一 , 国际公约 并未对 体育竞赛 表演 的 著作 权保 护 问题 作 出规定 。 目前 只有 少数 几个 国家 对部 分 体育 竞赛 表演 进 行著 作权 保护 , 尚未形 成 国际规 则 , 国不 宜过 快将 我 其纳 入著 作权保 护 范 围。
体育赛事法律性质的民法解读——以《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为背景
体育赛事法律性质的民法解读——以《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为背景赵阳;汤卫东【摘要】体育赛事法律保护的逻辑前提是要搞清体育赛事的法律性质问题.以《民法总则(草案)》为背景,站在民法财产权的宏观视阈下,以财产权体系为坐标,聚焦体育赛事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具体位置,是研究体育赛事法律性质的必要之举.分析认为,体育赛事无法单一地归入到物权、知识产权之中,因此,它是一种新的混合型财产,需要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对其中一部分满足知识产权法要求的艺术型体育赛事应将其归入知识产权客体;对于非艺术型体育赛事,可以将其作为一类特殊的"物"加以对待,适用物权规则.从法律实践操作层面来说,对体育赛事最好的规范方式是专门法的形式辅之以民法典的一般性法律规则.%The logical premise of legal protection of sports is to make clear the legal nature of sports events.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the legal nature of sports events by standing in the macro-view of property right of civil law, taking the property right system as a coordinate and focusing on the specific position of sports events in the property right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Draft)".Sports events cannot be classified as single property 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herefore, a new hybrid type of property which needs to be based on the classification and included as part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artistic sports events which should be classified as the obj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Non-art type sporting events can be treated as special kind of "objects" to be applied to the rulesof property rights.Seen from the legal practice, the best way to regulate sports events is the form of specialized law supplemented by the civil code.【期刊名称】《武汉体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51)002【总页数】4页(P51-53,100)【关键词】民法总则;体育赛事;债权;知识产权;物权;体育法学【作者】赵阳;汤卫东【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福建厦门 361021;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80-05随着我国体育产业的深入发展,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商业化运作如火如荼,体育赛事这一体育产业的核心产品,其法律保护问题现实的摆在学界和业界面前,而讨论体育赛事法律保护的逻辑前提是要搞清体育赛事的法律性质问题。
《体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体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体育知识产权,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制定本法律。
本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体育知识产权是指与体育活动相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相关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第三条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遵循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原则为保护创作和创新,保护方式为法律保护和行政保护相结合。
第二章体育著作权第四条体育著作权是指以体育为主题或内容的文学、艺术、音像等作品的著作权。
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第五条体育著作权的获得方式包括原创、转让、继承、许可等。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申请著作权登记来获取著作权的保护。
第六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公开展示等方式使用体育著作权作品。
任何人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
第三章体育相关权利第七条体育相关权利是指与体育活动有关的演出用权、表演权、录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包括体育比赛的转播权和直播权。
第八条体育相关权利的行使须经著作权人许可,许可范围可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限制。
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体育相关权利。
第四章体育商标权第九条体育商标是用于识别体育产品、服务或者行业的标志,包括体育俱乐部的标志、体育用品的标志等。
体育商标权由商标持有人享有。
第十条体育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中享有排他使用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第十一条商标持有人在对他人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时,可以依法请求保护机构采取行政手段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体育专利权第十二条体育专利是指体育领域中的技术发明或者外观设计的专利权。
专利持有人享有独占使用和转让专利的权利。
第十三条他人未经专利持有人许可,不得在专利保护期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
第十四条专利持有人在对他人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时,可以依法请求保护机构采取行政手段或者提起诉讼。
体育竞赛著作权保护的法理学思考
体育竞赛著作权保护的法理学思考郑家红谢申文内容提要:体育竞赛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来保护,因为其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同时用著作权予以保护还严重违背体育竞技的基本精神。
但“表演者权”制度可以用来保护竞技者,这 既符合著作权的基本法理,又与体育比赛的竞技精神不谋而合,同时还有利于解释“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权来源,因此该做法可谓“一石多鸟”,殊值我国立法和司法理论加以借鉴和运用。
关键词:体育比赛著作权保护之批判表演者权保护的证立权源分析Abstract:Sports games can^ be protected as c<work,9under Copyright Law because it does not constitute the<6work,5as stipulated in the Copyright Law.Meanwhile,copyright protection seriously violates the spirit of athletic contest.However,the performer5s right could be used to protect athletes.It conforms to the legal theory of copyright,and also coincides with the spirit of athletic contest.So,this practice6<kills two birds with one stone”and is really instructive.Key Words:sports games;criticism of copyright protection;justific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right;original right analysis体育竞赛究竟能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我国业已成为一个热点和前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42号为切实加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提出如下意见。
1.依法加强创作者权益保护,统筹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
依法处理好鼓励新兴产业发展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协调好激励创作和保障人民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发挥好权利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在促进作品传播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促进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
2.大力提高案件审理质效,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着力缩短涉及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类型化案件审理周期。
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请求,综合运用多种民事责任方式,使权利人在民事案件中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救济。
3.在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应然”与“实然”视角下体育竞赛表演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21 0 0年 春晚节 目武舞《 对弈 》 的意境 真是 太 美 了 ,
的焦点 主要集 中在体 育竞赛表 演是不 是著作权 法 中的
“ 品” 作 。
1 1 体 育 竞 赛 表 演 是 著 作 权 法 中 的“ 品 ” . 作
黑 白棋子 、 中乾坤 、 局 厮杀飘 逸 ……在竞 技体育 迅速发
Ab t a t Th e a p o e t n o p r s c mp t i n p r o ma c a e n h g l o t o e sa . I s r c : e lg l r t c i f s o t o e i o e f r n e h s b e i h y c n r v r i 1 n o t
“ 应然” 实然" 与“ 视角下体育竞赛 表 演 权 的法 律保 护 研究
马 小 华
(泰 山学 院 体 育 科 学 系, 东 泰 安 2 10 ) 山 7 0 0
摘 要 : 育竞赛表 演 的法律保 护一直是倍 受 争议 的问题。在“ 体 实然” 角 下, 际条 约及有 关法规 没有 视 国 把体育 竞赛 表 演纳入表 演 的法律 保护 中 , 国著作权 法及 实施 条例 也 没有把 体 育竞 赛表 演 纳入 表演 法 我
第 4 4卷 第 5 期 21 0 0年 5月
武 汉体 育 学 院学 报
J u n lo u a n t u eo h sc I u a in o r a fW h n I s i t fP y ia t Ed c t o
V o . 4 No. 14 5 M a 01 v2 0
律保 护 中。在“ 然” 角下 , 洛克 的劳动理论 、 应 视 从 人格 财产论 、 经济 激励理 论 及社 会 现 实需 要 的角度论
表演者权利的主体是如何界定的
表演者权利的主体是如何界定的对表演者权利主体即表演者的界定,理论界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1、范畴界定。
在广义上,表演者不仅包括对享有著作权的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同时也包括对公有领域内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以及进行非作品表演的人。
在狭义上,表演者只包括那些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而不包括表演非文学艺术的人,例如杂耍演员、杂技演员、体育运动员或在舞台上或电影中进行临时表演的人。
依《罗马公约》第3条的定义,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唱家、音乐家、舞蹈家演员和表演、歌唱家、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家作品的其他人员”。
《罗马公约》对表演者的定义属于上述狭义的范畴。
不过《罗马公约》第9条允许缔约国把保护扩大到不是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艺人。
1996年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对表演者的定义与《罗马公约》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其特别指出表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员也属于该定义项下的表演者。
2、主体类型。
邻接权意义上的表演者肯定为自然人,但能否为公司、企业或其它法人,则值得探讨。
有学者认为,《罗马条约》所指的表演者只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但也有学者认为,表演者既可以自然人,也可以包括法人。
他们是按照劳务合同提供表演的人,德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对从事表演的企业类似表演权的权利予以保护,对其表演的利用不仅需要得到表演者个人的同意,还需要得到企业的授权。
我国著作权法与上述两个公约以及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将表演限定为是对作品的公开再现,而对非作品的再现则主要利用合同法或再现者在民法上的肖像权来进行保护。
有学者认为,作为邻接权保护对象的表演者的表演不应仅限于公开的表演,不公开的表演也应受保护。
而且,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者不仅包括演员,还包括演出单位。
但是对演员个人与演出单位之间以表演所产生的权利如何划分、所产生的利益冲突时,找不到法条加以调整。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营业性演出管理行为,保障主办单位、演出单位、演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营业性演出应当遵循“保证安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文化繁荣、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观众文化消费权益。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演出,是指通过各种艺术形式,以观众支付票价作为收益方式,具有经营性质的文艺、体育、科普、其他普及性演出。
第四条演出实行审批制度,演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审批,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演出。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业性演出管理的网络监控和信息公开系统,通过官方网站等发布演出企业的基本信息、场次信息、票务信息、票价信息等。
第六条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场中存在的不合法、不规范、不安全的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管和整治,并组织实行年度“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加强打击演出市场的“黑中介”、“黄牛党”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演出单位管理第七条演出单位应当具备经营资格、安全措施、专业人员、音响、灯光等设备,保证演员表演的安全性和观众的听觉、视觉效果。
第八条演出单位应当按照演出计划,在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场所开展演出,对于用于演出的搭建物、设备、器材等,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合格证明。
演出单位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演出安全。
第九条演出单位应当保存演出录像、照片、音频等资料,并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方提供或公开。
第十条演出单位应当依法纳税,严禁以虚假的手段骗取票款或者通过代理、兜底等方式进行非法营销。
第三章观众管理第十一条观众进入演出场馆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或票据,并接受安全检查、票务查询、指引等服务。
第十二条观众在场内应当保持场内秩序,不得向舞台扔向任何物品,不得使用火种、吸烟、喧哗等干扰演出活动,不得越过安全栏杆进入舞台范围。
第十三条观众如遇安全事故或突发情况,应当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撤离演出场馆。
体育竞赛表演权的法律保护
[ 收稿 1 3期] 0 2— 3— 5 2 1 0 2 [ 基金项 目] 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项 目( 1WK 9 J1 5 ) [ 作者简介] 马小华 (9 6一) 男 , 17 , 山东泰安人 , 泰山学 院体育学院讲师
第3 期
马小华等: 体育竞赛表演权 的法律保护
19 0
也有 的 国家认 为 , 口头 作 品 实 质 上 不 应 列 为 “ 品” 它 只 是 某 种 类 型 的“ 演 ” 口头作 品 的 “ 作 , 表 , 作
表演中部分项 目与戏剧 、 舞蹈、 杂技等著作权客体相似, 完全可以成为作 品并受《 著作权法》 保护.8 [将 作为体育竞技项 目的健美操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符合《 著作权法》 尊重和保护创作者智力成果的立法 宗 旨, 有利于鼓励创新 , 推动体育文明的不断发展. [ 体育竞赛表演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 的作品?哪 9
第3 4卷第 3期
2 1 5月 0 2年
泰 山 学 院 学 报
J OURN F TA S AL O I HAN NI U VER I Y ST
Vo . 4 N0. 13 3 Ma . 2 1 v 02
体 育 竞 赛 表 演 权 的 法 律 保 护
马 小华 , 刘 兴
智力劳动成果 , 符合著作权作品的要件 , 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2 进一步研究发现 , 运动竞赛表演实质
上 是著 作权法 中 的“ 品” 作 .
12 体 育竞 赛表演 不 受法律 的保 护 .
从著作权的法律特征和体育竞赛 的性质分析, 体育项 目和体育竞赛 中的新 的技战术不适合著作权 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即作品 , 不保护其内容. 文艺作品必须是文学、 艺术和
体育竞赛表演权的法律保护
体育竞赛表演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体育竞赛表演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体育竞赛表演不仅能够满足人们的娱乐需求,还有助于促进身体健康和锻炼个人能力。
然而,对于体育竞赛表演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体育竞赛表演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体育竞赛表演权的概念。
体育竞赛表演权是指运动员或团队在体育竞赛中展示自己的表演才能和技能所享有的权益。
体育竞赛表演权的保护,不仅是对运动员或团队的尊重,也是对整个体育竞赛的公平和合法进行的保护。
体育竞赛表演权的保护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表演内容的保护,二是对表演方式的保护。
对于表演内容的保护,主要是保护运动员或团队的创作成果和表演作品。
比如,某个运动员独创了一套独特的技巧组合,在比赛中进行展示,这个技巧组合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人不得擅自抄袭或者盗用。
对于表演方式的保护,则是保护运动员或团队的表演呈现方式、节目编排等。
比如,某个团队设计了一套独特的表演形式,在比赛中进行展示,其他团队不得擅自复制或者模仿。
体育竞赛表演权的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通过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是指对于文学、艺术等创作作品的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在体育竞赛中,运动员或团队的表演作品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创作作品,因此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了表演作品的独创性和独特性,确保了运动员或团队的创作成果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除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体育竞赛表演权还可以通过合同法的保护来进行。
在体育竞赛中,参与表演的各方之间往往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通过合同的签订,表演方可以获得一定的权益保障,确保自己的表演权得到法律的保护。
比如,某个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他的表演内容和方式,其他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模仿,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运动员的表演权。
此外,对于体育竞赛表演权的法律保护还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来进行。
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多个子法律的综合体系。
从公共场所“播放”体育赛事看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
[ 中图分类号1 934 D 2.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9 74 ( 1)3 04 — 4 1 — 702 10 — 09 0 0 0
20 年德 国世界杯期间 , 06 上海一家电影院首开国 育 比赛通过电台、 电视台或网络等媒体向公众传播并 内记录 , 在放映一场收费电影之后免费直播 8 场重要 据此获取报酬的权利。 赛事 , 并通过先进的数字放映设备进行播放。影院首 映的比赛是 7 l 月 O日晚英格兰对 阵巴拉圭 , 当晚 , 座 2 体育赛事转播权 的分类 .
彭  ̄(98 ) 男, 1 一 , 江西赣 州人 , 7 上海社会科 学院法学研 究所助理研 究员, 士。 博
的“ 演 者 ” _根 据 我 国著 作 权 法 以 及 有 关 国 际 公 播权 的理论研究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的前提和基础。 表 。 3
约, 表演者( 可扩大到演出单位 、 表演的组织者 ) 享有 在此 , 我们重点考察 广播组织者权说 的三项重要权 对现场体育赛事进行固定 、 复制 以及 向公众广播或传 能, 即转播权 、 录制权和复制权 。所谓转播 权是指通 播的权利 , 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 即属于此项权利。著 过无 线 和有线形 式 进行转 播 , 包括 通过 卫 星首 次播 出 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文学、 艺术及科学领域 内具有独 电视节 目, 这些节 目不管是编码形式还是解码形式 , 创性 ,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的智力创造成果 , 一 都是 以被公众接收为 目的。录制权是指对声音 、 图像 项作品要取得著作权, 就必须具有“ 独创性” 的实质性 或图像和声音表现物的体现 , 从而可通过某种装置使
【 收稿日期] 0 1 0 — 0 21 — 6 2 f 基金项目] 00 21 年度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青年课题 “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体育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研究”O 目 (i 编号: 1 一 lY 刁
体育表演版权保护与知识产权考核试卷
3.侵犯体育表演版权的行为如未经许可的复制、传播、表演等。保护措施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版权意识、使用技术手段等。
4.挑战:国际化背景下版权保护难度增加;机遇:市场化推动版权价值提升。对策: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版权保护水平;创新发展模式,拓展版权市场。
B.体育表演的专利权
C.体育表演的商标权
D.体育运动员的肖像权
4.体育表演版权保护的有效期为多久?()
A. 10年
B. 20年
C. 50年
D.作者终身及50年
5.在以下哪个国家,体育表演版权保护不包括运动员的姓名和肖像?()
A.美国
B.英国
C.中国
D.德国
6.以下哪项不属于体育表演版权保护的客体?()
15. D
16. A
17. D
18. C
19. D
20. D
二、多选题
1. ABD
2. AD
3. ABC
4. ABCD
5. ABD
6. ABC
7. ABCD
8. D
9. ABC
10. ABC
11. AD
12. ABC
13. ABC
14. ABCD
15. ABC
16. ACD
17. ABCD
18. ABC
D.所有选项都正确
15.以下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考核的重点内容?()
A.体育表演的著作权
B.体育表演的专利权
C.体育表演的商标权
D.体育运动员的养老保险
16.在以下哪个国家,体育表演版权保护包括运动员的姓名和肖像?()
体育表演创作权益维护考核试卷
B.国家体育总局
C.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
D.各级人民政府
二、多选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体育表演创作权益包括以下哪些权利?()
A.表演权
B.署名权
C.修改权
D.广播权
2.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体育表演者的表演权?()
C.公平合理原则
D.保护作品完整原则
7.以下哪个组织主要负责体育表演创作权益的维护?()
A.国家版权局
B.国家体育总局
C.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
D.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8.体育表演者在表演过程中,以下哪种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A.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
B.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改编为体育表演
C.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
7.体育表演者对其表演的作品享有永久的署名权。()
8.体育表演创作权益的许可使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9.体育表演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犯其权益者的法律责任。()
10.体育表演创作权益的维护仅限于国内法律范畴。()
五、主观题(本题共4小题,每题5分,共20分)
1.请简述体育表演创作权益的主要内容,并举例说明体育表演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8.在体育表演创作中,__________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成果所享有的经济利益。
9.体育表演者在创作过程中,应保存__________等相关证据以备维权之用。
10.体育表演创作权益的许可使用中,__________是指使用者按照约定支付给表演者的费用。
四、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的请在答题括号中画√,错误的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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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表演的著作权法保护体育表演是指以音乐、舞蹈、服装等艺术表现方式为烘托,把不同艺术化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内容进行改造、移植、放大和组建来实现本运动项目的基本内容,以运动技能和艺术表现为主要内容的具有较强观赏性和审美价值的身体文化娱乐活动。
由于体育具有竞技性、公共性以及较强的规则性,一直以来人们习惯将体育中的体育表演排除在艺术的范畴之外。
而著作权法又明确规定所保护的范围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如此一来便顺理成章地将体育表演排除出知识产权保护之列。
究竟体育表演是否适用著作权保护,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著作权属性进行分析。
1、体育表演的定义与特征现代运动竞赛表演是竞技体育的一大重要表现形式,它反映最高运动技术水平,代表技术发展方向,集中了体育主要科技成果。
体育竞赛一方面是一种竞赛,其主要目的在于取得优异成绩以便从比赛选手中胜出,但另一方面,它具有极强的可观赏性,即使不参加比赛,它仍然可以独立出来成为一种艺术表演。
概而言之,运动竞赛表演是竞赛者的表演,也是表演者的竞赛,胜者即优异的表演者,优异的表演者也即胜者,运动竞赛表演是体育运动员以表演的方式参与竞赛的现代体育的一类比赛项目。
(孙熹,“论体育竞赛表演的表演者权”,载于《安徽文学》2007年第1期。
)(1)具有深刻的思想性、高超的技艺性,是体育群体的智力成果的集中展示。
现代体育表演已不再是简单的游戏,它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思想性,有自己深刻的主题,并通过运动员的竞技表演来体现主题,从而被人们所感知。
(2)竞技要求高,动作创作难度大。
体育表演并非单纯体力的较量,它更是一种对技能的完美表现和动作的创新发展,在每一次大赛中都会不断地涌现各种各样的新的动作,在幕后也会创造出独特的训练方式甚至比赛服装。
现代的体育竞赛缺乏创造性和独特性是难以吸引评委和观众的,也是缺乏生命力的。
(3)它同舞蹈一样可以有形再现。
表演可以通过录像、拍照将其固定下来,也可以通过重做、模仿达到有形再现,它与舞蹈极为相近,都是通过人体的连续动作、姿势、表情来表达思想感情、反映生活,只不过节奏更快、运动量更大而已。
(4)具有极强观赏性。
体育表演通过运动员的形体动作表达一定的主题,而这些动作都是经过训练和编排而设计出来的,具有很强的美感,对观众来说,是一种美好的享受和身心的愉悦。
(孙熹,“论体育竞赛表演的表演者权”,载于《安徽文学》2007年第1期。
)2、体育表演法律属性的观点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对于体育表演的法律属性的研究也形成了一股热潮。
当然,其中力挺派有之,反对派亦有之,还有部分专家主张对于体育表演的内容进行切割和分层,力主对于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著作权保护。
力挺派中张杰认为,现代运动竞赛表演是竞赛与表演的结合,其表演的方式凝结了运动员和其他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
进一步研究发现,运动竞赛表演实质上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张杰,“运动竞赛表演中的著作权保护”,载于《体育学刊》2001年第8卷第4期。
)孙熹认为,现代运动竞赛表演是竞赛与表演的结合,其表演的方式凝结了运动员和其他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符合著作权作品的要件,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
(孙熹,“论体育竞赛表演的表演者权”,载于《安徽文学》2007年第1期。
)张厚福认为,现代运动竞赛表演是智力成果,具有思想性、技艺性和固定性,有竞赛表演、电视转播、会徽等客体,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运动员可以作为表演者,运动竞赛表演可以作为作品,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张厚福,“论运动竞赛表演的知识产权保护”,载于《体育科学》2001年3月第21卷第2期。
)虽然力挺派中人数众多,但反对派中亦有不同声音,熊任翔认为,体育比赛不符合著作权中对作品的定义。
因而,体育比赛不能进入著作权客体的范围,体育比赛不是作品。
(熊任翔,“体育比赛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探析”,载于《经济与法》2005年第6期。
)根据大多数国家目前所遵循的惯例,体育表演原则上不被看作艺术作品,因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且在我国的大多数法学著作当中,对于体育表演的作品属性大多持否定态度。
“作品必须能够传播文艺或科学思想,作品主要地应该是一种信息的载体,而不是一种实用工具和手段,这是它区别于体育竞赛,区别于工业领域中的技术发明创造、商业领域中的经营方法之处。
”(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底16页。
)“也有国家认为,口头作品实质上不应列为作品,它只是某种类型的表演;口头作品的作者与那些并不表演已有作品的体操演员、杂技演员等,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只不过前者的动作主要在嘴上而已。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1页。
)3 体育表演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行性国内专家之中有人运用洛克的劳动理论来论述体育竞赛表演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马小华,“体育竞赛表演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载于《泰山学院学报》2010年5月。
),但这一论题未免过大,因为根据物权理论,只要是法律意义上的物,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点毋庸置疑;还有就是表演权的存在是以作品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作品,也就没有表演权的容身之地。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法律设定表演者权有利于维护表演者的利益,因为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权却属于著作权人。
(曲三强著,《知识产权法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167页。
)即使表演者自己创作节目自己表演,也不能抹杀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区别。
只是表明权利主体身份的重合。
概括起来,学术界不承认体育表演为作品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是不承认体育竞赛表演是艺术;第二是认为体育竞赛表演没有表达性。
(汤卫东于善旭,“体育竞赛表演的作品属性研究”,载于《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19卷第4期。
)上述对于体育表演的作品属性的否定看法和理由,属于对体育表演的曲解和以偏概全。
体育表演并非是体育活动的全部,其只是体育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偏重点在于“表演”而非“竞赛”。
这是对体育表演作品属性展开论述的基础,否则属于无源之水。
体育属于一种健身的手段,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体育表演作为作品存在的可能性。
所谓表演,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两层含义:第一,指戏剧、舞蹈、杂技等演出;第二,指做示范性的动作。
很显然,体育表演主要是指类似于第一种含义中的演出。
体育表演中的一些项目不仅具有竞技性,而且在艺术性和表达性上也毫不逊色于舞蹈作品。
例如我国优秀花样滑冰运动员陈露的一套《化蝶》动作,当时陈露身着紫色蝴蝶状的运动服,在梁祝音乐伴奏下翩翩起舞,充分表达了祝英台对美好爱情的向往,对悲惨命运的抗争,其艺术感染力显然征服了裁判和观众。
这段动作,无论是编排、音乐、舞美和服装等,无不凝聚着编创人员的大量脑力劳动,其独创性毋庸置疑,其表达性显而易见,也完全可以复制,这和舞蹈作品有区别吗?(汤卫东于善旭,“体育竞赛表演的作品属性研究”,载于《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4年底19卷第4期。
)当体育表演中的表演,即艺术创作成分达到一定的度,其也具有了作为作品存在的意义。
而且著作权保护并不以一定的创作目的为前提条件,按创作目的的不同,只是把处于著作权保护之下的客体分为不同的类。
(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3页,转引自汤卫东于善旭,《体育竞赛表演的作品属性研究》,载于《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19卷第4期。
)至于创作完成的体育表演的目的并不能决定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保护。
其自身所具有的特征和属性决定了其是否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品。
4、体育表演构成著作权法的作品关于体育表演涉及的著作权的客体,体育表演凝聚着运动员、教练员和科研人员的智慧,与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只是在表达的方式上,但这不是本质性的差异,至少艺术性的体育表演体现了人类的思想,具有作者的个性痕迹,因而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但当前分歧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体育与艺术的归类问题,因为杂技已经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体育与杂技的动作编排、艺术表现等方面都存在许多共性因素,而体育因为有其特殊性,对体育竞赛知识产权的研究没有从基本的法理上分析。
体育表演知识产权包涵大量的智力成果,它不是单纯是一种肢体的运动,更是一种特殊智力因素的凝结(肢体运动智力、科技服务等)。
(吴衍忠张春燕,“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相关问题论析”,载于《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年7月第30期第7期。
)体育表演中的著作权法的客体主要是指成套技术动作编排。
《著作权法》含义下的作品的构成要件是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以下我们就对体育表演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下的作品进行分析。
4. 1 体育表演的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未对作品受保护的实质要件做出明确规定,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这和其他国家的规定一致,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独创性的含义进行解释。
关于独创性含义的解释,英国法官彼德尔逊曾指出,“独创性”一词并不是指思想的独创性,而是指思想表达形式的独创性。
著作权法不要求表达形式必须是新颖的形式,但此作品不是对彼作品的抄袭,应该是作者独立创作的。
因而“独创性”的含义就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不是对其他任何作品的复制,只是区别这种特殊产品的来源及归属的判断标准。
(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版第34页。
)现代体育运动越来越多地融合艺术,并不断涌现新的运动项目,具有极强的艺术性。
特别是现代舞蹈和现代音乐更是大量渗透到艺术体操、健美操等竞技运动项目中。
它们在融合艺术方面尤为突出,吸取了舞蹈语汇中的精粹部分,并加以“制作”和“再创造”,充分运用人体各部位特定的基本姿势,按照一定的规范要求和节律进行的一种艺术活动。
(胡飞燕,田雨普,“融合视角下的艺术体育观”,载于《体育文化导刊》2006年第11期。
)以体育表演的艺术体操为例,创新的编排和独创性的难度动作是衡量当今竞技性艺术体操发展实力的重要因素,是体现运动员能力的一个主要依据。
创新是艺术体操发展的生命,一个运动队或一名运动员要想在比赛中取得好成绩,除了具有高超的技术外,关键还在于成套动作编排中有无创新。
特别是自2003年起,艺术体操竞赛规则将特别性加分提高到最多6. 00分,充分说明了独创的重要性。
新颖的编排和动作的创新无不凝聚着艺术体操工作者的智力创造活动,它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
(胡效芳,张扬,“论体育技战术创编动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艺术体操项目为例的研究”,载于《解放军体育学院学报》2004年10月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