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5]5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2
【实施日期】2015.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55号HNPR-2015-0105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2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
改制和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进一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关于财政税收
(一)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的持续投入,各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及事业发展规划逐步扩大本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规模。
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各地制定更具操作性、更加优惠的支持文化改革发展配套政策。
(二)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鼓励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和相关基金、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等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新兴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科技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比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政策扶持。
(三)在一定期限内保障财政原正常事业费不减的前提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艺术生产项目补助等形式对转制后的文化单位给予支持,引导和支持文化企业提供更多文化产品和服务。
加大对文化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机制,促进多层次多业态文化消费设施发展。
(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对离职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转企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原事业编制内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六)为确保转企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符合国家税法规定条件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依法依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九)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
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十)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经认定并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十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等规定范围内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对除上述执行增值税100%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