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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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支部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做到民主决策,特制定以下信访局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依法行政,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和监督政府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集体决定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集体决定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事项须进行集体决定决策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三)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土地、草原、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六)涉及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七)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大规模的市城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市城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八)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九)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辖区范围内长期限制措施;

(十)其他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十三)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第五条集体决定决策的程序

(一)意向征集。根据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方面、广大群众提出的有价值的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形成决策意向信息。经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核准,或经一定范围内酝酿,确定决策意向;

(二)调查研究。决策意向确定后,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成立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咨询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形成《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

(四)征求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进行。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事项提出部门对方案进行完善并予以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说明材料要及时向相关方面进行反馈;

(五)公示和听证。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在决策出台前进

行公示或听证。公示和听证情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法律审查。重大决策出台前,须先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做出决策;

(七)形成决策。政府作出决策时,需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作出;

(八)公开决策结果。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布;

(九)试点试行。对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六条对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事项中属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由政府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意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形式讨论决定,形成报告,上报党委,经党委审定后,由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依法应由人大审议决定的,还应当提出议案,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加强集体决定决策的执行监督,保证政府集体决定决策的顺利实施(一)建立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政府作出的各项决策,及时制定下达《工作任务分解明细表》,进行分解、细化、量化,提出明确要求,将责任落实到政府分管领导、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人员,明确工作标准、进度和完成时限。集体决定决策事项的执行要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建立健全报告和通报制度。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报告制度。执行责任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工作履行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每半年向县人民政府分别写出工作目标履行情况的专题报告。阶段性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应根据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及时报告。建立经常性的社会通报制度。凡经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环节作出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其阶段性工作成果和工作完成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健全执行责任协调机制。对全局性工作和集体决定决策,可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并在主管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联系协调。对涉及多部门、多单位的综合性工作和决策目标,实行部门协调会议制度,由牵头部门协调。对主要由某一个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决策目标,执行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

(四)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决策执行责任人要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决策目标的实施。督察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政府、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决策目标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其工作完成情况每季度要通报一次,对阶段性工作部署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决策目标管理权限,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并根据要求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下达限期整改责任书,督促执行责任人抓好落实。

(五)切实加强对决策程序的监督。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要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六)抓好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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