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某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某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江苏省某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某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活动,包括公共设施的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
2.物业服务提供者:指为房地产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
3.业主:指购房或租房并使用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物业费用:指业主依照物业管理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应支付给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费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四条: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1.物业服务提供者应负责对房地产项目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物业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共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3.物业服务提供者应配备足够的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全天候的物业管理服务。
4.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物业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业主的责任1.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使用公共设施时注意安全,不得损坏设施。
2.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配合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工作,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秩序。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六条:物业费用的收取1.物业服务提供者应按照物业管理协议约定,依法收取物业费用。
2.物业费用应有明确的计价标准,并公示在小区内显眼位置。
第七条:物业费用的使用1.物业费用应用于房地产项目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清洁、安全管理等。
2.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对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纠纷解决第八条:物业纠纷的处理方式1.物业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诉讼解决。
2.物业服务提供者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解、仲裁或诉讼工作。
第九条:物业纠纷的调解机构1.江苏省某市设立物业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处理物业纠纷。
2020年(物业管理)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整治,提高配套水平,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以及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商业贸易区、旅游区、学校等其它物业,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镇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园林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含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壹)新办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事居民服务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二)新办的劳动就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凡安置失业人员和其它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之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三)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壹同免征,3年内免征工商行政性收费。
(四)物业管理企业以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或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说明:黑体为我市细化上位法的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经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二)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机构;(三)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工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四)健全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成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发生的各类矛盾和纠纷;(五)建立物业服务应急管理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六)对旧住宅区配套设施不全的,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整治,提升配套水平,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相关配套政策和行业服务标准;(二)指导、监督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四)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镇江市政府关于转发《镇江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政府关于转发《镇江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镇政办发[2011]247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镇江市政府关于转发《镇江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247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住建局《镇江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镇江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市住建局)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关于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实施意见》(镇政发〔2011〕30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城市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创新物业管理考核机制,明确考核工作标准,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以及镇江新区的城市建成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的考核。
各辖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实行目标责任三级考核机制,即市考核区,区考核辖区街道及在本辖区内从事物业管理与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街道考核社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
物业管理覆盖率必须达到100%,未达到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局、财政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市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进行考核。
各区政府成立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考核小组,参照市考核办法制订本区考核办法,并报市备案,负责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进行考核。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街道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社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考核区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为《镇江市市区物业管理工作全覆盖考核内容及标准》、镇江市市区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五个有”内容及标准(见附件1、2),各区结合实际,分别制订本辖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的考核内容及标准。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利用住宅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09]6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利用住宅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利用住宅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09〕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利用住宅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镇江市市区利用住宅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利用住宅房从事经营行为,保护相邻住宅房所有人的居住权不受干扰,促进经营活动合法有序的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利用住宅房经营是指当事人不改变住宅房原有性质,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不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利用住宅房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利用住宅房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交通、环卫、绿化、消防和市政设施功能,不损害房屋使用安全,不违反本住宅物业管理规约,不影响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凡拟利用住宅房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事先征得相关业主的签字同意,其中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还须符合业主公约,方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在楼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事先征得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的全部签字同意。
(二)在平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事先征得该平房四周住宅房业主的签字同意。
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签字同意后,应到所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到当地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
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精简版
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提升镇江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美好和谐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业主选举产生,负责对小区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和协调。
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业主需求和共同利益,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定,并向业主大会提出。
2. 物业服务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的运营商。
物业服务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提供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清洁、维修等。
物业服务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的情况和进展。
三、物业管理规定1. 入住管理住户入住前,需向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提交申请,提供住房合同和联系明等相关材料。
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住户入住准入通知。
2. 公共设施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业主或住户对公共设施的损坏或故障应及时向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报告,并协助维修和保养工作。
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公共设施进行合理的调整和更新。
3.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应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住户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应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保巡视、门禁管理、消防安全等。
4. 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应组织定期的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包括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和道路。
业主和住户应遵守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态。
5. 工程维修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工程维修管理制度,及时响应住户的报修请求,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大型维修工程需提前通知业主和住户,并在维修期间尽量减少对住户生活的影响。
四、维权与投诉1. 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应设立维权投诉窗口,接受住户的投诉和建议。
2. 对于涉及业主合法权益的争议,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及时介入调解,并提供公正公平的解决方案。
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由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9日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7日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住宅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民主协商、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镇江物业管理方案
镇江物业管理方案第一章综述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城市居民对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的要求逐渐提高,物业管理成为了社区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镇江作为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物业管理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了提升镇江的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本方案立足于镇江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物业管理方案,以期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二、研究范围镇江市作为一个典型的江南水乡城市,在物业管理方面具有独特的特点。
本方案将针对镇江市的物业管理状况进行详细的调研和分析,探讨镇江市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镇江物业管理的现状分析一、现有问题1. 缺乏规范化管理。
镇江市物业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管理行为,比如管理人员不合格、管理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管理水平不高,服务质量不高,难以满足居民的需求。
2. 缺乏专业化人才。
在物业管理领域,专业化人才的缺乏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镇江市的物业管理公司中,很多管理人员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物业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不高。
3. 服务水平不高。
镇江市的一些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水平不高,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不高,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
二、存在原因1. 缺乏监管制约力度。
在镇江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小,导致一些不规范的管理行为屡禁不止。
2. 缺乏规范的培训机制。
镇江市的物业管理行业缺乏规范的职业培训机制,导致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3. 缺乏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
在镇江市的物业管理市场上,缺乏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导致一些不良的经营行为无法受到有效的制约。
第三章镇江物业管理的发展目标一、目标设定1. 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通过加强规范化管理,加强专业化人才培训,提升服务水平,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2. 增强管理公司的竞争力。
通过规范市场竞争,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增强管理公司的竞争力,提升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
物业管理细则
物业管理细则一、引言物业管理细则是为了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制定的。
本细则旨在明确物业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和环境。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1. 物业管理公司是负责社区物业管理的主体,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维护、保养和修缮公共设施和建造物;- 管理和维护社区环境的卫生、绿化等;- 组织和协调社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管理和维护社区的公共秩序;- 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设施。
2.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经理、保安人员、清洁人员等,以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业主权益和义务1. 业主享有以下权益:- 使用和享受公共设施和便利设施;- 参预物业管理决策的权利;- 提出合理的投诉和建议的权利;- 知情权和参预权。
2. 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 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 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工作。
四、物业管理规定1. 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用于支付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和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用。
- 物业管理费用的缴纳方式、时间和金额应在业主大会上进行讨论和决定。
2. 公共设施的使用- 业主可以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但不得损坏或者滥用。
- 使用公共设施时应保持卫生和整洁,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
3. 环境卫生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进行社区环境的清洁和绿化工作,确保社区的整洁和美观。
- 业主应积极参预社区环境的卫生管理,不随意乱扔垃圾,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
4. 安全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社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管理措施,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私自改装等,以免引起安全事故。
5. 建造物维护-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建造物的各项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 业主应及时报修和维护自己单位内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安全和舒适。
镇江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镇房[2004]10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初始登记证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销售过程监管制度。
镇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主管机关。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发放;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权属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镇江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镇江市房地产交易所)统一实施。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向镇江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通过镇江市房地产信息网镇江市商品房销售及合同网上备案平台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3、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小区规划总平面图);5、工程施工合同;6、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还应当说明小区公建配套和绿化种植设计方案、交付后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投入预售的商品房明细清册、自行销售还是委托销售(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交委托合同复印件和销售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7、有资质的房屋测绘部门的预售面积测绘结果,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8、物价部门预售价格的批复(普通商品住宅);9、商品房白蚁防治合同;10、已完成投资量证明;11、提交售房资金银行监管帐户;12、其他证明材料。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7日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2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使用的各类城镇房屋的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应急抢险。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定期检查、规范使用、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抗震和安全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1]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1]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第十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二条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第十五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第二十条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第二十三条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社会管理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第二十七条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二十八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二)决定本幢、单元范围内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小组履行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协调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社区服务机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1]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更多热门文章推荐:1.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3.物业管理条例全文4.南京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年或实施5.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6.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7.物业管理条例全文(4)8.《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新版)9.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10.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镇政办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09〕139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监管体制,优化运作机制,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职责,理顺体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落实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责任,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职责分工,健全市房管部门监督管理、各区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属地负责、街道办事处(含镇人民政府,下同)具体组织、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有效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业主自治组织作用,共同推进市区物业管理工作。
1.市房管局作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依法查处物业管理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指导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管,牵头协调市相关部门,并组织对各区、相关部门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及标准制定。
2.各区政府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
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规定,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负责依据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心下移”实施方案,牵头组织住宅小区内的有关行政执法活动。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参与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组织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3.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指导、监督其日常运作;参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管理,组织物业服务质量的检查考评;负责做好新建居住小区的交接管理,落实辖区内已整治老住宅小区、失管小区和零散居民楼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健全信访投诉处理机制,融合社区公共管理资源,加强职能部门沟通联系。
镇江市物业管理制度
镇江市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镇江市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2.1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成立,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镇江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等重大事项。
2.3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3.1 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以下服务:a.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b. 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绿化养护;c. 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d. 交通和车辆停放管理;e. 业主服务和投诉处理。
3.2 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物业的特点和服务要求,制定详细的服务方案。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4.1 物业管理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能耗费等。
4.2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3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5.1 业主和使用人应遵守管理规约,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5.2 业主和使用人应爱护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对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2 业主、使用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镇江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镇江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镇房[2004]10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初始登记证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销售过程监管制度。
镇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主管机关。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发放;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权属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镇江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镇江市房地产交易所)统一实施。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向镇江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通过镇江市房地产信息网()镇江市商品房销售及合同网上备案平台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3、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小区规划总平面图);5、工程施工合同;6、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还应当说明小区公建配套和绿化种植设计方案、交付后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投入预售的商品房明细清册、自行销售还是委托销售(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交委托合同复印件和销售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7、有资质的房屋测绘部门的预售面积测绘结果,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8、物价部门预售价格的批复(普通商品住宅);9、商品房白蚁防治合同;10、已完成投资量证明;11、提交售房资金银行监管帐户;12、其他证明材料。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1]3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1〕3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为全面加强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全覆盖目标:到2011年年底,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现全覆盖。
范围: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以及镇江新区的城市建成区。
对象:上述范围内各类住宅物业,包括以住宅为主、人口规模达1000人或户数达300户的居住生活聚集地,以及分散的居住楼、生活大院。
标准:按照“封闭式管理,开放式服务”的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等级服务;暂不具备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条件的其他各类小区以及分散的居住楼、生活大院,实行“五个有”的基础性服务,即有治安防范、有清扫保洁、有绿化养护、有物业维修、有停车管理(以下简称“五个有”)。
具体标准由市住建局制定公布。
二、实行分类管理1.新建(在建)商品房住宅小区。
全面推行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等级服务。
在建未交付前,或已建成交付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市场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在所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社区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方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续聘、新聘或业主自治管理的转换衔接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
2.老旧住宅小区(2001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交付)。
结合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落实服务收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补充的“五个有”基础性服务。
镇江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镇江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第一章综述1.1 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镇江市的物业管理面临着日益增长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提升镇江市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和提高镇江市物业管理工作水平,实现物业管理的现代化和智能化。
1.2 方案目标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优化物业管理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安全防范,打造一个安全、便利、舒适的物业管理环境,满足广大居民的需求,推动镇江市物业管理工作朝着现代化、智能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1.3 方案内容本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了镇江市物业管理的基本情况分析、物业管理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内容。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揽子的改革措施和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提升镇江市的物业管理水平。
1.4 方案意义本实施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镇江市的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镇江市居民的生活品质,推动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镇江市物业管理的基本情况2.1 镇江市物业管理的概况镇江市物业管理面积广阔,管理项目繁多,涉及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多个领域。
管理的形式多样,包括自管、委托、合作等多种模式。
物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公共服务等多个方面。
2.2 镇江市物业管理的现状目前,镇江市的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管理模式不够灵活、安全防范不够完善等问题。
第三章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方案3.1 规范物业管理模式要规范物业管理模式,包括采取先进的管理理念、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装备、健全规章制度等方面。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3.1.1 推广现代化管理理念树立“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管理理念,强调居民需求,提升服务质量。
3.1.2 引进先进的物业管理技术和装备引进先进的物业管理软件、智能设备和物业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3.1.3 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流程,使物业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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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整治,提高配套水平,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以及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商业贸易区、旅游区、学校等其它物业,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镇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园林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含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事居民服务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二)新办的劳动就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凡安置失业人员和其它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三)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3年内免征工商行政性收费。
(四)物业管理企业以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或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五)新成立物业管理企业3年内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免缴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优待金、残疾就业保障金,缓缴人防基金。
(六)物业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经政府整治的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列入代办项目,不计入纳税基数,使用物业服务专用票据。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七条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的,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业主本人根据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
业主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业主参加会议的,受托的业主可以代为转交投票的书面意见。
物业使用人出席业主大会的,应出具业主的书面委托书。
如业主出具书面委托书确有困难的,经社区居委会证明该物业使用人为业主直系亲属且长期居住的,可出席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数多于200户的,可由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荐出1一5名候选人,经民主选举产生。
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代表大会7日前,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
业主代表的任期与当届的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物业实施统一管理,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有利于公建配套设施发挥最大效益的原则,由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或者首户业主入住已满2年的,应当依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分期开发的物业区域,可以先期成立业主委员会。
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区域新的一期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后,及时补选或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告知15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7-15名。
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社区居委会推荐产生。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筹备组自公告期满后成立。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做好业主大会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工作。
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三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
与住宅同一物业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按照每一房屋权属证为一票,每一房屋权属证所登记的建筑面积超过该住宅小区住宅户均建筑面积一倍以上的,可增加一票。
单个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
业主在第二次及其以后的业主大会上投票权数的确定,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代表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征求意见的形式。
涉及选举业主委员会和讨论议决有关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项内容的会议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3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
逾期仍不召集的,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召集。
其他单位和个人召集的业主大会会议无效。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义务。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5至15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联名业主的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类型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确定。
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低于20%。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届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以及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终止其委员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应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建立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津贴。
津贴来源和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并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津贴。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如出现个别缺额时,业主委员会应按法定程序及时予以补充,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超过半数以上时,应召开业主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一条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因客观原因集体辞职或解散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指导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依法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和经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守则,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以及经业主大会授权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通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职称)资格证书。
已领取国家统一制发的物业??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到市房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因故提前终止服务,或按照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告示全体业主,同时公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公布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财物,接受业主质询。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管理企业。
在未落实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其小区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等服务,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社区代为临时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物业管理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履约保证金用于物业管理企业非正常退出物业后、新聘物业管理企业进入物业前过渡管理的费用。
履约保证金的标准不低于每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具体数额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前期)服务合同中与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约定。
履约保证金存入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
如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终止的,在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将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承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在首次业主大会未成立前,因故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仍由原建设单位负责重新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