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预提费用产生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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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预提费用产生涉税风险

在日常纳税实务中,企业因预提费用产生涉税风险的情况很多,为了防范相关涉税风险,笔者对四类常见情况进行分析提示。

费用确实发生可税前扣除

一些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在年末预提水电、加工、排污等费用。如果是相关费用确实已经发生,企业在预提年度已先行取得相关费用带来的收益,仅是未能及时支付费用,则可以将相关费用预提后列入预提年度税前扣除。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必须提供当年度费用确实已经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果相关费用实际并未发生,或企业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又虚提了一部分,则全部不可以或不可以全部列入税前扣除,对预提的费用,仅可以扣除实际已收益的部分,未取得收益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预提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可税前扣除

企业向各类金融机构举借的流动资金贷款,年末按贷款额度、利率和贷款期限先预提后支付的贷款利息,可列入税前扣除。但必须注意应具备的三大条件:一是必须提供相关贷款合同或借款借据;二是账面要如实反映相关借贷资金的往来和使用情况;三是相关贷款资金确实用于本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三大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将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另外,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需要预提的利息可以比照前述三大条件考虑。

多项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一些企业往往存在预付下一年度租用各类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租金的情形,且会将预付的租金在预付当年列入税前扣除。还有的企业为了少交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本年度预提下一年度的租金,以调节计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由此可见,企业预付、预提下一年度的各类租金均应列入下一年度的成本或费用。

税法对列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都分别强调了“实际发放”、实际“发生的”和实际“拨缴的”等要求,所以对企业预提但年末实际尚未发放的工资薪金,以及对企业预提后年末仍有余额的上述费用都不可以税前扣除,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对工资薪金并不是当月计提当月发放。笔者认为,只要企业保持了这种春节前发放上一年度工资薪金的惯例,同时企业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将上一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完毕,就应该可以税前扣除。

按会计准则预提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可税前扣除

税法对企业预提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没有规定统一的确认方法和明确的计量标准,且基本认可了会计处理结果,所以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仅要制定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确认方法和计量标准,还要对弃置费用进行认真测算,准确选择折现率,合理运用资产折旧方法,同时,企业每年年末还需对已计提的弃置费进行自查,评估当年确认的弃置费用是否符合现时情况,若不符合则应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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