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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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解读与应用

物权法的解读与应用

物权法的解读与应用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物权法不仅是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法律保障,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内容解读、适用原则和应用领域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其中,所有权是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物权法的内容解读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和物权保护等方面。

其中,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其主体具有单一性,客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全面性。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和具体化。

占有是权利人在事实上控制某物的状态,而物权保护则是为了保护物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各种救济手段。

三、物权法的适用原则物权法的适用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等。

其中,平等保护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享有特权。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表现出来,以便让公众知晓。

公信原则是指即使公示方式存在瑕疵,但只要该物权的存在具有公信力,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涉及物权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干涉公民的物权。

四、物权法的应用领域物权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应用广泛,如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车辆买卖等。

在这些交易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公示和交易。

此外,物权法还广泛应用于国家宏观调控中,如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

政府在进行这些活动时,应当遵循物权法的规定,尊重公民的物权,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1. 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指的是管辖人与人之间及一般物品之间的关系,以及将受法律
保护的此类关系。

通常情况下,它是指以制定、变更、补足、应用法
律来确定财产权利拥有者、继承者甚至侵权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定,从而规范和维护彼此的合法物权。

2. 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主要内容
①各种财产权利的划分和区分
在物权法第二编论述的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主体、财产权利的种类、财
产权利的功能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权利人的身份、财
产的种类、财产权利的性质、权利范围以及物权变更、物权可转让等
关系。

②物权的登记和保护
民法第二编还涉及物权的确认、登记、侵权行为及其他可能影响物权
的行为等,以及物权的保护制度、物权的宣告等问题,旨在维护主体
的物权,维护财产秩序。

③物权变更和转让
民法第二编还规定了有关物权变更及转让的决定,包括物权转让的有效性、实施物权转让的行为等,使当事人的物权关系可以得到有效的变更和转移。

3. 对于钟秀勇物权法的观点
钟秀勇此次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主要关注的是法律的角度,他认为,物权的确定不是偶然的,而是应用法律规定而定,应当认真遵循法律。

钟秀勇还特别指出,财产权利和保护制度不仅重要,而且必不可少,权利人应当知晓自己的权利,并努力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同时也要做到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一、引言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个人与物的关系、保护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物权法进行简要介绍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

二、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物业权。

所有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体的直接支配、控制、使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物业权是指个人或法人依法对特定物体进行合法支配、控制和使用的权利。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1. 所有权的设立与转让所有权的设立与转让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所有权可以通过占有、依法取得或者法定途径设立。

占有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实际控制特定物体,并表现出意图支配该物体的行为来取得所有权。

依法取得是指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所有权。

法定途径包括继承、赠与、遗赠等。

所有权可以通过出售、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转让。

2. 权利物的限制物权法规定了权利物的限制情况,即可能使物权受到限制的一些因素。

例如,国家安全需要、公共利益需要、自然保护需要、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等情形下,可能对个人或法人的所有权进行限制。

3. 物权保护物权法对个人或法人的物权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护措施。

一旦个人或法人的物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物权法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赔偿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物权法的适用范围物权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的物权关系,包括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汽车所有权等。

五、物权法的重要意义物权法的实施对于保护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的健全与完善,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激发个人和法人的积极性。

六、结语通过本文的介绍和解读,相信读者对于物权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物权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繁荣和进步。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参与和维护社会法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物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物权法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其中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行为。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合法保护、公平交易。

第二章物权物权法第二章是关于物权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物权的定义、内容与范围、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等。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所有权的支配权和支配范围。

物权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登记和依法转移等条件。

第三章所有权物权法第三章主要对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完全、排他和不可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和合同限制。

此外,所有权人对他人侵害其所有权的行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与恢复原状,并可以请求赔偿。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与消灭物权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物权的限制与消灭。

物权的限制包括抵押、质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物权的终止与物权的灭失。

物权的终止可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实现,物权的灭失可能发生在限制物权的主债权消灭、物权人故意放任等情况下。

第五章占有物权法第五章主要对占有进行了规定。

占有是指人们对物实际控制与支配的状态。

非法占有一般指占有无故对他人物造成的损害。

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但也要考虑合理善意取得的情况。

第六章用益物权物权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人们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的权利,包括居住权、耕种权、养殖权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享有用益物权的人可以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七章共有物权物权法第七章对共有物权进行了规定。

共有物权是指两个或以上人对一物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包括共有权的成立、变更与终止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行为需要共同协商一致,并有义务共同保护和维护该物。

物权法第二章

物权法第二章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调整的对象即《物权法》第2条第1款 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的归属,就是确定特定的物究竟归谁所有,谁享有绝对的 支配权;物的利用,就是对一个具体的物,究竟谁有权对其 进行利用,既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利用,也包括 他人对所有权人所有的物的合法利用。 物权法律关系就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所产生的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 利用关系。
四、物权公示原则 (一)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的概念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
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 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 效力。例如,房屋转让、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等,就 要进行登记,不登记就不且法律效力,就不得对抗 第三人。《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 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效力。”
《物权法》共五篇,十九章,249条条文。
第一编 总则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 第二编 是用所有权部分。包括一般规定,所有权,业主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关系和所有权的取得。 第三编 是用益物权。规定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承包 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第四编 规定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债权和留置权。 第五编 规定占有制度。
2、公示原则的理由
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
本身所决定的。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优先 的效力。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 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 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须会使 第三人遭受损害。 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 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 易的安全和秩序。

法律法规之解读物权法课件

法律法规之解读物权法课件
• 设立抵押权应当采用书面合同 • 不得约定到期抵押财产归债权人
法律法规之解读物权法课件
2、质权:动产转移占有出质给债权人的担保物权。
应当书面合同,转移交付时成立。
权利质权: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交付权利凭证成立。无凭证,登记 可转让基金、股权、知识产权财产权、 应收帐款—登记成立
1、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优先受偿 权利。
• 建筑物(包括正在建立),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抵押权成立
• 交通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合同生效时成立,但未登
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 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不得抵押
案例:王从张借录音机,卖给李。李支付3000元购买。 张是否有权从李要回录音机?
注明:物权法中第106条规定:可以是不动产,且无合法 占有前提条件。另外关于盗赃遗失物有偿返还如通过拍卖 或公开市场购买取得。
法律法规之解读物权法课件
2、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取得所有权实 事。——台湾立法,我国物权法无规定归国有 条件:1)无主物2)动产(文物,珍稀保护动物,采捕权人 先占除外)3)所有的意思
王和张是好朋友,各自出了一半钱养了一只狗,咬伤 邻居李,必须赔偿医疗费3000元。那么李问王要医疗费, 还是问张要?
法律法规之解读物权法课件
• 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专有部分所 有权对专有部门以外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第6 章)
1、小区道路归属业主共有 2、小区绿地业主共有明示属于个人除外 3、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用房归业主共有 4、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第二章物权法课件

第二章物权法课件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 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 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 保护。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
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优
先受偿的权利。
1.动产质权的设立
2.动产质权的效力
3.动产质权的实现
(三)权利质权
1.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 2.权利质权的设立与效力
四、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
(二)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 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 各种措施与手段。
1.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是所有权人积极利用所有物实现所有权而须主动进
行的行为。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所有物的违背其意
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2.通行相邻关系
3.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
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五、共有
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共有的分类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1.共有物的管理。 2.共有物的分割。 3.共有份额的转让。 4.共有物债务的承担。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
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实用经济法2:物权法课件

实用经济法2:物权法课件

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划分:
权利转让方式不同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VS“书面合同 +“登记” 权利公示的方法不同: “占有”VS“登记” 诉讼管辖: “物随人走”VS“专属管辖”

2、特定物和种类物:
(1)特定物是具有单独特征的或由当事人 主观意志化的,不能用其他物替代的。 (2)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特征,能用同品种、 规格、质量的物替代的物。
相关法律规定
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 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8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 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 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2)受让人取得的财产仅限于依法可以流动的动产;
(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的方式有偿取得财产;
(4)无权处分人占有财产必须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 所以盗赃物、拾得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要分情况讨论。
追及权
善 意人

5、恢复原状请求权(装修)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 原状。 6、损害赔偿请求权(撞车)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 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根据《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 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物权法第二章

物权法第二章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
3、恢复原状请求 权 是指物权人所享有 的物权客体因他人 的行为致其损坏时 得请求他人采取修 补等措施以恢复原 有状态的权利。



条件:被损坏的标的 物有恢复的可能 物权人享有恢复原状 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 求权的选择权。选择 恢复原状请求权时可 另外要求赔偿损失, 但选择损害赔偿请求 权,不得再行使恢复 原状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含义 是指物权人在其权 利的实现上遇到某 种妨害时,有权请 求造成妨害事由发 生的人排除此等妨 害,又称物上请求 权。



性质——是以物权为基础 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是请求权 是物权的效用 附属于物权 不同于物权本身 不同于侵权请求权 不同于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
《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 定

《民法通则》第72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 得,不得违反法律规 定。按照合同或者其 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 的,财产所有权从财 产交付时起转移,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合同法》第133条 :“标的物所有权 自标的物交付时起 转移,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优先效力

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 数个相互矛盾、冲突 的权利并存时,具有 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 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 的实现。

内容 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 效力(对内效力)和对于 一般债权的优先效力(对 外效力) 思考:有学者认为只限于 物权对于一般债权的优先 效力,物权之间不存在优 先效力的问题,你怎么看 ?
追及效力

是指物权成立后, 其标的物不论辗转 于何人之手,物权 人得追及物之所在 ,直接支配其物的 效力。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 物权法(80页)精选全文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 物权法(80页)精选全文
• 3、主物与从物
–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 也随之移转。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 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 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 认定标准
– 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用途,
•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相关链接】
•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 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 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类型
•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法》规定的占有制度,是以事实上的管领为规 范对象的,不以有权利来源为前提。
– 对于占有制度的适用,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 形下,才能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 (一)占有制度
– 1、事实推定
• 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 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 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 以对抗第三人。
– 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 得对抗第三人。
• 【案例1】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 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 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 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诉至人 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如何理解物权法

如何理解物权法

如何理解物权法民法是调整日常生活的法律,是规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属于私法。

其所遵循的基本原理是意思自治,即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

同时,物权法还是有形财产归属法。

物权具有三个要点:特定物、支配性、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更着重排除国家的干涉。

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就在于通过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的定义来教育国民。

在物权法的关于国家财产的相关规定中,不应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只应规定非经营性国家财产。

我们应正确认识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它不是保护法。

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在普及物权观念。

标签:物权;物权法;民法;作用制订物权法是从1998年开始的,至今已有9个年头。

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由笔者负责的社科院草案),2000年产生第二个专家草案(由王利明负责的人民大学草案),2001年产生法工委的正式草案。

该草案于2002年12月经过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2004年10月经过第二次审议;2005年6月经过第三次审议;2005年7月在媒体公布征求修改意见,10月经过第四次审议。

今年可能还将进行两次审议。

其审议次数之多,是前所未有的。

但物权法的复杂性和整个社会的物权法知识不足,使物权法遭遇了太多的误解和太多的混淆,被强加了不适当的期望和不适当的指责。

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对物权法的认识。

但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必须从什么是民法说起。

一、民法概念重探(一)民法是调整日常生活的法律民法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我们早上醒来,先拧开水龙头洗脸刷牙,然后打开煤气灶做早饭。

水是自来水公司供应的,煤气是煤气公司供应的,我们与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之间的关系是由民法规定的。

饭后去单位上班,乘电车、公共汽车或者地铁,我们与公交公司、地铁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民法规定的。

如果乘自己的汽车,则我们与汽车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是民法规定的。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详细解读第一章物权法的概述1.1 物权法的定义和作用物权法是指调整和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权的法律规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和维护个人和社会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1.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有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物权的权利平等原则、不得侵害原则、合法取得原则、信息公开原则等,这些原则对于物权的行使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物权的种类与获取2.1 不动产与动产的界定不动产是指地物和与地物有关的财产,动产则是指非不动产的财产。

2.2 不动产权的形成与转让在物权法中,不动产权的形成和转让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涉及到登记、公告等手续。

2.3 动产权的形成与转让动产权的形成与转让主要通过协议、交付和登记等行为完成,具体规定了各种动产的权利及其获取方式。

第三章物权的内容与限制3.1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这些权利对于物的支配和利用具有重要作用。

3.2 物权的限制物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涉及到公共利益、法律限制和合同约定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章物权的保护与维权4.1 物权的保护制度物权的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追究、赔偿、救济等方面的内容,为物权的行使提供了保障。

4.2 物权的维权措施物权的维权措施可以通过行政、民事和刑事途径来进行,保护物权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与作用5.1 物业管理条例的概述物业管理条例是指具体规定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业主和居民的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5.2 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包括物业管理的机构和职责、小区内部的管理规定、物业费收取和使用、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章物业管理条例的执行与监督6.1 物业管理条例的执行物业管理条例的执行需要各级政府和物业管理机构的配合和履行,同时也需要业主和居民的积极参预。

6.2 物业管理条例的监督和检查监督和检查是物业管理条例执行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和组织需要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 物权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二章   物权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3.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第四节 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种类
(三)私人所有权 1.私人所有权的概念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2.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四)企业出资人权利、法人财产权、社会团体财产权
第四节 所有权
四、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 其他物权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的不动产 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用 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节 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是指对于所Leabharlann 物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2.使用
使用,是指对于所有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和运用。
3.收益
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4.处分
处分,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决定标的物命运的权能。
第四节 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种类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即全民所有财产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担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 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 征: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没有占有则无法实现用 益目的。 3.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用益性是用益物权的 基本属性,也是用益物权区别于担保物权的基本标志。 4.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物权法(老师精品课件)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物权法(老师精品课件)
优先权效力主要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物权破除债权。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 权时,该物权可基于优先效力破除债权,使 已成立的债权归于消灭。 2.优先受偿权。是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 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3.优先购买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 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 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三、物权的种类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例如地上权、地 役权、永佃权)。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两者的区别是: (1)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担保物权主要 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3)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人既可直接 占有标的物,也可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主体 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 (二)物权的取得 • (三)物权的消灭
六、物权的公示
• (一)概念:是指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 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 (二)物权公示的方法
享有 不动产 动产
登记 占有
变更
登记变更 交付
• (三)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七、善意取得制度
• 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 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 •
四、物权的效力
• (三)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 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 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 力。

第2章 物权法概述

第2章 物权法概述

• 如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作了这样的约定,则该约定
无效。但只要当事人关于质权设定的其他方面是符 合法律规定的,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即当事人关 于质权设定的约定仍属有效,只是该“流质”约定 无效。
• (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妨碍其他法律效果
的发生
• 如当事人关于物权的设定或内容的约定违反了
物权法定原则,但只要其约定的内容符合其他 法律的有关规定,则当事人的约定尽管不产生 物权法上的效力,仍可产生其他相应的法律效 力。
• 其结果是:在甲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
乙仍然有权要求甲变卖或拍卖该房屋,并可 就其所得受偿自己的债权。只是,如甲还存 在其他债权人,乙对房屋变卖或拍卖所得价 款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 而如果甲在与乙签订合同后又以该房屋按法
定抵押方式抵押给丙,则乙因享有的仅仅是 债权而无法与真正的抵押权人丙相抗衡。
第二章 物权法概述
• 第一节 物权法的意义与性质 • 一、物权法的意义 • 在人类的无限需求与有限的物质资源之间存
在着对立关系。 • 正是因为物质有限而人类的需求无限,所以 需要在法律上确定特定主体对物质的归属, 然后赋予该特定主体对该物质的排他性支配 和利用的权利,从而建立物质财富的归属与 利用秩序,避免无谓的争端。一言以蔽之, 物权法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
•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 1、内容与意义 •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
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 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 物权法定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所普遍承认
的基本原则。
•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物权法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 1.物权类型法定

物权法第二章节物权概述

物权法第二章节物权概述
处分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利,如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 押财产。
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供担保 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03 物权的变动与保护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 消灭。
物权的变动包括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和基于非法律行为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不发 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最常见的 物权变动方式,主要包括买卖、赠与、 继承等。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妨碍时,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民 事责任,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物权保护的途径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
物权具有使物上所有权利归于 一人的效力,以确保物权人能 够全面支配标的物的价值。
物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 妨碍时,有权请求恢复其权利
状态。
物权的限制
法律限制
物权受到法律的直接限制,如 土地用途的限制、相邻关系的
限制等。
公法限制
物权受到公法的限制,如土地 所有权受到土地法、城市规划 法等公法的限制。
担保物权
占有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债务人或第 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供担保而设定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等。
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的权利,如承 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物权的内容
占有权
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收益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物权是支配权,权利人仅凭自 己的意思和行为即可实现其权

第9讲第二章第一节物权法概述1

第9讲第二章第一节物权法概述1

第二章物权法考情分析本章在学习中需要理解掌握的知识点比较多,历年考试平均分值一般在12分左右,是非常重要的章节;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各种题型均可出现;应当注意担保物权可以与其他章节结合在一起考案例分析题,比如合同法,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从而考察担保物权的相关知识点。

大纲要求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了解物权二、熟悉物权法基本制度第二节所有权一、了解所有权概述二、了解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三、熟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四、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五、熟悉相邻关系六、掌握共有第三节用益物权一、了解用益物权概述二、熟悉土地承包经营权三、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四、熟悉宅基地使用权五、熟悉地役权第四节担保物权一、了解担保物权概述二、掌握抵押权三、掌握质权四、掌握留置权第五节占有一、了解占有的概念、意义以及适用规则二、熟悉占有类型以及保护规则往年重要考点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2、用益物权的分类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4、地役权相关内容5、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6、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7、抵押权的效力8、权利质权9、留置权的效力2010年(单项4个多项4个)单选:所有权的丧失;指示交付;留置权成立条件;担保物权冲突问题;多选:征收的客体;地役权的消灭事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权变动的模式;2011年(单项3个多项2个)单选:所有权取得;所有权转移(交付);抵押;多选:物权变动;地役权重点、难点讲解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客体(1)物权的客体为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物权客体的扩张至财产权利(担保物权中,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上的权利,基金份额、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

(三)物权的效力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①性质标准。

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

②时间标准。

其标准是:成立在先的物权能够优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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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答案】BD
【例题•单选题——指示交付】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借 给乙公司,后来甲公司将挖掘机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 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但 乙公司未作答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2.观念交付
动产发生物权变动时,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
简易交付 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先占有标的物 + 合同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占有改定
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买卖合同 + 借用或保管合同
(第二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
指示交付
的,直接将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受 让人
合同 + 通知到达第三人
【例题•单选题——现实交付】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
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
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
交货。乙得知此事,让丁把画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
于( )。
A.甲
(二)物的分类
分类
要点
举例
1.动产与 物权变动要求不同:
不动产如:土地、房屋
不动产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1)从物必须单独为一 电视机与遥控器; 2.主物与 物,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汽车与备用轮胎; 从物 (2)从物对主物发挥辅 房间的钥匙等
助效用
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 如果实、小动物等。
的,必须与原物分离。 3.原物与 (1)天然孳息 孳息
A.甲公司,因为挖掘机没有交付给王某 B.甲公司,因为乙公司没有答复视为不同意 C.乙公司,因为乙公司没有答复视为购买 D.王某,因为甲公司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
【答案】D
(二)不动产——登记 :登记簿效力优先于产权证
(1)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 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 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1.异议登记 请异议登记。(了解) (不能阻却 (2)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 物权变动) 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 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所有权归属: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归所有权人,有用 益物权人归用益物权人
(2)法定孳息
如利息、租金等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了解) 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类型★★★
物权 体系
国家所有权
自物权 集体所有权
——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二、物权变动的分离原则★★★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分离: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 无关。 典型:合同有效,但物权不变动。 【例】1.张三把电脑卖给李四,签了合同但未交付,合 同有效,但李四不享有所有权。 2.张三把房屋抵押给李四,签了合同,但未办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产生。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 (一)动产——交付 1.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标的物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答案】C
【例题•多选题——占有改定】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 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 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 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 有( )。
B.乙
C.丙
D.丁
【答案】A
【例题•单选题——简易交付】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
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
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
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
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 台支
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 )。
2.可支配性
不能为人力所直接控制和利用,不能成为物权法 上的物,如太阳、月亮
必须与人的身体相分离,若是人身体的组成部分
3.非人格性 则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人体器官、假牙、
假肢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
A.商标 B.空气 C.镶在人嘴里的假牙 D.放在地上的假牙 【答案】D
他物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
留置权(法定)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含义
1.物权法定 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都法定
2.一物一权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但所有权可以和其他物权并存
3.物权公示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及其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理解) 即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包括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他物权的取得、转让、 消灭等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基本内容
物权法概述
物权变动 自物权——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种类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的特征、分类
(一)物的特征Leabharlann ★★★物的特征理解
1.有体性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体物一般不能成为物权法 上的物,如空气、各种智力成果
(无需公示) 法律规定 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
【例题·单选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 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 装修。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也无需登记 【答案】B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阴影部分:相对无需公示)
类型
含义
具体
基于法律行为 根据原权 的物权变动 利人的意 (必须公示) 思表示
买卖、赠与、互易等。 一般情况下,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 登记
继承或受遗赠: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
法律文书/征收:自法院或仲裁委的
非基于法律行
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为的物权变动 直 接 根 据 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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