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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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浙高法办〔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的通知浙高法办〔2021〕26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已经省高院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1年8月20日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信访打头、调解为主、诉讼断后”的分层递进解纷体系,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进一步规范诉前委派调解程序,特制定本指引。

1.诉前委派调解是指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起的第一审民商事起诉,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将纠纷委派给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公证调解等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制度。

2.法院开展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时应当正确处理好诉源治理与立案登记制的关系,严格遵循立案登记制的工作要求,坚持调解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调解、超期调解;同时,应当充分宣传诉前调解的优势,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3.对第一审民商事起诉,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经当事人同意,立案人员编立“诉前调”字号,导入“浙江解纷码”平台。

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适宜调解的纠纷,法院应当加大立案释明力度,重点进行诉前调解引导。

对群体性纠纷可探索示范性调解制度。

对第一审民商事起诉可探索调解前置制度,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司发〔2017〕9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司发〔2017〕9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司发〔2017〕95号各区人民法院、各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经市高院和市司法局共同研究,结合本市诉前人民调解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诉前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深化,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结合本市诉前人民调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前人民调解员是指接受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在各法院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诉前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

第二章任职条件与聘任程序第三条担任诉前人民调解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三)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四)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有一定的调解能力。

具有政法机关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优先聘任。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担任诉前人民调解员,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四条诉前人民调解员实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的办法,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诉前人民调解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人民调解工作守则(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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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总结法院诉前调解(3篇)

年度总结法院诉前调解(3篇)

第1篇一、工作概述2023年,我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推进诉源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为核心,全面加强诉前调解工作。

经过一年的努力,诉前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完善诉前调解机制我院进一步完善了诉前调解机制,明确了诉前调解的范围、程序和期限,确保诉前调解工作依法、规范、高效开展。

同时,加强与各调解组织的沟通协作,形成了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的有效衔接。

2. 加强诉前调解队伍建设我院高度重视诉前调解队伍建设,通过举办培训班、选拔优秀人才等方式,培养了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诉前调解员。

此外,我们还积极引进社会调解资源,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参与诉前调解工作。

3. 提高诉前调解效率2023年,我院共受理诉前调解案件XX件,成功调解XX件,调解成功率达XX%。

通过诉前调解,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4. 强化诉前调解宣传我院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宣传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诉前调解的意义、程序和成效,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同时,我们还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诉前调解解决纠纷。

5. 加强诉前调解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我院充分发挥司法救助作用,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1. 存在问题(1)部分调解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2)诉前调解宣传力度不足,部分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的认知度不高。

(3)诉前调解与司法救助的衔接不够紧密。

2. 改进措施(1)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人民法院诉调工作细则

人民法院诉调工作细则

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完善非诉调解与诉讼工作的有序衔接良性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解决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及我区《关于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诉调对接,是指符合条件的民事、行政、刑事等纠纷或者案件在立案前或立案后,法院对相关纠纷案件启动联调联动机制进行诉前调解管理的机制,是对纠纷或案件通过多元化调解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的一种方法。

-、诉前调解程序第三条诉前调解程序,是指符合条件的纠纷在当事人采取诉讼方式处理之前,先经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经调解组织调解未成功,当事人又同意在正式立案前由法院主持调解的纠纷处理程序。

第四条下列纠纷,起诉前应当先经过调解:(一)婚姻家庭、继承、抚养、赡养、扶养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责任明确且能即时处理的侵权责任纠纷;(四)农村土地、山林等承包纠纷;(五)涉及拆迁、旧村改造纠纷;(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七)物业、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电信、网络等服务合同纠纷;(八)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九)其他通过先行调解方式更利于化解的民事、行政(作为类)、刑事纠纷。

第五条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立案登记时,应先核实纠纷是否已经过有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

经询问,如纠纷尚未经过有关调解组织的调解程序,或认为应由有关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为宜的,应与有关调解组织联系沟通,并出具《委托调解函》,引导当事人到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六条相关调解组织在规定期限内调解成功的,应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出具《调解终结函》,载明调解的过程、情况及结果等,诉调对接中心凭《调解终结函》终结调解并予以结案处理;如调解未成的,应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出具《调解情况说明函》,载明调解的过程、情况及未调成的原因等,诉调对接中心在接到相关调解组织的《调解情况说明函》后,视情启动诉前调解或将纠纷予以立案。

诉前调解平台规章制度

诉前调解平台规章制度

诉前调解平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诉前调解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运行管理,保障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平台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解决民事纠纷,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由人民法院设立并提供在线调解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平台调解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公正、高效、保密的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第四条平台调解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指导和管理,调解员由人民法院选任并培训,平台运行维护由人民法院或者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

第二章调解员管理第五条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人民法院负责对调解员进行选任、培训和考核,确保调解员具备必要的调解能力和专业素质。

第七条调解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认真履行调解职责,公正、中立地处理纠纷;(二)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四)不得利用调解员身份从事与调解无关的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平台申请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调解。

第九条人民法院决定立案调解的,应当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十条调解员应当通过平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纠纷事实和当事人的诉求,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一条调解员应当在调解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

调解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二条调解成功的,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录入平台,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由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定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定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定**区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解决纷争、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等方面的作用,努力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经济、和谐的纠纷解决方式,大力促进社会矛盾的圆满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当事人自愿原则。

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在鼓励当事人自愿选择诉前调解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的其它选择,不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拦和干预。

2、合法原则。

诉前调解应当依法进行,既扩大当事人的权利处分空间,又确保依法调解。

对当事人在诉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根据双方当事人要求,经立案后可直接作出调解书。

3、费用节约原则。

对诉前调解案件不预收诉讼费用。

对矛盾当场解决的,或达成和解协议,无需进入诉讼程序的,不收取费用;对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依规定减收诉讼费用。

1/ 104、司法效益最大化原则。

以较少的司法资源有效快捷地解决矛盾纠纷,以缓解人民法院人少案多的工作压力,同时真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从源头上遏制涉诉信访的发生。

二、组织形式5、区司法局在区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为“**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XX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均称民调工作室),负责接受当事人的诉前调解和区法院受理案件的委托调解、邀请调解。

区法院成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下称诉调对接办),负责对诉调对接扎口管理和指导工作,对诉前调解、诉中委托与协助调解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调结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

同时,区法院在诉调对接办成立速裁组,对诉前调解不成但符合速裁条件的简易民商事纠纷进行速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诉前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诉前调解是指对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在立案前或者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案件,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主动向调解工作室、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通过委派调解、联合调解以及自行主持调解的形式进行诉前调解。

第二条诉前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强化诉前调解工作意识,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将诉前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先选择,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诉前调解的主要任务是: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和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建立健全诉前调解工作运行机制和工作机制,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当地,实现案结事了和涉诉信访的源头治理。

第四条诉前调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调解优先原则。

人民法院要将诉前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努力使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

全面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除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调解的外,所有的矛盾纠纷一般应当经过诉前调解。

合力化解原则。

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司法支持原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苏高法审委〔2011〕1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苏高法审委〔2011〕1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苏高法审委〔2011〕17号(2011年11月24日)为全面规范诉前调解工作,严格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对诉前调解案件从材料受理、预立案、移送、办理、结案、归档以及统计上报等各个环节,全面进行管理和规范。

第二条诉前调解案件是指在立案前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时,经征询当事人意见预立案后,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一)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二)人民法院委托相关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三)人民法院自行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

第三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一律纳入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条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要求,严格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标准,促进诉前调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诉前调解案件的电脑结案工作,并将诉前调解案件纳入全年审判绩效考评的范围。

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诉前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评工作。

第六条人民法庭的诉前调解案件应当纳入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二、预立案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应当即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诉前调解,并填写《诉前调解案件预立案登记表》(软件自动生成)。

调解程序前置工作制度规范

调解程序前置工作制度规范

调解程序前置工作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调解程序前置工作,推进矛盾纠纷的及时、高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调解程序前置工作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纠纷,在正式开庭前,通过调解方式先行解决争议的行为。

第三条调解程序前置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共同推进调解程序前置工作,加强指导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下列纠纷适宜适用调解程序前置:(一)家事纠纷;(二)劳动争议纠纷;(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五)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七)涉未成年人校园纠纷;(八)涉民营企业纠纷;(九)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十)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等数额较小的纠纷。

第六条当事人对适用调解程序前置无异议的,可以书面约定适用调解程序前置。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适宜适用调解程序前置的,可以书面建议当事人适用调解程序前置。

第三章调解组织与调解员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调解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调解程序前置工作。

第九条调解组织应当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的调解员,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立场,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引导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章调解程序第十一条调解程序前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正式开庭前进行。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程序前置的目的、意义和权利义务,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启动调解程序。

第十三条调解员应当充分运用调解技巧,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四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调解程序前置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开庭审理。

第五章期限与效力第十六条调解程序前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诉调对接工作制度模板

诉调对接工作制度模板

诉调对接工作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加强诉讼与调解工作的衔接与配合,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诉调对接,是指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及其他调解组织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实现诉讼与调解的有效衔接和配合。

1.3 诉调对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正、及时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二、诉调对接的范围和条件2.1 诉调对接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民事纠纷:(1)合同纠纷;(2)侵权纠纷;(3)婚姻家庭纠纷;(4)继承纠纷;(5)房地产纠纷;(6)劳动争议纠纷;(7)农业农村纠纷;(8)其他适合诉调对接的民事纠纷。

2.2 诉调对接的条件:(1)当事人自愿申请诉调对接;(2)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纠纷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仲裁案件;(4)纠纷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5)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诉调对接的其他条件。

三、诉调对接的程序3.1 申请诉调对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提出诉调对接的申请。

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纠纷基本情况、调解意愿等。

3.2 受理诉调对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诉调对接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调对接的具体程序和期限。

3.3 组建调解团队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应当根据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意愿,组建由一名或者多名调解员组成的调解团队。

调解团队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解能力。

3.4 调解过程调解团队应当自收到诉调对接案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纠纷事实和当事人诉求,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

3.5 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团队应当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诉前联调工作机制建设情况报告】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

【法院诉前联调工作机制建设情况报告】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

【法院诉前联调工作机制建设情况报告】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联调工作机制建设情况的报告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23日联合下发粤综治委〔2011〕38号《关于建立诉前联调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综治单位特别是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诉前联调工作机制。

对此,我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按照省综治委和省高院的部署与要求,在市委的领导和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结合自身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诉前联调机制建设得到有序、规范开展。

经过近一年来的实践,诉前联调工作机制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现将诉前联调机制建设情况报告如下:一、总体情况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潘墀院长一直强调,全市法院必须强化能动司法的理念,加强与市综治委、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沟通,充分利用“大综治”平台,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打造具有**特色的诉前联调工作模式。

我院自2010年初就开展“诉前联调”工作,利用“大综治”平台,整合综治、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劳动、工会等纠纷解决资源,探索建立早期的诉前联调工作机制。

2010年,我市在南头镇召开“**市诉调对接工作会议”,在全市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全市24个镇区的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均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站。

今年3月,省综治委及省高院号召在全省推行诉前联调工作,我市两级法院立即行动,一方面向市政法委汇报诉前联调工作,争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一方面召开两级法院诉前联调工作会议,统一部署诉前联调工作,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法委牵头、综治办协调、法院为主、多方参与”的联合调解平台,在更高层面、更广范围内推动矛盾纠纷的联调工作,促进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流处理和多元化解决。

为更好地构建诉前联调工作机制,学习、借鉴兄弟法院的先进工作经验,今年7月底,我市两级法院成立由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侯江任组长的市两级法院诉前联调考察组,考察组一行9人赴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单位**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5天的考察学习。

诉前联调实施方案

诉前联调实施方案

诉前联调实施方案一、引言诉前联调是指在法律诉讼程序正式开始之前,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协商、调解,以解决纠纷或者争议的一种程序。

诉前联调实施方案是为了规范和指导诉前联调工作的具体操作,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前能够通过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避免进入法院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前联调的基本原则1. 自愿性原则:诉前联调是自愿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利选择是否参与诉前联调,没有强制性要求。

2. 公正性原则:诉前联调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一方当事人受到不公平待遇。

3. 保密性原则:诉前联调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保密,不得向外界披露,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4. 独立性原则:诉前联调的调解员应当独立公正,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保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5.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诉前联调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三、诉前联调的实施步骤1. 协商阶段: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协商,就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寻求共同利益,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阶段: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调解可以由专业的调解员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3. 签订和解协议:如果在诉前联调的过程中,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解决争议的具体内容和方式,避免进入法院诉讼程序。

四、诉前联调的实施机构和人员1. 联调机构:诉前联调可以由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调解机构等专业机构进行组织和实施。

2. 联调人员:联调人员可以包括法官、律师、调解员等具有专业素质和经验的人员,他们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协商和调解能力。

3. 参与人员: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与诉前联调,也可以直接参与诉前联调,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和调解。

五、诉前联调的实施效果评估1. 成功率评估:评估诉前联调的成功率,即通过诉前联调解决争议的比例,以及诉前联调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闽高法发[2009]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闽高法发[2009]14号)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构筑全方位的诉调解体系,增强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能力,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诉讼法、司法解释和“三五改革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理念1、正确认识诉讼调解的意义和作用。

诉讼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作用,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与挑战。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服务海西先行的高度,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深刻认识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积极应对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多发和复杂性的重要举措,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统一的有效方法,切实提高对诉讼调解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正确把握诉讼调解的总体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牢固确立诉讼调解在当前司法审判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指导原则,努力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多元并举、案结事了”的工作要求,着力构建“全面、全程、全员”的诉讼调解体系,健全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打造和创新我省法院重要司法品牌,进一步推动调解运行规范化、调解范围广泛化、调解主体多元化、调解方法人性化、调解模式社会化,实现“案结事了”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诉前调解制度告知书

诉前调解制度告知书

大悟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告知书
1、诉前调解制度是当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有利于当事人矛盾的和谐解决与合法权益的尽快实现。

2、诉前调解实行自愿原则。

您在提起诉讼之前,可以接受工作人员指引,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3、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您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调解的申请。

4、在诉前调解的过程中,您可以充分自由地与对方协商和解。

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您还可以采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5、诉前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

您还可以在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后,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确认协议内容及效力,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符合法定条件的,本院将予及时审查办理。

6、本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以民事调解书或裁定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在收到法律文书时必须认真阅读文书内容并签收送达回证。

7、任何一方不履行民事调解书或裁定书的,其它方可以根据民事调解书或裁定书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本人确认已阅知上述内容,诉前调解。

签名:
日期:年月日。

调解室的规工作制度

调解室的规工作制度

调解室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调解室工作制度旨在规范调解室的工作程序,保障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调解室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司法所、社区调解委员会等调解机构。

二、调解室的组织与管理第三条调解室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调解员的职责分工,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四条调解室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调解员,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

第五条调解室应当制定调解工作计划,明确调解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调解程序与规则第六条调解室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权利和义务,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自愿、平等地进行调解。

第七条调解室应当积极开展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了解纠纷的性质、背景和当事人的需求,制定调解方案。

第八条调解室应当坚持调解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析是非,分清责任。

第九条调解室应当积极运用多种调解手段和技巧,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条调解室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保调解协议的内容合法、合理、可行。

第十一条调解室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执行。

四、调解室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调解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调解案件进行归档保存,便于查阅和监督。

第十三条调解室应当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四条调解室应当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果。

五、调解员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调解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

第十六条调解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当事人。

第十七条调解员应当保守调解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严格执行调解室工作制度,不得私立章法,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调解实施方案范本

诉讼调解实施方案范本

诉讼调解实施方案范本一、调解实施方案的目的和原则为了有效解决诉讼纠纷,缓解法院审理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调解实施方案。

调解实施方案的原则是依法、公正、合理、自愿、保密、及时。

二、调解实施的程序和方式1. 调解委员会组成法院设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由法官、律师、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负责纠纷调解工作。

2. 调解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法院受理后将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

3. 调解会议调解员将邀请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当事人可以自行携带相关证据和证人到场。

调解会议由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可以自由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4. 调解协议经过调解会议,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将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5. 调解不成的处理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继续进行审理,当事人可以选择放弃调解或继续诉讼。

三、调解实施的保障措施1. 调解员的资格和培训法院将对调解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和培训,保证调解员具有专业的调解能力。

2. 调解程序的公开和透明调解程序将保持公开和透明,当事人可以随时了解调解进展情况。

3.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

四、调解实施的监督和评估1. 调解工作的监督法院将建立调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 调解效果的评估法院将对调解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调解工作。

五、调解实施的宣传和推广法院将加强对调解制度的宣传和推广,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提高公众对调解制度的认识和信任。

六、调解实施方案的其他规定1.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法院调解委员会讨论通过。

2.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案件,调解应当严格保密。

3.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配合调解工作,不得恶意拖延或阻碍调解程序。

七、调解实施方案的解释权本方案由法院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建邺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辅助事务项目诉前调解服务合同5篇

建邺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辅助事务项目诉前调解服务合同5篇

建邺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辅助事务项目诉前调解服务合同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建邺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辅助事务项目诉前调解服务合同甲方:建邺区人民法院乙方:__________法律服务中心鉴于甲方为了提高诉前调解的效率和质量,特聘请乙方提供诉前调解辅助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1. 乙方将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相关案件进行询问调查、资料搜集整理、诉前调解协助等工作。

2.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安排,参加各类调解会议,协助处理纠纷案件,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

3. 乙方将协助甲方对参与诉前调解的各方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和沟通引导,使其了解法律程序,明确诉讼风险,增进和解意愿。

二、服务费用1. 甲方将按照乙方提供的服务情况,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将按月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保密协议1. 乙方必须保守甲方机密信息,不得将相关信息透露给第三方,一旦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

2. 甲方承诺对乙方提供的机密信息进行保护,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四、期限及解除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一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协商续约。

2. 任何一方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五、其他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建邺区人民法院乙方(盖章):__________法律服务中心日期:__________ 年月日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愿双方携手合作,共同推动诉前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篇2建邺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辅助事务项目诉前调解服务合同甲方:建邺区人民法院乙方:______ (当事人姓名)经双方协商一致,为了便于双方的合作,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服务内容1. 甲方为乙方提供诉前调解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调解申请、调解协议书的起草、协助当事人谈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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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诉前调解指对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条、诉前调解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诉前调解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清正、廉洁。

第四条、立案庭的立案人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并适合诉前调解的,在向当事人讲清诉前调解和进行诉讼程序利弊的基础上,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愿意诉前调解的,由调解人员办理手续,启动调解程序。

第五条、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可选择是否出具法律文书。

当事人不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由调解人员记录在案;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由调解人员协助当事人办理立案、协调相关业务庭出具法律文书等事项。

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接受调解,或者在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和解的,调解人员应将相关材料退还当事人。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告知其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启动诉讼程序。

第六条、诉前调解的调解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当事人申请调解并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诉前调解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九条、诉前调解不收取费用。

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在立案时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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