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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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文件之八

阿拉善右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选举办法

(2008年12月22日阿拉善右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提请2008年12月24日阿拉善右旗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次会议的选举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次会议在主席团主持下,选举下列人员:

选举出席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

选举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旗长1名;

补选阿拉善右旗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2名。

第三条选举的出席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旗人民政府旗长候选人,可以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不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的旗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必须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条出席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主席团以应选名额提出,然后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选举的旗人民政府旗长候选人和补选的旗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以应选名额提出。经全体代表讨论、酝酿、协商后如没有提出其他候选人,即进行等额选举。如果提出的候选人数超过了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是否进行预选,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如果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按汉字姓名笔画排列,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仍然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

第五条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提出,并填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登记表》,交主席团,向代表介绍情况。如果被提名者拒绝接受提名,主席团将这一情况告诉提名的代表,则不列入候选人。

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同一候选人,只有一次联合提名权。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后,在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可以撤回联合提名或者个别退出联合提名,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各项候选人,在主席团会上一经通过后,主席团成员不能再同其他代表联名提候选人。

第七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八条印制不同颜色的选票,出席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票为红色;旗人民政府旗长选票为红色;旗人大常委会委员选票为粉色。

选举时,出席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票一

次投票、计票;旗人民政府旗长选票和旗人大常委会委员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第九条选票用蒙汉两种文字印制,候选人姓名按汉字姓名笔画排列。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表示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时,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然后在其上方空格内画“○”,并注明另选人的单位和职务。

第十条在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选举时,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超过了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的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在第一次选举中没有当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选举。第二次选举仍然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才能当选。如果第二次选举还是不超过半数,本次会议是否再次选举,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一条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模糊部分无效,全部模糊全部无效。

第十二条大会选举时,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由主席团指定一人为总监票人员。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提交大会鼓掌通过。监票和计票工作人

员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核实代表人数、发票和计票,并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选举会场设投票箱一个,在投票前由监票人员检查票箱,然后投票。投票顺序,监票、计票人员,主席团成员,全体代表按座位顺序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第十四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记票人当场清点票数并将清点选票结果报告主席团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然后进行计票。计票结束后,总监票员向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经主席团依法确认选举结果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向全体代表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主席团依法决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本次会议全体代表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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