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预提费用的涉税风险
常见税收风险点
(一)设立税务登记(实地勘验)1.1.1漏征漏管形成的风险【提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 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 税源管理岗巡查监督不到位, 没有依法将其纳入正常管理, 形成漏征漏管, 致使国家税款流失, 形成执法风险。
1.1.2逾期办理税务登记未进行违法违章处理的风险【提示】发现纳税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人员未按违法、违章流程进行处理, 形成执法风险。
1.1.3税务登记附报资料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审核形成的风险(新增)【提示】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报送的证件、资料调查不到位, 审核不严格, 造成纳税人利用虚假资料骗取税务登记证, 形成执法风险。
1.1.4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形成的风险【提示】税务人员多次催办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无效后, 代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形成执法风险。
1.1.5不督促纳税人依法设置账簿形成的风险【提示】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中, 发现纳税人账簿设置存在问题, 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及时督促纳税人进行改正, 造成纳税人长期不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等情况, 形成执法风险。
1.1.6不督促扣缴义务人按期报送代扣代缴资料形成的风险【提示】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行为, 未责令其限期改正, 形成执法风险。
1.1.7不督促纳税人依法报告银行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形成的风险【提示】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没有及时报告存款账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的行为, 未责令限期改正, 形成执法风险。
(二)变更税务登记1.2.1未按规定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形成的风险【提示】税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变更法人代表调查不到位, 审核不严格, 形成执法风险。
1.2.2税务机关未要求注册类型变更的纳税人作清算处理形成的风险【提示】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变更时, 未作清算处理, 导致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作出不利于纳税人的行政行为, 影响纳税人的权益, 引发行政诉讼, 会形成执法风险。
企业预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及涉税风险
企业预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及涉税风险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预收款是指企业提前收取的尚未履行相应责任的款项。
预收款是常见的商业交易方式,特别在跨国贸易中更为普遍。
然而,正确确认预收款并合理处理其中涉及的税务风险,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务合规性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企业需要明确预收款的性质和确认原则。
预收款通常分为两种类型:收入确认前的预收款和收入确认后的预收款。
对于收入确认前的预收款,企业应将其作为负债进行确认,因为企业尚未履行相应的服务或交付货物。
一旦企业履行了相关责任,将其转化为收入。
而对于收入确认后的预收款,企业则应将其视为负债进行确认,并在履行相关责任后扣除相应金额。
然而,企业在确认预收款的收入时需要注意涉及的税务风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税务合规性:企业需按照当地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预收款的确认,避免违反相关法规。
这涉及到企业在收入确认前和收入确认后进行的财务处理,包括准确的会计科目设置和确认时间的把握。
同时,企业也需要合理安排现金流,确保预收款与应收款之间的平衡,避免现金流持续偏离正常水平。
跨国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跨国贸易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税务政策和税率。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税务规定,合理确定预收款的金额和税前税后的确认方式。
尤其是在涉及转让定价的情况下,企业应充分了解跨国税务规则,并与相关税务机构进行及时沟通,以减少双重征税和税务争议的风险。
资金占用税的风险:预收款通常将资金占用于企业。
一些国家的税务政策可能会对资金占用征收相应的税款。
企业应根据当地税法的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的资金占用税。
此外,对于跨境资金占用的企业,还需要遵守涉税信息披露和报告的要求。
递延税务资产及负债的管理:预收款的确认往往会产生递延税。
企业需要处理好预收款确认所产生的递延税务资产或负债,确保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冲销,避免延误并发生相应的罚款和利息。
审计问题:预收款的确认和相关税务处理是一个敏感的财务管理问题。
税收筹划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税收筹划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税收筹划是企业为减少税负而采取的一系列合法行为,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然而,税收筹划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不合规操作,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合规运营。
税收筹划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风险:税收筹划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否则可能面临税务部门的处罚和法律风险。
例如,虚假交易、偷逃税款等行为都属于不合规操作,将对企业造成严重的法律风险。
2. 财务风险:税收筹划可能导致企业财务报表的不准确性,进而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声誉。
如果企业在筹划过程中存在虚增费用、虚构交易等行为,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
3. 税务风险:税收筹划可能引发税务部门的审查和调查,一旦发现不合规操作,将面临巨额的税务处罚和利息。
此外,企业还可能面临税务部门的长期监控,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管理压力。
为了降低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1. 合规运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确保筹划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筹划的目的和方法,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
2. 专业咨询: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团队,提供税收筹划的咨询和指导。
专业咨询机构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帮助企业识别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培训: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税收筹划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员工应了解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要求,避免因为无知而导致的不合规操作。
4. 风险评估: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
通过风险评估,企业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5. 审计监督: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税务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100个常见涉税风险点(2021税收自查通用提纲最新版)
2021年税收自查通用提纲目录2021年税收自查通用提纲 (1)一、增值税 (1)(一)进项税额 (1)(二)销项税额 (2)二、企业所得税 (3)三、个人所得税 (6)四、契税 (6)五、房产税 (7)六、土地使用税 (8)七、印花税 (8)一、增值税(一)进项税额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税务风险点及建议
税务风险点及建议史上最全一、企业所得税一收入类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6.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7.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8.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10.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未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二扣除类1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1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1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1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15.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16.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增.如:奥运会和世博会门票等.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相关支出费用的合同或管理规定,有无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17.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18.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19.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科目下其他—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特批开支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资等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20.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不合规,未作纳税调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据拨缴工会经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特批费和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科目,上缴时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21.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经批准的扣除标准,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22.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部分企业技术开发、消防警卫、外宾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费和奥运会专项经费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并入业务招待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管理费用科目下警卫消防费、其他—专项经费、外宾接待等明细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下差旅费等明细科目以及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并作纳税调整.23.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为高管支付商业险.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种商业险,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24.赞助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如:向武警支付的慰问金和补助.核查建议核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对赞助性质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25.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已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和各种行政罚款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26.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相关借款合同,用途支出,将应资本化的利息进行纳税调整.27.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28.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应作纳税调整.三资产类29.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30.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3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32.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33.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34.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税收优惠类3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销售,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未作纳税调整.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回收蒸汽、可燃气,用于本企业再生产部分.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外销收入,不得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研发费科目,审核研发费项目数据归集表,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五其他类37.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38.总部期间费用纳税申报时全部分摊到高税率的东部地区扣除,未在适用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摊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核查建议核查企业2008年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是否在不同税率的东、西部企业合理分摊.39.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40.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41.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核查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42.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核查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二、增值税一销项类43.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核查建议核查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将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增值税.44.从事货物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发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核查建议核查销项税金科目,审核销售合同,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计提销项税额.45.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等.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注意2009年前后相关政策的变化.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等科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或者将应按17%增值税税率申报,却错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46.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7%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是否按17%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是否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47.销售购进的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加油站向施工方收取的水电费和租赁房屋单独收取的水电费.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红字冲销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等方式收取水电费未计提增值税.二进项类48.非油气田企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接受技术服务、装卸、含油污泥处理和废催化剂处理等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等科目,审核相关劳务合同等资料,对不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其他劳务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49.购进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加油站所购进的彩钢瓦、涂料、地砖、铝塑板、卫生洁具、墙面漆等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等科目,审核erp系统的“ps模块”在建工程核算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作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50.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安装合同等,对于不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51.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未作进项转出.如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科目,有无将业务招待用食品、厨房设备、厂区公寓维修、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抵扣增值税.审核erp系统的“pm模块”维修工单核算用于福利设施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做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不得抵扣.三其他52.适用税率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列举了适用低税率货物,除此之外的其他货物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如:企业销售自产水蒸汽、加工水例如:冷凝水、循环水、除氧水、化学水、盐水等.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审核其他业务收入凭证,有无按照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三、消费税对个别企业存在的下述税收风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等消费税文件的规定作纳税调整.53.个别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等专项报表,查看是否有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的情况.54.石脑油对外销售,未取得石脑油免税证明单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石脑油证明单”核销情况,对不符合政策的外售石脑油征收消费税.5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作为燃料耗用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等其他方面,没有计算缴纳消费税.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 ”专项报表及装置投入产出报表,结合生产物料移送情况,对应征消费税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56.部分产品改变名称后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未征消费税产品合格证、化验单与应税消费品的合格证、化验单进行比较,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争议产品与应税产品的价格、归集物料组、货物流向等信息,进一步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和报表管理人员,对产品特征属成品油范畴的产品征收消费税.57.消费税成品油子税目和税率适用错误.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化验单,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产品价格,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对应税产品应属成品油种类进行界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四、营业税58.股份公司将自有资金不含下属分、子公司提供给成员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政策依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核查建议核查内部往来、上级拨款、内部存款、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发生额,查看此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59.取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未计算缴纳营业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核查建议从银行存款、现金、营业外收入等明细账入手,查看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60.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未计算缴纳营业税.核查建议核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查看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时,向接受劳务方另外收取手续费、延期付款利息、补贴、基金等价外费是否缴纳营业税.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1.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未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金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后是否与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匹配.六、印花税62.企业以订单、要货单等确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业务凭证,未按规定贴花.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核查建议逐项翻阅订单、要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所载金额计算应缴纳印花税,与已缴纳印花税比对,查看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七、个人所得税63.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核查建议逐项核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所属各明细账,查看有无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在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时是否并入。
会计核算中易产生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会计核算中易产生的税务风险有哪些在企业的运营管理中,会计核算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准确、规范的会计核算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清晰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还对于依法纳税、防范税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的会计核算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容易产生一些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会计核算中容易产生的税务风险。
一、收入确认方面的税务风险1、延迟确认收入企业为了调节利润或者其他目的,可能会延迟确认收入。
例如,在货物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但相关款项尚未收到的情况下,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从而导致少申报纳税。
这种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企业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2、提前确认收入与延迟确认收入相反,有些企业可能会提前确认收入。
比如,在销售合同尚未完全履行、风险和报酬尚未完全转移的情况下,就过早地确认收入。
这同样会导致税务申报不准确,引发税务风险。
3、收入确认金额不准确在确认收入时,没有正确计算收入金额,如未扣除折扣、折让、销售退回等因素,或者将不属于收入的款项计入收入,都会导致税务申报的错误。
二、成本费用核算方面的税务风险1、成本核算方法不正确企业在选择成本核算方法时,如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应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选择,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保持一致。
如果随意变更成本核算方法,可能导致成本计算不准确,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
2、费用列支不规范有些企业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列入成本费用,如个人消费支出、罚款、滞纳金等。
或者将应当资本化的支出,如固定资产的购置、研发费用等,直接在当期费用中列支,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引发税务风险。
3、虚增成本费用为了减少纳税,一些企业通过虚构业务、开具虚假发票等手段虚增成本费用。
这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企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三、资产核算方面的税务风险1、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准确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进行计提,或者未对固定资产的残值进行合理估计,都会导致折旧计提不准确,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会计实务】会计实操:房地产开发成本中,预提费用的涉税处理分析
【会计实务】会计实操:房地产开发成本中,预提费用的涉税处理分析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及结算等诸多问题,不少工程实际已完工但并未取得发票,而且公司已经对外开具了商品房销售发票,由于成本发票一时难以取得,计税成本可以预提吗?税前可以扣除吗?例:某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包括4栋高层、2栋多层,并配有1栋会所,由于开发分两期进行,第一期开发4栋高层,第二期开发2栋多层和1栋会所,一期项目完工后确认开发成本,会所成本如何处理呢?一、企业所得税的涉税处理首先,开发成本的核算也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即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所做为公共配套设施为整个项目服务,因此,会所作为一个中间成本对象先进行成本归集,最终其成本应该再按照建筑面积法分摊至所有可售面积。
但由于项目是两期分别完工确认成本,进行所得税汇算的,一期又未实际发生会所建造成本,那会所的成本应先按照预提金额在一、二期进行分摊,也就是一期实际发生的成本应当包含未发生的会所成本。
那这里的会所可以预提吗?金额如何确定呢?所得税税前是否可以扣除呢?政策依据一: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2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由此可见,这里的公共配套设施预提费用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所得税认可的房地产预提费用仅包含以上三项,其他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预提费用在税前扣除。
最全企业所得税371个风险点(一)(收入 税前扣除部分172个)
最全企业所得税371个风险点(一)(收入税前扣除部分172个)一、销售收入(含视同销售)1.查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查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查核销售货物需要安装和检验的,是否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是否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查核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销售货物,是否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查核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查核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是否按照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查核以其他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按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
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
8.查核企业是否利用往来账户科目延迟实现或不实现所得应税收入。
9.查核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的货物是否按售价确认收入。
如果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可不确认收入,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10.查核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销售新货物收入确认收入。
11.查核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是否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12.查核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是否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13.查核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是否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14.查核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或退回,已冲销当期的销售收入的,是否有购货方提供折让或退货的适当证明,否则不得冲销当期的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查核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16.查核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销售货物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会计处理个常见税务风险点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发票付款方应填开全称才能税前扣除..10、大量业务以普通收据白条入账;所得税前不可扣除..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11、跨年度发票大量存在;税前不可扣除..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2、以自然人名义对外投资;被投资方分配股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13、股权转让所得如:债转股;仅仅工商变更登记;未做账务处理;所得税也未申报..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14、收到专项用途的政府补助资金未专款专用;账务未单独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15、母子公司之间虚构购销业务;开立承兑汇票;贴现款汇到出票人账户;未取得贴现利息手续费发票..分析: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原则之一..扣除凭证反映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虚构的贴现业务违背真实性原则;同时未取得贴现手续费发票不符合所得税前抵扣要求..16、公司经营业务三流资金流、票流、物流不一致的;进项税税额抵扣的税务风险..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1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报销报账..分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税款、抵扣税款..分析: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9、公司列支的会议费缺少会议通知、纪要、参会人员签到单等证明材料..分析: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原则之一..扣除凭证反映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单纯的会议费发票不足以证明业务的真实存在..20、公司产品单耗、得率等指标异常;多列支消耗计入成本..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合理的成本列支需要纳税调增..营改增后餐费涉税实务4句话1.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2.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3.以下分析仅是实务角度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存在个别争议;仅供参考第一句话不是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如果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这样势必会导致企业多缴税;因此企业要把握以下几点:1、员工年终聚餐;午餐费、加班餐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2、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计入差旅费;3、员工培训时合规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4、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列入会议费;5、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列入董事会会费;6、影视企业拍摄过程中“影视剧中的餐费”;属于影视成本;7、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在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顾客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在税收监管越来越严格的环境中;这个问题要搞清楚;不然;吃亏的肯定是企业..第二句话业务招待费不仅仅是餐费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还有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第三句话所有餐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1.营改增后;不管计入哪个科目的餐费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管发生什么性质的餐费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句话;餐费就不让抵扣进项例某百货公司与快餐公司签订供餐合同;该百货公司所属员工和供应商厂方专柜员工就餐费与快餐公司统一结算;其中该百货公司员工按规定计入福利费增值税不能抵扣;供应商厂方专柜员工实行收支二第线核算;该百货公司支出后;分别向各专柜开具普通发票按实收回;作为收入并按6%缴纳增值税;该部分向供应商厂方收回的餐费;该百货公司已经纳税;其对应的向快餐公司支付的餐费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使向快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发票..2.因餐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差旅费、职工教育经费、会议费、董事会会费及其他相关成本中的餐费;需要单独核算或单独列示..例会议费中的餐费;不能“和稀泥”开在会议费中;应该单独开具发票或发票中单独列示;各地营改增执行口径明确需要会议费中的餐费要单独开具发票或发票中单独列示;例还要区分特殊情况;比如住宿酒店免费提供早餐费;住宿费中含“免费早餐”;所以是单独开住宿费发票;如果住宿时同时出现消费早餐、晚餐等;就需要住宿费和餐费单独开具发票或一张发票上分别列示..3.因企业发生的餐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实务中餐费最好不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一些实务中麻烦比如取得专票不认证会产生滞留票等..4.需要提醒的是;没有政策规定“餐费”不能开专票;只是实务中最好不开不拿..第四句话误餐补助不需要发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对误餐补助作了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实务中:1真正误餐补助不需要缴纳个税;也不需要发票来报销;如财务人员去税务办事;中午在外就餐;发的误餐补助..当然也可以取得相关发票按照费用报销..2跟工资一起发的“误餐补助”;人人都有;每个月都有的;就不是“误餐补助”了;比如人人都有的“午餐补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发票入账时;会计们要注意这些事儿一、付款原始凭证不局限于发票发票是盖有税务监制章的;但不能说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凭证都不合规..如盖有财政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汽车票、火车票及飞机票;医院使用的专用收据等..如果去境外出差;“形式发票”也是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的..还有;如在合同纠纷中诉讼至法院;法院的判决及裁决书也是可以作为入账凭证的..在自制原始凭证中;如借款单也是可以作为付款依据的..二、尽量减少“白条”入账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即:不合法的便条、不合规的单据来充当原始凭证..如果是以内容不真实的“白条”入账;则是违法行为;不可入账..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是允许入账的;如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从真实性的原则出发;允许以相关的自制凭证来入账..三、发票上的项目要全面审核审核发票的名称、发票的类型、填制日期和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填制单位名称及经办人的签名并盖章等..在发票审核时需关注发票上需要写明单位的全称;但需要区分一种情况;对于有些必须要个人实名登记的发票;如飞机票、火车票、住宿费发票、手机话费发票则可以认定为合规发票;对于发票的类型要留意是否按合同要求提供;对于填制人与复核人应是不同的经办人;对于盖章;则需要盖发票专用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或带有五角星的公章;或是合同专用章等..四、注意发票的时效性在日常的付款中;财会人员也时而看到收到的发票时间比发票上填写的时间滞后很多;有的还是跨年度的..在会计上能否入账呢需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费用已作预提在当年入账;但当年未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实务中在当年所得税预缴时可按账面发生额核算;但需要在下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否则要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第二种情况是当年取得了发票但未在当年入账;即是跨年入账..从会计核算真实性原则出发;根据影响程度的高低;要么在下年度费用中列支;要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再来看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影响程度的高低;要么在当期费用列支;要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至于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 12年第15号公告;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五、对发票要“验明正身”定期及不定期地在国地税务网站或通过当地的纳税服务中心及本地主管税务机关等方式咨询发票的真伪;以减少或杜绝假发票..六、注意发票是否为“阴阳发票”阴阳发票是指发票的对应联次内容不一致..在审查发票时;要看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正反双面颜色是否一致;内容是否完整;辨别有无局部复写的痕迹..七、注意发票是否“偷梁换柱”即所提供发票与真实业务不匹配..实务中;可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经济业务根本就没有发生;而假借所取得的发票有可能是买的假发票要求报销付款;第二种情况是业务真实发生;但发票的内容如品种被变更;第三种情况是真实发票因遗失等原因而找不到了;只能找一张其他类型的发票来替代入账..根据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八、注意发票号码是否“紧密相连”如果报销付款中出现连续多张连号的发票;则该发票可能存在不符合业务的真实性..最新2016版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及依据最新2016版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及依据1、出纳员上级:会计主管出纳平时主要是和“钱”打交道;需要熟悉银行存款、票据传递等相关制度;掌握财务软件的基本操作方法;在会计专业水平这方面要求较低..平时主要负责:现金收付;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准确性;完成现金收付工作;做好日记账、月结工作;填写相关的财务报表;对相关会计凭证进行汇总和管理;进行现金的提存与保管;保证账、钱相符..2、会计上级:会计主管。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分析与防范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分析与防范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根据其年度利润额支付给国家的税款。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逐渐凸显,企业需要对税务风险进行准确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维护企业利益并遵守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一、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分析1.存在的主要风险(1)偷逃税款风险:企业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和合法或非法手段来降低应纳税额,如虚报利润、转移定价、偷漏税等,从而减少纳税义务。
(2)税收政策调整风险:国家税收政策可能随时进行调整,企业需随时关注并适应新政策,以避免因政策变动而导致的风险。
(3)税务审查风险: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核查和审查工作可能随时展开,如果企业在纳税申报中存在问题,将面临罚款和利息的风险。
2.风险对企业的影响(1)财务风险:企业通过偷逃税款等手段降低应纳税额,虽然短期内能够减少税款支出,但长期来看,财务影响会日益累积,给企业经营带来不确定性。
(2)声誉风险:一旦企业被曝光存在偷逃税款等不当行为,将对企业的声誉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和合作伙伴关系破裂。
(3)法律风险:企业在避税过程中触犯相关税法,将面临法律风险,不仅需要承担罚款和利息,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1.加强内部税务管理(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企业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企业税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包括税务合规制度、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等。
(2)完善会计核算: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利润和税款申报的准确性,避免虚报利润等问题。
(3)加强内部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及时查找和纠正税务风险存在的问题,确保税务合规及时发现和解决。
2.关注税收政策变动(1)建立税务政策监测机制: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税务政策监测机制,及时关注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以便及时调整企业的税务筹划和管理。
(2)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关系:建立和税务机关的良好合作关系,及时沟通和了解税务政策,减少因政策调整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会计科目涉税风险点
会计科目涉税风险点一、税种计税风险1. 未能准确识别和区分各类税种,导致计税依据错误。
2. 未能及时调整税种税率,导致计税不准确。
3. 未能正确应用税收政策,导致计税不合理。
二、税额计算风险1. 未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
2. 未能及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额计算不准确。
3. 未能正确处理税收抵免和税收扣除,导致税额计算不准确。
三、纳税申报风险1. 未能及时申报纳税,导致滞纳金和罚款。
2. 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税务机关核定或调整应纳税额。
3. 未按规定报备相关资料,导致税务机关核定或调整应纳税额。
四、税收优惠政策风险1. 未能准确理解和应用税收优惠政策,导致未能享受优惠政策。
2. 未能及时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错失税收优惠。
3. 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时未能及时调整,导致计税不准确。
五、涉税会计处理风险1. 未能正确处理涉税会计事项,导致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
2. 未能及时调整涉税会计科目,导致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
3. 未能准确核算涉税成本和费用,导致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
六、税务审计风险1. 未能配合税务机关的审计工作,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
2. 未能及时整改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
3. 未能及时提供所需的审计资料,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
七、税务争议解决风险1.与税务机关产生税务争议时未能及时解决,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
2. 未能充分准备税务争议证据,导致争议处理结果不利。
3. 未能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导致丧失维权机会。
八、税务法律责任风险1. 违反税务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2. 未能及时履行税务法律义务,被税务机关处以滞纳金等处罚。
3. 未能履行税务法律责任,导致企业信誉受损或被列入失信名单。
九、税务信息披露风险1. 未能按规定披露涉税信息,导致企业遭受损失或被监管部门处罚。
2. 披露的涉税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投资者或合作伙伴产生误解。
新版电子税务局税收风险预警提示讲座
三、印花税申报预警
有不少朋友反馈,在2024年4月份申报一季度印花税时,出现了这样的提示信息:
“印花税计税金额合计值与企业增值税进销项发票金额合计数偏离值超过500,请确认 申报是否准确?” 答:新电局会自动与当期企业增值税进销项发票金额合计数进行比较,以起到提示提醒 是否存在少报、漏报的情况,若核实计税依据无误,继续进行申报即可。 印花税和增值税进行比对还是首次出现,从税务局的答复来看,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 根本原因是新电子税务局的自动对比功能。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
(2)退休返聘人员无法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即无法与企业建立劳动 关。因此,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的职工人数应均不包含退休返聘人员。
2、从工资总额来看
企业所得税
残保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 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 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 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 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不合理的原因 (1)多列工资薪金支出 比如,企业伪造了工资发放明细表虚列成本以及工资薪金的核算范围不正确等 (2)少申报工资薪金收入 主要有以下情形: a、员工发放了工资,但未申报个税,或者按照较低的收入申报个税 b、企业多数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常年处于5000元以下,其他收入通过报销形式发放 c、部分员工现金发放工资,不申报个税d、年收入未超过6万的员工,认为可以不申报。
史上最全的税务风险点汇总
史上最全的税务风险点汇总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和税务政策的风险。
税务风险点通常包括税收合规性、税务优惠政策的适用、税务健全性和合理性、税务管理和纳税申报的合理性等方面。
下面是史上最全的税务风险点的汇总。
一、税收合规性:1.完整性风险:纳税人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送完整的纳税申报信息,如漏报、错报、迟报或不报等。
2.准确性风险: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信息存在虚假、不准确、误导等情况。
3.审计风险:企业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审计,包括日常审计、专项审计和跨税种审计等。
4.执法风险:企业可能因违反税法规定而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和法律风险。
二、税务优惠政策的适用:1.优惠政策适用风险:企业可能因为未及时了解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或不符合政策条件而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优惠政策变化风险:税收优惠政策可能随着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并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税务健全性和合理性:1.合理避税风险:企业可能通过合法的税务筹划手段减少纳税负担,但如果在实际操作中违反了税收法律的规定,就会面临避税负面影响和风险。
2.利润调整风险:企业可能因为利润调整不合理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行为,从而面临罚款和税务风险。
四、税务管理和纳税申报的合理性:1.内部控制不合理风险:企业可能因为内部控制不完善或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纳税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出现问题。
2.信息系统风险:企业可能因为信息系统的错误或漏洞而导致纳税申报信息的错误或丢失,从而面临税务风险。
3.征管信息逾期风险:企业可能因为未及时提供或更新征管信息而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
五、跨国税务:1.对外支付税务合规性风险:企业在与境外企业发生贸易往来时,可能因为未能按照税务规定进行足额代扣代缴税款而面临纳税风险。
2.特许权使用费等跨国税收风险:企业可能因为特许权使用费等跨国税收问题而面临跨国税务风险。
以上仅为税务风险点的一部分,实际上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税务风险点,包括税收争议解决、税法修订的风险、税务爬坡式递进等。
“预提费用”的纳税实务操作
“预提费用”的纳税实务操作“预提费用”的纳税实务操作在日常纳税实务中,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常常存在着误区。
如认为预提费用都不可以税前扣除,或某些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预提的费用是否可以绝对化税前扣除。
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不是所有预提费用都不可以税前扣除,反之亦是如此。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出于从严管理的需要,很多税务机关对企业年末保留预提费用的涉税处理往往控制较严。
而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预提费用就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就不可以。
预提费用税前扣除究竟应该具备哪些前提条件?又应如何防范预提费用的相关涉税风险呢?预提费用扣除六大前提标准预提费用一般以企业某一类或某一项经济业务的收益和费用已先期发生,预提相关费用在先,实际支付及获取相关合法报销凭证在后,支付期一般较明确(如与对方有约定)且多数期限不长,一事一提为特征。
然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均取消了预提费用会计科目,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仍在使用该科目。
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出现确实需要预提的费用,则应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预计负债等科目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由此可见,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支出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相关性、合理性的原则,预提费用也不例外。
为此,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必须具备六大前提条件:一是符合真实性原则,即指企业能够提供证明有关预提费用确实已经实际发生,或肯定会在预提期发生的充分证据。
二是符合合法性原则,即所列支的费用必须属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范围,且在一定期限内能够提供相关支出合法的报销凭证。
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汇总
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汇总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会面临各种不同的涉税风险。
了解并加以应对这些涉税风险,有助于纳税人避免不必要的纳税争议和风险。
本文将对常见的涉税风险进行汇总,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税务登记及申报风险1.登记资料不完善或不准确。
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真实的登记资料,以防止因登记资料的不准确或不完善而引发纳税风险。
2.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避免逾期造成的罚款和纳税风险。
3.逾期未申报税收。
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及时申报税收,以避免逾期申报造成的罚款和涉税风险。
4.错误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法规规定选择正确的纳税期限,以免申报期限错误导致的纳税争议。
二、税费计算及支付风险1.错误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按照相关税法和政策规定进行正确的计算,以避免因计算错误而导致的纳税风险。
2.错误支付税款。
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应确定支付金额的准确性,避免因错误支付造成的纳税争议。
3.逾期未缴税款。
纳税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以避免逾期缴纳税款所产生的罚款和纳税风险。
4.税款的支付方式选择不当。
纳税人在选择税款支付方式时,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避免因选择不当而引发的涉税风险。
三、抵扣及减免风险1.抵扣税款时未及时申报。
纳税人在享受税款抵扣时,应及时申报相关事项,避免因未及时申报而导致的抵扣风险。
2.抵扣税款时未留存合规凭证。
纳税人在进行税款抵扣时,应留存能够证明合规性的相关凭证,以防止因缺乏凭证而导致抵扣争议。
3.不符合减免条件进行减免操作。
纳税人在享受税款减免时,应明确减免的条件和申请流程,并确保自身符合相应条件,以避免减免风险。
四、虚假交易及避税风险1.虚假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严禁使用虚假发票,以防止因使用虚假发票而引发的涉税风险。
2.逃避税务监管的避税行为。
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得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税务监管,以免遭受严厉的处罚。
房地产业各环节涉税风险点汇总
房地产业各环节涉税风险点汇总房地产业是涉及税种最多的行业,房地产开发时间长、环节多,涉税风险是防不胜防。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关房地产行业的100个涉税风险点,尽量做好预防工作。
取得土地使用权环节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房地产企业实际付款金额是否与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的金额一致;2.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土地出让金(买价)全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了契税;3.采用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计算了缴纳契税;4.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配建回迁安置住房或公共配套设施无偿交付政府的,是否按照规定将支付给动迁户或回迁户及其他补偿费用作为契税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契税;5.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全部价款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了契税;6.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了契税,土地出让金减免的手续是否齐全;土地出让金减免的情况下,是否冲减了契税计税依据。
7.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是否按照规定计税并贴花。
前期准备和建设施工环节8.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的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是否正确;9.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终止时间是否正确,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10.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是否多抵扣进项税额。
11.规划设计阶段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广告制作合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购销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12.监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范围的是否多缴了印花税;13.规划设计及施工阶段支付给境外设计费是否及时代扣所得税及增值税;14.房地产开发阶段缴纳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及时足额缴纳契税15.分期开发土地是否按照配比原则归集产品成本,项目分期的判断依据是否充足,成本的分摊原则(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其他合理方法等)是否合理;16.征地、拆迁支出是否按照配比原则归集产品成本;17.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是否按照配比原则计入产品成本;18.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分摊是否合理;19.市政设施配套费分摊是否合理;20.拆迁补偿费列支和分摊是否合理;21.房地产开发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核算分摊是否合理;22.自建产品的材料成本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虚增本期成本的风险;23.本期对外承包工程价款的确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虚增本期成本的风险;24.甲供材项目的成本核算是否准确;25.向关联方采购材料和服务定价是否合理;26.尚未出售和已售的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发生的支出是否按规定计入期间费用;27.样板房的装修费及购置的配套物资是否按照规定分摊计入开发成本或销售费用;28.开发产品完工前的借款利息是否按照规定资本化;29.开发产品在建期间预提费用计提的范围是否准确、计提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30.施工期间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31.与多个开发项目相关的开发间接费用,是否按照受益原则和配比原则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进行分配。
税收筹划风险提示
税收筹划风险提示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和个人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税收筹划并非毫无风险,如果操作不当,可能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因此,了解税收筹划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至关重要。
一、税收筹划风险的类型1、政策风险税收政策是税收筹划的重要依据,但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和调整之中。
如果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准确或不及时,可能导致筹划方案不符合现行政策,从而引发风险。
例如,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可能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和期限,如果企业在不满足条件或超过期限的情况下仍按照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就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
2、法律风险税收筹划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果筹划方案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就会构成违法行为。
例如,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手段进行偷税,或者通过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等方式进行骗税,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经营风险税收筹划往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如果筹划方案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甚至面临经营困境。
例如,为了降低税负而过度压缩生产经营成本,可能会影响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从而损害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操作风险税收筹划需要具体的操作和实施,如果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如计算错误、申报不及时、资料不完整等,也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例如,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出现错误,导致少缴或多缴税款,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和处理。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成因1、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税收政策涉及面广、条款众多,且经常发生变化和调整,企业和个人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和理解。
同时,税收政策的解释和执行也存在一定的弹性,这使得税收筹划的政策依据具有不确定性。
2、税务机关的执法差异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的尺度和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这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难度和风险。
即使是同一地区的税务机关,在不同时期对同一税收问题的处理也可能有所不同。
3、企业内部管理不善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税务管理机制,税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或者部门之间沟通不畅,都可能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甚至出现违规操作。
企业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与规避探讨
企业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与规避探讨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是企业合理使用资金,提升营业收入的重要方式[1]。
合理的税收筹划可减少税费的支出,使企业留存更多利润,因此在我国税费管理逐渐规范的过程中,企业也越来越重视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采用不合理、不合法的措施、手段会导致涉税风险,进而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
因此,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发展,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用合理的税收筹划措施,降低涉税风险。
本文对收税筹划概念、涉税风险类型、风险产生原因等内容展开探讨,希望可以帮助企业完善税收筹划,规避涉税风险。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意义税收筹划是企业或纳税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基于政府税收政策,应用税法允许的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销售、分配等环节实施管理,达到降低税费支出的财务管理活动。
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有避税、节税、避免“税收陷阱”、转嫁筹划与控制财务风险,通过这一系列的财务活动,确保企业的财务健康。
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具有筹划性、合法性、目的性、风险性及专业性的特征,因此在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会体现以上特点。
(一)税收筹划能够降低企业税负企业竞争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越发激烈,同时我国企业的税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企业需要在竞争过程中采用科学的税收筹划,避免不必要的纳税负担,实现更高的经营利润,提升企业的成本优势。
而不合理的税收筹划将增加企业纳税负担,从而减少收入,降低产品、服务的成本优势。
因此,税收筹划最直接的意义是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为达到此目的,企业需要在经营的过程中,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筹划工具,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大部分企业面临极大的竞争压力,减少税负,有助于提升产品、服务的价格优势,使得竞争力增大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
基于此,我国许多工业园区、计划开发区等提供有税收减免政策、奖励等,使企业留存更多的资金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二)降低企业员工税负企业中部分高收入群体的税负也较大,减少了可支配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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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预提费用的涉税风险
在恒常纳税实务中,企业因预提费用产生涉税风险的情况很多,
为了防范相关涉税系统性风险,笔者对四类常见提示情况或进行分析
提示。
费用确实发生可税前扣除
一些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在年末水电、加工、排污等费用。
如果是
相应依此费用确实已经发生,企业在预提年度已先行取得相关费用带
来的收益,仅是未能适时支付费用,则可以将相关费用预提后列入预
提年度税前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必须提供当年度费用确实已经
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果相关费用未曾实际并未发生,或企业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
又虚提了一部分,则全部不可以或列为不可以全部列入税前扣除,对
预提的费用,仅可以扣除实际已收益的部分,未取得收益的部分应进
行纳税调整。
预提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可扣除
企业向各类金融机构背书的流动资金贷款,年末按贷款额度、利
率和贷款期限先预提后支付的贷款利息,可列入税前扣除。
但必须注
意应具有的三大条件:一是必须提供相关贷款合同或借款借据;相关
二是账面要详加反映相关借贷资金的往来和使用情况;三是相关金融
机构贷款资金确实用于本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
三大条件缺一不可,
否则将很容易催生涉税风险。
另外,企业向非金融企业需要预提的利息可以比照前述三大条件
考虑。
多项费用不能税前缴交
通常一些企业往往存在预付下一年度租用各类房屋、土地、交通
工具等租金的例外情况,且会将预付的租金在预付当年列入税前扣除。
还有的企业为了少交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本年度预提下一年度的租金,以调节计税加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
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规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
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由此可见,企业预付、预提下一年度的各类租金均应归入性支出下一
年度的成本或费用。
税法对列入税前扣除的工资年薪、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都中前强调了“实际发放”、实际“发生的”和实际“拨缴的”等要求,所以对中小企业预提但年末实际尚未发放的工资薪金,
以及对企业预提后才年末仍有余额的上述费用都不可以税前扣除,地
租在计缴企业课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对工资薪金并不是当月计
提扣除当月发放。
笔者认为,只要企业保持了这种春节前发放上一年
度工资薪金的惯例,同时企业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将上一计
提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完毕,就应该可以税前利润扣除。
按会计准则预提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可税前扣除
税法对企业预提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没有规定统一的知会方法和
明确的计量标准,且基本特征会计认可了会计处理结果,所以企业要
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仅要制定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确认方法和计
量标准,还要对弃置费用需要进行认真测算,准确选择折现率,合理
运用资产折旧方法,同时,企业进行每年年末还需对已计提的弃置费
进行自查,评估当年评鉴确认的弃置费用是否符合现时情况,若不符
合国家则应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