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弃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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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接受消纳的证明、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弃土处置措施范文

弃土处置措施范文

弃土处置措施范文
首先,分类处理是指按照土壤污染特点将弃土划分为不同等级,然后
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根据国家环保标准,可以将土壤分为四个等级,即Ⅰ、Ⅱ、Ⅲ和Ⅳ类。

其中,Ⅳ类土壤属于重度污染,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
处理方式,比如是通过地下注入、气相活性炭和生物修复等技术进行处理。

而Ⅰ、Ⅱ和Ⅲ类土壤的处理方法则相对容易一些,可以采用土地改良、土
地重铺以及温床培育等方法进行处理。

其次,资源化利用是指将弃土中的部分有价值成分进行利用,减少其
对环境的污染。

比如,可以将弃土中的有机物分解后制成有机肥料,用于
农田的施用。

同时,弃土中的一些金属元素也可以通过回收利用,减少对
原始矿产资源的需求。

此外,弃土中的废弃砖瓦等建筑材料也可以进行再
利用,用于新的建筑工程中。

最后,安全隔离是指将弃土与环境隔离开来,防止其对周边环境的进
一步污染。

一种常见的安全隔离方法是利用防渗材料进行围堰,将弃土进
行包裹,防止其与地下水的接触。

同时,在弃土堆场的周边设置监测井,
定期对地下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此外,还
可以在弃土堆场的表层撒播草籽等,加快植物的生长,形成覆盖层,防止
风沙等自然因素对弃土的再次扬尘。

综上所述,弃土处置措施需要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程度、资源化利用潜
力以及环境隔离效果等因素。

通过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和安全隔离等措
施的综合应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弃土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对土壤资源
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接受消纳的证明、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

《渣土管理办法》

《渣土管理办法》

《渣土管理办法》安全保护措施:1.开挖边坡土方,严禁切割坡脚,以防导致边坡失稳、土质松动;当边坡坡度陡于1/5时,或在软土地段,不得在挖方上侧堆土。

2.机械行驶道路应平整、坚实,必要时,底部应铺设枕木、钢板或路基箱垫道,防止作业时下陷;在饱和软土地段开挖土方,应先降低地下水位,防止设备下陷或基土产生侧移。

3.机械挖土应分层进行,按边坡支护设计规范要求放坡,防止塌方、溜坡等造成机械倾翻、淹埋等人身安全事故。

用推土机推土,铲刀不得超出坡沿,以防倾覆。

陡坡地段推土需设安全管理专人指挥,严禁在陡坡上转弯。

正车上坡和倒车下坡的上下坡度不得超过35°,横坡不得超过10°。

推土机陷车时,应用钢丝绳缓缓拖出,不得用另一台推土机直接推出。

4.多台挖掘机在同一作业面机械开挖,挖掘机间距应大于10m (保证有足够的旋转距离);多台挖掘机在不同台阶同时开挖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上下台阶挖掘机前后应相距30m以上,挖掘机离下部边坡应有一定安全距离,以防造成翻车事故。

5.在有支撑的基坑中挖土时,必须防止碰撞支撑,在坑沟边使用机械挖土时,应计算支撑强度,危险地段应加强支撑。

6.机械施工区域禁止无关闲杂人员进入场地内。

挖掘机工作回转半径范围内不得站人或进行其他作业。

土石方爆破时,人员及机械设备应撤离危险区域。

挖掘机、装载机卸土,应待整机停稳后进行,不得将铲斗从运输汽车驾驶室顶部越过;装土时任何人都不得停留在装土车上。

7.挖掘机操作和汽车装土行驶要听从指挥;所有车辆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开行路线行驶,防止撞车。

8.挖掘机行走和自卸汽车卸土时,必须注意上空电线,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工作;如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垂直与水平距离分别不得小于2.5m与4~6m(110~220kva时)。

9.夜间作业,机上及工作地点必须有充足的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护拦,夜间配备好警示灯。

10.冬期、雨期施工,运输机械和行驶道路应采取防滑措施,以保证行车安全。

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行为,落实监管部门行政监督管理和建设、施工、运输、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因超高、超载、超速、撒漏等造成的交通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1999年8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废土施工运输的相关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沙石生产、经营、运输单位,以及相关车辆(包括各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自有运载土、沙石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及建设项目平整土地所需的土方。

沙石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材料。

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是指土方施工企业自带运输车辆运载建筑废土。

建筑废土运输经营企业,是指承包建筑废土运输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监管与处罚按《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的管理。

(1)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当明确建筑废土运输处置费用。

在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废土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将土方工程依法发包给土方施工分包单位的或将土方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运输的,以及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将沙石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运输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弃土场管理办法_1

弃土场管理办法_1

让知识带有温度。

弃土场管理办法弃土场管理方法随着各类建设的不断加大,县城城区弃土量不断增强,为规范弃土场管理工作,特制订如下管理方法。

一、在县城城区合适区域,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弃土场。

二、弃土场由具备资质的专业队伍举行规范管理。

三、弃土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业主举行管理。

四、弃土作业时,由专人分区指挥,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内工作人员、车辆、机械必需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弃土车辆必需根据管理人员指定路线、区域内按次序举行弃土,不得在弃土场区域内及场地外任意弃土影响正常弃土。

五、管理单位必需按规范及合同商定分层充分碾压密实,达到规范要求后再举行下一层施工,防止水土流失,避开环境污染。

六、应做好弃土场周围和作业面的防排水处理,确保场地排水畅通、不积水。

七、弃土场的防护、施工平安等必需参照有关施工规范要求办理。

八、下班后派专人巡查,发觉平安隐患要准时处理上报并设置显然的警示标志;当天弃土尽量当天处理。

九、运输建造弃土,车箱必需关好后档板和密闭,严禁沿途抛洒滴漏十、工程完工后,准时拆除施工工地暂时设施,准时清除渣土、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平整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工程施工和停工期间,应负责保持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

十一、弃土平台必需平整,弃土线应整体、均衡推动,坡顶线呈直线或弧形,弃土边坡采纳自然放坡。

十二、必需按挨次弃土,在同一地点举行卸土及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需保持足够的平安距离。

十三、卸土时汽车应垂直于弃土线,严禁高速倒车以免发生平安事故。

十四、推土时,在弃土场地边缘严禁沿平行弃土坡顶线方向推土。

十五、弃土场作业区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导致驾驶员视距小于30米或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弃土作业。

十六、汽车进入弃土场内应限速行驶,距弃土工作面50,200时速度低于16k/h,50范围内低于8k/h。

弃土作业区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平安标志牌。

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土场弃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土场弃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土场弃渣管理的通知各施工队:随着项目进度的不断加快,弃渣量不断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弃土场管理工作,特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弃土作业时,由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内工作人员、车辆、机械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弃土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弃土车辆必须按照管理人员指定路线、区域内按次序进行弃土,不得在弃土场区域内及场地外随意弃土影响正常弃土。

二、弃土场渣土必须分层填筑、碾压密实,每层填筑厚度不大于50cm,压实度不小于85%后在进行下一层施工。

三、每级边坡高度为10米并设置4米宽平台,并在边坡坡面设置三维网植草,以防止水土流失。

四、弃土场应沿设计线向两侧设置4~5%的横坡,每层弃土石面应保持向两侧4~5%的横坡,以利于迅速排除地表水,并在弃土场两边设置排水沟。

五、弃土场拦砂坝沿墙身高度和长度方向每2米一个泄水孔,上下层交错布置。

拦砂坝墙身最下层排泄水孔底部应高出地面线20厘米,并沿排水孔设置一层由碎粒石加胶泥防水材料组成的反滤层。

六、在弃土场顺沟心布置1.5*1.0米的片石盲沟,保证场地底层排水,并把透水性好的弃方优先弃置于弃方的底部,解决好施工期间的临时排水问题。

七、罚则1.对存在问题已口头提出而劳务队不重视、不安排、不落实、整改不力的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视情况对责任劳务队处以1000元~5000元/次经济处罚。

2.情况严重,拒不落实整改的,可暂缓计价,并视情况对责任劳务队处以5000元~30000元/次经济处罚。

3.因责任心不强、工作拖沓、敷衍塞责、应付了事,不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不履行过程检查,甚至欺上瞒下的现场技术、管理人员提出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责任人员处以100元~1000元/次经济处罚。

中铁xx局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 xx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x项目部2020年8月11日抄送:项目部班子成员、各部室,存档。

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

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

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XX项目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前言:为了进一步加强XX项目弃土场施工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减轻弃土场施工对当地水土保持和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消除质量通病和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对各总监办、总承包部(各分部)弃土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活动。

一、各单位的管理职责项目公司对弃土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审批,设计院负责执行弃土场方案的确定和审核,总监办及总承包部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落实。

施工的主体是总承包部下属各合同段,实施的结构未得到项目公司、设计院及总监办认可不得进入规模施工阶段。

一)项目公司的主要职责:1.制定“弃土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

2.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认真执行“XX项目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

3.对各合同段弃土场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情况进行抽检。

4.成立验收小组,对弃土场进行验收。

二)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1.对现场进行详细踏勘,认真设计,确定总体方案。

2.配合项目公司组织专家进行专项审查。

在项目施工图实施阶段:1.积极配合施工合同段进行现场踏勘,确定弃土场的选址和变更方案。

2.精心设计,对弃土场的选址和防护方案进行优化。

三)总监办的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XX项目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进行跟踪和检查。

2.___(各合同段)认真执行“XX项目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

3.审核批准各合同段的弃土场选址、方案和工艺。

4.对各合同段弃土场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参与对弃土场验收的验收工作。

四)总承包部的主要职责:1.督促各合同段执行“XX项目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2.审核批准各合同段的弃土场选址、方案和工艺。

3.对合同段弃土场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配合项目公司和总监办参与对弃土场的验收工作。

在弃土场施工完成后,各合同段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0•【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0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县城建成区以及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全程监管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建筑垃圾管理相适应的考核评价和经费保障机制,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和资源化再生产品进行利用推广。

弃土运营方案模板

弃土运营方案模板

弃土运营方案模板一、总述弃土是指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土壤,包括矿渣、矿石、工业固废、生活垃圾等,其排放和处置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弃土的运营管理,一方面要保证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又要保证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弃土运营方案,以保障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二、弃土运营的必要性1.环境保护:弃土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合理进行弃土运营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和资源。

2.法律法规要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弃土的排放和处置都有明确规定,企业需要遵守相关规定,规范弃土的运营管理。

3.资源利用:合理进行弃土的运营管理,可以将其中的有用资源进行回收和再利用,减少资源浪费。

三、弃土运营方案的制定1.弃土来源和类型的调查和分类:了解企业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弃土种类和来源,进行分类和统计,为后续的运营管理提供依据。

2.弃土运营目标的确定: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和环保要求,制定弃土运营的整体目标,明确弃土运营的方向和重点。

3.弃土的收集和储存:根据不同类型的弃土制定不同的收集和储存方案,以确保弃土安全、干净和整洁。

4.弃土的处理和运输:对于不同类型的弃土,根据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制定不同的处理和运输方案,以确保弃土的安全处置和资源的最大利用。

5.弃土运营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弃土运营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弃土运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解决。

6.弃土运营费用的控制:对弃土运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成本核算和费用控制,以确保弃土运营管理的经济可行性。

四、弃土运营方案的实施1.组织实施:确定弃土运营的组织结构和责任分工,指导和监督各环节的实施。

2.弃土运营技术的保障:对弃土运营所需的技术设备进行调查和核实,确保技术设备的安全和可靠。

3.弃土运营管理的人员培训与考核:对弃土运营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对他们进行考核和激励。

6 河南省郑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6  河南省郑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颁布日期:20020123 实施日期:20020301 颁布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登记第三章清运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2001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工程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弃土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工程渣土的产生、清运、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渣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清运、合理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公用事业、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登记第六条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之日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产生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处置方案。

第七条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产生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和处置方案,并与申报单位或个人签订工程渣土处置责任书。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工程渣土处置方案时,应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处置费。

第九条需要用工程渣土回填施工场地以外坑、洼地的,应当向回填地所在地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并报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清运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将工程渣土清运至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消纳场地。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风、防扬尘等防护措施,防止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施工现场废弃物管理措施

施工现场废弃物管理措施

施工现场废弃物管理措施一、现场布置1、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布置1个出入口。

大门双开,6米宽,双面铁钣做面,红丹打底面油漆,焊接坚固、耐用、平事整,门头设公司标志。

2、对围墙进行统一涂刷,做到牢固、美观、封闭完整的要求,为美化环境。

3、在大门口两边分别设置“一图二牌三板”。

二、现场出入管理措施1、对进出现场的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出入现场必须佩带工作2、现场车辆统一制作出入证,凭证出入。

杜绝出现现场车辆乱停乱放阻碍施工地现象。

3、来客凭有效证件登记进入现场。

三、污染管理措施1、防止对大气污染措施(1)施工阶段,所有人车通行道路、材料加工场、堆场均予以硬化处理,并定时对道路进行淋水降尘,以控制粉尘污染。

(2)建筑结构内的施工垃圾清运,采用搭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运输或采用容器吊运或袋装,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并适量洒水,减少粉尘对空气的污染。

(3)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物、细颗粒散体材料,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要防止遗撒、飞扬,卸运时采取码放措施,减少污染。

(1)食堂和开水房使用汽化油做燃料,避免烟尘污染。

2、防止对水污染措施(1)确保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分开使用严禁将非雨水类的其它水体排进市政雨水管网。

施工现场设工人厕所,将定期抽便和清洗。

(2)现场交通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统一规划排水沟,控制污水流向,设置沉淀池,污水经沉淀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线,严防施工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流出施工区域污染环境。

(3)加强对现场存放油品和化学品的管理,对存放油品和化学口的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在储存和使用中,防止防料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4)临时食常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取得“卫生许可证”做好防鼠、防蝇工作,清洗设施齐全、整洁卫生,民工宿舍实行统一管理。

有组织地排放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保持现场整洁。

3、防止施工噪音污染措施本工程周边建筑物较为密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照《施工场界噪音限值》要求制定如下降噪措施。

弃土场管理规定精简篇

弃土场管理规定精简篇

弃土场管理规定精简篇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弃土场管理办法(精简篇)随着各类建设的不断加大,县城城区弃土量不断增加,为规范弃土场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在县城城区内合适区域,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弃土场。

二、弃土场由具备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规范管理哦。

三、弃土场经人民政府批准,由XXX作为业主进行管理。

四、弃土作业时,由专人分区指挥,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内工作人员、车辆、机械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弃土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弃土车辆必须按照管理人员指定路线、区域内按次序进行弃土,不得在弃土场区域内及场地外随意弃土影响正常弃土。

五、管理单位必须按规范及合同约定分层碾压密室,达到规范要求后再进行下一层施工,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环境污染。

六、应做好弃土场周围和作业面的防排水处理,确保场地排水畅通、不积水。

七、弃土场的防护门杆不得破坏,违者八、下班后派专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上报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当天弃土尽量当天处理。

九、运输建筑弃土,车箱必须关好后挡板和密封,严禁沿途抛洒滴漏。

十、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施工工地临时设施,及时清除渣土、平整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工程施工和停工期间,应负责保持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

十一、弃土平台必须平整,弃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呈直线或弧形,弃土边坡采用自然放坡。

十二、必须按顺序弃土,在同一地点进行卸土及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十三、卸土时汽车应垂直于弃土线,严禁高速倒车一面发生安全事故。

十四、推土时,在弃土场地边缘严禁沿平行弃土坡顶线方向推土。

十五、弃土场作业区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导致驾驶员视距小于30米或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弃土作业。

十六、汽车进入弃土场内应限速行驶,距弃土工作面50~200m时速低于16km/h,50m范围内低于8km/h.弃土作业区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

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

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

XX项目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一、前言根据《重庆市交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绿色公路,打造品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重庆市高速公路标施工准化指南》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XX项目弃土场施工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尽量减轻弃土场施工过程中对当地水土保持和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消灭质量通病,消除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在XX项目建设中,结合本项目公路建设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对各总监办、总承包部(各分部)弃土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活动。

二、各单位的管理职责项目公司对弃土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审批,设计院负责执行弃土场方案的确定和审核,总监办及总承包部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落实,施工的主体是总承包部下属各合同段,实施的结构未得到项目公司、设计院及总监办认可不得进入规模施工阶段。

(一)项目公司对弃土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弃土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2、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认真执行“XX项目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

3、对各合同段弃土场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情况进行抽检。

4、成立验收小组,对弃土场进行验收。

.(二)设计单位在弃土场管理中的主要职责: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1、对现场进行详细踏勘,认真设计,确定总体方案。

2、配合项目公司组织专家进行专项审查。

项目施工图实施阶段:1、积极配合施工合同段进行现场踏勘,确定弃土场的选址和变更方案。

2、精心设计,对弃土场的选址和防护方案进行优化。

(三)总监办在弃土场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XX项目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进行跟踪和检查。

2、督促总承包部(各合同段)认真执行“XX项目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

3、审核批准各合同段的弃土场选址、方案和工艺。

4、对各合同段弃土场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参与对弃土场验收的验收工作。

(四)总承包部在弃土场管理中主要职责是:1、督促各合同段执行“XX项目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弃土场管理规定精简篇

弃土场管理规定精简篇

弃土场管理规定精简篇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随着各类建设的不断加大,县城城区弃土量不断增加,为规范弃土场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在县城城区内合适区域,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弃土场。

二、弃土场由具备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规范管理哦。

三、弃土场经人民政府批准,由XXX作为业主进行管理。

四、弃土作业时,由专人分区指挥,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内工作人员、车辆、机械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弃土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弃土车辆必须按照管理人员指定路线、区域内按次序进行弃土,不得在弃土场区域内及场地外随意弃土影响正常弃土。

五、管理单位必须按规范及合同约定分层碾压密室,达到规范要求后再进行下一层施工,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环境污染。

六、应做好弃土场周围和作业面的防排水处理,确保场地排水畅通、不积水。

七、弃土场的防护门杆不得破坏,违者八、下班后派专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上报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当天弃土尽量当天处理。

九、运输建筑弃土,车箱必须关好后挡板和密封,严禁沿途抛洒滴漏。

十、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施工工地临时设施,及时清除渣土、平整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工程施工和停工期间,应负责保持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

十一、弃土平台必须平整,弃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呈直线或弧形,弃土边坡采用自然放坡。

十二、必须按顺序弃土,在同一地点进行卸土及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十三、卸土时汽车应垂直于弃土线,严禁高速倒车一面发生安全事故。

十四、推土时,在弃土场地边缘严禁沿平行弃土坡顶线方向推土。

十五、弃土场作业区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导致驾驶员视距小于30米或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弃土作业。

十六、汽车进入弃土场内应限速行驶,距弃土工作面50~200m时速低于16km/h,50m范围内低于8km/h.弃土作业区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

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

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

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建筑废土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开发区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

四、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一)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废土处置核准,管理建筑废土处置场地。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废土运输路线牌,依法查处乱倒建筑废土、未封闭运输、车容车貌不洁和造成“滴、洒、漏”污染道路地面等违规行为。

(三)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指定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段,办理禁行区域的建筑废土运输车辆通行证,依法查处运输车辆超载、超速、逆道行驶、无牌无照等违规行为;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的巡查监控,检查是否按指定路线和时段行驶。

(四)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的规划许可。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照建筑废土运输车辆加装密闭加盖装置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实施对密闭运输装置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围墙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设置洗车台及冲洗设备。

五、建筑废土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产生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组织收集、清运和处置。

六、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废土。

七、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置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收费。

【城管办法】禅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禅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佛山市禅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建筑渣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渣土处置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禅城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禅城区行政区域内建筑渣土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排放单位,是指排放建筑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本办法所称运输单位,是指运输建筑渣土的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消纳单位,是指提供消纳场地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消纳场地,是指受纳建筑渣土的场所,包括建筑渣土专用消纳场地、临时消纳场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建筑渣土的建设工地。

建筑渣土专用消纳场地,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用于受纳建筑渣土的场所。

建筑渣土临时消纳场地,是指已规划但未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渣土的场地。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管部门,是指建设、交通、水务等对开展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四条建筑渣土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基本农田不得划入选址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

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城市综合执法、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根据前款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各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渣土消纳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建筑渣土临时消纳场地的设立,优先保障建筑渣土临时消纳场的临时用地,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渣土消纳场。

第五条建筑渣土实行有偿清理服务。

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区、镇(街道)两级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新弃土管理办法

新弃土管理办法

新弃土管理办法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建渣管理办法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顺庆区城市规划区内建渣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建筑渣土的倾倒、运输、消耗和利用。

本办法所称建渣,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单位装修装饰房屋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垃圾的排放、运输、转移、回填、消耗和管理。

凡在顺庆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处置建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实行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区城管执法部门是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渣场的土地利用规划。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渣场的建设和管理。

渣场选址由区城乡规划部门负责。

区城管执法、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执法。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城市建渣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优先利用建筑炉渣产品进行综合利用,并将建筑炉渣用作建筑工程填料。

第二章城市建渣场规划设立第五条设立城市建设渣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规范、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需设立城市建渣场的,由区城乡规划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和国土、城管执法、环卫、环保等部门提出规划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七条规划的城市建设渣场,区建设部门应当向市规划局报告,明确规划的用地范围、建筑渣接收期限、建筑渣场容量、最终标准等标准。

第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设立城市建渣场。

第三章城市建设和利用管理第九条城市建渣场的利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严格审批的原则。

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建渣场,必须按批准期限、范围、内容等规范合理利用,严禁任何未经审批擅自利用行为。

第十条经批准的城建渣场,由所在乡(街)建设和管理。

乡镇(街道)主要职责:(一)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承租建渣场用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非耕地;(二)建立所辖城建渣场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选聘管理人员;(三)配备辖区城市建渣场所需的监控设备、冲洗设备,确保车辆出入清洁卫生;(四)制定所辖城建渣场的倾倒方案和区域利用方案,合理利用城建渣场;(五)维护辖区城市建渣场内安全稳定和场内秩序,杜绝私搭乱建、乱倾乱倒现象;(六)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城建渣土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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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建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顺庆区城市规划区内建渣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渣的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渣,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单位装修装饰房屋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渣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凡在顺庆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处置建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建渣实行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区城管执法部门是建渣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渣场的用地规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渣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建渣场的选址工作。

区城管执法、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建渣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城市建渣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渣综合利用产品,优先将建渣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二章城市建渣场规划设立
第五条城市建渣场的设立,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规范、节约用地原则。

第六条需设立城市建渣场的,由区城乡规划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和国土、城管执法、环卫、环保等部门提出规划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七条规划设立的城市建渣场,由区建设部门报市规划局明确其用地范围、受纳建渣时限、建渣场容量、终级标高等标准。

第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设立城市建渣场。

第三章城市建渣场管理利用
第九条城市建渣场的利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严格审批的原则。

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建渣场,必须按批准期限、范围、内容等规范合理利用,严禁任何未经审批擅自利用行为。

第十条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建渣场,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建设和日常管理。

乡镇(街道)主要职责:
(一)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承租建渣场用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非耕地;
(二)设立辖区城市建渣场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选聘管理人员;
(三)配备辖区城市建渣场所需的监控设备、冲洗设备,确保车辆出入清洁卫生;
(四)制定辖区城市建渣场内倾倒计划和区域使用计划,合理利用城市建渣场;
(五)维护辖区城市建渣场内安全稳定和场内秩序,杜绝私搭乱建、乱倾乱倒现象;
(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城市建渣受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因城市建设等需占用城市建渣场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和区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关闭或迁移。

占用城市建渣场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城市建渣处置
第十二条城市建渣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十三条处置城市建渣的单位,应当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处置。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
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必须包括建渣产生地、类型、数量、处置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处置建渣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区城管执法部门申报建渣处置计划,如实申报建渣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一)建渣处置方案;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蓝图);
(三)建渣运输合同;
(四)区规划部门、交警部门提供的前置审批材料;
(五)区城管执法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运输城市建渣的单位,应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建渣准运证后,方可运输。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城市建渣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渣准运证必须载明排放单位、运输单位、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受纳场地等内容。

第十六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或城市建
渣准运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以及除城市建渣外的其它垃圾混入城市建渣。

第十八条城市建渣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除城市建渣外的其它垃圾。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渣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提出回填申请,区城管执法部门对申请核准后予以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
程中产生的城市建渣,并按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城市建渣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建渣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在运输城市建渣时,应当随车携带城市建渣准运证,并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

第二十三条运输城市建渣的车辆应装载适量,实行密闭运输,防止建渣沿途洒漏、飞扬,在驶离建设工地时,应冲洗车体,保持车辆整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渣。

第二十五条城市建渣受纳实行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建渣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区城管执法部门核发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和准运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和准运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和准运证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和准运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和准运证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设立城市建渣场的,依法予以取缔,并责令清除建渣,恢复土地原貌,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建渣的;
(二)擅自设立建渣场受纳城市建渣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建渣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城市建渣,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城市建渣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
事城市建渣运输的单位运输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城市建渣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
沿途丢弃、遗撒城市建渣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或准运证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城市建渣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城市建渣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城市建渣的。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渣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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